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CD 03-2004中 国 船 级 社双舷侧散装货船船体结构指南2004第6页第 1 章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本指南无规定者,应符合本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1.1.2 本指南适用于船长 90m 及以上、机舱在尾部、且开口边线外的强力甲板和双层底为纵骨架式的双舷侧散装货船。1.1.3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双舷侧散装货船货舱区域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度的确定。货舱两侧和底部邻接压载水舱或空舱组成了船舶的双层壳体。1.1.4 货舱区域以外的其他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均应符合规范第2篇的有关要求。1.2 检验1.2.1 船体结构
2、检验应符合规范第1篇的适用要求。1.3 附加标志1.3.1 对符合本指南规定的双舷侧散装货船,可授予下列附加标志之一:(1)双舷侧散装货船:Double Side Skin Bulk Carrier;(2)具有重货加强的双舷侧散装货船:Double Side Skin Bulk Carrier, Strengthened for Heavy Cargos;(3) 具有重货加强 , 且有指定空舱或间隔空舱的双舷侧散装货船:Double Side Skin Bulk Carrier, Strengthened for Heavy Cargos, Holds Nos may be Empty。1.3
3、.2 有关协调附加标志和要求见本指南第10章。1.4 图纸资料1.4.1 除规范第2篇第2章第1节规定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本社备查:(1) 航行时各舱柜最大压头以及与底边舱、双舷侧内压载舱、顶边舱相通的任何双层底的详细资料;(2) 如货舱内装载压载水或液体货物,应提供任何部分装载深度的详细资料。1.5 船舶布置1.5.1 为保障在船舶使用的时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种检验,要求在船舶设计和建造的过程中考虑合适的检查通道。对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散装货船,其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应符合 SOLAS 公约 2002 年 12 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
4、MSC.134(76))第 II-1章第 3-6 条油船和散装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的规定,其具体技术要求应满足海安会决议MSC.133(76)检查通道技术规定的要求。第7页1.5.2 水密横舱壁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对艉机型船的要求。1.5.3 双舷侧内的舱应尽可能设计为指定空舱,避免作为海水压载舱。双舷侧内不可载货 ,内壳板的布置应使得全部货舱均位于双舷侧的内侧。1.5.4 货舱布置包括以下4种型式:型式 1:双舷侧,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 型式 2:双舷侧,具有底边舱 型式 3:双舷侧,具有顶边舱 型式 4:仅为双舷侧 第8页1.5.5 在任何船体横剖面处,双舷侧宽度应不小于 1m。双舷侧宽度为外
5、壳与内壳之间的型距离,垂直于舷侧外板量取。1.5.6 在各种障碍物处(如管系、垂直梯子),双舷侧内净通道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为 0.6m。当双舷侧内为横骨架式时,骨材内表面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0.6m。当双舷侧内为纵骨架式时,骨材内表面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 0.8m。货舱长度平行部分以外,由于结构构造的需要,该间距可以减小,但无论任何应不小于 0.6m。在量取该间距时,不必考虑骨材的端部肘板 , 量取方法见图1.5.6。图 1.5.61.5.7 双层底和管隧的通道布置:(1)应提供适当的通道方式至双层底和管隧;(2)内底板上的人孔应位于离底凳或者若无底凳就离横舱壁至少一个肋板间距的距离;(3
