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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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管 理 程 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117-TM-02-R 1下发日期:2012年 2 月 28 日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各 机场公司,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院: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 象工作规则,参照国际民航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的有关技术文 件和中国气象局的观测规范,结合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和气象用户 的需求及其变化,我办修订了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现 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 二 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民

2、航局空管局 - 1 -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3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3 -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3 - 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 4 - 第三节 对时- 4 - 第四节 观测种别- 5 - 第五节 观测时次- 5 - 第六节 观测项目- 5 - 第七节 观测程序- 6 - 第八节 地面观测簿- 6 - 第九节 观测记录- 6 - 第十节 基准观测点- 7 - 第三章 云 . - 7 - 第一节 云的分类- 7 - 第二节 云的观测- 8 - 第三节 云的记录- 9 - 第四节 云的报告- 11 - 第四章 能见度 - 12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12 - 第二节 主导能见度和气象光学视程 - 14 - 第三节 跑道视程- 16 - 第四节 垂直能见度- 18 - 第五章 天气现象 - 19 - 第一节 天气现象的分类- 19 - 第二节 天气现象的观测- 19 - 第三节 天气现象的记录- 20 - 第四节 天气现象的报告- 22 - 第六章 气压 - 25 - 第一节 气压的观测和记录 - 25 - 第二节 气压的报告- 25 - 第七章 气温和湿度 - 26 - 第一节 气温和湿度的观测 - 26 - 第二节 气温和湿度的记录 - 26 - 第三节 气温和湿度的报告 - 26 - 第八章 地面风 - 27 - 第一节 地面风的观

4、测- 27 - 第二节 地面风的记录- 27 - 第三节 地面风的报告- 27 - - 2 - 第九章 降水量和积雪深度.- 29 - 第一节 降水量 . - 29 - 第二节 积雪深度 . - 30 - 第十章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和特殊天气的发布.- 30 - 第一节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 - 30 - 第二节 SPECI发布标准 - 31 - 第三节 SPECIAL发布标准 . - 33 - 第四节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编发 . - 33 - 第十一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 .- 34 - 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 . - 34 - 第二节 封面、封底及扉页有关项目的录入 - 34

5、 - 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 . - 36 - 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 . - 37 - 第十二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 .- 45 - 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 . - 45 - 第二节 封面和扉页及封底有关项的录入 - 45 - 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 . - 45 - 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 . - 46 - 第五节 台(站)迁址前后记录的统计 - 48 - 第十三章 月(年)总簿编制中不完整记录的处理 .- 59 - 第十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 61 - 第一节 编制要求 . - 61 - 第二节 各项目的填写 . - 61 - 第十五章 附则 .- 62 - 附录

6、一 术语和定义.- 63 - 附录二 地面观测簿(例行).- 68 - 附录三 地面观测簿(特殊).- 70 - 附录四 地面观测簿(事故).- 72 - 附录五 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 74 - 附录六 各类云常见云底高度范围表.- 75 - 附录七 云状记录简字表.- 76 - 附录八 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天气报告模板.- 77 - 附录九 电码格式的例行和特殊天气报告模板.- 82 - 附录十 4678电码表 - 86 - 附录十一 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格式.- 87 - 附录十二 天气现象类别种别名称和记录简字表.- 88

7、- 附录十三 主要的降水现象的特征和区别.- 89 - 附录十四 天气现象强度判定标准表.- 90 - 附录十五 观测月总簿、年总簿样本.- 91 - 附录十六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121 - 附录十七 观测质量评定办法- 127 -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说明 - 128 -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保证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 较性,更好地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 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 简称民用机场)的气象地面观测工

8、作。 第三条 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的设备和业务软件,其技术手册应当符合本规 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是由气象观测员在地面通过人工方式或利用设备对本机 场及其跑道、进近着陆及起飞爬升地带的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过程所进行的系统、连续地观 察和测定的活动。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方式分为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两种。人工观测是指人工 目力对云、能见度、天气现象进行观测和人工使用常规观测仪器测量其他气象要素的观测 方式。自动观测是指除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以外,其它气象要素全部采用自动观测设备 测量的观测方式。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

