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对进出口光学设备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光学原理达到观察测量、记录和分析等目的的由光学系统和其他体统组成的设备及相关产品部件的进出口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激光加工机械、光刻机等运用光学原理加工设备的进出口检验;激光眼科设备、医用内窥镜等直接运用于人体器官的光学设备的进出口检验。本标准不列举所有具体产品的标准,为了适用于特殊用途光学设备而必须对本标准的某些条文(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技术指标)进行修改时,则所有其他条文在其能适用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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