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T 2061-1989 钢丝编织胶管及接头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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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 206189 钢丝编织胶管及接头技术条件 19890510发布 198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钢丝编织胶管及接头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TB 1820182287钢丝编织胶管及接头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TB 18201822规定的各种钢丝编织胶管接头及其有关零件。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196 普通螺纹基本尺寸。 GB 197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80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2828 逐批检

2、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3683 钢丝编织液压胶管。 3. 技术要求 3.1. 零件材料按下表规定: 材料 零件名称 牌号 标准号 活接头螺母A3 GB 700 芯管、外套、螺钉 35、45 GB 699 垫圈T4M GB 2040 钢丝编织液压胶管1型(1层) GB 3683 注:选用表列以外材料时,由供需双方协议。 3.2. 胶管接头及其有关零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和TB18201822的规定制造。 3.3. 零件材料为碳素钢时,表面需进行氧化处理或镀锌。 3.4. 垫圈允许用其它牌号的紫铜板、管制造。 3.5. 垫圈在机械加工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3.6. 零件表面不许有裂纹、麻点和

3、影响使用的凹痕、毛刺、飞边、碰伤等缺陷。 3.7. 零件的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 1804的IT14级制造。 3.8. 零件的螺纹要求如下。 3.8.1. 螺纹的基本尺寸按GB196的规定,螺纹公差按GB197的规定,外螺纹按6g、内螺纹按6H级制造。 13.8.2. 螺纹的牙侧表面粗糙度为12.5 。 3.8.3. 螺纹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碰伤、毛刺、划痕和丝扣不完整等缺陷。 3.9. 零件的形状和位置公差按GB1184中附录A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不低于下列要求。 3.9.1. 活接头螺母的无螺纹端内孔d1的轴线对螺纹孔d的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9级,内孔d1的内端面对螺纹孔d的轴线的垂直度

4、公差为9级。 3.9.2. 芯管上的d2、球头d3,尾端圆锥部分的轴线对螺纹d的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9级。 3.9.3. 芯管上的D的左端面(凸台支持面)对芯管的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9级。 3.9.4. 外套上的左螺旋内孔d1的轴线对螺纹孔d的轴线的同轴度公差为9级。 3.9.5. 铰接式的芯管上、下两密封平面(与铰接螺钉相连接的)的平行度公差为9级。上、下两密封平面对芯管轴线的对称度公差为10级,芯管上螺钉孔d2的轴线对上、下两密封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为9级。 3.9.6. 螺钉支持面对螺钉d的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9级。 3.10. 组装用胶管应符合GB 3683的规定,并需有合格证方能进行装配。 3

5、.11. 组装接头时,应先将胶管两端按外套上的左螺旋内孔d1所需的装配长度剥去一段外胶(剥至露出钢丝层外径,但不得损伤钢丝层),并磨出一个锥度(见图1),使胶管在组装后,与外套连接处圆滑平整,无钢丝外露现象。胶管内壁应光滑、畅通,与芯管组装后,不许有擦伤内胶现象。 4. 检查与验收 4.1. 零件须经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进行检查合格,才允许组装。 4.2. 产品组装后,应逐根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耐压试验(液压油),保压1min,不许有泄漏。 4.3. 成品交货验收时,用户可对产品进行单项或全面抽检,抽检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10。允许

6、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另行确定抽样方案。 4.4. 保用期:成品在正常的安装,使用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保用期为12个月。在保用期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渗、漏油等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更换。 2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每根胶管应在外套上制出生产年、月和工厂名称代号或商标。 5.2. 成品应清除污垢和金属屑等脏物,胶管接头组件两端必须封口,以保持胶管内壁清洁。 5.3. 经包扎封口的成品,每箱或每批应附有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员签章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日期、检查员签章。 5.4. 外包装箱可因地制宜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包装材料,须具有足够强度

7、和不透水,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伤。 5.5. 在运输或贮存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雨淋,严禁与酸,碱及有机溶剂等影响橡胶质量的物质接触。 5.6. 贮存温度保持在-1540之间,相对湿度50%80%之间,并应避开热源1m以外。 5.7. 包装箱外表面上应标明: a.发往地址及收货单位; b.产品名称,规格; c.数量; d.毛重; e.制造厂名称、商标和地址; f.符合GB 191规定的“怕湿”、“怕热”等标志; g.出厂日期。 5.8. 成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氛的库房内,在正常的保管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自出厂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致锈蚀、老化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大连内燃机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北京二七机车工厂负责起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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