9、主要任务如下: (一) 观测、记录和编发机场天气报告。 (二) 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营运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本机场地面气象观测 情报。 (三) 为航空气象预报、气象科学研究提供依据,为机场气候分析积累历史资料。 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观测种别、时次、项目和程序进行观测。 (二)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相应的观测记录簿中进行记录。 - 4 - (三)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发布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四)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民用航 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

10、簿。 第八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和应急观测仪器设 备。当主用观测仪器设备不能使用时,应当采用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当主、 备用观测仪器设备全部不能使用时,应当采用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 变更观测仪器设备时,应在附录二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说明。 第九条 当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或其他用户的气象观测显示终端显示的气象要素与机场气 象台、机场气象站气象观测显示器显示的气象要素有差异时,应当以机场气象台、机场气 象站提供的气象要素为准。 第十条 本机场的航空气象用户设有与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气象观测显示器上的任 何气象要素都一致的显示终端,并且能同步

11、显示MET REPORT和SPECIAL中涉及的气象要素 时,经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有关营运人以及在机场的其 他用户达成协议后,可以不编发MET REPORT和SPECIAL。 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采用协调世界时(UTC),观测记录及资料统计以16 时为日界,编报以24时为日界。 第三节 对时 第十二条 使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以观测编发报终端 的时钟为观测时钟: (一) 24 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一般应当在每天 00 时发报后对时。未 实施 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每

12、天第一次观测前对时。 (二) 当观测编发报终端的时钟与 GPS 授时或电台报时相差大于 30 秒时,应当调整观 测编发报终端的时钟,保证误差在 30秒内; 第十三条 未使用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对时时间自定,但应当保 证观测时钟误差在30秒内。 第十四条 对时情况应当记录在值班日记中。 - 5 - 第四节 观测种别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三种。其中: (一) 例行观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对有关气象要素进行的观测。通常每小 时观测一次,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 (二) 特殊观测是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

13、视程、 天气现象、地面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进行的观 测。 (三) 事故观测是指当本机场或其附近区域发生飞行事故后所进行的观测。 第五节 观测时次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和非24小时观测。 第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观测时次: (一) 民用运输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其中,国际机场及参与 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民用 运输机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 (二) 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

14、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 次。 第十八条 变更观测时次时,应当从某月的第一日开始。 第六节 观测项目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基本观测项目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 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 降水量、积雪深度。 第二十条 实施例行观测时,观测项目为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气 象光学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 16时例行观测后进行最高气温、 最低气温、降水量、积雪深度的观测。 第二十一条 实施特殊观测时,若采用自动观测方式,观测项目为云、垂直能见度、主 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

15、、气压、气温和湿度;若采用人工观测方式,观 测项目为以上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 - 6 -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事故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 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 第七节 观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进行观测。 第二十四条 例行观测中整点观测自50分开始,00分采集数据,03分前发出报文;半点 观测自20分开始,30分采集数据,33分前发出报文。 第二十五条 特殊观测应当在观测完毕后立即发布特殊报告,最迟发布时间为自特殊观 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 第二十六条 得知发生飞行事故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项目进行

16、事故观测,并封存观测记 录,事故观测时段不大于5分钟。 第八节 地面观测簿 第二十七条 地面观测簿分为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三种。 第二十八条 地面观测簿采用A4纸印制, 样本模板分别见本规范附录二 地面观测簿 (例 行)、附录三地面观测簿(特殊)和附录四地面观测簿(事故)。地面观测簿 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节 观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 例行观测、 特殊观测及事故观测数据应当分别记录在相应的地面观测簿内。 第三十条 地面观测簿时间的记录应当包括小时数和分钟数,小时数和分钟数均为两位 数字,分钟数应当记在小时数的右上角。 第三十一条 应当使用中性硬度的铅笔进行记录。字迹应当工整、清楚,不应

