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546-2014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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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3.160 P 55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462014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production in Tianjin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2014 - 11 - 18发布 2014 - 12 - 18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546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则 . 1 4 目标管理 . 2 5 措

2、施方案 . 2 6 现场检查 . 3 7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 3 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 4 9 施工机械设备 . 5 10 警示标识 . 6 11 防护用品 . 6 12 危险源管理 . 7 13 地下管线安全防护 . 7 14 高处作业 . 8 15 消防安全 . 9 16 工程度汛 . 9 17 应急救援 . 9 18 文明施工 . 10 DB12/T 546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规范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

3、单位: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编制委员会主任:朱芳清 副主任:张文波 刘长平 委员:马树军 赵考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主编) 曹野明 张振军 甄守奎 查龙友 张波 姚博 李国起 李树鑫 季海涛 丁学赏 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 DB12/T 5462014 1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总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危险源管理、地下管线安全防护、高处作业、现场消防、工程度汛、应急救援及文明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天

4、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3 总则 3.1 参建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明确管理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检查制度。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专业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特

5、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3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构。 3.4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针对工程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需要采取的特殊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技术设计交底工作,交底过程应进行记录。 3.5 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应满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行业及本市文明工地创建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的要求。 3.6 设计单位

6、应对现场施工提供全过程的安全服务,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优化工作,参加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处理。 3.7 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 3.8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工程施工。 3.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并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

7、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B12/T 5462014 2 3.10 施工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本专业安全技术和相关标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公司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项目经理部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班组教育应不少于16学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应上岗。施工单位新进作业人员以及转岗的作业人员,作业前,施工单位应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3.11 施工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编制、填写、审核、审批、收集、保管的责任。及时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真实有效。

8、 3.12 参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13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救护的演练。 3.14 参建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编报工作,项目法人负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工作。 3.15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委托协议或代建合同中明确协议或合同双方各自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内容等,

9、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16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应字迹清楚,签章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并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性;资料应随工程施工同步形成,分类归集保管,直至工程竣工交付后处理或归档;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 3.1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配合事故调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3.18 参建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 4 目标管理 4.1 各参建单位应按有

10、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目标应进行量化。目标考核合格是参加文明工地评选的必备条件。 4.2 安全管理目标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项目适用性目标。施工作业违章率、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发生率超过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时,考核对象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3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层级进行安全管理目标分解。 4.4 项目法人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考核程序、标准等工作内容应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调办建管200883号的要求。 4.5

1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6 考核工作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考核工作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7 目标考核不合格时,考核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被考核单位整改情况,限期达到合格标准。 5 措施方案 DB12/T 5462014 3 5.1 开工前,监理单位、施工等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明确安全生产检查机构、人员、范围、重点、措施及计划等内容,并将安全生产检查方

12、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5.2 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5.3 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4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和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围堰等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 5.5 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程序、审查等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

13、同约定的要求。 5.6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原审批程序。 5.7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过程应记录,并有交底和被交底人员签字。施工条件发生改变或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变更并补充交底。 6 现场检查 6.1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安全检查的类型、内容、标准、方法、频次,以及检查、整改、复查和改进等工作内容,并按照各自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

14、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6.2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 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3) 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5) 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6.3 安全检查单位应根据安全检查的形式,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6.4 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自查、互查、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6.5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检查以及施工单

15、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人员落实整改。 6.6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并跟踪复查。 6.7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6.8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和结果。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 7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DB12/T 5462014 4 7.1 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作业人员的

16、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7.2 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3 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分包项目事故隐患监控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整改。 7.5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7、: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6 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7.7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

18、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8.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8.2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8.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编制必须履行“编

19、制、审核、批准”的程序,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8.4 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从事电气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体检。 8.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等工作应由专职电气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专人监护。专职电气人员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8.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收集、整理、检查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8.7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应保证其绝

20、缘电阻等符合要求。 8.8 现场专职电气人员应定期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DB12/T 5462014 5 1) 外电架空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现场机动车道及作业机械最高点之间的安全距离; 2) 对达不到最小距离的部位,采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3) 现场适用于电气的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4) 现场TN-S接零保护系统、接地及防雷设施配置及运行情况; 5) 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等电气装置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6) 配电线路及照明的设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

21、用、检查和维修等情况。 9 施工机械设备 9.1 施工单位申请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需进行场内安装的施工设备,还应提供设计图纸、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等。使用前,应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申请进场的机械设备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项目法人。 9.2 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或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对工具、设备进行清点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 9.3 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22、,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9.4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9.5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资格再教育学时后,方可持证上岗。 9.6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9.7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9.8 进场使用的施工

23、机械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9.9 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停机检查,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10 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是由国家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使用应满足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9.11 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24、。 9.12 季节施工时,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9.13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安全防护装置配备及运行情况; 2) 使用、停放场所的消防器材及工具配置情况; 3) 作业环境: 4)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5) 废气、废液、废渣处理装置运行情况; DB12/T 5462014 6 6) 检测、检验、维修、保养情况; 7) 安全技术档案整理情况。 10 警示标识 10.1 施工现场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及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的数量、形式、型号、材质等应符合GB 28

