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CJJ90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 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 )进行了较大修订: 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
2、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 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 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 5 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 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 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 3
3、号;邮政编码:100029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 85 号;邮政编码:100053 )。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文龙 孙振安 郭祥信 陈海英 白良成 梁立军 杨宏毅 云 松 陈恩富 朱先年 滕 清 张 益 王敬民 龙吉生 金福青 吕德彬 陈 峰 蒋旭东 卜亚明 闫 磊 张小慧 龚柏勋 蔡 辉 张国辉 翟力新 李万修 徐海云 孙 彦 曹学义 岳优敏 姜宗顺 程义军 骞瑞欢 康振同 安 淼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处理量 3.2
4、垃圾特性分析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2 厂址选择 4.3 全厂总图设计 4.4 总平面布置 4.5 厂区道路 4.6 绿化 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2 垃圾接收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6 焚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垃圾焚烧炉 6.3 余热锅炉 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5 辅助燃烧系统 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7 烟气净化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 除尘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7.6 排烟系统设计 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
5、1 一般规定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 电气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电气主接线 9.3 厂用电系统 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5 照明系统 9.6 电缆选择与敷设 9.7 通信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2 自动化水平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5 保护和开关量控制 10.6 模拟量控制 10.7 电源与气源 10.8 控制室 10.9 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 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2 消防 12.1 一般规定 12.2
6、 消防水炮 12.3 建筑防火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3.1 一般规定 13.2 采暖 13.3 通风 13.4 空调 14 建筑与结构 14.1 建筑 14.2 结构 15 其他辅助设施 15.1 化验 15.2 维修及库房 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1 一般规定 16.2 环境保护 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3 竣工验收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 垃圾 ”)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
7、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1.0.3 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 1.0.4 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垃圾焚烧工程建设,除应
8、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 2.0.2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余热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 2.0.3 垃圾低位热值(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 是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 2.0.4 设计垃
9、圾低位热值(设计低位热值)low heat value for design 在设计时,为确定焚烧炉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 2.0.5 最大连续蒸发量 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 MCR) 余热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 2.0.6 额定垃圾处理量 rated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在额定工况下,焚烧炉的垃圾焚烧量。 2.0.7 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upper limit LHV of waste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热值。 2
10、.0.8 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 lower limit LHV of waste for incinerator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热值。 2.0.9 焚烧炉上限垃圾处理量 upp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达到的最大垃圾处理量。 2.0.10 焚烧炉下限垃圾处理量 low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处理量。 2.0.11 炉膛
11、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烧炉中的燃烧空间。 2.0.12 二次燃烧室 reburning chamber 使燃烧气体进一步燃烬而设置的燃烧空间。即垃圾焚烧炉内自二次空气供入点所在的断面至余热锅炉第一通道入口断面的空间。 2.0.13 炉排热负荷 (grate heat release 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4 炉排机械负荷 mass load of g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 2.0.15 炉膛容积热负荷: combustion chamber volume heat release rate 单位炉膛容积
12、、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6 连续焚烧方式 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1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输送、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2.0.18 炉渣 slag 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 2.0.19 锅炉灰 boiler ash 从余热锅炉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0 飞灰 fly ash 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1 漏渣 fall slag 从
13、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 2.0.22 残渣 residua(ash and slag)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 2.0.23 飞灰稳定化 fly ash stabilify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24 余热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余热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25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 60025下保持 3h,经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
14、.26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27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 )、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3 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处理量 3.1.1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 垃圾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 3.2 垃圾特性分析 3.2.1 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粒度;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15、。 3.2.2 垃圾物理组成分析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 含水率; 4 其他。 3.2.3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真实性。 3.2.4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 中的有关规定。 3.2.5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 、氢 (H)、氧 (O)、氮 (N)、硫 (S)、灰分、水分、氯(Cl) 、氟( F)。 2 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 0.2mm。 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
16、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
17、、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4.1.3 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 2-4 条焚烧线。 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 2000 t/d 以上 ; 2 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 12002000 t/d(含 1200 t/d); 3 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 600 1200 t/d(含 600 t/d); 4 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 150 600 t/d(含 150 t/d)。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
18、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的有关规定。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
19、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4.3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