17、在原始记 录上涂抹或字上改字。记录有错时,用铅笔在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线“”,并将正确 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 第三十二条 校对记录时发现错误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笔更正,将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 线“”,并将正确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 第三十三条 例行观测迟测时应当及时进行补测,记录补测时间应当加记方括号“ ”。 每小时一次的例行观测, 迟测超过正点30分钟应当按缺测处理; 每半小时一次的例行观测, 迟测超过正点15分钟应当按缺测处理。 - 7 - 缺测时,应当将自动观测设备的有关正点数据抄入地面观测簿(例行)中,目测 要素和无法从自动观测设备中获取的器测要素应当在相应栏内记“”

18、,并将有关情况在 纪要栏内说明。 第三十四条 气象要素的数值均以阿拉伯数字记录,只记录数值,不记录单位。气象要 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见附录五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 第三十五条 实施24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将无人值守期间的观测数据补记在地 面观测簿(例行)。 第十节 基准观测点 第三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结合本机场运行情况选定任一沿跑道安装的 自动气象站所在的位置作为基准观测点,该点的自动气象站用于观测代表机场综合天气状 况的气象要素,其观测到的除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以外的数据用于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 报告和机场气候资料统计。 第三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选择一处基准观

19、测点以外的自动气象站作为 基准观测点的备份,应当优先选择沿跑道安装的自动气象站作为备份。当基准观测点的自 动气象站故障时,使用备份自动气象站的数据。 第三章 云 第一节 云的分类 第三十八条 依据云的外貌特征、结构特点和云底高度(以下简称云高),将云分为三 族十四类: (一)低云族:云高一般在 2500米以下,包括淡积云、碎积云、浓积云、积雨云、层 云、碎层云、层积云、雨层云和碎雨云。 (二)中云族:云高一般在 2500米至 6000米,包括高层云和高积云。 (三)高云族:云高一般在 6000米以上,包括卷层云、卷积云和卷云。 - 8 - 第二节 云的观测 第三十九条 云的观测应当包括对云量、

20、云状和云高的观测;观测的结果应当代表机场 区域和进近着陆、起飞爬升区域上空云的状况。应当以机场标高为基准进行云的观测。 第四十条 当天空被天气现象所遮蔽,不能判定云量、云状和云高时,应当观测垂直能 见度。 第四十一条 云和垂直能见度的观测应当在观测平台或观测场以目测方式进行,器测数 值可以作为目测的参考。 第四十二条 云量是指云遮蔽天空视野的份数,采用八分量制,即把天空分成八等份, 天空被云遮蔽了几份,云量就是八分之几。 第四十三条 云量的观测项目包括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量和分云量。 第四十四条 总云量是指天空被所有云(不论云的种类和层次)共同遮蔽的份数。低云 量是指低云族各类云共同遮

21、蔽天空的份数。中云量是指中云族各类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 数。高云量是指高云族各类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分云量是指天空中不同类别云的各自 云量。 第四十五条 当天空部分被障碍物遮蔽时,应当根据未遮蔽部分云的状况确定云量;如 果一部分天空被降水遮蔽,这部分天空作为产生降水的云来看待。各云层(块)的云量应 象天空没有其它云存在一样来确定。 第四十六条 观测总云量可以不分种类和层次,直接观测所有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 如果云量或云层较多,可以先观测露出蓝天部分的量,再推算出总云量。 第四十七条 观测分云量应当自下而上逐层观测每一类云遮蔽天空的份数。如果上层云 的一部分被下面的云层所遮蔽,应先观测上层云的

22、可见部分所遮蔽天空的份数,再根据云 的连续演变情况和天气现象估计被遮蔽云量的份数。可见量与估计量相加即为该层云的分 云量。 第四十八条 云状是指云的外部形状。云状的目测应当根据云的外形特征、结构、色泽、 排列、高度、连续演变过程以及伴随的天气现象等进行判定。 第四十九条 云高是指云底距机场标高的垂直距离。云高的目测应当根据云状、云体结 构、云块大小、亮度、颜色、移动速度等进行判定。 第五十条 观测云高应当按天空中不同层次的云分别进行,如果某一云层的底部起伏不 平,应当以该云层最低部分的云高确定为该云层的云高。各类云的常见云高见附录六各 - 9 - 类云常见云底高度范围表。 第三节 云的记录 第

