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324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外部电源的能效的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进口或出口到欧盟、美国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外部电源。对于进口的外部电源不适用于直流-直流转换器。对于出口到欧盟的外部电源不适用于:电压转换器;不间断电源(UPS);电池充电器:卤素灯转换器;医疗器械的外部电源;在2015年6月30号之前在市场上作为7月24日前出现在市场上的外部电源的售后服务部件或备用部件的、且这些售后服务部件或备用部件或它们的包裹能清晰地表明该售后服务部件或备用部件预定和主要负载一起使用的外部电源。对于出口到美国的外部电源不适用于:按照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 S. C.360c)513规定,需要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列名和批准的医疗设备;提供给可拆卸电池组件的充电器电源的装置,或对于完全或主要由电机运行的产品,给该产品的电池充电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