6、)肋板和纵桁的人孔位置和尺寸应能保证通风以及方便人员出入双层底,人孔应避免位于高剪力区域。1.5.8 货舱通道布置:(1)应设置永久的或储存在船上的移动式的通道,以保证货舱的维护和检验;(2)每个货舱应提供至少两个纵向间距尽可能远的梯子。如有可能,这些梯子应对角布置,例如一个梯子靠近前壁左舷,则另一个应靠近后壁的右舷。梯子的设计和布置应尽量避免使其被铲车、抓斗等货物处理装置所损坏。垂直梯子可连成一线布置,但应在不大于9m的间隔处提供进入口和休息平台。第9页对于装载前要做准备工作的货舱,应考虑活动脚架或可移式平台的合适布置,以确保安全操作。(3)用于进入本条(2)规定通道的开口,应至少有600m
7、m600mm的净尺寸。通道和梯子的设置应使配带自给式呼吸器及个人防护装备的人员能够方便地进入和离开货舱。1.6 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和疲劳评估1.6.1 主要构件的尺寸和结构布置可由直接计算确定。1.6.2 船长为150m及以上的双舷侧散装货船,其货舱区域主要构件(纵向、横向)应用直接计算方法进行强度计算。1.6.3 直接计算应符合本社双舷侧结构散装货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导性文件的要求,由直接计算确定的构件的厚度尚应符合本指南6.3的要求。1.6.4 船长为150m及以上的双舷侧散装货船,其货舱区域结构应进行疲劳强度评估。疲劳强度评估应符合本社船体结构疲劳强度指南的要求。1.6.5 直接计算和
8、疲劳评估可采用本社的海虹之彩 CCSS 船体结构分析与解决方案软件进行,其中包括结构设计评估(屈服、屈曲)和疲劳设计评估。通过该系统评估后,将授予附加标志:CCSS。1.7 结构细节1.7.1 双舷侧散装货船的结构细节、次要构件的端部连接及主要构件的端部连接应符合规范第2篇第1章的适用要求。1.7.2 大型散装货船的高强度钢使用,导致船体结构存在大量的局部高应力区域。由于结构连接节点的非连续性,使局部高应力区域的结构节点产生非常高的应力集中,这是造成结构的疲劳破坏的主要因素。因此,大量使用高强度钢的大型散货船,其疲劳强度问题非常突出。1.7.3 本规范所选择的结构节点是双舷侧散装货船高应力区域
9、及易产生疲劳破坏的典型结构节点。附录提供了双舷侧散装货船典型结构节点实例,目的是为设计者提供指导,以提高结构的疲劳寿命。1.7.4 结构节点设计应根据结构节点所处的部位和受力状况,遵循结构逐渐过渡原则,以避免结构节点区域存在较大的应力集中。1.7.5 高应力区域的肘板通常应采用圆弧形和对称形面板。对于主要构件端部肘板趾端处,其腹板厚度应适当加厚,肘板的面板应向端部削斜并设软趾。1.7.6 典型结构节点的建造应确保具有良好的对准,其板厚中心线的偏差应不大于三分之一板厚(板厚取小者)。第10页1.7.7 除本规范另有要求外,典型结构节点的焊接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 2篇第1章第 2 章 材
10、料与保护2.1 一般要求2.1.1 材料和钢级应符合规范第2篇第1章的有关要求。2.1.2 结构防腐应符合规范第2篇第1章第6节的要求。第 3 章 总纵强度3.1 一般要求3.1.1 总纵强度应满足规范第2篇第2章第2节的要求。3.1.2 货舱甲板开口为大开口时,还应按规范第 2 篇第 7 章第 2 节的要求校核弯扭组合的总纵强度,其中的货物扭矩一般可取为零。3.1.3 对于船长小于150m的双舷侧散装货船,其装载手册和装载仪应满足规范第2篇第2章第2节的要求。3.1.4 对于船长 150m 及以上的双舷侧散装货船,其装载手册和装载仪应满足本章 3.2 和 3.3的要求。3.2 装载手册3.2
11、.1 装载手册应包括的内容:(1) 船舶设计所依据的装载工况的静水弯矩、静水剪力,如适用时,包括扭转载荷的计算结果;(2) 静水弯矩和剪力的许用值;(3) 满载吃水时空的货舱和货舱组。如果在满载吃水时不允许有空舱,则在装载手册中应有明确的说明;(4) 以货舱中部位置的吃水函数的形式给出每一舱内许用载货量及所要求的最小载货量和双层底内的油和水的重量;(5) 以两货舱相应范围的平均吃水的函数的形式给出任意两相邻舱内许用载货量及所要求的最小的载货量和双层底内油和水的重量。平均吃水为两舱各自中点位置的吃水的平均值;第11页(6) 双层底许用载货量以及除散货以外的货物的性质的说明书;(7) 甲板和舱口盖
12、的最大许用载荷,如果船舶未批准在甲板和舱口盖上载货,则在装载手册中应予以说明;(8) 最大的压载水变化率以及关于以能达到的压载水变化率为基础的装载计划,应取得港口方面同意的建议。3.2.2 装载手册的批准条件除了满足规范第2篇2.2.8.11的要求外,装载手册还应包括以下工况,按合适与否,分为出港和到港状态:(1) 最大吃水时轻货和重货的隔舱装载工况,如果适用时;(2) 最大吃水时轻货和重货的均匀装载工况;(3) 压载工况。对具有与顶边舱、底边舱和双层底相邻的压载货舱的散装货船,当该压载货舱灌满水而底边舱、顶边舱和双层底舱是空的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4) 船舶装至最大吃水但燃料有限的短航程
