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220.20 R 8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81820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2010 - 12 - 31 发布 2011 - 01 - 31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管 理 局浙 江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批 准 部 门 :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实 施 日 期 : 2 0 1 1 年 0 1 月 3 1 日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
2、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标 线 设 置 规 范S p e c ific a tio n fo r la y o u t o f u r b a n r o a d tr a ffic s ig n s a n d m a r k in g sD B 3 3 / T 8 1 8 2 0 1 0浙 江 科 学 技 术 出 版 社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D B 3 3 /T 8 1 8 2 0 1 0浙 江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管 理 局浙 江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科 学 技 术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3、 邮 政 编 码 : 3 1 0 0 0 6 杭 州 市 体 育 场 路 3 4 7 号 )电 话 : 0 5 7 1 - 8 5 0 6 7 1 4 8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杭 州 下 城 教 育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印 刷开 本 : 8 9 0 1 2 4 0 1 /1 6 印 张 : 1 3 .5 字 数 : 3 0 0 千2 0 1 1 年 3 月 第 1 版2 0 1 1 年 3 月 第 1 次 印 刷定 价 : 1 8 0 .0 0 元IS B N 9 7 8 - 7 - 5 3 4 1 - 4 0 5 9 - 4起 草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 I P ) 数 据
4、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 :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管 理 局 , 浙 江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起 草 . 杭 州 : 浙 江 科 学 技 术 出 版 社 , 2 0 1 1 . 3IS B N 9 7 8 - 7 - 5 3 4 1 - 4 0 5 9 - 4 . 城 . 浙 浙 . 公 路 标 志 地 方 标 准 浙 江 省 . U 4 9 1 .5 - 6 5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 IP 数 据 核 字 ( 2 0 1 1) 第 0 2 3 2 8 2 号D B3 3 /T 8 1 8 2
5、 0 1 0目 次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体 要 求 24 . 1 一 般 规 定 24 . 2 交 通 标 志 版 面 要 求 34 . 3 交 通 标 志 布 设 要 求 45 强 制 性 信 息 的 传 递 45 . 1 一 般 规 定 45 . 2 通 行 管 理 45 . 3 转 向 和 平 面 交 叉 口 管 理 65 . 4 车 道 分 配 管 理 75 . 5 路 权 分 配 1 05 . 6 过 街 管 理 1 15 . 7 停 车 管 理 1 25 . 8 速 度 管 理 1 25 . 9 道 路 条
6、 件 限 定 1 35 . 1 0 驾 驶 行 为 限 定 1 45 . 1 1 区 域 禁 止 及 解 除 标 志 1 56 用 于 警 告 的 标 志 和 标 线 1 66 . 1 一 般 规 定 1 66 . 2 警 告 标 志 1 66 . 3 指 示 标 线 1 86 . 4 警 告 标 线 2 06 . 5 其 他 标 线 2 17 指 路 和 告 示 2 27 . 1 指 路 体 系 2 27 . 2 快 速 路 指 路 标 志 设 置 2 3玉D B3 3 /T 8 1 8 2 0 1 07 . 3 一 般 道 路 指 路 标 志 设 置 2 47 . 4 路 标 2 67 .