23、五十一条 云量的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云量的记录采用八分量制,记录精度为整数。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 量应当分别记录在地面观测簿云量相应栏内。分云量应当记录在相应云族的“量、状、高” 栏内。 (二)天空无云或总云量不足 1/8时,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量记“0”;云 层布满全天但有一些缝隙时云量记“7”;云层布满全天无缝隙时云量记“8”。 (三)天空全部被天气现象遮蔽,不能肯定是否有云,或上层云被下层云所遮蔽,无 法确定上层云云量时,应当在相应云量栏记“”;肯定无云时,应当记录“0”;当从 雷电等现象确知有积雨云时,应当估计其云量并且按估计的结果进行记录。 (四)某层云的一

24、部分被天气现象或其他云层遮蔽,应当记录根据云的演变估计出的 被遮蔽部分的云量与可见量之和。 (五)当同族云有数类时,在该族云量栏内记它们的可见量之和,在各相应云状的左 边记分云量。 (六)当天空出现数类同族云或不同族云时,若总云量不足 1/8 时,各类云的分云量 省略不记,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均记“0”。 (七)当天空出现数类同族云时,若各分云量不足 1/8 时,分云量省略不记,但总云 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应当根据天空被所有云共同遮蔽的份数以及各族云遮蔽天 空的份数分别记录在相应栏。 (八)各族云只有一层且只有一类时,不记录分云量。 (九)层云和碎层云、淡积云和碎积云出现在

25、同一高度上,分别记录它们的合量。 第五十二条 云状的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云状应当使用附录七云状记录简字表中的简字记录在地面观测簿“量、状、 高”栏的相应位置。 (二)云状简字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其后的字母均应当小写。 (三)同族云中同时出现数类时,云高低的记在上面,云高高的记在下面,云高相同 时记录顺序无要求。 - 10 - (四)同类云有两层(含)以上时,如果其间没有其他类别的云,应当只记一个云状, 否则应当分别记录云状。 (五)层云和碎层云、淡积云和碎积云出现在同一高度上时,应当只记层云、淡积云 的简字。 (六)由于天气现象影响,不能判定云状时,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

26、记 “”。在低云族的“量、状、高”栏内记录影响天空不明的主要天气现象简字及垂直能 见度数值;中云族、高云族的“量、状、高”栏空白。 (七)天空无云时,各“量、状、高”栏内均空白。 第五十三条 云高的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云高以米为单位,记录精度为整数,记录在各类云状的右边。 (二)同类云云高不同时,应当分别记录。 (三)当同族中有数类云出现在同一高度时,在这些云状简字右边的中间位置只记录 一个云高数值。 第五十四条 云的演变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某层云量大于或等于 5/8,且云高小于本机场 SPECI 报告标准中的最大值 (以 下简称云的记录标准)时,应当在地面观测簿(例行)

27、纪要栏内开始记录云的演变情况。 相互演变的云应当连续记录。 (二)云的演变记录格式为:“云状(云高)时 分 云状(云高)时 分 云状(云 高)时 分 。当演变记录中相邻时刻的云高变化而云状未发生变化时,后一时刻的云状应当 省略。 (三)当观测到演变云层的云高抬升并达到或经过云的记录标准时,应当记录当时的云 状、云高及时间,并停止该低云演变记录。 (四)当观测到演变云层的云量减少到 4/8或以下时,或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第(三)款的 条件时,应当只记录该时间,并停止该低云演变记录。 (五)当演变的云层被天气现象所遮蔽,演变记录终止。当天气现象消失后,如仍符 合本条规定第(一)款的演变记录条件,则另记

