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285 -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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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 , 以中国 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285 -2005 代替 GB14761.5-93、 GB/T3845-93 部分代替 GB 18285-2000 点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imple

2、driving mode conditions ( 发布稿 ) 2005 05 30 发布 200507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 * - * I 目 次 前 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3 5 测量方法 . . . 5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 . 6 7 测量结果判定 . . . 6 8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 . . 6 9 标准实施与监督 . . . 7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 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

3、仪器技 术条件 . . 8 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 ) 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 . 14 附录 C ( 规范性 附录 ) 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 . 28 附录 D ( 规范性附录 ) 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 . 39 GB * - *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 ,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是对 GB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GB/T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的修订与合并 。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4、量方法 , 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 、 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 ( ) 的要求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3 月 2 日 批准 。 本标准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4761.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 GB/T3845-93) 和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5、法 ( GB 18285-2000)同时废止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 GB * - * 1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 、 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14762 2002 车用点燃式发

6、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1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GB 18352.2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 ) GB 17930 1999 车用无铅汽油 GB/T 15089 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HJ/T 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 、 M2 类和 N

7、1 类车辆 。 3.2 M 1 、 M 2 、 N 1 类车辆 GB * - * 2 M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 , 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 除驾驶员座位外 , 乘客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 , 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 除驾驶员座位外 , 乘客座位超过 8 个 , 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 N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 , 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车辆 。 3.3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车辆 。

8、 3. 4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 ( 包括司机 ), 且最大总质量 2500kg 的 M1 类车 。 3.5 第二 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 3.6 新生产汽车 本标准中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 。 3.7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 3.8 基准质量 ( RM )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 3 .9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 3. 10 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 3. 11 排气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

9、污染物 。 通常指一氧化碳 ( CO)、 碳氢化合物 ( HC) 及氮氧化物 ( NOX)。氮氧化物 ( NOX) 用二氧化氮 ( NO2) 当量表示 。 碳氢化合物 ( HC) 以碳 ( C) 当量表示 , 假定碳氢比如下 : 汽油 : C1H1.85, 柴油 : C1H1.86, GB * - * 3 LPG: C1H2.525, NG: CH4。 3.12 一氧化碳 ( CO )、 碳氢化合物 ( HC ) 和一氧化氮 ( NO ) 的体积浓度 排气中一氧化碳 ( CO) 的体积分数即为一氧化碳 ( CO) 体积浓度 , 以 “ %( 体积分数 ) ” 表示 ;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 ( H

10、C) 的体积分数即为碳氢化合物 ( HC) 的体积浓度 , 以 “ 10-6 ( 体积分数 ) ” 表示 , 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 排气中一氧化 氮 ( NO) 的体积分数即为一氧化氮 ( NO) 体积浓度 , 以 “ 10-6( 体积分数 ) ” 表示 。 3.1 3 额定转速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 。 3.1 4 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 。 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 、 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 ( 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 “ 停车 ” 或 “ P” 档位 ); 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 , 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 ; 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 高怠速工况指

11、满足上述 ( 除最后一项 ) 条件 , 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 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 。 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 怠速转速规定为 2 500 1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 800 100r/min; 如有特殊规定的 , 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 3 .15 过量空气系数 ( ) 燃烧 1kg 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 3.16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 ( LPG) 或天然气 ( NG)。 3.17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 3.18 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

12、料 , 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 , 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的车辆 。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 - * 4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 , 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1。 表 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体积分数 ) 类 别 怠 速 高怠速 车 型 CO % HC 10 - 6 CO % HC 10 - 6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5 100 0.3 100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0.8 150 0.5 150 2005 年 7 月

13、 1 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 .7 200 4.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2 。 表 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体积分数 ) 类 别 怠 速 高怠速 车 型 CO % HC 10 - 6 CO % HC 10 - 6 1995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GB * - * 5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1) 0.8 150 0.3 1 00 2001 年 10

14、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200 0.5 150 1995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2004 年 9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注 : 1) 对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以后生产的 5 座以下 ( 含 5 座 ) 的微型面包车 , 执行此类在用车排放限值 。 4.3 过量空气系数 ( ) 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 ( ) 的测定 。 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

