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 63 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 /T 1 0 4 7 - 9 2 船用电工试验板1992-03-07发布1992-10-01实施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用电工试验板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CB/ T 1 0 4 7 - 9 2 分类号:u63 代替CB104783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工试验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交流50Hz或60Hz、1000 V以下、直流500V以下的船用电工试验板。2 引用标准GB 998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GB 2423. 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
2、 2423. 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温热试验方法GB 2423. 1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J:长霉试验方法GB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 4942. 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3 产品分类a. IPOl开启式电工试验板;b. IP22防滴式电工试验板。4 技术要求4, 1 正常工作条件a. 环境空气渥度1045;半导体器件上限温度为55;b. 应能承受海上潮捏空气影响;c. 应能适应盐雾、油雾和霉菌环境;d. 倾斜和摇摆:纵倾10。、横倾22.5。;纵摇、横摇22.5。,周期为10的注:在倾斜至45的情况下,不应有
3、误动作和功能变化。e. 有船舶正常营运所产生的振动和冲击的场所。4.2 结构要求4, 2. 1 电工试验板的箱体应用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板材制造。为使箱体结构坚固,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4. 2. 2 箱体上应装门,门上应装有门开启后防止晃动的装置,门的开启角度应大于90。,单扇门的开启方向原则上向左打开。箱体的结构应使门开闭方便和电器元件等操作方便,并在操作时不触及带电部件。4.2.3 在电工试验板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清嘶酣久的电路图。4.2.4 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和螺母,均应有防松措施。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2-03-07批准1992-10-01实施CB /T 1 0 4 7 - 9 2
4、4.2. 5 在箱体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接地装置,且有明显的、耐久的接地标志。4. 2. 6 电工试验板的绝缘零、部件,应采用滞燃、醋潮和酣霉的材料制造,且需进行绝缘处理;金属零、部件,除材料本身有较好的耐蚀性能外,应有可靠的防护层。4. 2. 7 电工试验板的箱体内外表面一般喽涂相同颜色的涂料,其颜色应符合订货方提出的色标。4.2.8 电工试验板的内部接线一般应采用船用多股绝缘软电线,其耐压等级应符合使用要求。每根连接线两端均应有与围样相符、酣久、清晰的标记。4.2.9 汇流排及其分路的连接导体应采用高导电率的紫铜,其许载流量应选择得不小于各分路电器元件的额定电流,各电气连接处应进行防止腐蚀和
5、氧化的处理。4. 2.四电工试验板的内部元器件应有栋志。4. 2. 11 开启式电工试验板应符合IPOl的规定垂直水滴应无有害影响。4. 2. 12 防滴式电工试验极JN.符合IP22的规定,当箱体从正常位置的任何方向镇斜至15以内任一角度时,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4.2. 13 对不同电压的分路插座,应有防止误插的措施。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次级应可靠接地。4. 2. 14 安装在电工试验板上的电流表和电压表的精度等级一般选用1.5级,但至少不应低于2.5级。4,3 电气性能4. 3. 1 电工试验板的绝缘应能承受表1规定的交琉试验电压(有效值历时lmin而无击穿或闪络理象。试验频率为251
6、00Hzo 表1v 额定电压I 试验电压60 I 1 ooo加2倍额定电压,但不低于2000 试验时,半导体器件可拆除,同时允许不接测量仪表、指示灯等附属设备。4. 3. 2 电工试验极的带电部分与箱体间以及各极(相)之间的冷态绝缘电!理值应不低于20Mn. 4. 3. 3 电工试验板内的电器元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各自技术条件的规定,与电器元件直接组合在一起的裸露带电导体和接线端子,其电气间踪和腿电距离至少应符合这些电器元件自身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4. 3. 4 电工试验板的极限允许温升,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表2温升极限,部件环境温度,40环境温度,45带状铜导体50 45 汇流排及
7、连接导体绝缘导线35 30 连接橡皮绝缘也缆(导体最高允许晦度75C)35 30 连接外部电缆的连接丁基橡皮绝缘电细(导体最高允许温度80c ) 接线端子40 35 连接乙丙橡皮绝缘电缆(导体最高允许温度85C)45 40 4.3.5 电工试验板经55交变湿热试验二个周期前后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CB /T 1 0 4 7 - 9 2 表3、绝缘电阻,MO额定电压,V试验电压(直流),V湿热试验前温热试验后运60250 二10二l60 660 500 二三20二2 660 1 000 二20二24. 3. 6 电工试验板内的半导体器件应能在上限为55的环境空气温度下正常工作,且在运行过程
8、中应能承受最高空气温度达70,连续2h而不发生误动作。4. 3. 7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低温的性能,在10的环境条件下能可靠工作。4.3.8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倾斜、摇摆的性能,即在按本标准4.1中d款的倾摇参数进行试验时应无异常、受损现象。4.3.9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振性能,即在按表4规定的参数进行振动试验时,应无异常、受损现象,振幅放大率(Q)一般不应大于5o表4振帽频率范围,Hz位移,mm加速度,m/s22 13. 2 士113. 2 80 士74.3. 10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盐雾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金属电镀件经48h盐雾试验后,其外观变化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镀层类别底金属合格要
9、求铜镰铅碳钢主要表面无棕锈低锡青铜锡钟、锅碳钢主要表面无白色或灰黑色腐蚀物镣锚主要表面无浅绿色腐蚀物镇或高锡青铜主要表面无灰色或浅绿色腐蚀物铜和铜合金锡主要表面无灰黑色腐蚀物银、金主要表面无铜绿4. 3. 11 电工试验板应具有耐霉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部件经28d长霉试验后,民霉面积一般不得超过GB2423. 16中规定的二级长霉,或按工厂、用户和验船部门同意的其他指标。5 试验方法5. 1 电工试验板的试验方法除本标准规定外按GB998规定进行。5.2 一般检查CB/T 104 7-9 2 检查电工试验板的外观质量、安装尺寸、装配质量、铭牌、接地、零部件防蚀层、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等。