13、工况;(5) 多港口装/卸工况,如果适用时;(6) 甲板载货工况,如果适用时;(7) 船舶在均匀装载工况、相关的部分装载工况和隔舱装载工况(如适用时)下从开始装货到装至最终载货量的过程中的典型的装载顺序。这些工况下的典型的卸货顺序也要包括在内。在制定典型的装 / 卸载顺序时应注意不应超过适用的强度限制。在制定典型的装 / 卸载顺序时要注意装/卸载速率和压载水排放量;(8) 航行中更换压载水的典型过程,如果使用时。3.3 装载仪3.3.1 装载仪除了满足规范第2篇2.2.8.4的要求外,其显示的数据(如适用时)应准确给出:(1) 每一个货舱内货物重量和相应的双层底内的油和水与货舱中部吃水的函数关
14、系;(2) 任意两相邻货舱内货物重量和相应的双层底内的油和水与两货舱相应的平均吃水的函数;3.3.2 装载仪的批准条件装载仪要经过批准,除了满足规范第2篇2.2.8.12的要求外,如适用时,还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的批准:第12页(1) 所有读出点的船体梁弯矩的许用值;(2) 所有读出点的船体梁切力的许用值;(3) 以吃水的函数形式给出的每一舱内载货量和双层底内油和水的重量;(4) 以吃水的函数形式给出的任意两相邻舱内载货量及双层底内油和水的重量。第 4 章 底边舱4.1 一般要求4.1.1 底边舱在货舱水密舱壁处应尽可能设置水密隔壁, 否则应设置制荡舱壁。4.1.2 应考虑底边舱首尾末端结构的连
15、续性。4.1.3 在计量底边舱构件的计算压头 h时,当底边舱与顶边舱相通,则舱顶应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当底边舱与双舷侧内的压载舱相通,则舱顶应量至双舷侧内压载舱的最高点。4.1.4 本章的要求适用于纵骨架式底边舱。4.2 斜板4.2.1 斜板厚度应不小于 规范第2篇第2章第6节对内底板的要求。凡拟取得重货加强附加标志时 , 应按 规范第 2 篇 2.22.3.4 要求增加厚度 , 但可从斜板与内底板交接处往内壳板逐渐过渡, 至内壳板处可不必增厚。4.2.2 当底边舱设置水密侧壁时, 侧壁板厚度 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mm式中: s 扶强材间距, m;h 由列板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或
16、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m, 取较大者。4.3 纵骨4.3.1 斜板纵骨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船底纵骨剖面模数的 85 , 且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W = 8.5Hsl2/ cm3W = 9shl2cm3第13页式中: 装载率,m3/t;H 纵骨量至顶边舱斜板下缘的垂直距离, m;当无顶边舱时,为纵骨量至上甲板的 垂直距离;s 纵骨间距, m;l 纵骨跨距, m。h 自纵骨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m;取较大者。4.3.2 底边舱内的舷侧纵骨和舭部纵骨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规范第2篇 第2章第7节 的要求。4.3.3 底边舱内的船底纵骨剖面模数 W应不小
17、于规范第2篇 第2章第6节的要求。4.4 横向支持构件4.4.1 在双层底内设置肋板的肋位处应设置支持底边舱纵骨的横向支持构件。4.4.2 船底肋板和舷侧强肋骨的剖面模数 W和剖面惯性矩 I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W = 12Shl2cm3I = 2.5Wl cm4式中:S 肋板或强肋骨间距, m;l 肋板或强肋骨跨距, m;h 在舷侧处, 自跨距中点量至上甲板的垂直距离, m。4.4.3 斜板强横梁剖面模数 W和剖面惯性矩 I 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W = 12Shl2cm3I = 2.5Wl cm4式中: S 强横梁间距,m;l 强横梁跨距,m;h 自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
18、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取大者。斜板强横梁剖面模数 W和剖面惯性矩 I 尚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W = 6.6HSl2/ cm3I = 1.8Wl cm4式中: 装载率,m3/t;H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斜板下缘的垂直距离,m;第14页S 强横梁间距,m;l 强横梁跨距,m。4.4.4 肋板、强肋骨和强横梁之间应作有效的连接。纵骨应连续地穿过肋板、强肋骨和强横梁, 并与其腹板焊接。在主要构件面板与纵骨之间至少应每隔1根纵骨设置单侧肘板, 其厚度与主要构件腹板厚度相同。4.4.5 当设置强框架代替肋板、强肋骨和强横梁时 , 强框架应符合 本章 4.4.2 和 4.4.