28、录起止时间。 (六)同时有两层或多层低云都达到记录条件时,只记录最低一层云的演变。 (七)当不同类但高度相同的云的高度符合记录条件,虽然共同遮蔽天空的云量大于 或等于 5/8,但是其分云量小于 5/8时,不记录云的演变。 (八)到日界时,云的演变仍符合记录条件,应当按日期分开记录。当日的终止时间 - 11 - 和次日的起始时间均记录为 16 00 ,并记录同一个云高数值。 (九)对于非 24 小时观测,若当日首次观测时云已达到记录条件,记录时应当在云 的演变记录前标注一条短横线“”;若当日最后一次观测时云仍符合记录条件,则应当 记录此时的云高值及时间,并在其后标注一条短横线“”。 第四节 云的

29、报告 第五十五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应当使用N S N S N S h S h S h S 组或VVh S h S h S 组或“NSC” 报告代表机场和进近区域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云的状况,报告模板见附录八缩写明语格 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天气报告模板。 第五十六条 在METAR和SPECI中,应当使用N S N S N S h S h S h S 组或VVh S h S h S 组或 “NSC”报告代 表机场和进近区域的云的状况,报告模板见附录九电码格式的例行和特殊天气报告模 板。 第五十七条 应当报告相对于机场标高的云高,以米为单位。 当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入 口标高低

30、于机场标高15 米或更多时,应当报告相对于入口标高的高度。当报告来自近海 建筑物时,云高应当是距离平均海平面的高度。 第五十八条 在METAR、SPECI、MET REPORT和SPECIAL中,云量N S N S N S 组应使用三字码的 简语FEW、SCT、BKN和OVC编报,分别为少云(云量为1/8-2/8)、疏云(云量为3/8-4/8)、 多云(云量为5/8-7/8)和阴天(云量为8/8),其后不加空格编报云高h S h S h S 组。 第五十九条 云组可编报不同的云层或云块,一般不超过三组,除非观测到一定要编报 的强对流云,当观测到几层或几块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云时,应当按云高从低到

31、高的顺序 编报各层云的云量和云高,并符合下列要求报告: (一) 最低的云层或云块,云量为 1/8 或以上,应当相应地编报 FEW、SCT、BKN 或 OVC; (二) 较高一层的云层或云块, 云量为 3/8 或以上, 应当相应地编报 SCT、 BKN 或 OVC; (三) 更高一层的云层或云块,云量为 5/8或以上,应当相应地编报 BKN 或 OVC; (四) 附加组:当观测到强对流云(CB或TCU),且未在上述3组中编报时,应当按云 高顺序在相应位置加报本组;云量不足1/8时,报告FEW。 第六十条 如果天空无云,或者没有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云,并且垂直能见度不受限制, 简语CAVOK不适用时

32、,应使用简语NSC。 第六十一条 除强对流云外,其它云不需说明云状。当观测到强对流云时,应在云组之 - 12 - 后不加空格附加简语CB(积雨云)或TCU(垂直发展旺盛的浓积云)说明。当CB或TCU与其 它云云高相同时,则CB或TCU单独编报,其它云组按规定单独编报。若天空只有微量(云量 不足1/8)CB或TCU时,编报FEWh S h S h S CB 或FEWh S h S h S TCU;当只有其它微量云时,编报NSC。 当某一云层由云高相同的积雨云和浓积云组成时,则云状只编报CB,云量按CB和TCU 的总和编报。 第六十二条 云高和垂直能见度应当以30米为增量等级编报。凡不符合所用编报

33、规定的 观测值,应向下取最接近的增量等级数值编报。 第六十三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应当按增量等级在h S h S h S 组报告云高数值;在 METAR和SPECI中,应当按增量等级换算为电码在h S h S h S 组报告云高。 第六十四条 在METAR和SPECI中,当天空状况不明且有垂直能见度的情报时,应编报 VVh S h S h S 组,其中h S h S h S 组为垂直能见度的编报值。若天空状况不明且没有垂直能见度的情 报时,则本组编报为VV/。 凡不符合所用编报规定的观测值,应当向下取最接近的增量等级数值编报。 第六十五条 在观测时间内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

