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Bs 0005一95气雾剂产品标示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2标示要求2.1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2.2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3标示的内容31一般标示a.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it、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b.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c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d.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e.易嫩性产品应有“易燃品”标注。3.2特性标示a.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b.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c.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d产品及用完的空嫩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贵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琦、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一04一03批准1995一06一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