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61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民爆物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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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 A 9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 614 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4: Civil explosives 2016 - 02 - 06 发布 2016 - 04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614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 1 5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 2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2、 . 2 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4 8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5 DB12/ 614 2016 II 前 言 本 部分除 表 1、表 2 中规定 的 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 2014反恐怖防 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 2014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3、。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 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 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家声、 张宝琮、 徐颖军、 乔焱、 程海升、 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 本部分 2016年 2月首次发布。 DB12/ 614 2016 1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爆物品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 的 术语和定义、 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

4、态反恐怖防范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 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 民爆物品 从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 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37 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DB12/ 522-2014 天津市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 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民爆物品 C

5、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 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民爆物品 从业 单位 Civil Explosives Working Units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 储存、 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民爆物品存储 库 Civil Explosives Repository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存放民爆物品的专用仓库。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 4.2 民爆物品 各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 民爆物品

6、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 公安 部 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 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DB12/ 614 2016 2 5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 生产车间、 储存仓库、配(变)电房、 运输 民爆物品 的车辆。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6.1 人防 6.1.1 人防组织 应 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1.1要求 。 6.1.2 人防配 置 6.1.2.1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应 根据地理面积、民爆物品属性 及 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6.

7、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出入口应设置固定岗,重要部位应 每小时巡逻,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应配备 随行押运员 ,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6.1.3 人防管理 6.1.3.1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应 建立 与 公安机关 、 反恐怖部门、 行业主管( 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6.1.3.2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 符合 DB12/ 522 2014 中 7.1.3.3 要求 。 6.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 应 符合 DB12/ 522 2014

8、中 7.1.4 要求 , 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熟悉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地理环境、重要部位分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 b) 应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 能部门工作 。 6.2 技防 6.2.1 技防组成 民爆物品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通讯显示记录 、 运输 监 控、 监控中心 等系统 。 6.2.2 技防配置 民爆物品 技防 应 按表 1的规定配置。 DB12/ 614 2016 3 表 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条款性质 1 视频监控系统 高清 摄像机 厂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2 摄像机 厂区内主要出入口、

9、主要通道 3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出入口、周界 4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通风口、窗户口全覆盖 5 装卸区域 6 生产车间的重要工 序 7 入侵报警系统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8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门卫室、储存仓库(储存场所)、生产 车间 9 入侵探测器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周界 10 生产车间周界 11 厂区周界 12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13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14 声音复核装置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 15 出入口控制系统 监控中心 、 控制室 、 配(变)电房 16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 17 电子巡查系统 重要部位 18 公共广播系 统 区域中心 19

10、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 、总机 20 运输 监控系统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21 车载图像监控系统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推荐 6.2.3 技防要求 民爆物品技防所采用的设施 应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2.3的要求 。 6.3 物防 6.3.1 物防组成 民爆物品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 6.3.2 物防配置 民爆物品 物防 应 按照表 2的规定配置。 表 2 物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范围 条款性质 1 实体 防护 设施 防盗安全门 、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储存 仓库 、 监控中心 2 防盗窗 储存 仓库 3 围墙和栅栏 生

11、产区与生活区之间 DB12/ 614 2016 4 表 2 物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范围 条款性质 4 应急 用品 灭火器 生产车间、生活 和 办公建筑物、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5 救生锤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6 防毒面罩、防火服 值班室、生产车间、库房 等重点部位 7 毛巾、口罩 生产车间、库房 等 8 防爆叉、盾牌、防刺服、 防割手套 门卫室、值班室 推荐 6.3.3 物防要求 民爆物品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符合 GA 837和 DB12/ 522 2014中 7.3.3的要求 。 6.4 犬防 6.4.1 犬防要求 6.4.1.1 民爆物品储存库应当配备 2 条(含)以上看

12、护犬 。 6.4.1.2 看护犬 应为大型犬 ,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 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2/ 522 2014 中 8.1 相关规定 。 7.2 应急响应措施 7.2.1 三级非常态 应 符合本 标准 第 6章的 要求 ,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 c)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d) 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e) 对到访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必要时请属地公安部门协助检查; f)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防范工作; g) 根

13、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7.2.2 二级非常态 应 符合本 标准 第 7.2.1条的 要求 ,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 c) 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指挥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 , 出入口派员加强值守; f) 启动机动车阻挡装置,严禁外部车辆进入; DB12/ 614 2016 5 g)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防范工作。 7.2.3 一 级非常态 应 符合本 标准 第 7.2.

14、2条的 要求 ,同时应 采取 以下工作措施: a) 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 c) 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 d) 安保力量 24h 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必须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逻; e) 停止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和爆破作业; f) 控制出入口,疏散无关人员,转移重要信息和物资; g) 主要出入口设置障碍,严密监视内外动态,对目标区域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h) 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8 应急 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应符合 DB12/ 522 2014中 第 9章、第 10章的 要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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