7、 5 旅 游 区 ( 点 ) 信 息 和 旅 游 区 标 志 2 77 . 6 告 示 标 志 2 78 安 装 和 设 置 要 点 2 78 . 1 标 志 支 撑 方 式 2 78 . 2 标 志 并 设 规 定 2 88 . 3 标 志 结 构 设 计 2 88 . 4 标 志 反 光 和 照 明 2 88 . 5 标 线 性 能 规 定 2 88 . 6 施 工 控 制 2 98 . 7 标 志 和 标 线 检 测 2 99 行 人 交 通 2 99 . 1 一 般 规 定 2 99 . 2 区 域 交 通 信 息 指 引 标 志 2 99 . 3 周 边 设 施 交 通 信 息 指
8、引 标 志 3 09 . 4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信 息 告 示 标 志 3 19 . 5 公 交 停 靠 站 标 线 3 19 . 6 行 人 过 街 3 21 0 交 通 枢 纽 3 51 0 . 1 一 般 规 定 3 51 0 . 2 提 供 给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的 信 息 分 层 3 51 0 . 3 交 通 枢 纽 外 部 指 引 3 61 1 交 通 组 织 3 61 1 . 1 单 向 交 通 3 61 1 . 2 潮 汐 车 道 3 71 1 . 3 路 口 禁 入 3 91 1 . 4 重 大 活 动 的 临 时 交 通 管 制 4 01 2 停 车 管 理 4
9、 11 2 . 1 停 车 场 4 11 2 . 2 路 边 停 车 4 61 2 . 3 临 时 停 车 4 71 2 . 4 禁 止 停 车 区 域 4 71 2 . 5 停 车 换 乘 中 心 4 7域D B3 3 /T 8 1 8 2 0 1 01 3 互 通 式 立 交 4 81 3 . 1 入 口 4 81 3 . 2 出 口 4 81 3 . 3 平 面 交 叉 口 衔 接 4 81 4 平 面 交 叉 口 4 81 4 . 1 设 置 范 围 4 81 4 . 2 进 口 道 4 91 4 . 3 出 口 道 5 11 4 . 4 道 路 中 心 线 、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10、 5 11 4 . 5 停 止 线 5 21 4 . 6 导 流 线 5 31 4 . 7 导 向 线 5 31 4 . 8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5 51 4 . 9 交 通 岛 5 61 4 . 1 0 中 心 圈 5 61 4 . 1 1 路 面 文 字 及 图 形 标 记 5 61 4 . 1 2 导 向 箭 头 5 81 4 . 1 3 网 状 线 5 81 4 . 1 4 短 间 距 平 面 交 叉 口 5 81 4 . 1 5 无 信 号 控 制 平 面 交 叉 口 5 81 4 . 1 6 环 岛 5 81 5 作 业 区 6 01 5 . 1 一 般 规 定 6 01 5
11、. 2 作 业 区 标 志 6 01 5 . 3 交 通 锥 6 41 5 . 4 箭 头 标 志 板 、 信 号 设 施 、 施 工 警 告 灯 、 路 栏 、 线 形 诱 导 标 6 41 5 . 5 移 动 性 施 工 标 志 6 41 5 . 6 作 业 区 标 线 6 51 6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6 51 6 . 1 规 划 和 设 置 6 51 6 . 2 应 用 类 型 6 61 6 . 3 设 置 位 置 6 61 6 . 4 信 息 发 布 和 管 理 6 71 6 . 5 信 息 显 示 和 表 达 6 8芋D B3 3 /T 8 1 8 2 0 1 0附 录 A(
12、规 范 性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相 关 程 序 性 规 定 7 1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质 量 要 求 7 3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基 本 图 形 7 6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标 志 横 断 面 布 置 示 例 1 1 0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标 线 设 置 应 用 示 例 1 1 5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学 校 附 近 的 交 通 安 全 1 2 4附 录 G( 资 料 性 附 录 ) 城 市 道 路 的 车 道 宽 度
13、1 2 5附 录 H( 资 料 性 附 录 )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1 2 7参 考 文 献 1 3 2附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 ( D B 3 3 / T 8 1 8 2 0 1 0 ) 条 文 说 明 1 3 5郁D B3 3 /T 8 1 8 2 0 1 0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 / T 1 . 1 -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分 为 : 1 范 围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 、 4 总 体 要 求 、 5 强 制 性 信 息 的 传 递 、 6 用于 警 告 的
14、标 志 和 标 线 、 7 指 路 和 告 示 、 8 安 装 和 设 置 要 点 、 9 行 人 交 通 、 1 0 交 通 枢 纽 、 1 1 交 通 组 织 、1 2 停 车 管 理 、 1 3 互 通 式 立 交 、 1 4 平 面 交 叉 口 、 1 5 作 业 区 、 1 6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管
