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T 1917-1987 铁路直丝信号灯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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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标准 TB/T 191787 铁路直丝信号灯泡 19880104发布 1988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标准 TB/T 191787 铁路直丝信号灯泡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透镜式色灯信号机,定焦盘式铁路信号灯座用的铁路直丝信号灯泡(以下简称灯泡)。 1. 型号、主要尺寸和基本参数 1.1. 灯泡型号,主要尺寸和灯头型号应符合表1和图的规定。 表 1 mm 主 要 尺 寸 灯 丝 尺 寸 D L H 长 直 径 灯 泡 型 号 不大于 额定值 允许公差 不大于 灯头型号 8 1.8 ATX2512251246 90 43 0.3 12

2、1.8 P30d/1724 1.2. 灯泡的光电参数和最低寿命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额 定 值 极 限 值 灯泡 型号 电压 V 功率 W 光通量 1m 最大功率W 最小光通量 1m 寿终光 通量 1m 最 低 寿 命 h ATX2512251212 25252852855.275.2724224221821820010001.3. ATX25122512型灯泡为双灯丝,主灯丝和副灯丝呈直线且平行。主灯丝在下,其轴心线应与灯头的中心线相垂直;副灯丝在上,其轴心线距离主灯丝轴心线2.50.5mm。 1 1.4. 主灯丝为双螺旋,管衬焊接,其引出线应加防护套管。 2. 技术要求 2.1. 玻壳

3、应清洁,透明,在玻壳最大直径上,下16mm区域不得有直径大于0.5mm的气泡和明显的条纹。 2.2. 定焦盘裙边的上平面与灯头内套应有不小于3mm的间隙。 2.3. 导丝和定焦盘应牢固地焊接在灯头上,且不应妨碍灯泡插入定焦盘式铁路信号灯座内,亦不应妨碍灯座拉板的推进和拉出。 2.4. 灯头顶锡高度应为1.5 mm,两顶锡高度一致,并应饱满光洁。 5.02.0+2.5. 灯头与裙边的平行度和垂直度均不大于0.1mm,其裙边应能承受35N以上压力而不变形。 2.6. 灯头与玻壳的固定应牢固,并能经受3Nm的扭力矩而不脱开。 22.7. 灯泡应能经受下列气候条件的影响: a.在温度为+60时, b.

4、在温度为-40时, c.在温度为+40 相对湿度为95%98%时。 2.8. 灯泡应能耐振,振动时灯丝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振动频率为每分钟2000次,振幅为0.6mm,振动10h(主灯丝在额定电压下先振动9h,然后断电振动1h),主副灯丝均不应有断丝或脱焊。 3. 验收规则 3.1. 灯泡应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制造厂应提供试验时所需的一切条件,各种试验均应在制造厂进行。 3.2. 每批灯泡均应按本标准第1.1至1.4条与第2.1至2.6条和第5.1条进行交收试验。 3.3. 每批提交的灯泡应在制造厂仓库内存放四昼夜后,由制造厂检验部门从该批提交的灯泡中抽取2%进行交收试验,但不少于20只

5、,不多于50只。 3.4. 交收试验的结果,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抽取加倍数量的灯泡按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该批灯泡为不合格。 a.如有一只灯泡不符合本标准第1.1条,第2.1条至2.6条与第5.1条的要求时。 b.如有10%以上的灯泡不符合本标准第1.2条(光电参数)的要求时。(但光通量不低于表2极限值的90%,功率不大于表2极限值的110%)。 c.如有光通量低于本标准表2极限值的90%,功率大于表2极限值的110%时。 3.5. 例行试验由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每季不少于一次。当灯泡的结构、工艺过程或材料的变更影响到灯泡的性能时,以及当灯泡生产中断一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都要进行例行试验。 3.6. 例行试验按本标准第1.2(最低寿命和寿终光通量)第2.7、2.8条的要求进行。 3.7. 作例行试验用的灯泡,由制造厂检验部门从一个季度内的并按交收试验项目检验合格的灯泡中任意抽取90只。其中30只灯泡进行试验,其余60只留作必要时进行加倍试验用。例行试验分三组进行(第1.2条为一组,第2.7条为一组,第2.8条为一组),各试验10只。 3.8. 若例行试验的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1.2条的要求,或有10%以上的灯泡不符合本标准第2.7、2.8条的要求时,则取加倍数量的灯泡按第一次试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验。 若复验的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灯泡应停止验收。对已验收的灯