19、3 的要求。强框架腹板高度且应不小于纵骨穿过处开孔高度的2.5倍。在强框架腹板上应于斜板纵骨与船底纵骨或与舷侧纵骨之间适当设置加强筋。加强筋的厚度等于主要构件腹板的厚度,宽度应不小于150mm。4.4.6 当设置开孔板代替肋板、强肋骨和强横梁时,开孔板厚度应不小于双层底肋板厚度, 且开孔不能过大, 开孔之间应设置加强筋, 以保证必要的强度和刚度。4.4.7 当双舷侧内为横骨架式时 , 在底边舱舱顶的每一肋位处应设置肘板。肘板厚度与底边舱内强肋骨框架处腹板厚度相同。肘板沿斜板和舷侧方向应与相邻近的纵骨焊接。4.5 水密隔壁4.5.1 水密隔壁板厚度 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式中: s 扶强
20、材间距,m;h 由列板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m, 取较大者。4.5.2 水密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8.2shl2cm3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h 由扶强材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m;取较大者;l 扶强材跨距,m。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4.6 非水密隔壁和制荡隔壁4.6.1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板厚度 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且应不小于8mm:第15页t = 12s mm式中: s 扶强材间距, m。4.6.2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本章4.5.2计算所得的50
21、%。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第 5 章 顶边舱5.1 一般要求5.1.1 顶边舱在货舱水密舱壁处应尽可能设置水密隔壁,否则应设置制荡舱壁。5.1.2 应考虑顶边舱首尾末端结构的连续性。5.2 斜板和舱口垂向列板5.2.1 斜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且不得小于8mm:mmt = 12s mm式中: s 纵骨间距,m;h 自板列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或当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30时, 自板列下缘量至顶边舱的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m;取较大者。最下列板应比上式计算所得增加1mm。5.2.2 舱口垂向列板及顶边舱斜板的顶列板厚度应不小于开口线外甲板厚度的 6
22、0%, 且不小于18s(s 为纵骨间距,m)。垂向列板处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个肋距的伸至甲板和斜板纵骨的肘板,且应与之焊接。5.3 纵骨5.3.1 甲板纵骨、斜板纵骨和舷侧纵骨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10shl2cm3第16页式中: s 纵骨间距, m;l 纵骨跨距, m;h 自纵骨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或当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30时,自纵骨量至顶边舱最高点的垂直距离,m;取较大者,且不小于1.5m。5.3.2 甲板纵骨的尺寸还应符合规范第2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5.4 横向支持构件5.4.1 支持纵骨的甲板强横梁、斜板强横梁和舷侧强肋骨的剖面
23、模数 W及剖面惯性矩 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7.5Shl2cm3I = 2.5Wl cm4式中: S 强横梁或强肋骨间距,m;l 强横梁或强肋骨跨距,m;h 自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 或当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30时,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m;取较大者。且不小于1.5m。5.4.2 强横梁或强肋骨还应不小于规范 第 2 篇第 2 章 的要求 , 其腹板高度应不小于纵骨穿过处开口高度的2倍。腹板厚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1%加4mm。5.4.3 甲板强横梁、斜板强横梁和舷侧强肋骨之间应以肘板连接。5.4.4 纵骨穿过强横梁、斜板
24、强横梁和舷侧强肋骨的腹板处应符合本指南4.4.4 的要求。5.4.5 支持顶边舱内纵骨的横向支持构件的间距,一般应不大于(0.006L + 3.0)m。如经直接计算校核,本社也可认可较大的间距。 5.4.6 可用开孔板代替上述支持纵骨的横向支持构件。开孔板厚度应不小于 本章5.7.1 的要求, 且应适当加强,以保证必要的强度和刚度。5.4.7 当双舷侧内为横骨架式时, 顶边舱舷侧底部应在每一肋位处设置肘板, 其厚度与顶边舱内强肋骨框架处腹板厚度相同, 沿舷侧和斜板方向应伸至邻近的纵骨, 并与之焊接。该肘板应与双舷侧内肋骨上端肘板在同一平面内。5.4.8 当采用圆弧形舷缘时 , 应在舷缘处于强横
