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230892 机车自动停车装置技术条件 19920821发布 199212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机车自动停车装置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惕式和速度监控式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包括单端或双端操纵)的机车自动停车装置(以下简称“自停装置”),作为研究、设计、制造、使用的技术依据。自停装置可与连续式机车信号、点式机车信号或点式报警装置结合使用,也可独立操纵作为无人警惕装置使用。 2. 引用标准 TB 1394 机车电
2、子装置技术条件 TB 1333 机车电器基本技术条件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3. 技术要求 3.1. 自停装置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自停装置的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 -2555; 相对湿度 不大于90%(温度25); 气压 不低于74.8kPa(相当于海拔高度2500m以下); 振动 振频不大于50Hz,振动加速度不大于20ms2; 冲击 峰值加速度不大于50ms2; 倾斜度 不大于10。 3.3. 对外观的要求 3.3.1. 电镀件的外观应细致,没有斑点,没有凸起和未镀上的地方。边缘和棱
3、角不得有烧痕。 3.3.2. 涂漆件的漆层应平整清洁,主要表面美观、光滑,具有较好的光泽,颜色应一致,不得有皱纹,流痕、起泡等缺陷。 3.3.3. 导线连接,印制电路板上的元器件及插件应与图样相符,标志和标称值应清晰可见,锡焊应牢固并无虚焊或脱焊。 3.4. 元器件要求 3.4.1. 所有元器件在组装前必须按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要求检测有关参数。 3.4.2. 所用电子元器件应符合TB1394的有关规定,并应全部经过筛选,筛选条件按附录A(补充件),合格后方可安装,筛选项目如下: a高温贮存; b高低温冲击; c电老化。 3.4.3. 所选用的电器产品应符合TB1333的有关规定。 3.5.
4、结构、安装与性能要求 3.5.1. 自停装置的控制盒、按钮盒、报警盒及动力切除中间继电器、电空阀等,一般采用分散安装的方式。 3.5.2. 自停装置应有利于实现强迫开机联锁功能,并应具有故障运行措施。 3.5.3. 自停装置的结构与安装应考虑其工作不受周围电磁场和热辐射及振动、冲击的影响,同时也应尽可能减少装置对外部的干扰。 3.5.4. 自停装置应采用单独的屏蔽电缆配线及防护。 3.5.5. 自停装置的外壳或机架应接地。 3.5.6. 自停装置与机车电器结合部应有隔离措施。 3.5.7. 自停装置一旦发生作用,应使全列车紧急制功,不得中途缓解,停车后,必须经过人工解锁,方可恢复运行。 3.5
5、.8. 在机车后连挂两辆关门车试验制动性能时,全列车应能起紧急制动作用。 3.6. 警惕式自停装置控制功能 3.6.1. 自停装置在机车信号显示半黄半红、红、双半黄变为白色灯光或黄变为白色灯光时,应发出周期性音响报警,并要求司机周期性按压警惕按钮。司机如不按压警惕按钮,则7s后施行强迫停车。 3.6.2. 自停装置可与机车信号结合作为一次性警惕装置使用,司机若不按压警惕按钮,则报警不止,这种情况适用于连续式机车信号降级显示时或点式机车信号改变显示时。 3.6.3. 在未装机车信号的机车上,自停装置与点式接收装置配合使用时,当接收地面信息后或作为无人警惕装置独立使用时,应周期性报警,司机如不按压
6、警惕按钮,则在7s后施行强迫停车。 3.6.4. 自停装置周期报警间隔时间为41s。作为无人警惕装置时的报警间隔时间,可根据需要延长。每次报警至自动停车起作用的时间为78s。 3.6.5. 报警结束条件 a连续式机车信号变为允许信号显示; b利用速度发电机测速电路或制动主管压力接点断开(具有一定的速度检查功能); c定时切除时间分为225s或405s。 3.6.6. 其他 a司机在正常操纵制动时,不应受到自停装置的干扰发生误动作; b门停装置采用有电制动方式,应采用双控电磁阀。 3.7. 速度监控式自停装置控制功能 3.7.1. 点式机车信号显示黄或双半黄色灯光时,从自停装置接收到信号开始至走
7、行1200m内,连续检查机车速度。当机车速度有可能造成进站超过该区段允许速度时,应施行强迫制动。当机车速度与强迫制动的速度相差小于15kmh时,发出音响警告。 3.7.2. 当连续式机车信号巾双半黄变为白色灯光,机车速度超过该区段允许的最高速度,司机没有采取有效制动时,应施行强迫制动。 3.7.3. 当连续式机车信号由黄或双半黄变为半黄半红或白色灯光时,从自停装置接收到信号开始至在规定区域长度内,应连续检查机车速度,当机车速度有可能导致冒进信号时,应施行强迫制动。当机车速度与强迫制动的速度相差小于15kmh时,发出音响警告。 3.7.4. 连续式机车信号由半黄半红变为红色灯光,机车速度超过允许
8、速度并且司机没有采取有效制动时,应施行强迫制动。 3.7.5. 自停装置应具有轮径和机车信号应变时间及股道有效长的修正,对不同区段,不同机车信号制式,不同机车类型牵引不同列车应具有互换性。 3.7.6. 自停装置应具有自检功能,当自停装置故障时,应向司机发出故障表示。 3.7.7. 当机车速度低于20kmh时,自停装置可以有条件地取消音响警告和强迫制动功能。 3.8. 电源 3.8.1. 自停装置的电源应采用直流50V或110V,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0.81.1倍,用于蒸汽机车时为10%。动力切除、自动撒砂,继电保护等的电源应与机车电器控制电源一致。 3.8.2. 自停装置的电源应与机
