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 行业 推荐 标准 ZGXJF-J0002-2009 超限箱装卸工艺规程 2009-07-21 发布 2009-08-01 实施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 发 布 2 编 写 说 明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黎文、李钟华 本标准 2009 年第 1 次制定。 3 超限箱装卸工艺规程 1 主题和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超限箱装卸工艺、操作方法的特殊工艺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集装箱码头超限箱装卸船舶和装卸车辆作业。 本规程一般要求按一般货物通用集装箱装卸工艺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定义 2.1 本规程所指
2、的箱为国际标准集装箱,其外型尺寸为:长 6058 mm宽 2438 mm高 2591 mm,以下简称“箱”或“集装箱”。 2.2 超限箱 集装箱上的货物长度、或(和)宽度、或(和)高度超过集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的敞顶式集装箱(以下简称“开顶箱”)、平台式集装箱(以下简称“平板箱”)、台架式集装箱(以下简称 “框架箱”)。 3 装卸工艺方案 3.2 机械配备 3.1.1 船舶装卸载吊运作业,配备集装箱装卸桥(以下简称“桥吊”)或船舶起货机(以下简称“船吊”)。 3.1.2 货场堆拆垛、车辆装卸载作业,配备集装箱龙门起重机(以下简称“龙门起重机”)。 3.1.3 水平运输作业,配备集装箱拖挂
3、车(以下简称“拖挂车”)。 4 3.3 工具配备 3.2.1 在使用集装箱专用机械时,视下列不同作业条件,配置相应的工属具,见表 1: 使用 机械 作 业 条 件 方式 配 备 工 具 桥吊 龙门 起重机 箱上货 物不超高 顶吊 桥吊、集装箱吊具 箱上货物超出高度在过高排净高范围内 过高排 箱上货物超出高度超出过高排使用范围 钢丝绳 +手动转锁(卸扣) 舱内,且箱格槽形或箱上货物积载不平衡 钢丝绳 +手动转锁 折叠式框架箱具有等效顶角件孔 钢丝绳 +手动转锁 (或钢丝绳连接 ) 顶角件顶孔被遮, 转向 底吊 钢丝绳 +底吊吊具 折叠式框架箱无等效顶角件孔 钢丝绳 +底吊吊具 桥吊 吊钩 箱上货
4、物不超高长度超出桥吊支腿净距 转向 顶吊有上吊系的集装箱吊架 箱上货物超高长度超出 桥吊支腿净距 有上吊系的集装箱吊架 +钢丝绳+手动转锁(或卸扣) 表 1 3.2.2 在使用船吊时,视下列作业条件,配置相应的工属具,见表 2: 使用 机械 作 业 条 件 方式 配 备 工 具 船吊 3.2.1 中、 顶吊 纵横尺寸与集装箱相同的吊架 +钢丝绳 +手动转锁(卸扣) 3.2.1 中 底吊 横向尺寸与集装箱宽度相同的吊梁 +钢丝绳 +底吊吊具 表 2 5 4 操作方法和要求 4.2 吊运 4.1.1 吊运基本方式和要求 4.1.1.1 顶吊 由超限箱顶角 件顶孔起吊的方式。要求:作用力应保持垂直(
5、图 1)。 一般通过集装箱吊具四角的吊耳连接,如无吊耳,可通过超限箱过渡吊具连接(图 2)。 4.1.1.2 底吊 由超限箱顶角件侧孔起吊的方式。要求:钢丝绳的水平夹角在 60 90的范围内(图 3)。 作用力保持垂直 图 1 顶吊作业方式 上连集装箱吊具转锁 下接钢丝绳与超限箱连接 图 2 超限箱过渡吊具 6 4.1.2 顶吊方式和适用范围 4.1.2.1 过高排顶吊 适用范围: a) 除 4.1.2.2 4.1.2.3 款情况外,货物超出高度不大于 1.8 米或 2.2米时,可使用 2 米或 2.4 米净高的过高排; b) 如货物两端遇过高排四角斜支撑时,应留 0.1 米间隙,见图 4。