25、梁之间每间隔 1 个肋位设置伸至邻近甲板纵骨和舷侧纵骨的肘板, 并与之焊接。第17页5.4.9 舱口端围板处, 顶边舱内应设置与围板在同一平面内的横向支持构件。5.5 肋骨5.5.1 当舷侧为横骨架式时, 肋骨剖面模数 W及剖面惯性矩 I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W = 10Shl2cm3I = 2.5Wl cm4式中: S 肋骨间距, m;l 肋骨跨距, m;h 自肋骨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 , 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 或当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 30时 , 自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 m; 取较大者。肋骨端部肘板的臂长应较规范第2篇第1章1.2.6的要求增加2
26、0。5.5.2 肋骨两端应设置伸至邻近甲板纵骨和斜板纵骨的肘板 , 且应与之焊接。其厚度与双壳内肋骨上端肘板相同。5.6 水密隔壁5.6.1 水密隔壁板厚度 t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且不小于8mm:t = 12s mm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h 自列板下缘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或当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 30时 , 自列板下缘量至顶边舱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m;取较大者。最下列板的厚度应比上述计算所得之值增加1mm。5.6.2 水密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10Shl2cm3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l 扶强材跨距,m;第1
27、8页h 自扶强材跨距中点量至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 或当船舶向任何一舷横倾30时,自扶强材跨距中点量至顶边舱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m,取较大者。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5.7 非水密隔壁和制荡隔壁5.7.1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的厚度 t应符合本指南4.6.1的要求。5.7.2 非水密隔壁或制荡隔壁扶强材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本章5.6.2计算所得的50%。扶强材两端应用肘板连接。第 6 章 双舷侧结构6.1 一般要求6.1.1 本章适用于双舷侧散装货船货舱区域双舷侧内骨架布置方式和尺寸的确定。6.1.2 双舷侧内的横隔板和平台上可开人孔,人孔可开成圆形或长圆形,长圆的长轴方
28、向应是垂直方向或船长方向,除通道开口外,上下相邻平台上的孔不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开孔周边应予以加强。6.1.3 作为通道的水平开孔,应不小于600mm600mm,垂直开孔应不小于800mm600mm。6.2 双舷侧的结构布置6.2.1 双舷侧内在货舱水密横舱壁同一平面处应尽可能设置水密横隔板。否则应设置横框架,对于压载舱应设置制荡舱壁。 6.2.2 双舷侧内横框架或横隔板应设置或隔档设置在双层底肋板同一平面处,且与顶边舱和底边舱中的横向支持构件、双层底的肋板构成横向强框架结构。6.2.3 在顶边舱底部和底边舱顶部必须设置平台,该平台考虑分舱和稳性要求可不开人孔。6.2.4 整个货舱区域应设双舷侧
29、,内壳结构应尽量向首尾延伸并与该处结构有效连接和过渡。内壳的支持构件应设在双舷侧内,不能设置在货舱一侧。6.3 最小厚度第19页6.3.1双舷侧内主要构件的腹板和面板、平台、横隔板和内壳板的最小厚度 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t = 7.5+0.015L,但不必大于11mm6.3.2 如果双舷侧内为指定空舱,则本章6.3.1规定的最小厚度可减小1mm。6.4 内壳板6.4.1当双舷侧内为指定空舱时,内壳板的厚度 t除应满足本章6.3的要求外,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mm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h 由内壳板列板下缘量到舱壁甲板的垂直距离,m;当不设置底边舱时,内壳板最下列板的厚度应
30、较计算所得增厚 1mm,宽度应不小于 900mm;。如内壳板厚度同与其连接的桁材腹板厚度相差过大时,该连接区域的内壳板应予增厚。6.4.2当双舷侧内为压载舱时,内壳板厚度 t除应满足本章6.3的要求外,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h 由内壳板板列下缘量至压载舱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取较大者,m。当不设置底边舱时,内壳板最下列板的厚度应较计算所得增厚1mm。6.4.3 当不设置顶边舱时,距强力甲板 0.1 D范围内的内壳板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mm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D 型深,m。但内壳板的厚度不必大于相同骨材间距的舷顶列板