9、车信号电源、机车有关电器控制联锁。 3.9. 自停装置的产品相互绝缘的各电路之间及对地绝缘耐压,应能承受交流正弦波50Hz1000V有效值的试验电压历时1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3.10. 自停装置的产品各电路之间及对地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应不低于1M。 3.11. 电空阀性能要求 3.11.1. 电空阀应能承受1.5倍额定气压的压力试验1min,应无机械损伤。 3.11.2. 电空阀排风速度在作单机排风试验时,机车闸把置于保压位,列车管压力由500kPa或600kPa降至35kPa时应不大于2s。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程序及内容按下表规定。 4.2. 外观检查应按第3.3
10、条的规定目测检查。 4.3. 绝缘电阻测量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1 外观检查4.2 4.2 2 绝缘电阻测量 4.3 4.3 3 绝缘耐压试验4.4 4.4 4 工作性能试验 4.5 4.5 5 低温试验 4.6 6 高温试验 4.7 7 交变湿热试验 4.8 8 振动试验 4.9 9 冲击试验 4.10 10 气密性试验及强度试验 4.11 4.11 自停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应按TB1394的规定并按第3.10条的规定进行插件试验: a在插件金属框架与电路板所有短接的插头芯子或接线端子间; b自停装置金属框架与所有短接的接插件芯子之间; c自停装置的内部所有相互绝缘的电
11、路之间。 4.4. 绝缘耐压试验 自停装置的绝缘耐压试验应按TB1394的规定并按第3.9条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范围应按第4.3条所述的相同部位进行试验。 试验设备容量为:试验电压每1000V不少于0.5kVA,但其总容量应不小于0.5VA。试验应从小于试验电压值的一半开始逐渐升高,达到规定的电压后保持1min。 4.5. 工作性能试验(结合调试进行) a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检查产品工作性能; b按第3.8.1条规定的电压波动范围检查产品工作性能。 4.6. 低温试验 自停装置的低温试验应按TB1364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将自停装置不接通电源放入低箱温内,放置不小于0.5h后将箱
12、温从环境温度2510逐渐降至-253时,保持2h,并在2h后接通电源检验工作性能。然后切断电源,使箱温再降至-403时,保持4h,取出被试自停装置,擦干水滴,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12h,再检验工作性能。 4.7. 高温试验 自停装置的高温试验应按TB1394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将自停装置放入高温箱内接通电源,使自停装置处于工作状态,然后在不小于0.5h,将箱温从环境温度2510逐渐升至552时,保持6h应正常工作。6h后,在箱内温度不变的情况下检验工作性能,升温阶段的时间不计入6h之内。 4.8. 交变湿热试验 自停装置的交变湿热试验应按TB1394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
13、定: 将自停装置放入湿热箱内,箱温调至253,相对湿度调至45%75%,进行26h预处理。在预处理最后1h内,箱温为253的情况下,将相对湿度提高到不小于95%。 预处理结束后,使箱温在2.53.5h内由253升至552,这期间相对湿度不小于95%,使试样表面产生凝露。然后在温度为552,相对湿度为933%的高温高湿下保持8.59.5h,这段时间与升温时间共为12h。之后,在36h内,将箱温由552降至253,在最初1.5h内,按10h速度降温,降温过程中,相对湿度应不低于95%。降温结束之后,湿热箱内温度为253,相对湿度应不小于95%。试样在此低温高湿环境下保持69h,此时间与降温阶段时间
14、共为12h。 最后将试样放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恢复12h,然后立刻进行工作性能及绝缘耐压和绝缘电阻试验。 4.9. 振动(正弦)试验 4.9.1. 自停装置的振动(正弦)试验应按TB1394的方法进行,并应按第5.10条的规定将部件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依次对相应于机车的垂直、横向和纵向三个轴向各进行试验,在不少于1min的时间内,使频率从1Hz逐渐增加到50Hz,检查有无共振现象,若产生共振,应设法消除,无法消除时,则产品应在该共振频率下按第4.9.2条进行耐振试验。 对于振幅(A)能随频率(f)自动调节的振动试验台,在检查自停装置或部件的共振频率时,应使振动试验台的振幅和频率
15、符合下列关系: 当f在110Hz范围内时,应按公式(1)计算: fA25=(1) 当f在1050Hz范围内时,应按公式(2)计算 2250fA =(2) 式中:A振幅,mm; f频率,Hz。 对于振幅不能随频率自动调节的振动试验台,试验时可将频率分档,在每档内固定振幅。应使振动加速度不超过20ms2。 正弦振动的加速度最大值(a)应按公式(3)计算: 252fAa =(3) 式中:a加速度,ms2。 4.9.2. 自停装置的耐振试验应按第5.10条的规定将部件按第4.9.1条的规定安装,并接通电源使之处于工作状态,依次对相应于机车的垂直、横向和纵向三个轴向各进行2h的耐振试验,装置不应出现不正
16、常,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等现象。 对于经第4.9.1条共振检查试验找出共振点的自停装置,振动试验应在共振频率下进行,对于无共振点的自停装置,应在10Hz、20ms2条件下进行。 4.10. 冲击试验 自停装置的冲击试验应按TB1394的方法进行,并应按第4.9.1条的规定安装,接通电源,使之处于工作状态,相应于机车的垂直、横向和纵向三个轴向,分别承受50Hz,峰值加速度为50ms2的正弦2min应无机械损伤和工作不正常现象。 产品经振动、冲击试验后,工作性能与绝缘耐压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1. 气密性试验及强度试验 4.11.1. 电空阀气密性试验,可采用等效的简易方法。如涂肥皂液,在
