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39.060 D59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206 2007(2013) 代替 DB33/ 206-1997 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 Gem and jade jewelry marker 2007 - 07 - 04 发布 2008 - 03 - 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206 2007(2013) 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第 3章为强制性条款 。 本标准代替 DB33/ 206-1997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DB33/ 206-1997 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废止。 本标准与 DB33/ 206-1997的相比主要修改
2、如下: 对“范围”进行了修改。改为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饰品印记、标签及其它标识物应标注的标识。”;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标准“饰品印记”中增加了“单件珠宝玉石饰品质量小于 0.5g 克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的描述; 增加了“通则”; 在关于“名称”的描述中增加了“镀、包金首饰应明确标注为镀、包金。”和“贵金属材料应有中文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元素符号和外文。”及“非贵金属材料应标注主材料的中文名称。”的内容; 增 加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增加了“产品标准编号”; 增加了“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删除了“销售饰品票据”和“销售标签牌形式”的内容。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
3、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黄金珠宝饰品质量检验中心、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飚、陶金波、季红安、 尹尚良、吴国坚、史悠芳。 本标准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 : DB33/ 206-1997。 DB33/ 206 2007(2013) 1 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饰品印记、标签及其它标识物应标注的标 识。 本标准适用的品种规格指 本省生产、销售的 ,在 GB/T 16552中所列的珠宝玉石饰品,包括镶嵌和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4、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4 钻石分级 QB 1131 首饰 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 属饰品术语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1999第 19号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3 珠宝玉石饰品标识 3.1 饰品印记 3.1.1 贵金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印记应清晰地标记下列内容: 厂家代号或商标、品牌名称; 托架材料及贵金属纯度(按照 GB 11887 的规定)或镀、包金覆盖层厚度(按照 QB 1
5、131 的规定); 钻石镶嵌饰品钻石的质量。 例如: 0.32ct 的钻石印记标注为 D032 或 D0.32。 3.1.2 非镶嵌的珠宝玉石饰品可不标注印记。 3.1.3 单件珠宝玉石饰品质量小于 0.5 克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3.2 标签及其它标识物 3.2.1 通则 3.2.1.1 珠宝玉石饰品的标签及其它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 , 包括标签、说明书、证书、产品包装等应向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资料。 3.2.1.2 标签应附在单件珠宝玉石饰品上,其它标识物应附在销售单件珠宝玉石饰品上或附在其销售包装上(内)。 3.2.1.3 标签及其它标识物所标注的内容应当包括名称、质量、产
6、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准编号、厂名及厂址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DB33/ 206 2007( 2013) 2 3.2.1.4 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名称、质量、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准编号。 3.2.2 名称 3.2.2.1 珠宝玉石饰品应按材料、纯度、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的内容命名。 示例: :钯 950 钻石戒指 、铂(白金) 900 蓝宝石项链 3.2.2.2 贵金属的材料、纯度的命名依据 GB 11887 的规定,镀、包金首饰应明确标注为镀、包金,贵金属材料应有中文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元素符号和外文,非贵金属材料应标注主材料的中文名称。 3.2.2.3
7、 珠宝玉石的命名按照 GB/T 16552 进行。 3.2.2.4 珠宝玉石饰品名称命名依据 QB/T 1689 的规定,未镶嵌的单颗宝石可不标注饰品名称。 3.2.3 质量 3.2.3.1 珠宝玉石的质量以克( g)为计量单位,钻石可以用克拉( ct)标注。 3.2.3.2 珠宝玉石饰品单件标价 2000 元的应标注质量。 3.2.3.3 珠宝玉石饰品单件总质量 200 克可不标注质量。 3.2.3.4 镶嵌珠 宝玉石饰品可以标注总质量或分别标注托架质量和宝石质量。 3.2.3.5 钻石、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质量,配钻与主钻应分别标注,没有主钻的钻石群镶饰品应标注钻石总质量,钻石质量的标注方法
8、应符合 GB/T 16554 的要求。 3.2.4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2.4.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企业的合格印签、合格标志等,也可以是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报告等。 3.2.4.2 以下范围内的珠宝玉石饰品应出具第三方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所提供的鉴定证书: 珠宝玉石饰品单件标价在 5000 元以上的; 钻石、钻石饰品的单颗钻石质量大于等于 0.0400g( 0.20ct)的。 3.2.5 产品标准编号 珠宝玉石饰品,应标明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3.2.6 厂名及厂址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珠宝玉石饰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3.2.7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珠宝玉石饰品脱落或者本身损坏的,应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