15、理 局 、 浙 江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郭 敏 、 夏 方 庆 、 吴 德 兴 、 缪 徳 礼 、 陈 海 君 、 宋 晓 春 、 沈 坚 、 郑 小 林 、 王 昌 将 、洪 炯 、 赵 长 军 、 朱 共 明 、 邵 坚 达 、 陈 宏 飞 、 项 小 强 、 郑 伟 华 、 丁 赛 华 、 陈 建 伟 、 施 斌 峰 、 巩 建 华 、王 国 华 、 丁 旭 东 、 杨 辉 、 郭 旷 、 孙 巧 丽 、 王 立 明 、 刘 拥 辉 、 杨 梅 、 张 灿 程 、 张 苗 。吁D B3 3 /T 8 1 8 2 0 1 0引 言道
16、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是 引 导 道 路 使 用 者 合 理 、 有 序 使 用 道 路 资 源 基 础 设 施 , 为 使 城 市 道 路 交 通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置 科 学 、 规 范 ,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出 行 需 求 , 保 障 城 市 交 通 运 行 的 安 全 、 有 序与 通 畅 , 在 全 面 总 结 浙 江 省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使 用 经 验 , 借 鉴 和 吸 收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的 基 础上 结 合 浙 江 省 实 际 而 制 定 本 标 准 。遇D B3 3 /T 8 1 8 2 0
17、1 0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浙 江 省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置 原 则 、 方 法 和 质 量 技 术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城 市 道 路 的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 其 他 道 路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18、 括 所 有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 B 2 8 9 3 安 全 色G B 5 7 6 8( 所 有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 T 5 8 4 5 . 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G B 6 5 2 7 . 2 安 全 色 使 用 导 则G B / T 1 0 0 0 1 标 志 用 公 用 信 息 图 形 符 号G B / T 1 8 8 3 3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反 光 膜G B 5 0 0 0 7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0 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 B 5 0 0 1 7 钢
19、 结 构 设 计 规 范J T G H 3 0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 . 1强 制 性 信 息 m a n d a to ry in fo rm a tio n由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传 递 的 且 必 须 遵 守 的 信 息 。 传 递 强 制 性 信 息 的 标 志 和 标 线 有 禁 令 标 志 、 指 示 标志 和 禁 止 标 线 。3 . 2标 志 速 度 p o s te d s p e e d lim it已 发 布 并 设 置 在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上 的 速 度 限
20、制 值 , 又 可 称 为 标 志 限 制 速 度 , 如 图 1 所 示 。图 1 标 志 速 度1D B3 3 /T 8 1 8 2 0 1 03 . 3指 路 体 系 tra v e l g u id e由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组 成 的 , 传 递 道 路 、 交 通 、 管 理 、 环 境 等 信 息 , 帮 助 人 们 出 行 的 指 路 信 息 平 台 。3 . 4交 通 事 件 tra ffic in c id e n t引 起 车 道 通 行 能 力 减 小 或 需 求 增 加 的 偶 发 性 活 动 。3 . 5交 通 管 制 tra ffic e m e rg e
21、 n c y m a n a g e m e n t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采 用 行 政 命 令 、 公 告 、 交 通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对 车 辆 和 行 人 在 道 路 上 的 通 行 以及 其 他 与 交 通 有 关 的 活 动 所 采 取 的 带 有 疏 导 、 限 制 或 禁 止 性 质 的 强 制 性 措 施 。3 . 6换 乘 tra n s fe r人 们 在 出 行 途 中 更 换 交 通 工 具 的 行 为 过 程 。3 . 7匝 道 ra m p连 接 相 邻 道 路 的 道 路 , 用 来 提 供 车 辆 进 出 主 干 线 ( 高 速 公 路