20、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3.3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4.3.4 垃圾焚烧厂应考虑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应考虑社会化服务的可能性,避免重复建设。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 4.4.2 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21、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的有关规定。 4.4.4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5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4.4.6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 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4.5.2 垃圾焚烧厂区
22、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 4m 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中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 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 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 15m,纵坡不应大于 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4.6 绿化 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
23、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 4.6.2 厂区的绿地率应控制在 30%以内。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5.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5.2 垃圾接收 5.2.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应 设置 3 台或以上; 2 类、类垃圾焚烧厂设置 23 台; 3 类垃圾焚烧
24、厂设置 12 台; 5.2.2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5.2.3 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 1.31.7 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级。 5.2.4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 18m;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有充足的采光; 4 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5 有交通指挥系统。 5.2.5 垃圾池卸料口处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 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
25、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 4 个; 3 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 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5.3.1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 57 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 2.5 倍。 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装置。 5.3.3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 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 5.3
26、.4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 5.3.5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 2 台; 2 应有计量功能; 3 宜设置备用抓斗; 4 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5.3.6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6 焚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6.1.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
27、,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 8000。 6.1.3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6.1.4 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6.1.5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 6.1.6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并标明各工作区域的参数。 6.1.7 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 20 年。 6.2 垃圾焚烧炉 6.
28、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6.2.2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3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 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 2s; 4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 5%以内。 5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6.2.3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 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
29、破解装置; 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 6.2.4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6.3 余热锅炉 6.3.1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合理确定的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6.3.2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和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 6.3.3 对于采用汽轮机发电的焚烧厂,余热锅炉蒸汽参数不宜低于 400C, 4MPa, 鼓励采用450C, 6MPa 及以上的蒸汽参数。 6.3.4 对于配置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
30、环余热锅炉,并应充分考虑烟气对余热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 6.3.5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 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4.1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6.4.2 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 6.4.3 当焚烧炉进料口垃圾水分较大、低位热值较低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 6.4.4 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系统应考虑空气过滤设施,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空气预热器后的热空气管道和管件应考
31、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 6.4.5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炉的设计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和焚烧炉其他所配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6.4.6 垃圾焚烧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 6% 10%(体积百分数)。 6.4.7 焚烧炉一、二次风风量应能够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调节。 6.4.8 一、二次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 110%120%,风压应考虑不小于 20%的富裕量。 6.5 辅助燃烧系统 6.5.1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 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
32、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6.5.3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二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 1.52.0 倍。 6.5.4 供油泵的设置,应有一台备用。 6.5.5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6.5.6 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 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6.6.1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等设施。 6.6.2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
33、和处理。 6.6.3 炉渣处理系统的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 6.6.4 炉渣储存、输送和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 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与炉渣产生量相匹配; 3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 35d 的储存量确定; 4 应对炉渣进行磁选,并及时清运; 5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 6.6.5 漏渣应及时清理和处理。 7 烟气净化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 7.1.2 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7.
34、1.3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7.1.4 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2.1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 7.2.2 采用半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逆流式和顺流式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宜低于 10s 和 20s; 2 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 中和剂的雾化细度应满足中和反应效率要求,并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
35、的水分完全蒸发。 4 应配备可靠的中和剂浆液制备、储存和供给系统。制浆用的粉料粒度和纯度应符合要求。浆液的浓度应根据烟气中酸性气体浓度和反应效率确定。 7.2. 3 中和剂贮罐的容量宜按 47d 的用量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贮罐应设有中和剂的破拱装置和扬尘收集系统; 2 应有料位检测和计量装置。 7.2.4 中和剂浆液输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泵体应易拆卸清洗;泵入口端应设置过滤装置且该装置不得妨碍管路系统的正常工作; 2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不少于 2 台,并应有备用; 3 浆液输送管路中的阀门宜选择中和剂浆液不易沉积的直通式球阀、隔膜阀,不宜选择闸阀、截止
