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138682 液力传动箱技术条件 19820802发布 1983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液力传动箱技术条件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批量制造的内燃机车,燃气轮机车和内燃动车的液力传动箱。 2. 技术要求 2.1. 液力传动箱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采用有关的部标准和部管通用件。输入、输出轴的连接法兰的尺寸应与万向轴通用件尺寸一致。 2.2. 滚动轴承应该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型号中选用。 2.3. 干线客货运机车液力传动箱在标定输入功率及34最大输出转速下,调车机车液力传动箱在70%标定输入功率及310最大输出轴转
2、速下,滚动轴承的设计计算寿命不得低于8000h。 2.4. 主传动齿轮的精度不低于级6(JB17960),齿面硬度在HRC5864的范围内。辅助传动齿轮的精度不低于级7(JB17960)。 2.5. 油压连接的锥度配合面采用1:50的锥度。 2.6. 箱体内,外的油管除角管卡加固外,其连接螺钉或螺母要有防松措施。 2.7. 在标定输入功率下,液力传动箱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下列要求: a.各挡变扭器工作时,液力传动箱的最高效率不小于84%; b.换挡点的效率不小于80%; c.高效率范围: 当机车持续速度时,液力传动箱的效率不小于70%; 当机车最高速度时,液力传动箱的效率不小于80%。 d
3、.在标定输入功率下,输出轴最大扭矩(起动扭矩)M0与最高转速时理想扭矩M1的比值M0/M1不小于4.50。 2.8. 液力传动箱中的主传动齿轮、泵轮、涡轮、液力制动器的转子应做动平衡试验,剩余不平衡量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表1 转速范围(rmin) 11001500 15002500 25004000 剩余不平衡量(g.cmkg) 42 21.5 1.50.5 2.9. 液力传动箱及其管路,应备有测压用的螺堵,以便测量: a.供油泵出口压力; 1b.控制泵出口、压力; c.惰行泵出口压力; d.各挡液力元件充油压力; e.滤清器后润滑池压力; f.最高润滑点压力。 2.10. 采用钎焊的涡轮和
4、泵轮,应进行焊接质量检查。 2.11. 输入,输出、电机轴端,箱体及各连接面不得渗漏。 2.12. 制造厂向使用部门提供液力传动箱的下列四种特性的设计曲线。这些曲线都以输出轴转速为横座标。曲线上应标出液力传动箱在试验时的各实测点,各实测点的效率与设计值的偏差应不大于3%;输入轴扭矩和输出轴扭矩各实测点与设计值的偏差,在相应点效率偏差的范围之内。制动扭矩各实测点与设计值的偏差应不大于20%。 这四条曲线是: a.标定输入转速下的输入轴扭矩曲线(图1); b.全负荷和常用负荷下的输出轴扭矩曲线(图1); c.液力传动箱的效率曲线(图1); d.标定制动工况下输出轴制动扭矩曲线(图2)。 2.13.
5、 根据协议,制造厂向使用部门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a.外形图(外形尺寸、重心位置、各轴旋向、连接安装关系和管路走向等); b.使用维护说明书; c.检修说明书。 2.14. 保用期 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的使用维护规定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用: a.箱体、变扭器、液力制动器,齿轮,离合器,轴为一个厂修期; b.偶合器、泵类、各阀和滚动轴承为一个架修期。 在保用期内,上述机件由于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时,制造厂应及时予以更换或修理。 23. 试验与验收 3.1. 制造厂对每台液力传动箱应按铁遗部标准TB138782液力传动箱试验方法进行出厂试验。 3.2. 液力传动箱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和产品图样验收。
6、4. 标志、涂漆、贮存和运输 4.1. 液力传动箱的标牌应标出: a.液力传动箱的型号; b.标定输入功率和转速; c.输出轴的最高转速和最大扭矩; d.标定制动功率; e.制造年份和出厂编号; f.净重; g.制造厂名称。 4.2. 液力传动箱的外部应涂漆;外部管路上的油漆涂色应符合TB113274内燃、电力机车的管路涂色的规定。 4.3. 液力传动箱封存前应进行防锈处理。制造厂应保证自出厂之日起一年内不发生锈蚀。 4.4. 液力传动箱应存放在没有蒸气和腐蚀性气体的干燥处所。各堵盖应完好。液力传动箱外部所有的连接面应涂防锈油。 4.5. 液力传动箱出厂,应有专门的包装箱。包装箱内应附有制造厂
7、检验员和包装员签章的包装单,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合格证; b.试验结果; c.使用维护说明书; d.检修说明书; e.外形图; f.拆装专用工具清单。 箱内技术文件应放入塑料袋内,专用工具应涂油防锈。 上列细目可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增减。 4.6. 包装箱外应注明发货标记和作业标记。 发货标记内容:a.发货站及制造厂名; b.收货站及收货单位; c.净重和毛重; 3d.包装体积(长宽高); e.产品名称及型号; f.包装编号及出厂日期。 作业标记内容:a.重心及起吊线位置; b.防潮、不得倒置、轻放、向上等字样或标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内燃机车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内燃机车研究所起草。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