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B/T 2 498.2 1999 目 次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产品类型 1 4 技术要求 4 5 试验方法 5 6 验收规则 6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 TB/T 2498.21999 前 言 XSZ-150、XSZ-200 型组合式信号机构是我国近年开发的产品,主要适用于直线或小曲线线路的地面信号显示。它以单个灯位为独立机构,可根据灯位需要组装成信号机构。 本标准由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西安器材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铁路信号工厂、铁道部科学研究院通信信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耀曼、杨纯林、王东华。 本标准于1999年8月4日首次发布。 中
2、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2498.2 1999 XSZ- 150、 XSZ- 200型组合式信号机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SZ-150、XSZ-200型组合式信号机构(以下简称信号机构)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XSZ-150、XSZ-200型组合式信号机构的制造、检验和维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981982 低压电
3、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1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419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TB/T 191787 铁路直丝信号灯泡 TB 208189 铁路灯光信号颜色 TB/T 212190 铁路地面信号机及信号表示器用玻璃 TB/T 235393 铁路灯光信号发光强
4、度 TB/T 28461997 铁路地面信号产品振动试验方法 3 产品类型 3.1 信号机构种类见表1。 表1 信号机构种类 序号 型 号 产 品 名 称 附 注 1 XSZ-200 LU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黄 2 XSZ-200 UL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黄 绿 3 XSZ-200 LH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红 4 XSZ-200 HL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红 绿 5 XSZ-200 HU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红 黄 6 XSZ-200 LB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月白 7 XSZ-200 UB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黄 月白 8 XSZ-200 HB
5、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红 月白 9 XSZ-200 BA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月白 蓝 10 XSZ-200 BH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月白 红 11 XSZ-200 ULH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黄 绿 红 12 XSZ-200 LHU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红 黄 13 XSZ-200 LHB 二显示高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红 月白 14 XSZ-150 LH 二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红 15 XSZ-150 UB 二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黄 月白 16 XSZ-150 BA 二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月白 蓝 17 XSZ-150 BH 二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月白 红
6、 18 XSZ-150 HB 二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红 月白 19 XSZ-150 LU 二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黄 20 XSZ-150 ULH 三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黄 绿 红 21 XSZ-150 LHU 三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红 黄 22 XSZ-150 LHB 三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红 月白 23 XSZ-150 LHL 三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红 绿 24 XSZ-150 ULU 三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黄 绿 黄 25 XSZ-150 LUL 三显示矮柱色灯信号机构 绿 黄 绿 3.2 型号含义的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9- 08- 04 批准
7、2000- 01-01实施 1 TB/T 24 98.2 1999 2 图 1 3 TB/T 24 98.2 1999 图 2 200型(高柱)信号机构的外形及其尺寸以二显示为例,见图1。 150型(矮型)信号机构的外形及其尺寸以二显示为例,见图2。 4 技术要求 4.1 信号机构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可靠工作: a) 大气压力不低于70 kPa。 b) 周围空气温度-5040 。 c) 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时)。 d) 振动频率1055 Hz,加速度全振幅10 m/s 2 。 e) 周围无引起爆炸危险的有害气体。 4 TB/T 24 98.2 1999 4.2 信号机构的零部件应具有
8、互换性。 4.3 壳体等结构采用复合材料时应阻燃,氧指数大于等于32,颜色为黑色。老化指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可使用十年。 4 .4 组合后的高柱信号机构安装后应能在左右各90、前俯5范围内任意调整,相邻两机构的光中心距为300 mm;组合后的矮型信号机构的仰角为5,相邻两机构的光中心距为215 mm。 4.5 信号机构采用带转换按钮的定焦盘式信号灯座,在机构内三维空间可调。 4.6 信号机构使用的灯泡应符合TB/T 1917的规定。 4.7 信号机构组合安装后,各主光光轴应相互平行且在同一垂面上,各灯室之间不允许串光。 4.8 信号机构的灯光发光光强应符合TB/T 2353标准的规定。 4.