15、速时 , 应在 1.00 0.03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 进行 测试前 , 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对于 按照 GB14761.1-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装用符合 GB14761.2-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 使用的排放 测量仪器应符合 HJ/T 3-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的规定 。 5.1.2 对于按照 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或 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

16、限值及测量方法 ( ) 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装用符合GB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 使用的排放 测量仪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 5.2 测量程序 GB * - * 6 5. 2 .1 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 , 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 , 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 , 并不得有泄漏 。 5.2.2 应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 、 点火正时仪 、 冷却液 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 。 测量时 , 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 80 , 或者达到汽车

17、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 。 5. 2 .3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 70%额定转速 , 运转 30s 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 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 , 深度不少于 400mm, 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 维持 15s 后 , 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s 内的平均值 , 或者人工读取 30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 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 , 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 ( ) 的数值 。 5. 2 .4 发动机从高怠速 降至怠速状态 15s 后 , 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s 内的平均值 , 或者人工读取 3

18、0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 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 5. 2 .5 若为多排气管时 , 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 5.2.6 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 , 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6.1 对于单一燃料汽车 , 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 ;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 , 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 7 测量结果判定 7.1 对于第 4 条中规定的车辆 , 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 , 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 7.2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 车辆 , 如果检测的 过量空气系数( ) 超出

19、第 4.3 条中的要求 , 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 8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8.1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 , 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 , 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在机动车保有量大 、 污染严重的地区 , 也可按规定采用本标准附录 B、C、 D 中所列的简易工况法 。 8.2 各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 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 , 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检测方法 。 对于同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 , 环保定期检测时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 8.3 采用简易

20、工况法的地区 , 应制定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报国务院环境 GB * - * 7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 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9 标准实施与监督 9.1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 2005 年 7 月 1 日 。 9.2 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GB * - * 8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 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仪器技术条件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 5.1.2 中测试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需满足的技术条件 。 A.2 基本技术要求 A.2.1 能够测量汽车排气

21、污染物 CO、 CO2、 HC( 用正己烷当量表示 ) 和 O2 四种成分的体积分数 (或浓度 ), 并能按规定计算过量空气系数 ( ) 值 。 A.2.2 CO、 CO2、 HC 的测量采用不分光红外线法 ( NDIR), O2 采用电化学电池法 。 也可采用等效方法 , 但需要证明其等效性 。 A.2.3 具有内置发动机转速和机油温度测量功能或转速和机油温度信号输入端口 。 A.2.4 气体处理系统的所有部件均由耐腐蚀材 料做成 , 并且此材料对气体取样成分无影响 。 取样探头应能经受排气高温 , 并具有限位和固定装置 。 A.2.5 仪器应具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怠速和高怠速测量程序 。 A

22、.3 结构要求 A.3.1 总则 测试仪器通过采样 , 经过泵将样气传输至气体处理系统和检测器进行分析 , 发出被测组份的体积分数相关信号 , 测定汽车排气污染物体积分数 ( 或浓度 ) 和过量空气系数 ( ) 值 。 A.3.2 仪器主要部件 A.3.2.1 取样管 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管至少 400mm, 并有插深定位装置 。 A.3.2.2 软管 同探头连接 , 作为测量系统样 气进入和排出通道 。 A.3.2.3 泵 将气体传输至仪器 。 A.3.2.4 水分离器 分离样气中的水份 , 防止冷凝水在仪器中积聚的装置 。 水蒸汽达到饱和时 , 应能保证自动脱离或自动停止测量操作

23、。 A.3.2.5 过滤器 除去导致仪器各种敏感部件污染的颗粒物 。 过滤器应能除去直径大于 5m 的颗粒 , 不需取出即能观察其沾污程度 , 并易于更换 。 当测量 HC 含量约 800 10-6v/v 的气体时 , 能保证使用时间不少于 30分钟 。 A.3.2.6 零气端口和校准端口 该端口位于水分离器及过滤器下游位置 , 包括用于引入作测量仪器零点调节的 纯净环境气体端口和校准气体端口 。 A.3.2.7 探测元件 按体积分数分析气体样品中的组分 。 A.3.2.8 数据系统和显示器件 GB * - * 9 数据系统处理信号 , 显示器件显示测量结果 。 A.3.2.9 控制调整装置