31、厚度。6.4.4 内壳板的扶强材间距应与舷侧肋骨或舷侧纵骨间距相同。第20页6.4.5 在指定空舱中,内壳板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3shl2cm3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h 扶强材跨距中点量到上甲板的垂直距离,m,但取值不小于2m;l 扶强材跨距,m。6.4.6 在压载舱中,内壳板扶强材的剖面模数 W和惯性矩 I应不小于按下列各式计算所得之值:W = 8.2shl2cm3I = 2.3Wl cm4式中: s 扶强材间距,m;h 扶强材跨距中点量到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取较大者,m;l 扶强材跨距,m。6.4.7 船长超过150m或水
32、平扶强材采用高强度钢时,离船底和强力甲板0.1D 范围内的内壳水平扶强材应连续穿过水密横隔板。当水平扶强材在水密横隔板处切断时,应用肘板与横隔板连接。6.4.8 垂向扶强材的两端应设肘板。6.4.9 肘板的尺寸应符合规范第2篇第1章1.2.6的要求。6.5 横隔板6.5.1 当双舷侧内的水密横隔板构成指定空舱的边界时,其尺寸应满足本章 6.4.1 和 6.4.5的要求。6.5.2 当双舷侧内的水密横隔板构成压载舱的边界时,其尺寸应满足本章 6.4.2 和 6.4.6 的要求。6.5.3 横隔板上舷侧纵骨和内壳水平扶强材之间应设置加强筋。6.5.4 当双舷侧内为纵骨架式时,在双舷侧内与肋板同一肋
33、位上应设置或隔档设置支持舷侧纵骨和内壳水平扶强材的非水密横隔板,非水密横隔板的厚度应满足本章 6.3 的要求。舷侧纵骨和内壳水平扶强材应穿过该横隔板,并在开口处设置补板。6.6 深舱平台第21页6.6.1 深舱平台板的厚度 t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且不得小于8mm:t = 12s mm式中:s 骨材间距,m;h 由深舱平台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取较大者,m;6.6.2 深舱平台纵骨或横梁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 = 9shl2cm3式中:s 纵骨或横梁间距,m;h 由深舱平台量至深舱顶的垂直距离,或量至溢流管顶垂直距离的一半,取较大者,
34、m;l 纵骨或横梁的跨距,m。剖面惯性矩 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I = 2.3Wl cm4式中:W、 l 同上。第 7 章 船底骨架7.1 一般要求7.1.1 凡拟取得重货加强附加标志的双舷侧散装货船,其船底骨架应符合规范第2 篇第2章第22节的规定。7.1.2 如双层底与底边舱相通,则其尺寸应符合规范第2 篇第2章第13节 对深舱构件的要求。7.2 直接计算7.2.1 凡拟取得重货加强且有指定空舱或间隔空舱附加标志的双舷侧散装货船,其船底骨架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进行直接计算。第 8 章 水密舱壁第22页8.1 一般要求8.1.1 水密舱壁应符合规范第2 篇第2章第12节的要求。8
35、.1.2 水密槽形舱壁上、下端如设置凳式结构时, 其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下端凳式结构的侧板应设置在实肋板上 , 其厚度除应不小于规范第 2 篇第 2 章第 12 节 舱壁板厚度外,还应不小于本指南对底边舱斜板的要求;(2)下端凳式结构侧板如设置扶强材时,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本指南对底边舱斜板纵骨要求;(3)下端凳式结构内部应在船底桁材位置处设置纵向板,其厚度与内底纵桁厚度相同;(4)上端凳式结构的尺寸应不小于规范第2 篇第2章第12节的要求;(5)位于液体舱处的凳式结构,还应符合规范第2 篇第2章第13节对深舱构件的要求。第 9 章 货舱舱口盖尺寸的确定9.1 一般要求9.1.1 本章适
36、用于2004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国际航行的散装货船、矿砂船和兼用船。9.1.2 舱口盖除应满足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要求外,露天甲板上处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位置 1 的所有板梁结构的货舱舱口盖和舱口前端横向围板、舱口两侧纵向围板还应满足本章要求。舱口盖的主要支撑构件和扶强材在舱口盖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应尽可能连续,如果无法实现时应采用适当的布置方式确保舱口盖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但不应采用端部削斜的连接方式。平行于扶强材方向的主要支撑构件的间距应不超过其跨距的1/3。舱口围板的扶强材在舱口围板的宽度和长度范围内应连续。9.1.3 舱口盖应采用9.2的载荷模式,最小净尺寸应满足
37、下列强度衡准:(1)舱口盖板的最小净尺寸应满足9.3.3的要求。(2)舱口盖扶强材的最小净尺寸应满足9.3.4的要求。(3)舱口盖主要支撑构件的最小净尺寸应满足9.3.5的要求。第23页舱口盖还应根据本章9.3.6进行临界屈曲应力校核,并满足9.3.7的刚度衡准。9.1.4 舱口围板应采用9.4.1的载荷模式,最小净尺寸应满足下列强度衡准:(1)舱口围板的最小净尺寸应满足9.4.2的要求。(2)舱口围板扶强材的最小净尺寸应满足9.4.3的要求。(3)舱口围板支撑的最小净尺寸应满足9.4.4的要求。9.1.5 根据本章9.3和9.4要求得到的舱口盖和舱口围板的构件厚度,称为净厚度 tnet。9.