17、5s内不应产生皂泡,则认为气密性良好。也可用固定容积定时保压的办法试验。 4.11.2. 电空阀的阀口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将其与容积为1L的储气缸相连,并充以最大工作气压,经10min后,气缸中的气压应不低于90%。 5. 检验规则 5.1. 每台自停装置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5.2. 自停装置的试验分为出厂检验及型式试验两种。 5.3. 每台出厂的自停装置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按第4.1条出厂检验要求进行。 5.4. 用户需要复验时,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与出厂检验相同,应按GB2828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一般检查水平 ; b合格质
18、量水平 AQL2.5; c严格性 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d抽样方案类型 一次抽样方案。 5.5. 检验不合格的批,订货单位可以拒收,或由制造厂进行100%的挑选,挑选后可重新进行复验,但必须按加严检查抽样方案进行。 5.6. 自停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23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7. 型式试验用的自停装置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并应检查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5.8.
19、型式试验应按GB2829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判别水平 ; b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40; c抽样方案类型 一次抽样方案; d判定数组 合格判定数Ae=0; 不合格判定数 Re=1。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型式试验不合格,制造厂应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5.9. 经过型式试验的自停装置,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5.10. 当相对于试验设备体积太大时,可将设备按功能分成几个部件,分别进行试验,但在温度试验时,需考虑各部件的相互影响。振动试验时,需保留减震装置的作用。 6. 安装在机车上的试运行 自停装置新产品在试制完成时,按第4.1条表中所
20、列试验项目试验合格后,应进行下列试验: 6.1. 新产品装车后应先进行以下试验,确保其工作正常后才能投入运行: a在电源电压正常范围内检验其工作性能; b当主电路、辅助机组、照明设备突然起动时,检验自停装置是否受干扰; c自停装置是否干扰其它设备。 如发现有干扰则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6.2. 新产品装车运行应考核公里数,由产品标准规定,但不得少于30000km。考核期间不应发生由于设计不当而引起的故障。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台自停装置均应有铭牌,铭牌上应标明: a产品的型号与名称;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厂名称; 7d出厂编号; e制造年月。 7.2. 自停装置的包
21、装应能防潮、防振、防灰尘,以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7.3. 每台自停装置应有合格证,对用户至少提供电路图,布线图与使用维护说明书各一份。备品与专用工具按规定供给。 7.4. 用户应按制造厂有关规定,正确存放与使用自停装置,允许在-4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无有害气体的库房中存放。 8. 保证期 自停装置自装车之日起在一个机车架修期内,如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使用时,制造厂应免费修理或更换。 附 录 A 筛选条件 (补充件) 半导体器件应按以下条件进行筛选 A1 三极管 A1.1 高温贮存16h 硅管 1253 锗管 853 A1.2 电老化 小功率管 72h; 大
22、功率管视功率大小适当缩短时间。 A1.3 高低温冲击 硅管 -5531253; 锗管 -553703。 在两种温度下各0.5h,循环三次,转换时间不大于23min。 A2 线性放大器 A2.1 高温贮存 同第A1.1条。 A2.2 电老化 满负荷下72h。 A2.3 高低温冲击 同第A1.3条。 A3 稳压管 A3.1 高温贮存 同第A1.1条。 A3.2 电老化 2CW、2DW管在最大电流下老化8h,大功率管时间适当缩短。 8A4 小功率可控硅、二极管 高温贮存 同第A1.1条。 A5 集成电路 A5.1 高温贮存 同第A1.1条。 A5.2 电老化 同第A1.2条。 A5.3 高低温冲击 同第A1.3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西安器材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科学研究院通信信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伯乐。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