6、4.1.2.2 钢丝绳 +手动转锁顶吊见图 5。 适用范围:(见图 6) 图 5 集装箱手动转锁 吊具和货物应留 20cm以上间隙 图 4 过高排 水平夹角 60 90 图 3 底吊作业方式 7 a) 货物的高度超过过高排的使用范围; b) 因箱格槽变形等原因,超限箱在箱格槽内受卡; c) 超限箱 在舱内,且超限箱的重心不居中。 4.1.2.3 钢丝绳 +卸扣顶吊 适用范围: 在货物的高度超过过高排的使用范围(舱内一般不可) . 采用此吊运方式,并按图 7 的方式进行连接。 4.1.3 底吊方式和适用范围 4.1.3.1 钢丝绳 +底吊具底吊见图 8。 上吊架 水平拉索 钢丝绳水平夹角 60
7、底吊具 连接件 图 8 底吊作业方式 货物宽度不超箱宽度 图 7 卸扣与顶角件连接 货物高度超过 过高排使用范围 因箱格槽变形原因,超限箱在箱格槽内受卡。 超限箱重心不居中 (a) (b) (c) 图 6 钢丝绳 +手动转锁顶吊适用范围 8 适用范围:(见图 9) a) 货物遮盖超限箱顶角件锁孔; b) 超限箱顶角件锁孔的 上方被货物遮挡; c) 折叠式框架箱不适合顶吊作业; d) 箱顶角件损坏或箱上部结构损坏时; e) 桥吊吊具下起重负荷不够,使用上吊架作业时(图 8)。 使用底吊具,应注意下列事项: a) 底吊具上方的货物宽度应不大于箱宽度; b) 吊具上钢丝绳的水平夹角应 60。使用斜拉
8、索底吊具时,要分清左右吊具(即左吊具吊左底角件,右吊具吊右底角件)。 4.1.4 吊具连接 4.1.4.1 过高排连接 过高排连接于桥吊或龙门起重机吊具下。过高排与超限箱连接时,应使过高排的 转锁对准超限箱顶角件锁孔后,缓速进入顶角件的锁孔,谨防过高排立柱与箱上的货物相撞,并由操作人员拉动操作柄,使转锁与集装箱角件啮合。并应确认集装箱机械的吊具与过高排、过高排与超限箱的连接牢靠。 4.1.4.2 手动转锁连接 作业人员将手动转锁锁头放入被吊超限箱的顶角件锁孔内,转锁本体转动90插入限位板,并予确认。 4.1.4.3 底吊具连接 作业人员把底吊具锁头插入被吊超限箱的底角件侧孔内,转锁本体转动90
9、,并确认连接牢靠。 4.1.4.4 卸扣连接 作业人员应按图 8 所示(不按图示 均为错误操作),用卸扣与顶角件的顶锁货物遮盖超限箱 顶角件的锁孔 超限箱顶角件锁孔上方被货物遮挡 折跌状框架箱 无合适起吊位置 (a) (b) (c) 图 9 钢丝绳 +底吊具底吊适用范围 顶角件损坏或箱 上部结构损坏 ( d) 9 孔和侧锁孔连接,且要求横销旋紧。 4.1.5 吊运的特殊要求 4.1.5.1 吊运前检查 吊运前,应检查超限箱上货物拴固是否牢靠(包括拴固用的钢丝绳、索具螺旋扣等材料的强度),所拴固的方法是否有移动趋势,如图 10 所示。 4.1.5.2 偏载超限箱吊运 吊运时,应起动缓、运行稳和严
10、禁急刹车。特别要注意避免垂直吊运时出现的上下晃动;小车水平运行时出现转动等危险运行情况。(图 11) 4.1.5.3 超长超限箱吊运 当箱上货物的长度超过桥吊支腿净距时,可采用在桥吊前伸距、桥吊轨距内或后伸距处转向吊运,操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 采用桥吊吊钩下连有上吊索的集装箱吊架,再连超限箱,不可用吊索直接与超限箱顶角件连接(图 12 所示)。 图 11 偏 载超限箱吊运时出现的异常情况 升降急刹车,上下晃动 小车运速不匀,左右旋转 围捆,货物有移动趋势 四角拉索,固定牢靠 正确 错误 图 10 拴固正确和错误的方式 10 b) 在桥吊轨距内转向,所吊超限箱的对角线长度应小于桥吊支腿间的