22、 、 高 架 道 路 、 桥 梁 及 行 车 隧 道 等 ) 与 邻 近 道路 或 区 域 的 连 接 道 路 。3 . 8作 业 区 w o rk z o n e在 开 放 通 行 的 道 路 上 , 为 维 护 、 建 设 、 交 通 事 件 管 理 或 其 他 工 作 而 设 置 的 区 域 。3 . 9过 街 设 施 fa c ilitie s fo r p e d e s tria n c ro s s in g提 供 给 行 人 或 非 机 动 车 穿 越 道 路 的 设 施 , 有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 如 过 街 天 桥 、 过 街 地 道 等 ) 和 平 面 过 街设
23、施 ( 如 人 行 横 道 线 ) 。 本 标 准 所 指 的 过 街 设 施 为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3 . 1 0路 标 g u id e p o s t为 行 人 提 供 简 单 指 路 信 息 的 标 识 。3 . 1 1警 示 设 施 w a rn in g d e v ic e s用 于 向 道 路 使 用 者 提 供 警 告 、 提 示 信 息 的 设 施 , 包 括 警 告 标 志 、 警 告 标 线 、 立 面 标 记 、 实 体 标 记 、警 示 灯 ( 柱 、 带 ) 等 。3 . 1 2诱 导 设 施 ro a d s id e s ig n s用 于 路 线 线
24、 形 诱 导 的 设 施 , 包 括 诱 导 标 、 轮 廓 标 、 突 起 路 标 等 。4 总 体 要 求4 . 1 一 般 规 定4 . 1 . 1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应 结 合 路 网 结 构 、 交 通 设 置 , 并 应 与 道 路 周 边 的 环 境 协 调 。 交 通 标2D B3 3 /T 8 1 8 2 0 1 0志 和 标 线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配 合 使 用 , 其 传 递 的 信 息 应 协 调 、 关 联 、 有 序 , 方 便 城 市 道 路 使 用 者 视 认 。4 . 1 . 2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25、的 设 置 ,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 ,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浙 江 省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4 . 1 . 3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以 城 市 用 地 、 交 通 流 量 和 流 向 、 道 路 使 用 者 行 为 需 求 作 为 设置 的 主 要 依 据 。 主 要 依 据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及 时 调 整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置 , 并 去 除 不 适 合 的 交 通 标 志 和标 线 。4 . 1 . 4 快 速 路 、 进 出 城 主 干 路 的 指 路 标 志 设 置 应
26、 以 不 熟 悉 城 市 路 网 的 道 路 使 用 者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4 . 1 . 5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 匝 道 连 接 点 、 建 筑 物 公 共 出 入 口 等 会 发 生 交 通 冲 突 的 路 段 , 应 设 置 交 通 标志 、 标 线 或 信 号 设 施 , 并 明 确 划 分 道 路 通 行 优 先 权 。4 . 1 . 6 当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信 息 发 生 冲 突 时 , 应 及 时 调 整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4 . 1 . 7 突 发 事 件 作 业 区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置 , 应 以 保 障
27、 交 通 安 全 和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为 主 要 目 的 进 行设 置 。 夜 间 的 作 业 区 , 应 设 置 警 示 灯 , 必 要 时 应 设 置 或 增 强 作 业 路 段 的 照 明 。4 . 1 . 8 临 时 设 置 的 交 通 标 志 与 道 路 上 已 有 的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发 生 信 息 冲 突 时 , 应 在 临 时 设 置 的 交 通标 志 上 说 明 原 因 、 理 由 、 有 效 期 或 冲 突 解 决 方 案 等 内 容 。4 . 1 . 9 过 街 设 施 应 根 据 道 路 属 性 及 服 务 功 能 特 点 、 周 边 用 地 情 况
28、 设 置 。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不 得 设 置 在 快 速路 上 。 在 同 一 条 城 市 道 路 路 段 上 , 过 街 设 施 的 间 距 一 般 应 不 小 于 1 5 0 m , 特 殊 路 段 , 可 经 论 证 后 确 定 过街 设 施 的 间 距 。4 . 1 . 1 0 收 费 的 公 共 停 车 位 必 须 按 照 G B 5 7 6 8 . 2 和 G B 5 7 6 8 . 3 设 置 收 费 停 车 位 的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 并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包 含 收 费 费 率 、 行 政 批 准 单 位 等 内 容 的 告 示 标 志 。4 .
