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卡拉 OK 节目制作规范 The producing specification of karaoke programmes 备案号: 22142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WH/T29 2007 2007-11-12 发布 2007-12-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发布WH目 次 前 言 3 引 言 4 1 范 围 .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 6 4 卡拉 OK 节目内容要求 7 4.1 卡拉 OK 节目中相关信息的显示 . 7 4.1.1 总体要求 . . 7 4.1.2 具体要求 . 8 4.2 卡拉 OK 节目其他相关信息的标注 . 8 4.2.
2、1 多人演唱的节目的字幕显示 8 4.2.2 演唱提示符 . 8 4.2.3 特殊符 号、艺术字的使用 . 8 5 卡拉 OK 节目技术要求 9 5.1 卡拉 OK 节目制作设备的音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一) . 9 5.2 卡拉 OK 节目制作设备的视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二) . 9 5.3 卡拉 OK 节目信源编码指标的要求 10 6 卡拉 OK 节目的符合性要求 . 10 3前 言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梁钢、杨广立、李权璋、夏琦智。 4引 言 为了规范卡拉 OK 节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卡拉 OK 节目制
3、作规范,保证卡拉 OK 节目的质量,提升行业技术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卡拉 OK 节目制作规范。 本规范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并根据对卡拉 OK 节目的管理需要对具体技术指标进行了细化。这些法律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458 号令)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341 号令) 、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18 号)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 23 号)等。 5卡拉 OK 节目制作规范1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卡拉 OK
4、 节目制作的要求,包括内容采集、添加、标注的要求,以及卡拉OK 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 本规范适用于卡拉 OK 节目的制作、传输、播映、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458 号令)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341 号令) 音像制
5、品内容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 23 号)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664 号)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新出联19924 号) GB/T 20090.2-2006 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 2 部分:视频 GB/T 17975 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第 2 部分:视频 6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卡拉 OK Karaoke 一种伴奏系统,演唱者可以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 3.2 卡拉 O
6、K 节目 Karaoke Programmes 用于卡拉 OK 伴唱,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的节目。 3.3 先进音视频编码标准 Audio Vi deo Standard(AVS) 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 3.4 运动图像专家组 Moving Pictur es Experts Group(MPEG) 特指由运动图像专家组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压缩比率较大的活动图像和声音的压缩标准。 3.5 版权 Copyright 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
7、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6 规范汉字 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国家通用文字,包括简化字和未经简化的传承字(以 1986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 3.7 不规范汉字 Un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已被废止的“第二批简化字” 、自造简体字、错别字以及已被废止的旧字形字。 3.8 码流 Data Rate 7传输流在信道中传送数据的速率,通常以比特/秒(bit/s)为单位。 3.9 NT
8、SC 制 National Television System Committee 正交平衡调幅制。 1952 年由美国国家电视制定委员会制定的彩色电视广播标准,分辨率为 720480。 3.10 PAL 制 Phase Alternating Line 逐行倒像正交平衡调幅制。分辨率为 720576。 4. 卡拉 OK 节目内容要求 卡拉 OK 节目的内容,应为已经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未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未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后,方可列入卡拉 OK 节目内容。
9、 卡拉 OK 节目的内容,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458 号令)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341 号令) 、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18 号)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 23 号)等规定禁止的内容。 4.1 卡拉 OK 节目中相关信息的显示 4.1.1 总体要求 4.1.1.1 卡拉 OK 节目中应当标注以下与版权相关的信息: 唱片公司、出品公司、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使用地区,以及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标注的信息。 4.1.1.2 卡拉 OK 节目中各类信息之间不
10、得互相遮盖。 4.1.1.3 卡拉 OK 节目中的文字包括汉字、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等。根据中8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64 号)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新出联19924 号)要求并结合卡拉OK 节目的特点,字幕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规范汉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1 年公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手册第一 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标注,规范异形词的使用。 4.1.2 具体要求 与版权相关的信息显示内容包括节目名称、语种、演唱者、词作者、曲作者、出品公司(包括 LOGO)、唱片公司
11、(包括 LOGO) 、使用地区等信息。 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语种的显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清晰明确,如:粤方言(粤) 、闽方言(闽)等,不得出现台语、台湾语等称谓; b. 中国籍人员必须显示中文姓名,常用名优先,国籍可以省略不写;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姓名拼写的格式;外籍人员标注所属语种姓名全称,同时需标注中文译名、国籍; c. 每首卡拉 OK 节目必须标注使用地区为“本节目仅限中国内地卡拉 OK 场所使用”字样; d. 卡拉 OK 节目的唱片公司、出品公司可以使用文字或图标(LOGO)的形式进行标注。 4.2 卡拉 OK 节目其他相关信息的标注 4.2.1
12、 多人演唱的节目的字幕显示 卡拉 OK 节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演唱者时,应有区别明显的字幕提示。 4.2.2 演唱提示符 卡拉 OK 节目必须配有明显的演唱提示符。 4.2.3 特殊符号、艺术字的使用 卡拉 OK 节目中特殊符号和艺术字不得遮盖其他信息的显示。 95.卡拉 OK 节目技术要求 5.1 卡拉 OK 节目制作设备的音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一) 表(一)音频输出参数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音频 谐波失真 L % 1 R 2 音频 信噪比L dB 70(不加权) R 3 左右声道串扰 dB -70 4 左右声道电平差 dB 0.5 5 左右声道相位差 5 6 幅频响应 L d
13、B 0.5,-0.5 (60Hz-18kHz) R L 1.0,-2.0 (20Hz-20kHz) R 5.2 卡拉 OK 节目制作设备的视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二) 表(二) 视频输出参数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视频输出幅度 mV 70020 2 行同步幅度 mV 3009 3 色同步幅度 mV 3009 4 视频幅频特性 dB 0.5 (4.8MHz) 0.5,-1.0 (5.0MHz) 0.5,-4.0 (5.5MHz) 5 K 因子 % 3 6 亮度非线性 % 5 7 微分增值 % 3 108 微分相应 3 9 色亮增益不等 % 3 10 色亮时延不等 ns 20 11 视频
14、信噪比 dB 56(加权值) 注:dB:分贝。 MB:兆字节,储存信息容量的计算单位。 mV:毫伏,电压的计量单位。 Hz:赫兹,频率的计量单位(周/秒) 。 KHz:千赫兹。 MHz:兆赫兹。 19201080i:隔行 i(interlace ) 。 19201080p:逐行 P(progressive) 。 ns:毫微秒(时间单位等于 1 秒的 10 亿分之一)。 5.3 卡拉 OK 节目信源编码指标的要求 5.3.1 卡拉 OK 节目应当采用 MPEG、AVS 等标准作为信源编码,对内容进行编码和解码,对于标清PAL制、 NTSC制的码流, 其码率不低于1.5Mbps, 对于高清(108
15、0i或1080p)的码流,其码率不低于 6Mbps。 5.3.2 本章中所涉及的有关 AVS 标准的详细规则以 GB/T 20090 标准以及 AVS 工作组有关AVS 的技术规范细则为准。 5.3.3 本章中涉及有关 MPEG 国际标准的详细规则以 MPEG 标准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规范(GB/T 17975)为准。 6卡拉 OK 节目的符合性要求 声明符合本规范的卡拉 OK 节目,应全面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卡拉 OK 节目内容要求及卡拉 OK 节目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化行业 标准 卡拉 OK 节目制作 规范 WH/T292007 *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 文化部印 刷厂印刷 * 2007 年 11 月第一版 2007 年 11 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000 定价:10.00 元 WH/T2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