34、,应当编报简语CAVOK代替能见度 、天 气现象以及云电码组: (一)能见度大于或等于10 000 米; (二)没有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云; (三)无附录十4678电码表中所列的重要天气现象。 第六十六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当天空状况不明但能提供垂直能见度情报时, 应当按“CLD OBSC VER VIS nnnnM” 模式报告。如果天空状况不明且不能提供垂直能见 度情报时,应当以“ CLD OBSC”报告。 第四章 能见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航空能见度是指下面的较大者:一、当在明亮的背景下观测时,能够看到 和辨认出位于近地面的一定范围内的黑色目标物的最大距离

35、; 二、 在无光的背景下观测时, 能够看到和识别出光强为1000 坎德拉的灯光的最大距离。 第六十八条 主导能见度是指观测到的达到或超过四周一半或机场地面一半都能达到 - 13 - 的最大水平能见距离。这些区域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 第六十九条 气象光学视程(以下简称MOR)是指色温为2700K时白炽灯发出的平行光束 被大气吸收和散射后,光束的光通量衰减到5时的距离。 第七十条 跑道视程(以下简称RVR)是指在跑道中线上,航空器上的驾驶员能看到跑道 面上的标志或者跑道边界灯或中线灯的距离。 第七十一条 能见度的观测方式分为目测和器测。 第七十二条 能见度的目测应当在观测平台或观测场参

36、照目标物或者目标灯,根据本规 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七十三条 白天以目测方式观测能见度时,应当参照观测方向的目标物按照下列方法 观测: (一) 如果某一目标物刚好能见,而再远一些的就看不清楚时,则该目标物的距离为该 方向的能见度。 (二) 如果某一目标物的轮廓清晰,但没有更远的或看不到更远的目标物时,可按照下 述办法判定: 1. 目标物的颜色、细小部分清晰可辨时,能见度可定为该目标物距离的五倍以上; 2. 目标物的颜色、细小部分隐约可辨时,能见度可定为该目标物距离的两倍半到五倍; 3. 目标物的颜色,细小部分很难分辨时,能见度可定为大于该目标物的距离,但不应 当超过两倍半。 (三) 靠近海(湖

37、)岸的台站,其向海(湖)方向的能见度,可根据水天线的清晰程度 参照表41来判定。 表4-1 海面能见度参照表 能见度(千米) 水天线清晰程度 眼高出海面7米时 眼高出海面7米时 十分清楚 50 清楚 20-50 50 勉强看清 10-20 20-50 隐约可辨 4-10 10-20 完全看不清 4 10 第七十四条 白天以目测方式观测能见度时,如果观测方向上没有目标物,可以参考能 见度测量仪器测量的能见度值。 第七十五条 夜间以目测方式观测能见度时,观测员应当首先在黑暗处停留5-15分钟, 待眼睛适应环境后再进行观测。 - 14 - 第七十六条 夜间以目测方式观测能见度时,如果观测方向上有目标

38、灯,参照目标灯得 出能见度数值。 第七十七条 夜间以目测方式观测能见度时,如果观测方向上没有目标灯,应当根据以 下方法判定: (一) 月光较明亮时,可根据目标物的能见与否判定能见度。只要能隐约地分辨出比较 高大的目标物的轮廓,该目标物的距离就定为能见度。如能清楚分辨时,能见度可定为大 于该目标物的距离。 (二) 在月光暗淡或无月光的情况下,可根据傍晚测得的能见度和变化趋势,并结合天 气现象、湿度、风等气象要素的变化情况以及观测经验等分析能见度是增大还是减小,从 而判定当时的能见度。 1、 傍晚时,如果没有出现影响能见度的天气现象,或者天气现象在强度上没有明显 变化,则可以判定天黑后的能见度大致