29、1 . 1 1 作 业 区 的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应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流 量 流 向 情 况 设 置 。4 . 1 . 1 2 临 时 交 通 管 制 的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 应 告 知 道 路 使 用 者 交 通 管 制 的 起 止 时 间 、 建 议 或 强 制 内容 , 宜 告 知 交 通 管 制 原 因 , 并 设 置 完 善 的 交 通 诱 导 措 施 。 临 时 交 通 管 制 结 束 后 , 应 及 时 撤 除 相 应 的 交 通 标志 和 标 线 。4 . 1 . 1 3 采 用 分 段 建 设 的 同 一 条 城 市 道 路 , 若 道
30、路 级 别 标 准 相 同 , 则 采 用 的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原 则和 标 准 应 保 持 一 致 。4 . 1 . 1 4 设 置 的 交 通 标 志 不 得 被 其 他 设 施 或 树 木 遮 挡 , 不 得 遮 挡 信 号 灯 或 其 他 交 通 标 志 。4 . 1 . 1 5 靠 近 道 路 交 叉 口 、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部 、 中 央 隔 离 栏 开 口 部 前 的 路 段 设 置 的 隔 离 设 施 高 度 ( 距路 面 ) 应 不 高 于 6 0 c m , 设 置 长 度 依 据 道 路 限 速 情 况 确 定 , 一 般 应 距 开 口
31、部 起 点 3 0 m 8 0 m 范 围 内 。4 . 1 . 1 6 有 条 件 时 , 交 通 标 志 宜 与 信 号 灯 、 路 灯 立 柱 合 杆 设 置 , 并 应 符 合 建 筑 限 界 和 G B 5 7 6 8 的 要 求 。4 . 1 . 1 7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的 实 施 程 序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 ,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质 量 要 求 参 见 附 录B ,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基 本 图 形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规 定 , 标 线 设 置 应 用 示 例 参 见 附 录 E , 城 市 道 路 的 车
32、 道宽 度 参 见 附 录 G 。4 . 2 交 通 标 志 版 面 要 求4 . 2 . 1 交 通 标 志 的 版 面 布 置 应 简 洁 美 观 、 导 向 明 确 、 无 歧 义 。 同 类 交 通 标 志 宜 采 用 同 一 类 型 的 标 志版 面 。 设 置 于 同 一 门 架 式 、 悬 臂 式 等 支 撑 结 构 的 多 块 交 通 标 志 板 宜 统 一 高 度 和 边 框 规 格 。4 . 2 . 2 指 路 标 志 上 使 用 的 箭 头 应 以 一 定 角 度 反 映 车 辆 的 行 驶 方 向 。 用 来 定 义 车 道 属 性 、 功 能 或 用 途时 , 箭 头
33、 应 向 下 ; 告 知 车 辆 前 进 方 向 时 , 箭 头 应 向 上 ; 用 来 指 示 出 口 方 向 时 , 箭 头 应 倾 斜 向 上 成 角 度 ,箭 头 角 度 应 能 反 映 出 口 车 道 的 方 向 角 度 。4 . 2 . 3 指 路 标 志 版 面 中 的 距 离 应 以 k m 或 m 为 单 位 ; 采 用 k m 为 单 位 时 , 可 取 一 位 小 数 , 小 数 为 整 数字 高 的 一 半 ; 采 用 m 为 单 位 时 , 应 为 整 数 , 且 个 位 数 宜 为 “ 0 ” 。4 . 2 . 4 各 类 交 通 标 志 的 版 面 规 格 和 文
34、 字 大 小 , 应 根 据 设 计 速 度 或 标 志 速 度 并 结 合 道 路 宽 度 确 定 。3D B3 3 /T 8 1 8 2 0 1 04 . 3 交 通 标 志 布 设 要 求4 . 3 . 1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宽 度 、 车 辆 运 行 速 度 、 驾 驶 人 反 应 能 力 、 道 路 照 明 等 因 素 。 交 通标 志 之 间 应 保 持 合 理 的 间 距 , 如 需 在 保 持 最 小 间 隔 的 标 志 之 间 增 设 新 的 标 志 , 则 应 采 用 互 不 遮 挡 的 支 撑 结构 形 式 。4 . 3 . 2 交
