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219291 蒸汽机车摇杆技术条件 19990617发布 199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蒸汽机车摇杆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汽机机车摇杆的技术要求、检查、验收、标记、保管、运输等。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1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29 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 GB 700 碳素结构钢 GB 2106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63
2、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 1467 铁道机车车辆用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 摇杆应按本标准和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制造。 3.2. 摇杆使用的材料为Q275、30、35钢,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分别符合GB 700和GB 699的规定。所用材料均需附有合格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摇杆锻制后须进行正火或正火加回火热处理,热处理后应按GB 6394的规定作晶粒度检验,等级为58级。 3.4. 摇杆应符合TB 1467中I级锻件的规定。 3.5. 锻件表面允许存在经机械加工能去掉的裂纹、重皮、结疤、锻伤、夹层等缺陷。 3.6. 当锻件用钢锭锻造时,根据摇杆大端横截面积
3、计算,锻造比不得小于3(钢锭头部不坚实部分应切除)。用初轧钢坯或棒坯锻造时,锻造比不得小于1.5。 3.7. 摇杆如需矫正,应在热状态下进行,也可在正火后进行。矫正温度为510700。 3.8. 成批制造时,摇杆的机械性能和金相检验应按批进行,即同一炉罐号并同炉进行热处理的摇杆,或在同一热处理护中,包括含碳量差值不超过0.04的若干罐号的摇杆视为一批,交付检验。其每批的数量可视炉子大小而定,以装炉后各杆受热均匀,不致因码装变形为准。 3.9. 作机械性能和金相检验的试样,应在锻件本体中或一端的延长部截取,也可采用与锻件同炉号、同炉热处理的模拟试样。每批摇杆至少取试样2个(1个备用复验),试样的
4、横截面积应按摇杆1的最大截面积确定,长度不得小于T250mm。试样允许以气割方式截取,但应预留出各30mm热影响区。 3.10. 精加工后的摇杆各表面不允许有缩孔、斑疤,折迭,夹杂等缺陷。 3.11. 摇杆应进行探伤检查,经探伤后的摇杆不允许有裂纹及横向发纹存在。 3.12. 摇杆各表面的纵向发纹存在时按下列规定。 3.12.1. 大端头部和过度圆根部分的纵向发纹长度不得超过15mm,小端头部和过度圆根部分的纵向发纹长度不得超过10mm,且同一横截面上不得超过2根。 3.12.2. 杆身部分的纵向发纹长度不得超过30mm,且同一横截而上不得超过4根。 4. 检查与验收 4.1. 摇杆应由制造厂
5、技术检验部门按图样和本标准检查验收。 4.2. 摇杆的化学成分,应在锻造前从所用钢坯(或钢锭)上取样分析。取样方法按GB 222的规定,分析方法按GB 22317的规定进行。 4.3. 摇杆的机械性能试验按下列规定进行: 4.3.1. 拉伸试验按GB 228的规定。 4.3.2. 冲击韧性试验按GB 229和GB 2106的规定。取样方法按GB 222 4.3.3. 在机械性能试验时,如某项结果不合格,该项试验允许以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试。复试结果不合格时,该批摇杆可重新进行热处理,然后按批再进行全部试验,但热处理的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 5. 标记及合格证 5.1. 验收合格的摇杆,应在杆身中
6、部外侧面依次打印工厂代号、产品序号、制造年月和检验人员代号。所有标记字体为10号,每项标记间用一横线连接,如下所示:DJ 60189.6一(检验人员代号) 5.2. 摇杆作为配件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及化学成分化验和机械性能试验报告单。 5.3. 产品合格证中应写明: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及数量; c.材料牌号; d.产品序号; e.检验员; f.出厂日期。 26. 保管及运输 6.1. 摇杆在存放及运输中应涂防锈油脂。 6.2. 摇杆存放堆码时不得变形。 6.3. 摇杆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内燃机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大同机车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凤兰、张长顺、刘维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