10、还应按照电路图检查接线的正确性及电器元件动作的可靠性。5.3 绝缘性能试验5. 3. 1 介电强度试验按本标准第4.3. 1条规定在下列部位间进行:a. 带电部分与箱体之间;b. 各极(相)之间。5. 3. 2绝缘电阻测量按本标准第4.3. 2条规定的部位,用1000 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当额定电压大于660V时)或500 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当额定电压大于60V而不大于660V时)或250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当额定电压不大于60v 时)进行测量。5.4 温升试验按本标准第4.3. 4条的要求,将电工试验板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并通以额定电流,当各部分的温度达到稳定状态时,其温升极限应不超过表2
11、的规定值。试验所用导线、汇流排截面积和长度按GB998有关规定选用。半导体器件在出厂前应在正常电源条件下进行运行试验,运行试验的条件和要求在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但环境温度上限为55,时间应不少于16h。5. 5 温热试验本标准第4.3. 5条湿热试验,按GB2423. 4的有关规定进行。5.6 低温试验本标准第4.3.7条规定的耐低温性能试验按GB2423. 1有关规定进行,当试验箱温度达到一10后保持16h,最后半小时开始测试其主要电气性能,电工试验板应可靠工作。5. 7 倾摇试验本标准第4.3. 8条规定的倾斜试验,应将电工试验板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然后向前、后、左、右四个万向各倾斜22.
12、5。,试验时间各方向均为15min. 本标准第4.3. 8条规定的摇摆试验应在专门的摇摆试验台上进行。将电工试验板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然后向前后、左右二个水平轴向士22.5。各摇摆15min,摇摆周期为10s。在倾摇试验时间达到时,仍保持电工试验板处于倾摇试验状态进行检查,应无异常、受损现象。5.8 外壳防护试验本标准第4.2. 11条规定的防护试验和第4.2. 12条规定的防滴试验按GB4942. 2的有关规定进行。5. 9 振动试验本标准第4.3.9条规定的振动试验,按正常使用状态将电工试验板紧固在振动台上,并通电进行通常运行操作。按表4规定的频率和振幅往复扫描13次,检查有无共振现象。扫
13、描方式应为对数或线性。对数扫描速度为l倍频程min,线性扫描速度为15Hz/min,然后在最大共振点作2h耐久振动。若无明显共振点,则在30Hz频率上作2h耐久振动。应在三个轴向(垂、横、纵)依次进行上述试验。5. 10 盐雾试验本标准第4.3.10条盐雾试验按GB2423.17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制造厂具备金属零部件材料的盐雾试验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5. 11 长莓试验本标准第4.3. 11条长霉试验按GB2423. 16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制造厂具备绝缘材料或涂料的长霉试验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CB/T 1047-92 6 检验规则6; 1 出厂检验6. 1. 1 出厂产
14、品均应做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6、1.2 出厂检验项目a. 一般检查;b. 介电强度试验;c. 绝缘电阻测量。6.2 型式检验6. 2. 1 电工试验板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啦:a. 新设计产品定型时;b.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时;c. 产品由于原材料、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更改,可能影响产品的主要性能时;d. 产品正常生产每隔四年时;e.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g. 监造部门提出要求时,但每年最多不超过一次。6. 2. 2 型式检验项目a. 一般检查Fb. 介电强度试验;c. 绝缘电阻测量;d. 温升试验;e. 湿热试验;f. 低温
15、试验;g. 倾摇试验;h. 外壳防护试验;i. 振动试验;j. 盐雾试验;k. 长霉试验。6.2. 3 型式检验试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全部试验项目可在一台试样上进行。其中盐雾试验只做金属零、部件,长霉试验只做绝缘零、部件。6.2.4 试验中,如发现某一项目试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加倍数量试验。加倍试验除进行该项试验外,还应进行该项目前做的井和该项目有关的项目的试验。试验中,加倍试验项目不能多于二项。如果在加倍试验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作为不合格处理。制造厂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待全部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1 标志7. 1. 1 每台产品应在
16、明显位置固定有下列内容的耐久、滞燃的铭牌:a. 产品型号和名称;b. 额定工作电压和频率(对交流而言hc. 制造厂名;d. 制造年月;CB /T 1 Q 4 7 - 9 2 e. 重量;f. 产品编号;g. 船检标记;h. 质量等级标志。7. 1. 2 用途标志牌安装在电工试验板的面板上的开关、指示灯、按钮、操作手柄等,均应有标明其用途和操作位置的耐久标牌;安装在板内的过载保护装置,应有标明其用途及整定值的耐久标志。7.2 产品出厂时,包装箱必须坚固,能适合水陆运输及装卸的要求。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及耐久的文字标志及符号。其内容包括: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b.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c. 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及重量;d. 标志“向上”、“防潮”等注意字样或符号。7.3 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a. 装箱清单;b. 产品合格证。7.4 运输、贮存包装箱在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不得受雨水浸袭,产品应放置在没有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的仓库中。7.5 保证期在遵守运输、保管及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证期为装船使用后12个月,总保证期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但至少自出厂之日起为18个月。在保证期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故障,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调换。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六0三所提出。本标准由七O四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贞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