25、94的规定,使用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10.2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睛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安全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识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0.3 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对于现场照明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应设置自发光式安全警示标识。多个安全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强制、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10.4 安全标识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应和支架牢固的连接在一起 10.5 安全警示标识使用要求: 10.5.1 安全警示标识应设在与

26、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10.5.2 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 10.5.3 局部信息标志应该设立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位置。 10.5.4 安全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识。 10.5.5 安全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10.6 安全警示标识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0.7 在修整或更换安全警示标识时应有临时的标识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11 防护用品 11.1 安全帽、安全带

27、、安全网等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具有厂家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及本批次的检验报告。 11.2 安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不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具。常用安全防护用具应经常检查和定期试验。 11.3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应上岗。 11.4 高处临空作业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防护用具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1.5 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作其他工具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保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1.6 有限空间作业应配置必要的防毒护具,

28、并应及时检查维修更换,保证其处在良好待用状态。洞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的浓度,当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直至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DB12/T 5462014 7 11.7 电气操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条件选用适当的安全电工用具和防护用品,电工用具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检查,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绝缘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指示器以及检修中的临时接地线等,均不应使用。 12 危险源管理 12.1 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价

29、,列出施工重大危险源,编制施工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并将该清单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2.2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安全环境资料,建立由参建单位组成的项目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机构,协调应急救援。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变化时,应立即调整施工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的相关内容,并将调整后的清单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2.3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对涉及建设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应有安全技术要求、说明,并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施工等单位交底。 12.4 监理单位应审查项目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防治措施,编制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对施工重大危

30、险源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监督机构及主管部门报告。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消除报告,应组织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12.5 施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预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论证通过后实施,并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2.6 施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措施及关键环境条件的监测、隐蔽检查等情况,开展安全技术教育、交底及日常巡查活动,定期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实施危险源防治动态管理,并做好记录。在具体

31、危险单元完成施工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备该危险单元消除。 13 地下管线安全防护 13.1 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3.2 凡是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管线权属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 13.3 项目法人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切改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管线切改和安全防护职责。 13.4 项

32、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方案。保护方案的编制、审查、修改等工作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3.5 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3.6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保护措施,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签字审批,并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13.7 施工单位在

33、组织项目施工前,应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的分布和走向,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DB12/T 5462014 8 13.8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对现场已铺设的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隐患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13.9 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抢险恢复。 13.10 地下管线施工存在事故隐患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报告,由项目法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

34、隐患。 13.11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项目法人应委托测量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同步编制竣工图,确保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准确。 14 高处作业 14.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GB 3608规定。 14.2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4.3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4.4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14.5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35、,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14.6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14.7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14.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

36、登设施。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14.9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14.10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4.11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4.12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14.13 因

37、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14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DB12/T 5462014 9 14.15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4.16 特殊高处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应有与地面联系信号或可靠的通信装置。 15 消防安全 15.1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5.2 消防用器材设备,应定期检验,及时更换

38、过期器材,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 15.3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 15.4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15.5 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15.6 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应有专人监护。 15.7 油料、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明火

39、和吸烟。 15.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应有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16 工程度汛 16.1 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制定工程整体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建立汛期防汛值班制度。 16.2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于汛前(协助项目法人对)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16.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项目法人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16.4 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区域气象条件,在施工区域内修建必要的排水防涝设

40、施,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防涝工作。 16.5 工程防汛度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16.6 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 16.7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17 应急救援 17.1 项目法人根据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17.2 项目法人为建设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总协调单位,并按应急救预案的要求提供相应资金和物质保障。 17.3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41、,并在险情发生时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DB12/T 5462014 10 17.4 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或救援后应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变化及发现的缺陷进行完善和改进。 17.5 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报告程序及现场处置程序和后期处置程序。 17.6 参建单位应根据现场人员、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的相关规定,确定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事态发展趋势和控制能力实行分级响应。 17.7 事故发生后,参建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按事故报告制度报告。事故处理后,工程建

42、设施工各相关单位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18 文明施工 18.1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8.2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进行审查。 18.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18.4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明确的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措施实施。 18.5 施工现

43、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18.6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 18.7 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扬尘、噪声、废污水、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噪声、粉尘的限值应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8.8 在施工集中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统一围挡,围挡墙面应整洁规范。施工作业场地(除作业面场地外)和施工道路均

44、应进行硬化处理。作业场地应坚实平整,保证无浮土。并视情况进行喷淋,保证不起扬尘。 18.9 外环线以内及滨海新区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和冲洗设施,专人负责冲洗清扫车轮、车帮,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 18.10 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洒水、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内或密闭容器存放。 18.11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淋压尘措施,其工程垃圾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出现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及拆除工程施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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