38、1.6 本章要求的总厚度等于净厚度 tnet加上9.6中的腐蚀余量 ts。9.1.7 舱口盖和舱口围板的材料应满足规范第1章第3节船体结构用钢的要求。9.2 舱口盖载荷模式对于船长为100m及以上的散装货船,干舷甲板上的舱口盖板上的压力 p应按下式计算,且应不小于34.3kN/m2:pFP- 34.3 xp = 34.3 + (0.25 - ) kN/m20.25 L式中:pFP 首垂线处的压力,kN/m2:pFP = 49.1 + (L - 100)a;a = 0.0726,对B型干舷船舶;a = 0.356,对减小干舷船舶;L 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88年议定书附则I第3条定义的船长,
39、m,取值应不大于340m;x 舱口盖的长度中点至L前端的距离,m。如果舱口位于高出干舷甲板至少一个上层建筑标准高度的甲板上时, p值可取为 34.3kN/m2,一个上层建筑标准高度的定义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相同。对于船长小于100m的散装货船,干舷甲板上的舱口盖板上的压力 p应取按下列两式计算之大值:式中: 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88年议定书附则I第3条定义的船长,m; 舱口盖的长度中点至 L前端的距离,m。第24页如果舱口盖由两块及两块以上的盖板铰接而成,每块盖板应分别考虑。9.3 舱口盖强度衡准9.3.1 许用应力校核舱口盖结构的正应力 和剪切应力 应不超过下列的许用值:许用正应
40、力 a = 0.8sN/mm2许用剪切应力 a= 0.46sN/mm2式中: s 材料屈服应力,N/mm2。主要支撑构件带板的压应力应不超过9.3.6中的临界屈曲应力的0.8倍。纵向主要支撑构件和横向主要支撑构件组成的板梁形式的舱口盖的应力,应使用交叉梁分析或有限元分析计算得出。如果使用梁分析或交叉梁分析,则扶强材不应计入主要支撑构件的带板面积。计算应力 和 时,应用构件的净尺寸。9.3.2 主要支撑构件带板的有效横截面积使用梁分析或交叉梁分析、对主要支撑构件进行屈服强度和屈曲强度校核时,应考虑带板的有效面积,带板的有效面积 AF为桁材腹板每侧有效带板面积之和:AF= (10bef t) cm
41、2nf式中: nf 2,桁材腹板的两侧均有带板,见图9.3.2;nf 1,桁材腹板仅一侧有带板,见图9.3.2;t 带板的净厚度,mm;bef 桁材腹板一侧带板的有效宽度,m,bef = bp ,且应不大于0.165l;bp 主要支撑构件与相邻主要构件之间距离的一半,m;l 主要支撑构件的跨距,m。第25页图 9.3.29.3.3 舱口盖顶板净板厚舱口盖顶板的净厚度 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且应不小于扶强材间距的1或6mm中之大值:式中: FP 考虑拉压和弯曲联合作用的系数,一般取1.5,当主要支撑构件带板的应力/a0.8时,FP = 1.90/s;s 扶强材间距,m;p 压力,kN/m2
42、,见9.2; 见9.3.5;a 见9.3.1;s 材料屈服应力,N/mm2。9.3.4 扶强材的净尺寸按净厚度计算所得的舱口盖顶板扶强材的净剖面模数 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 式中:l 扶强材跨距,m,应取为主要支撑构件的间距或主要支撑构件与边界支撑之间的距离。当扶强材的所有跨距两端均设置肘板时,扶强材的跨距可以减少,对于每块肘板,减少量等于肘板最小臂长的2/3,但应不大于扶强材总跨距的10;s 扶强材间距,m;p 压力,kN/m2,见9.2;a 见9.3.1。计算扶强材净剖面模数时,带板宽度应取扶强材间距。9.3.5 主要支撑构件的净尺寸按净厚度计算所得的主要支撑构件的净剖面模数和腹板