7、泡停止出厂。此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方法,并在生产中采取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方能恢复验收。 4. 试验方法 4.1. 灯泡尺寸(第1.1条)和灯头尺寸(第2.5条)应用通用量具或标准量规进行检验。 34.2. 灯丝尺寸和位置(第1.1条)应用专用对光设备和标准量规进行检验。 4.3. 玻壳质量(第2.1条)焊接质量(第1.4、2.3条)和灯泡标志(第5.1条)均用外观法检验。 4.4. 灯泡的光电参数(第1.2条)可用直流或交流电测量。测量时灯泡接点上的电压应保在额定值。电参数的测量应用0.5级仪表进行。光电参数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 4.5. 用作光电参数测量的灯泡,应预先在比额

8、定电压高出10%的电压下老练20min。 4.6. 灯泡的寿命试验(第1.2条)应在额定电压或比额定电压高10%的电压下进行。在加高电压试验时,其寿命按下式计算: nVVSS=00式中:S。额定电压下的寿命,h S 试验电压下的寿命,h, V。额定电压,V, V 试验电压,V, n 指数(充气泡为14)。 在寿命试验时,灯泡的位置应为正常使用位置,灯头在下,泡顶在上。灯泡接点上的电压波动不应超过2%。 4.7. 当试验灯泡的点燃寿命时,先试验主灯丝,然后试验副灯丝。 4.8. 最低点燃寿命应按所有被试灯泡的点燃寿命的最低值计算。当灯泡点燃完最低点燃寿命的120%或相应的加速试验等效时间时,则可

9、认为寿命试验完毕。 注: 在寿命试验时。如因机械损伤或接入不适当的电压而缩短寿命的灯泡应不计算在内,并允许再予补试。若灯泡的最低点燃寿命已符合要求时,可不必补试。 寿终光通量应在最低寿命的80%时测量。如果灯泡的寿终光通量低于表2中的规定,则认为该批灯泡不合格。 4.9. 定焦盘与灯头,灯头与玻壳固定的牢固度(第2.6条)是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为50%80%的条件下,采用能保证扭力矩从零开始均衡地增加的机械装置进行检验。 4.10. 灯泡的高低温试验(第2.7条)是特非工作状态下的灯泡,按下列方法进行; a.将灯泡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并保持2h; b.将灯泡放入温度为+602的高

10、温箱内,并保持2h; 灯泡由低温箱或高温箱内取出后,应接通额定电压,并保持5min。试验后,灯泡不应损坏。 4.11. 灯泡的恒定湿热试验(第2.7条)是将灯泡放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5%98%的潮湿箱内48h后,不应有影响导电的铜绿现象。 44.12. 灯泡的振动试验(第2.8条)是在专用振动台上进行。灯泡的安装方式应为正常使用位置。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在灯泡的玻壳或灯头上应有明显擦不掉的下列标志: a.制造厂的商标, b.灯泡规格; c.制造月、月。 5.2. 每个灯泡应用瓦楞纸套包装后,集装在硬纸盒子内,包装箱应牢固,防潮。 5.3. 每个硬纸盒上应注明; a.制造厂商标; b.灯泡型号; c.灯泡数量; d.包装日期(年、月、日)。 包装箱应按GB 191的一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规定印有“小心轻放”,“向上”、“怕湿”标志。同时印有第5.3条a、b、c、d款中的内容。 5.4. 灯泡应贮存在湿度不超过85%干燥,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灯泡的库存期不超过一年。 5.5. 灯泡在运输时应防止剧烈的振动,冲击及受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通信信号公司西安器材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文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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