39、和傍晚相同。如果出现了影响能见度的天气现象并 且强度不断增强时,能见度将相应减小;反之,影响能见度的天气现象减弱或消失时,能 见度将相应增大。 2、 在风速较小且湿度不断增大时,能见度将相应变差;反之,湿度明显减小时,能 见度将相应增大。当地表干燥而风速增大时,尘土易被风吹起,使空气浑浊,能见度将相 应减小;反之,风速减小时,能见度将相应增大。靠近城市工矿区的机场,应当特别注意 风向的变化,当处于下风方向时,常因工矿区炊烟的影响而使能见度很快变坏。 (三) 可以参考机场跑道灯的可见距离。 (四) 可以参考能见度测量仪器测量的能见度值。 第七十八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应当

40、报告跑道方向的能见度,在METAR和SPECI 中,应当报告主导能见度。 第二节 主导能见度和气象光学视程 第七十九条 主导能见度应当在观测平台或观测场以能见度观测的方法确定。当观测人 员在规定高度以上的观测平台观测时,应当将观测到的主导能见度修正到机场地面水平方 向的主导能见度。 第八十条 当自动观测设备能够输出主导能见度值时,可以将该设备输出的主导能见度 - 15 - 值作为确定主导能见度的参考。 第八十一条 主导能见度的记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记录: (一) 以米为单位,在地面观测簿相应栏按实际观测值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 (二) 当主导能见度降低到小于本机场 SPECI 报告标准中的最大值(

41、以下简称主导能见 度的记录标准)时,应当在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中记录主导能见度的演变,直 至主导能见度上升、 达到或经过主导能见度的记录标准。 主导能见度的演变情况应当按 “(主 导能见度) 时 分 (大于等于主导能见度的记录标准的主导能见度,适用时)时 分 ”的格式, 记录在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导能见度演变的记录应当遵循有观测且有变化即应有记录的原则,详细记录主 导能见度演变情况; 2、 当主导能见度上升、达到或经过主导能见度的记录标准时,应当记录当时的主导 能见度数值和时间; 当主导能见度又下降并经过主导能见度的记录标准时, 应当连续记录; 3、 如果

42、到日界时间,主导能见度仍小于主导能见度的记录标准,应当按日期分别记 录。当日的终止时间和次日的出现时间均记16 00 ,并同时记录主导能见度数值; 4、 对于非24小时观测,如果开始观测时主导能见度已小于主导能见度的记录标准, 记录时先画一条短横线,紧接其后不留空格记录“ (主导能见度)观测时 分 ”。如果到最 后一次观测时,主导能见度仍小于主导能见度的记录标准,应当在最后演变记录后面画一 条短横线。 第八十二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应当参照附录八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 特殊天气报告模板按如下规定报告跑道方向的能见度: (一) 当测量能见度的仪器运行正常时: 1、 应当

43、报告1分钟平均的能见度数值; 2、 如果沿跑道不只一处观测能见度,依次分别报告接地地带、跑道中点和停止端的 能见度值; 3、 如果使用多条跑道,而且观测这些跑道上的能见度,每一条跑道上的能见度值都 应当报告,对应这些数值的跑道也应当标明。 (二) 当测量能见度的仪器运行不正常或未配备能见度测量仪时,应当报告人工观测的 能见度值。 (三) 应当按下列增量等级报告: 1、 当能见度小于800 米时,以50 米为等级报告; - 16 - 2、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800 米且小于5 000 米时,以100 米为等级报告; 3、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5 000 米且小于10 000 米时,以1 000 米

44、为等级报告; 4、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10 000 米时,报告“10KM”; 5、 当任何观测值不符合所使用的报告等级时,应当向下取最接近的一级。 第八十三条 在METAR和SPECI中,应当按照附录十一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 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格式以“VVVV”组报告主导能见度: (一) 应当按下列增量等级报告主导能见度: 1、 当能见度小于800 米时,以50 米为等级报告; 2、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800 米且小于5 000 米时,以100 米为等级报告; 3、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5 000 米且小于10 000 米时,以1000 米为等级报告; 4、 当能见