35、通 标 志 的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侵 入 城 市 道 路 建 筑 限 界 以 内 , 路 侧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的 安 装 高 度 应 考 虑 行 人 及非 机 动 车 的 通 行 、 板 面 规 格 以 及 所 在 位 置 的 道 路 条 件 等 因 素 , 标 志 在 道 路 上 横 断 面 的 布 置 参 见 附 录 D 。4 . 3 . 3 交 通 标 志 的 支 撑 方 式 可 采 用 柱 式 、 悬 臂 式 、 门 架 式 或 附 着 式 , 应 根 据 交 通 流 量 、 车 型 构 成 、车 辆 运 行 速 度 、 道 路 宽 度 、 车 道 数 、 沿 线 构 造
36、 物 分 布 以 及 路 侧 条 件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5 强 制 性 信 息 的 传 递5 . 1 一 般 规 定5 . 1 . 1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向 公 众 传 递 的 信 息 应 为 强 制 性 信 息 , 约 束 道 路 使 用 者 行 为 , 确保 交 通 安 全 和 通 畅 。5 . 1 . 2 城 市 道 路 应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 道 路 上 会 发 生 车 辆 交 织 、 分 合 流 、 冲 突 的 路 段 应 标 明 路 权分 配 ; 限 定 道 路 的 通 行 、 转 向 和 车 道 使 用 规 定 ;
37、 阻 止 车 辆 进 入 禁 止 进 入 的 路 段 ; 约 束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险驾 驶 行 为 , 保 证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5 . 1 . 3 城 市 道 路 应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 优 先 考 虑 公 共 交 通 、 多 乘 员 车 辆 使 用 道 路 的 权 利 ; 保 护 行人 、 非 机 动 车 的 道 路 使 用 空 间 和 时 间 的 合 理 、 充 分 , 保 证 道 路 资 源 得 以 公 平 使 用 。5 . 2 通 行 管 理5 . 2 . 1 禁 止 通 行 标 志当 前 方 城 市 道 路 由 于 大 型 活 动 、 道
38、 路 施 工 、 市 政 管 道 抢 修 、 环 境 保 护 等 造 成 道 路 禁 止 通 行 , 或 由于 交 通 管 理 的 需 要 ,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和 行 人 进 入 该 路 段 通 行 时 , 应 在 该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设 置 禁 止 通 行 标 志 。宜 使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禁 止 通 行 的 理 由 和 时 段 。5 . 2 . 2 禁 止 驶 入 标 志当 前 方 城 市 道 路 为 分 幅 行 驶 的 左 幅 、 单 行 道 路 的 出 口 或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的 出 口 时 , 为 防 止 车辆 错 向 驶 入 道 路
39、, 应 设 置 禁 止 驶 入 标 志 。5 . 2 . 3 禁 止 特 定 类 型 车 辆 驶 入 标 志禁 止 各 类 或 某 类 机 动 车 驶 入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禁 止 各 类 或 某 类 机 动 车 驶 入 路 段 或 区 域 所 有 入 口 处 的 醒目 位 置 。 应 根 据 该 道 路 路 段 禁 止 机 动 车 通 行 类 别 的 情 况 , 选 择 合 适 的 图 案 。 一 块 禁 止 标 志 上 最 多 可 出现 两 类 被 禁 止 驶 入 车 辆 的 图 案 。有 时 间 、 机 动 车 类 型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