11、对角线长度。(图 13) c) 当箱上货物两端超出 长度不对称时,为提高桥吊吊超长件的能力,在前伸距转动时,可先将超出少的一端朝海侧,超出多的一端朝陆侧,吊运至后伸距再转向。这样操作,只要超出少的一端能在后伸距转动,超出多的一端则不受桥吊的限制。(图 13) d) 转向要求 转向的空间无障碍物,在桥吊支腿间转向时,货物与支腿间应保持 0.5 米以上的距离。 使用稳索转向时,应在货物四角(至少两端)系扣稳索,系扣应牢靠,不应扣在货物的易损处。 作业人员在拉动稳索时,应注意配合,并注意桥吊运行的状况,以保持桥吊吊运的平稳。禁止一方在船上、另一方在码头同时拉动 一只超限箱等用力方向不合理的操作(图
12、14),以避免出现箱体的晃动。 前伸距 后伸距 轨距 图 13 桥吊吊超长件在桥吊轨距或后伸距转向 使用集装箱吊架转向 正确 错误 图 12 桥吊吊运超长超限箱工属具使用 11 4.1.5.4 箱和货物分体吊运 遇下列情况时,不允许整箱吊运,应将箱和货物分别吊运: a) 整箱的重量超过所使用桥吊的最大起重负荷; b) 箱上货物重心较高,底面积较小; c) 箱上货物超长,已超出桥吊转向吊运的范围; d) 箱上货物超宽,其一侧已超出 1.2 米以上(货物小部分超出除外); e) 桥吊满载荷情况下,箱上货物重心偏箱中心 10%以上,不满载荷时,发现明显有 左右倾或前后倾的情况。 货物吊运,按重大件装
13、卸工艺规程。 4.3 装车摘钩 4.2.1 装车的特殊要求 4.2.1.1 承载车辆的选择 a) 一般选用集装箱拖挂车; b) 遇箱上货物为超长件时,应选用与货物长度相适应的承载车辆; c) 遇以底吊具吊运的超限箱装车,不应选择有导位板的半挂车,应选用靠纵梁承载超限箱或靠四角转锁固定超限箱的半挂车(宜在车上装拆弹簧转锁的半挂车)。 4.2.1.2 装车 a) 应对准位置,缓速松放装车; b) 装车时应防止箱上的货物碰撞它物; c) 装车后,应在工具处于连接状态下,检查车辆承载的情况,如发现承 载车辆有超载或偏载情况,应将超限箱吊运至地面等它处; d) 外来集卡装车,应由外集卡司机认定装载位置后
14、再予装车,以明确装车一人在码头上拉 一人在船上拉 图 14 拉稳索禁止操作图 12 责任。 4.2.2 摘钩的特殊要求 4.2.2.1 确认装车无疑后,方可摘除连接工属具。 4.2.2.2 应使各类工属具按下列要求: a) 过高排呈开锁状态; b) 手动转锁、卸扣、底吊具等连接工具必须从锁孔中取出。 在确认完全解除连接后,方可将空吊具起吊回升。: 4.2.2.3 工属具起吊回升时,应严防撞击或勾带超限箱或箱上所载的货物。 4.3 拖运 4.3.1 拖运前的检查 a) 牵引车与拖挂车连接是否牢靠; b) 车辆各轮胎 的充气是否符合标准; c) 装载是否超载和偏载; d) 箱上货物是否拴固牢靠;
15、e) 所用吊具是否全部拆除(超限箱上不准携带过高排)。 4.3.1 拖运速度及注意事项 a) 一般超限箱的拖运速度,直线行驶应不大于 20 公里 /小时,转弯、上下坡、过铁路道口不大于 5 公里 /小时; b) 超高、超限箱的拖运速度,直线行驶应不大于 10 公里 /小时; c) 对超长,或重心高、稳性差,或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超限箱,事先应对运输路线作专门安排,并安排专人在前面引导; d) 行驶时要求转弯半径大,不得在坡道上转弯,在十字路口及司机视线不清有障碍的场合,不得盲目行车; e) 拖运时 应注意超限箱在车辆上的稳性,若发现有移动或偏侧等情况,应立即停车。在经纠偏并确认拴固牢靠后,再继续拖运。 4.4 货场堆码 4.4.1 码垛要求 a) 应按箱位线堆码,码垛高度为一箱高; b) 箱上货物因超宽或超长,影响临近箱位的超限箱堆码时,应对超限箱采 13 取双箱位或多箱位码垛。 4.4.2 堆码操作要求 a) 堆码作业时,应吊运稳,对位准,放落轻; b) 堆码吊运时,所吊超限箱尽可能避免所吊超限箱从货场上的超限箱上方通过,必须通过时,应距下面超限箱 1 米以上的高度,堆放时应与临近超限箱保持一定的空隙,严防与临近的超限箱碰擦。 超限箱堆码吊运应有专人指 挥。吊运要求按 4.1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