45、度大于或等于 10 000 米时,报告“9999”(但适用“CAVOK”的条件时除 外); 5、 当任何观测值不符合所使用的报告等级时,应当向下取最接近的一级。 (二) 当处于无人值守的自动发报状态时,在AUTO形式的METAR和SPECI中,应当采用仪 器测量的10分钟平均的能见度值报告主导能见度。 第三节 跑道视程 第八十四条 应当采用RVR探测仪器对距机场跑道面约2.5米高度上的RVR进行观测。 第八十五条 当RVR探测仪器发生故障无法观测RVR时,停止对RVR的观测,并在地面观 测簿(例行)纪要栏内说明仪器故障情况和时间等。 第八十六条 当RVR探测仪器故障和故障修复后,机场气象台、机

46、场气象站应当立即通知 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八十七条 当主导能见度或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二者中任何一个)小于 1500米时,应当在观测记录簿“跑道视程”栏以米为单位记录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 RVR,并且: (一) 应当按仪器实际显示的数值记录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当RVR值大于 2000米时,记录P2000;当RVR值小于50米时,记录M50。 (二) RVR的记录格式应当为:以“/”相分,“/”左边记录跑道方向编号,右边记录 - 17 - RVR值及趋势码。如有二条或三条平行跑道时,在跑道编号的右边再附加L(左)、C(中)或 R(右)字母。 (三) 当观测前

47、10分钟内RVR呈上升或下降趋势,应当注明变化趋势I。若前5分钟的平 均值与后5分钟的平均值相差100米或以上,当RVR有上升趋势时,I记为U,当RVR有下降趋 势时,I记为D;若前5分钟的平均值与后5分钟的平均值相差100米以下,I记为N;当无法 确定RVR变化趋势时,I省略不记。 (四) 当RVR变化显著,在观测时间前10分钟内的某一分钟的平均极值与10分钟的平均 值变化超过50米或20%时(两者取其大),应当按“跑道编号/极小值V极大值(不留空格) 变化趋势I”的格式记录1分钟平均的极小值和极大值,用以代替10分钟的平均RVR。 第八十八条 用于MET REPORT和SPECIAL以及向

48、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报告的RVR应当使用实 际跑道灯光级数计算, 报告RVR一分钟平均值;用于METAR和SPECI的RVR使用最强跑道灯 光级数计算,报告RVR十分钟平均值。 第八十九条 当主导能见度或任一RVR(二者中任何一个)小于1500米时,应当参照附录 八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天气报告模板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报告RVR: (一) 应当报告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若中间地带和停止端配置了RVR探测 仪,还应当报告中间地带和停止端的RVR。当使用的跑道不止一条时,应当分别报告不同 跑道和位置的RVR。 (二) 如果仅在沿跑道某一个位置观测RVR时,例如在跑道

49、接地地带,在报告中不必标 明位置。 (三) 如果沿跑道不只一处观测RVR时,应当依次分别报告接地地带、中间点和停止端 的RVR,并分别标明所代表的位置。 (四) 当使用的跑道不只一条,应当报告每条跑道的RVR,并标明该值所对应的跑道。 (五) 应当按下列增量等级报告RVR: 1、 当RVR小于50 米时,报告为“BLW50M”; 2、 当RVR大于或等于50 米且小于400米时,以25 米为等级报告; 3、 当RVR大于或等于400米且小于或等于800米时,以50米为等级报告; 4、 当RVR大于800米且小于或等于2000米时,以100米为等级报告; 5、 当RVR大于2000米时,报告为“ABV2000M”; 6、 当任何观测值不符合所使用的报告等级时,应当向下取最接近一级。 第九十条 当主导能见度或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二者中任何一个)小于1500 - 18 - 米时,应当按照附录十一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 格式,在METAR和SPECI中以“RD R D R /V R V R V R V R i或RD R D R /V R V R V R V R V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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