24、完成仪器初始化及开机检查 , 通过手动 、 半自动或全自动调节装置将仪器参数调整于设定的范围内 。 A.3.3 仪器指示分辨力 A.3.3.1 指针式仪器范围及标线 对指针式指示仪器 , CO、 CO2、 O2 刻度范围为 0.1%v/v 或 0.2%v/v, HC 为 10 或 20 10-6v/v, 刻度最小间距为 1.25mm, 指针的宽度应小 于刻度间距的 1/4, 并能覆盖最短标线的 1/3。 A.3.3.2 数字式仪器 数字高度至少 5mm, 分辨力应满足表 A.1 的要求 : 表 A.1 分辨力要求 CO % v/v CO2 % v/v O2 % v/v HC 10-6v/v 0

25、.01 0.1 0.1 1 A.3.4 仪器允许示值误差 测量仪器的允许示值误差应满足表 A.2 的要求 : 表 A.2 允许示值误差要求 CO CO2 O2 HC 绝对误差 0.06%Vol 0.5%Vol 0.1%Vol 12 10 - 6 v/v 相对误差 5% 5% 5% 5% 注 : 取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较大者 转速 、 机油温度允许示值误差应满足表 A.3 的要求 : 表 A.3 允许示值误差要求 范围 精度 0 1000r.min - 1 10r.min - 1 转速 1000r.min - 1 以上 测量值的 1% 60 - 90 2 油温 其它 5 A.3.5 预热时间 经预

26、热 , 测量仪器应符合 A.3.4 规定的精度要求 , 在预热时间内不应显示被测气体体积分数 。 A.3.6 响应时间 对于 CO、 CO2 及 HC 的测量通道 , 当用校准气进行测试时 , 在气体从零气切 换为校准气后 , 仪器( 包括其取样系统 ) 应在 15s 内指示出最终指示值的 95%; 对于 O2 测量通道 , 在气体从空气切换为氮气 ( 不含 O2) 后 , 仪器应在 60s 内指示出与最终指示值的差异 小于 0.1%v/v 的指示值 。 A.3.7 重复性 在稳定的外界环境下 , 示值的重复性应达到由同一人在较短的时间间隔内对同一校准气体作 20次测量时其实验标准差不超过 A

27、.3.4 规定的 1/3。 GB * - * 10 A.3.8 时间稳定性 稳定环境条件下 , 测量仪器处于测量状态时 , 至少 4 小时内不需要由使用者进行内部或校准气调整 , 其数值应并保持在 A.3.4 规定的精度范围内 。 A.3.9 测量仪器应配置气体流量监控系统 , 当气体流量降低到一定程度从而使检测超过了 A.3.6 规定的响应时间或 A.3.4 规定的精度的 1/2 时 , 测量系统应自动中止测量 。 A.3.1 0 对气体处理系统气密度要求 测量仪器应有处理系统泄漏监控程序 , 当泄漏超过最大允许值时自动中止测量 。 A.3.11 调节装置 A.3.11.1 仪器应有调节装置

28、 , 以提供零点调节 、 气体标定 、 内部调节等操作 , 此装置可以是 手动 、 半自动或自动的 。 A.3.11.2 调节装置对于零点标定及内部调节应是自动的 。 A.3.11.3 内部调节 装置应不影响调零也不影响仪器的线性响应 , 并且适用于各种校准气体之调节 。 A.3.12 操作可靠性 A.3.12.1 测量仪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证仪器精度在其范围内 。 A.3.12.2 具有 HC 通道的仪器应有检测 HC 气体残余物的装置 , 当 HC 气体残余值大于 20 10-6v/v时应自动停止测量 。 A.3.12.3 分析仪除被测组份外的气体干扰误差不大于

