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766-2009 工业气体空分单位产品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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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27.010 F10 备案号: 27445-2010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 766 2009 工业气体空分单位 产品 综合电耗限额 及计算方法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and the method of calculating for industrial air separation 2009-10-28 发布 2010-10-28 实施 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766 2009 I 前 言 本标准第 4 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 提出。

2、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工业气体协会 、 浙江省节能协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缪越 张耀辉 王云鹏 叶必楠 薄达 。 DB33/ 766 2009 1 工业气体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 限 额的要求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仅适用于深冷法生产空分产品(氧、氮)电耗的计算和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体空分设备和液化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 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3、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63 工业氧 GB/T 3864 工业氮 GB/T 8979 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 JB/T 8542 小型空气分离设备 JB/T 8693 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 JB/T 9074 纯氮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空分产品 以空气为原料制取生产的 氧 、 氮产品,以及以氧 、 氮为原料气进行压缩的产品。 3.2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 统计期内以空气为原料进入空分装置开始,到符合要求的空分产品计量后进入管网、气瓶或贮罐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所直接消耗的电力和能源总量 ,

4、单位为千瓦时( kWh) 。本标准中所有的能源消耗皆按电耗计算。 3.3 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 , kW h/m3 统计报告期 内空分产品的综合电耗与同期该空分合格产品产量(标态产量)的比值 。 注 1: 本标准中空分产品产量为标态下,即在 0 , 101.325kPa(绝)状态下的气体量(标态产量),单位为 立方米( m3) ; 注 2: 空分产品液体产量折合成标态产量,单位为 立方米( m3) ; 注 3: 本标准中压力未注明为表压,加上(绝)则为绝压 。 4 单位综合电耗 限 额 4.1 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符合表 1 要求 。 DB33/ 766 2009 2 表 1 空分产品单位

5、综合电耗限额 项 目 限 额( kW h/m3) 符号 备注 单位制氧综合电耗 0.90 a1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 0.40 a2 值见表 3 单位压氧或压氮综合电耗 0.32 a3 值见表 3 4.2 新建、扩建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符合表 2 要求 。 表 2 新建、扩建 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 准入值 项 目 限 额 ( kW h/m3) 符号 备注 单位制氧综合电耗 0.80 a1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 0.35 a2 值见表 3 单位压氧或压氮综合电耗 0.30 a3 值见表 3 5 单位综合电耗计算 5.1 电耗统计原则 5.1.1 电耗统计指:统计期内空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综合电耗,扣

6、除由膨胀机制动发电机(如有)回收电能。 5.1.2 空分产品产量、纯度、电机功率的测量和计算按 JB/T 8542 、 JB/T 8693 和 JB/T 9074 中 有关规定执行。 5.1.3 空分产品的纯度应满足 GB/T 3863 、 GB/T 3864 和 GB/T 8979 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如低于标准规定纯度,空分产品产量按标准规定纯度折算。 5.1.4 统计报告期内驱动电机、电加热器和其它耗电设备按输入功率计算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驱动汽轮机的功率按进出蒸汽焓差与蒸汽质量流量的积乘以 0.8 系数折算为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蒸汽加热器按进出蒸汽焓差

7、与蒸汽总耗量的乘积折算为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5.1.5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包括以下各项: a) 1N 空压机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b) 2N 冷水机组或预冷机组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c) 3N 空气预冷系统水泵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d) 4N 纯化系统再生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按 式( 1)计算: TTNN rr4 ( 1) 式中: rN 加热器再生加热时功率, 单位为 千瓦时( kWh) ; rT 再生加热时间, 单位为时( h) ; T 纯化器工作时间, 单位为时( h) 。 e) 5N 低温液体泵电耗, 单位为

8、千瓦时( kWh) ; f) 6N 膨胀机辅机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g) 7N 压氧或压氮压缩机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h) 8N 膨胀机制动发电机回收功率,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DB33/ 766 2009 3 以上各项中的压缩机组电耗已含辅机电耗,包括油泵电机、电加热器和抽烟风机等电耗。 5.1.6 同一子项中并存多台运行机组,统计时需累加计算;对不存在电耗的子项,则不列入统计范围。 5.1.7 统计时应按制取部分(制氧或制氮)和压缩部分(压氧或压氮)分别计算其电耗量。 5.2 空分产品综合电耗计算方法 5.2.1 制氧 a) 制氧综合电耗总量,按式

9、( 2)计算: 8612 NNN i iO ( 2) 式中: 2ON 制氧综合电耗总量,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b) 单位制氧综合电耗,按式( 3 )计算: 22 22 OO OLV NnO ( 3) 式中: 2On 单位制氧综合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每立方米( kWh/m3) ; 2OV 气氧总产量, 单位为立方米( m3) ; 2OL 液氧总产量, 单位为立方米( m3) 。 5.2.2 制氮 a) 制氮综合电耗总量,按式( 4 )计算: 8612 NNN i iN ( 4) 式中: 2N 制氮综合电耗总量,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b)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按式( 5)计算:

10、 22 22 NN N LV NnN ( 5) 式中: 2Nn 单位制 氮综合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每立方米( kWh/m3) ; 2NV 气氮总产量, 单位为立方米( m3) ; 2NL 液氮总产量, 单位为立方米( m3) 。 注: 单位制氮综合电耗限额,在同一空分设备生产以制氮为主时适用。 5.2.3 压氧或压氮 DB33/ 766 2009 4 a) 压氧 或 压氮综合电耗总量,按式( 6)计算: 7NNC ( 6) 式中: CN 压氧 或 压氮综合电耗总量, 单位为千瓦时( kWh) 。 b) 单位压氧 或 压氮综合电耗,按式( 7)计算: CCc VNn ( 7) 式中: cn 单位 压氧 或 压氮综合电耗, 单位为千瓦时 每立方米( kWh/m3) ; CV 压氧 或 压氮总产量, 单位为立方米( m3) 。 c) 按 表 3 系数 对 压缩机工作压力 进行 修正 : 表 3 压缩机工作压力修正系数表 序号 氧、 氮压缩后压力 MPa 工作压力修正系数 1 0.5 0.45 2 1.0 0.50 3 1.5 0.55 4 2.0 0.60 5 2.5 0.65 6 3.0 0.70 7 5.0 0.76 8 8.0 0.85 9 10.0 0.90 10 12.0 0.95 11 15.0 1.0 12 16.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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