40、 如 图 2 所 示 。图 2 禁 止 1 0 t 以 上 载 货 汽 车 驶 入 标 志4D B3 3 /T 8 1 8 2 0 1 05 . 2 . 4 禁 止 行 人 进 入 标 志禁 止 行 人 进 入 标 志 设 置 在 全 封 闭 的 快 速 路 、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处 , 或 其 他 禁 止 行 人 进 入 路 段 入 口 处 的醒 目 位 置 。5 . 2 . 5 禁 止 非 机 动 车 进 入 标 志禁 止 非 机 动 车 进 入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禁 止 各 类 或 某 类 非 机 动 车 进 入 快 速 路 、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处 , 或 其 他禁
41、止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道 路 路 段 入 口 处 的 醒 目 位 置 。5 . 2 . 6 停 车 检 查 标 志 、 海 关 标 志在 需 要 机 动 车 停 车 受 检 的 地 点 , 应 设 置 停 车 检 查 标 志 , 临 时 检 查 时 可 设 置 移 动 式 停 车 检 查 标 志 。在 需 接 受 海 关 检 查 方 可 通 过 或 进 入 的 地 点 , 应 设 置 海 关 标 志 。5 . 2 . 7 指 示 行 驶 方 向 标 志指 示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表 示 一 切 车 辆 只 准 按 标 志 指 示 方 向 行 进 , 标 志 如 图 3 所 示 。
42、 有 时 间 、 车 种 等 特殊 规 定 时 , 在 标 志 下 方 可 设 置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形 。 当 设 置 附 加 图 形 时 , 原 指 示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的箭 头 位 置 应 保 持 不 变 。以 下 情 况 应 设 置 指 示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a ) 为 避 开 前 方 道 路 发 生 的 事 件 , 指 示 车 辆 绕 行 , 要 求 车 辆 只 能 按 箭 头 指 示 方 向 行 驶 时 。b ) 复 杂 或 畸 形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 需 要 控 制 车 辆 转 向 时 , 可 与 道 路 限 制 措 施 配 合 使
43、用 。c ) 道 路 上 有 障 碍 物 , 指 示 车 辆 按 照 指 定 路 线 避 让 。图 3 指 示 行 驶 方 向 标 志a) b) c)d) e) f)g) h)5D B3 3 /T 8 1 8 2 0 1 05 . 2 . 8 立 体 交 叉 行 驶 路 线 标 志 和 环 岛 行 驶 标 志立 体 交 叉 行 驶 路 线 标 志 和 环 岛 行 驶 标 志 指 示 车 辆 在 立 交 桥 和 环 岛 处 的 行 驶 路 线 , 表 示 车 辆 在 立 交桥 处 的 直 行 、 左 转 弯 或 右 转 弯 行 驶 的 途 径 , 环 岛 内 只 准 车 辆 靠 右 逆 时 针
44、方 向 环 行 。a ) 当 驾 驶 人 不 易 看 清 互 通 式 立 交 桥 行 驶 方 向 时 , 应 设 置 立 体 交 叉 行 驶 路 线 标 志 , 用 于 指 示 在 立 交处 的 行 驶 方 向 。 该 标 志 不 作 为 互 通 式 立 交 出 口 指 路 标 志 的 替 代 标 志 。b ) 环 岛 行 驶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面 向 路 口 来 车 方 向 的 适 当 位 置 。 当 环 岛 各 路 口 前 已 设 有 大 型 环 岛 指 路标 志 , 对 环 岛 各 路 口 行 驶 方 向 和 地 点 有 清 楚 的 指 示 时 , 可 不 设 置 环 岛 行 驶
45、标 志 。5 . 2 . 9 单 行 路 指 示 标 志单 行 路 指 示 标 志 应 按 以 下 情 况 设 置 :a ) 在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交 叉 口 处 , 单 行 路 指 示 标 志 一 般 设 置 在 与 单 行 路 相 交 道 路 的 两 侧 , 可 以 配 合禁 止 左 转 弯 、 禁 止 右 转 弯 等 标 志 一 起 使 用 。b ) 在 有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交 叉 口 处 , 单 行 路 指 示 标 志 一 般 可 以 设 置 在 信 号 灯 附 近 。c ) 在 丁 字 平 面 交 叉 口 处 , 单 行 路 指 示 标 志 一 般 平 行 设 置
