SN T 1130.1-2002 出口番石榴叶检验检疫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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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番石榴叶检验检疫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export guava leafSNT 1130.1 2002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京、杨晓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番石榴叶的抽样、制样及检验检疫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经晒干、紧压的出口番石榴叶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2、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304 1987茶水分的测定 GBT 8305 1987茶水浸出物测定 SNT 0181 1992 出口药材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188 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外观 appearance 该批番石榴叶色泽、匀整程度和洁净程度。 3.2杂质 admixture 番石榴叶以外的物质及无使用价值之番石榴叶。 3.3霉变叶 mouldy leaves 整

3、片或碎叶表面有明显霉迹的番石榴叶。 3.4污染叶 contaminative leaves 土壤或油污等污染之番石榴叶。 4 取样用具和器具 4.1 分样板 4.2 取样袋 4.3 分样布 4.4 镊子 4.5 放大镜 4.6 指形管 4.7 台秤(称量200 g) 4.8 天平(感量O.01 g) 5 现场检验检疫 5.1 抽样批 同一唛头、同一包装或同一加工批次为一抽样批。每个抽样批的数量不超过50 t,超过时按不超过50 t划分小批次。 5.2 抽样数量 10件以下,逐件抽取;11件100件,随机抽取10件;100件以上,按式(1)计算应抽取件数。 (1)式中: n 抽取件数; N 每批

4、总件数。 注:,n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向上修约。 每件取样数量应基本一致,每批取样总量应不少于2 kg。 5.3 外包装检查 根据报检单和合同、信用证等单证,核对品名、包装、批次、标记、数量、重量、堆存地点等。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包装应洁净、严密、坚固,有无商品外露情况,标记应齐全无误,各自位置应适当,字迹应清晰;检查包装材料是否污染有活虫、杂草籽及土壤等。 5.4 抽样检查 按5.2规定计算抽取件数,并随机抽取检查。按照抽取件数的10进行倒包检查。检查袋内不同部位番石榴叶的外观、气味及有无有毒、有害杂质,并检查袋内和袋间品质是否均匀。每批倒包件数不得少于三件,如果每批

5、件数少于三件则全部倒包检查。将取样时发现的可疑病斑、活虫、杂草籽等装入指形管,带回实验室进一步鉴定。确认情况正常后,随机抽取样品。 5.5 加工过程抽样 可在加工过程中随生产线按10的比例甩袋取样。 5.6 重量鉴定 5.6.1 毛重 将按5.2条规定随机抽取的全部件数用台秤过重,根据每件货物的差重幅度大小,可适当增加或缩减抽查比例。 . 5.6.2 皮重 在抽查的包件中,任取5件10件称取皮重,核算平均皮重。 5.6.3 净重 根据毛重与皮重核算出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如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与规定总净重差重幅度在2 以内的,则认为全批净重相符;如超过2时则按实衡净重计算全批重量。 5.7 抽

6、取原始样品 在每件的上、中、下各层分别抽取约100 g样品装入取样袋内。 5.8 试样制备 将所取样品全部倒在洁净的分样布上,两手各执分样板一块,由相对的两边对准中心混合,混合均匀后,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 ” 字,成四个对顶三角形,舍去两个对顶三角形范围内的样品,将另两个对顶三角形合并。继续照此缩分至2 kg。将其装入取样袋携回实验室。 6 实验室检验检疫 6.1 感官检验 6.1.1 气味检验 打开取样袋后,立即以感官鉴定气味是否正常。 6.1.2 外观、色泽检验 将样品倒在清洁干燥的检验台上,充分混合后,平铺,用感官鉴定,如有实物样品则进行对照评定。 6.1.3 杂质检验 分取试样40

7、0 g,捡出各类杂质,若发现恶性杂质,应做好详细记录,。在天平上称重,按式(2)计算含量。 (2)式中: A 杂质含量,%; W1 杂质质量,g;W 试样质量,g。 6.1.4 霉变叶检验 将6.1.3条检验杂质后的样品,反复翻转叶子,拣出霉变叶,在天平上称重,按式(3)计算含量。 (3)式中: B 霉变叶含量,; W2 霉变叶质量,g;W 试样质量,g。 6.1.5 污染叶检验 在检验霉变叶的同时,从试样中拣出污染叶,在天平上称重,按式(4)计算含量。 (4)式中: C 污染叶含量,; W3 污染叶质量,g;W 试样质量,g。 6.2 病虫害检疫 6.2.1 害虫、杂草检疫 将检验完气味后样

8、品倒入规格筛内过筛,筛下物倒入白瓷盘内,检验害虫、杂草籽和土壤等。对无法确定种类的害虫幼虫等,需进行饲养鉴定。 6.2.2 病害检疫 根据需要按以下方法检疫。 6.2.2.1 直接镜检 病组织制片置于显微镜下直接镜检。 6.2.2.2 培养检验 对可疑病叶组织,进行分离培养或保湿培养,鉴定其病原菌。 6.3 螨类检疫 用螨类分离器直接检验,亦可将适量样品平铺在白瓷盘上直接检验。 6.4 水分测定 水分的测定按GBT 8304 1987执行。 6.5 水浸出物的测定 水浸出物的测定按GBT 8305 1987执行。 6.6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按SNT 0181 1992执行。 7 检验结果评定 外观、理化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被评定为不合格产品可以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复验一次,但凡属有碍卫生安全的产品不得复验。 8 检疫结果评定 经检疫,未发现进口国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的,评为合格。 经检疫,发现有进口国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的,评为不合格。经检疫除害处理,达到除害目的的,可出证放行。 9 存查样品 将分取6.1.3后的样品,用标签注明报检号、品名、输往国别、数量、重量、检验人及取样日期,按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保存。合同未规定期限者,至少保存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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