43、净厚度,应使得主要支撑构件的翼板和带板的正应力 不超过许用正应力 a,腹板的剪切应力 不超过许用剪切应力 a, a和 a见9.3.1。当主要支撑构件的无侧向支撑跨距大于3.0m时,主要支撑构件的翼板宽度应不小于其高度的40,与主要支撑构件翼板相连的防倾肘板可认为是主要支撑构件的侧向支撑。第26页翼板外伸应不超过翼板厚度的15倍。9.3.6 临界屈曲应力校核(1) 舱口盖板由于平行于扶强材方向的主要支撑构件弯曲而引起的舱口盖板板格的压应力 ,应不超过临界屈曲应力 的0.8倍, 应按下列两式计算: 式中: 材料屈服应力,N/mm2;,N/mm2; 弹性模量,钢材取为2.06 105 N/mm2;
44、板格的净厚度,mm; 扶强材的间距,m。由于垂直于扶强材方向的主要支撑构件弯曲而引起的舱口盖板板格的平均压应力 ,应不超过临界屈曲应力 的0.8倍, 应按下列两式计算:式中: 材料屈服应力,N/mm2;; 弹性模量,钢材取为2.06 105 N/mm2; 板格的净厚度,mm; 板格的短边长度,m;第27页 板格的长边长度,m; 最小压应力与最大压应力之比值;c = 1.3, 当板格由主要支撑构件支撑;c = 1.21,当板格由角钢或T型钢扶强材支撑;c = 1.1, 当板格由球扁钢扶强材支撑;c = 1.05,当板格由扁钢扶强材支撑。用有限元板单元模型分析计算所得的板格的双轴向压应力,应满足本
45、社船体结构直接计算指南要求。(2) 舱口盖扶强材由于平行于扶强材方向的主要支撑构件的弯曲而引起的舱口盖扶强材带板中的压应力 ,应不超过临界屈曲应力 cs的0.8倍, cs应按下列两式计算:式中: s 材料屈服应力,N/mm2;Es 扶强材的理想弹性屈曲应力,N/mm2,取 E3和 E4中之小值; 弹性模量,钢材取为2.06105 N/mm2; 扶强材的惯性矩,cm4,计算时应包括带板,带板宽度取为扶强材间距; 扶强材的横剖面面积,cm2,计算时应包括带板,带板宽度取为扶强材间距; 扶强材跨距,m; 半波数,由表9.3.6给出; 扶强材与板连接处的剖面扇形惯性矩,cm6,应按下列各式计算:第28
46、页 扶强材与板连接处的剖面极惯性矩,cm4,应按下列两式计算: 扶强材的圣维南惯性矩,cm4,应按下式计算,计算时不包括带板: 扶强材的腹板高度,mm; 扶强材的腹板净厚度,mm; 扶强材翼板宽度,mm; 扶强材翼板净厚度,mm; 扶强材间距,m; 由舱口盖顶板产生的弹簧刚度,应按下式计算:,取值应不小于0,对于有折边的扶强材,取值应不小于0.1;第29页 见9.3.5; 见9.3.6(1); 舱口盖板板格的净厚度,mm。半波数 m 值 表 9.3.60K 4 4K 36 36K 144 (m-1)2m2K m2(m+1)2m 1 2 3 m对于扁钢扶强材和容易失稳的扶强材,腹板的高度和厚度比应满足下列要求:h / tw 15 k 0.5式中: 扶强材腹板高度,mm; 扶强材腹板净厚度,mm;s 材料屈服应力,N/mm2。(3)舱口盖主要支撑构件腹板板格应对主要支持构件的腹板板格进行屈曲校核,腹板板格是由主要支撑构件的腹板加强筋、与之相交的其他主要支撑构件、面板(或舱口盖底板)、舱口盖顶板围成的。主要支撑构件腹板板格的剪切应力 应不超过临界屈曲应力 c的 0.8 倍, c应按下列两式计算:式中: s 材料屈服应力,N/mm2;E 弹性模量,钢材取为2.06105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