9、9 信号机构的灯光颜色应符合TB 2081标准的规定。 4.10 信号机构采用的玻璃应符合TB/T 2121标准规定。 4.11 信号机构的绝缘耐压: a) 信号机构应能承受交流50 Hz、2 000 V电压,经1 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b) 经过12 周期交变湿热试验,机构仍能承受交流50 Hz、1 600 V电压,经1 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本项试验只允许一次,需要重复试验时,电压应为原试验值的80%。 4.12 信号机构的绝缘电阻: a) 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 M。 b) 经过12周期交变湿热试验后,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5 M。 4.13 信号机构的防尘
10、、防水侵入的性能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43级的要求。 4.14 外观要求 a) 信号机构应无裂纹、无气泡,表面应平整无毛刺。 b) 电镀件外观应光洁、无斑点、无突起和未镀上的地方,边缘和棱角不得有烧痕。 5 试验方法 5.1 本标准第4.8条灯位发光光强的试验按TB/T 2353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本标准第4.9条灯光颜色的试验按TB 2081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各主光轴在同一垂面上的试验 在距信号机构8m处设置一白色屏幕,屏面应垂直于地面,并绘有与信号机构灯位同等数量的用于对准光轴的十字线及以十字线为对称中心的50 cm10 cm的矩形轮廓。各十字线的间距:200 型信号
11、机构为300 mm ,见图3;150 型信号机构为215 mm,见图4。各十字线的高度:200 型信号机构对应的屏幕上的十字线与信号机构的高度相等;150型信号机构对应的屏幕上的十字线为信号机构的高度加上700 mm。 5.4 本标准4.11a)绝缘耐压和4.12a)绝缘电阻的试验方法按GB 998进行。 5.5 本标准4.11b)和4.12b) 交变湿热试验方法按GB 2423.4有关条款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严酷等级:40 ,周期12 d。 b) 将检验合格的信号机构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和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 c) 调节试验箱的温度到25 3 ,并保持此值,直
12、至试验样品的温度达到稳定。 5 TB/T 24 98.2 1999 d) 降温阶段的相对湿度不低于95%。 e) 在交变湿热试验最后一周期的低温高湿的最后2 h,测试绝缘电阻值。 f) 试验后,按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进行2 h的恢复处理。 g) 按本标准对试验样品进行绝缘耐压测试及外观检查。 图 3 图 4 5.6 本标准第4.13条防尘、防雨水试验,按GB 4208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7 信号机构的低温试验应按GB 2423.1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将检验合格的信号机构在不包装、不通电、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 b) 严酷等级:-50 ,持续时间2 h。 c) 试验结束后
13、,按本标准对机构进行点灯及外观检查。 5.8 信号机构的高温试验应按GB 2423.2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将检验合格的信号机构在不包装、不通电、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 b) 严酷等级:40,持续时间2h。 c) 试验结束后,按本标准对机构进行点灯及外观检查。 5.9 信号机构的振动试验应按TB/T 2849进行。试验结束后,按本标准对信号机构进行点灯及外观检查,紧固件无松动。 6 检验规则 6.1 每台信号机构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 信号机构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3 每台信号机构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如下: 6.3.
14、1 外观检验 检验信号机构的制造与装配质量是否符合图样及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6.3.2 性能检验 检验信号机构的电气性能、主光轴的平行性,应符合本标准第4.5、4.7、4.8、4.9条的规定。 6.4 需要复验时的试验 6.4.1 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与出厂检验相同。 6.4.2 复验时采用计数抽样检查,应按GB 2828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一般检查水平。 6 TB/T 24 98.2 1999 b) 合格质量水平AQL=2.5。 c) 严格度:正常性检查抽样方案。 d) 抽样方案类型:一次抽样方案。 6.4.3 试验不合格的批由制造厂进行100%的挑选,挑选后可重
15、新进行复验,但必须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 6.5 型式试验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信号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若结构、材料或工艺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两年再次生产时。 d) 经常生产的产品,每三年进行一次。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7 型式试验用的信号机构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6.8 型式试验采用计数抽样检查,应按GB 2829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判别水平。 b)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40。 c) 抽样方案
16、类型:一次抽样方案。 d) 判定数组:合格判定数A c =0;不合格判定数R e =1。 6.9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型式试验不合格,制造厂应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6.10 经过型式试验的信号机构,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信号机构后盖上应铸有厂名标记。 7.2 每台信号机构应在明显的位置装有标牌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产品出厂编号。 d) 制造年月。 e) 颜色。 7.3 每台信号机构在出厂时,应具有坚固包装,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4 每个包装箱上应按GB 191的有关规定标明“小心轻放”、“向上”、“怕湿”等标志,并标明产品型号及名称,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7.5 信号机构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温度为-25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周围无带酸、碱或其他有害气体的库房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强烈的振动和碰撞。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均应不受雨雪淋袭。 7 TB/T 24 98.2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