46、在 单 行 路 旁 。5 . 3 转 向 和 平 面 交 叉 口 管 理5 . 3 . 1 禁 止 特 定 转 向 标 志在 需 要 禁 止 车 辆 某 些 行 驶 方 向 的 路 段 ,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禁 令 标 志 。 已 设 置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指 示 标志 时 , 经 过 论 证 , 可 通 过 指 示 相 应 方 向 的 指 示 标 志 与 禁 止 驶 入 标 志 的 组 合 来 取 消 本 类 标 志 的 单 独 设 置 。a ) 禁 止 向 某 一 或 两 个 方 向 行 驶 标 志 。 前 方 路 口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向 某 一 个 或 两 个
47、 方 向 行 驶 时 , 应 设 置禁 止 向 该 方 向 行 驶 标 志 。b ) 有 时 间 、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形 。 附 加 图 形 时 , 应 保 持 箭 头 的 位 置不 变 , 如 图 4 所 示 。5 . 3 . 2 禁 止 掉 头 标 志禁 止 掉 头 标 志 表 示 前 方 平 面 交 叉 口 或 路 段 禁 止 机 动 车 掉 头 。 除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路 段 以 外 , 凡 在 平 面交 叉 口 或 路 段 掉 头 会 严 重 影 响 、 阻 碍 其 他 交 通 运 行 或 可 能 酿
48、 成 交 通 事 故 时 , 应 设 置 禁 止 掉 头 标 志 。5 . 3 . 3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指 示 标 志平 面 交 叉 口 入 口 有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进 口 车 道 , 应 设 置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指 示 标 志 。 雨 水 较 多 、 冰 雪 覆图 4 禁 止 向 左 转 弯 标 志a)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左 转 弯 b)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及 拖 拉 机 左 转 弯6D B3 3 /T 8 1 8 2 0 1 0盖 期 较 长 的 城 市 , 平 面 交 叉 口 入 口 应 设 置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指 示 标 志 。平 面 交
49、 叉 口 入 口 可 采 用 可 变 的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指 示 标 志 , 可 变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指 示 标 志 的 颜 色 、 图 形 、尺 寸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 2 的 规 定 。5 . 3 . 4 允 许 掉 头 标 志因 交 通 组 织 、 管 理 的 需 要 , 可 设 置 掉 头 车 道 ; 当 有 时 间 、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明 , 如 图 5 所 示 。5 . 3 . 5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在 设 有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志 的 路 段 , 宜 设 置 禁 止 掉 头 ( 转 弯 ) 标 记 。5 . 3 . 6 导 流 线在 道 路 宽 度 发 生 变 化 、 路 面 有 障 碍 物 或 较 宽 的 分 隔 带 端 头 处 应 设 导 流 线 。 在 畸 形 或 复 杂 的 交 叉 口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地 点 ,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导 流 线 。5 . 3 . 7 网 状 线在 易 发 生 临 时 停 车 造 成 堵 塞 的 交 叉 路 口 、 出 入 口 及 其 他 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