36、阀; 4 管道应有坡敷设,在水平管段上不得出现两边不同坡向的管道最低点,也不得出现类似存水弯的管道段; 5 管道内中和剂浆液流速不应低于 1.0 m/s; 6 中和剂浆液输送管道应设置便于定期清洗的管道和设备冲洗口; 7 采用半干法、湿法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应具有防止内壁积垢和积垢清理的装置或措施, 8 经常拆装和易堵的管段,应采用法兰连接;易堵、易磨的设备、部件宜设置旁通。 7.2.5 采用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和剂喷入口的上游,应设置烟气降温设施; 2 中和剂宜采用氢氧化钙,其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 应有准确的给料计量装置; 4 中和剂的喷嘴设计和喷
37、入口位置确定应保证中和剂与烟气的充分混合。 7.2.6 采用湿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湿法脱酸设备应与除尘设备相互匹配,保证除尘效果满足要求。 2 湿法脱酸设备的设计应使烟气与碱液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 3 湿法脱酸设备应具有防腐蚀和防磨损性能。 4 应具有有效避免处理后烟气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结露的措施。 5 应配备可靠的废水处理处置设施,防止废水的二次污染。 7.3 除尘 7.3.1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 2 除尘器的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 3 除尘器同其他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 4 维持除尘器内的温度高于烟
38、气露点温度 20 30。 7.3.2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 7.3.3 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并宜设置专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 7.3.4 袋式除尘器的灰斗,应设有伴热措施。 7.3.5 袋式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能保证焚烧系统启动、运行和停炉期间除尘器的安全运行。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4.1 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控制二噁英的措施: 1 垃圾应完全焚烧,焚烧工况应满足本标准第 6.2.2 条 3 的要求,并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 2 减少烟气在 2004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3 应设置吸附剂喷入装置,对烟气中的二
39、噁英和重金属进行去除。 7.4.2 采用活性炭粉作为吸附剂时,应配置活性炭粉输送、计量、防堵塞和喷入装置,活性炭储仓应有防爆措施。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7.5.1 应优先考虑通过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 7.5.2 宜设置 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 NOx 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7.6 排烟系统设计 7.6.1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垃圾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 烟气喷水降温时水蒸气增加量;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7.6.2 引风
40、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烟气量加 15% 30%的余量确定,引风机风压裕量宜为 10% 20%。 7.6.3 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并优先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7.6.4 烟囱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规定。 7.6.5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 10-20m/s 设计。 2 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 3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7.6.6 应对排放的烟气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点的布置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7.6.7 在线监测设施应能监测以下指标: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烟
41、尘、 HCl、SO2、NOX 、CO 并宜监测 HF 和 CO2。 7.6.8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 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 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7.7.1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 7.7.2 飞灰收集、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7.7.3 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垃圾物理成份、烟气净化系统物料投入量和焚烧垃圾量核定。 7.7.4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脱除酸性气体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采用湿法时,应
42、将飞灰从污水中有效分离出来。 7.7.5 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7.7.6 收集飞灰用的储灰罐容量,按飞灰额定产生量计算、宜不少于 3 天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储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7.7.7 飞灰储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 7.7.8 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其处理方式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1 去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 2 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规定的条件下,可按规定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 7.7.9 飞灰收集和输送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飞灰贮存、外运或厂内预处
43、理系统宜采用现场控制方式。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 8.1.2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 8.1.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技术标准。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2.1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 2 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8.2.2 当
44、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 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二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 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8.2.3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应根据锅炉蒸汽参数确定。 8.2.4 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8.2.5 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采取空冷冷却方式。 8.2.6 焚烧发电厂的热力系统中: (1 )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2 )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 (3 ) 其他设备与技术条件,应
45、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 中的有关规定。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8.3.1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应有稳定、可靠的热用户。 8.3.2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中的有关规定。 9 电气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9.1.2 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时,电气系统应按照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和规定设计。 9.1.3 垃圾焚烧厂附近有地区电力网时,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
46、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 6.3kV 或 10.5kV。 9.1.4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住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 9.1.5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6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
47、9.3 中的有关规定。 9.1.7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中的有关规定。 9.1.8 垃圾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的有关规定。 9.2 电气主接线 9.2.1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48、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的有关规定。 9.2.2 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少应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9.3 厂用电系统 9.3.1 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 6kV 或 10kV。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四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二个及以上相对独立
49、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6 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 6kV 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 或 10kV 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 3A, 且要求发电机带内部单相接地故障继续运行时,宜在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也可在发电机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