29、最大允许误差模的 1/2 。 A.3.13 丙烷 / 正己烷当量系数 分析仪通入丙烷校准气时的绝对示值误差与通入相应的正己烷校准气时的绝对示值误差之 差应不大于其最大允许误差模的 1/2 。 当量系数的值通常在 0.490 至 0.540 之间 。 A.3.14 仪器测量程序见图 A.1: GB * - * 11 否 是 是 否 是 否 图 A. 1 双怠速法 仪器测量程序 A.3.15 校准气体及其成分规定 A.3.15.1 校准气体应是钢瓶装标准气或由动态混合来制备 。 A.3.15.2 校准气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的规定 , 并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打印检测结果 测量值

30、 限值 车辆排放不合格 车辆排放合格 法规测量 高怠速测量 怠速测量 车辆调整 油温测量 输入车辆数据 油温 规定值 测量值 限值检索数据库 GB * - * 12 的标准参考 物质证书 。 A.3.15.3 校准气体的单位为体积分数表示 。 A.3.15.4 校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不超过 15%。 A.3.15.5 气体成份的不确定度应不超过被测物体积分数的 1%, 在 C3H8、 NO 含量 2000 10-6v/v 或以下可为 2%。 A.3.16 过量空气系数 ( ) 的计算 A.3.16.1 仪器指示的 值应按标准公式作相应计算 , 并按 4 位数字显示 。 A.3.16.2 仪

31、器指示的 值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 表 A.4 值精度要求 值范围 =0.85 - 0.97 =0.97 - 1.03 =1.03 - 1.20 精度要求 2% 1% 2% A.3.16.3 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 ( )22223.52423.51 42CVCVCVCVHOCOCO COCOCOCOHOl+= + ( ) 21COCOKHC+ ) 式中 : 浓度 , 以 %Vol 为单位 , 仅对 HC 以 10-6v/v 为单位 ; K1 HC 转换因子 , 若以 10-6v/v 正已烷 (C6H14)作等价表示 , 此值等于 6 10-4; HCV 燃料中氢和碳的原子比 , 根据不同的燃料

32、可选为 : 汽油 : 1.7261, LPG: 2.525, NG: 4.0 如果计算结果不符合 A3.16.2 精度要求 , 应根据汽车 ( 发动机 ) 所使用的燃料选定相应常数值( 下同 )。 OCV 燃料中氧和碳的原子比 , 根据不同的燃料可选为 : 汽油 : 0.0176, LPG: 0, NG: 0 A.3.16.4 其它公式 可采用其它等效公式 , 但须达到同等精度要求 。 GB * - * 13 附件 AA ( 规范性附件 ) 检测结果报告格式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检测站名称 : 检测日期 : 检测操作员 : 检测驾驶员 : AA. 1 车辆信息 车辆型号

33、 : 生产企业 : 基准质量 : 最大总质量 : 单车轴重 : 底盘型号 : 驱动方式 : 驱动轮胎气压 : 变速器型式 : 档位数 : 发动机型号 : 生产企业 : 汽缸数 : 发动机排量 : 燃油型式 : 催化转化器情况 : 累计行驶里程 : 燃油规格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码 : 车辆登记日期 : 车主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AA. 2 检测设备 设备认证编码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制造厂 : AA. 3 检测环境状态 温度 : 大气压 : 相对湿度 : AA. 4 检测结果及裁决 : 低怠速 高怠速 内 容 过量空气系数( ) CO % HC 10-6 CO % HC 10-6

34、 测试结果 限 值 判定结果 合格 / 不合格 合格 / 不合格 合格 / 不合格 裁 决 通过 / 未通过 GB * - * 14 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 ) 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 8.1 中规定的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的测试规程 。 B .2 稳态工况法 B . 2.1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测试运转循环 B.2.1 .1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测试运转循环由 ASM5025 和 ASM2540 两个工况组成 , 见图 B. 1、 表 B.1所示 。 图 B. 1 稳态工况法 ( ASM ) 试验运转循环 表 B.1 稳态工况法 ( ASM ) 试验运转循环表 工况 运转

35、 次序 速 度 km/h 操作时间 ( mt ) s 测试时间 ( t ) s 1 25 5 2 25 15 / 3 25 25 1 0 5025 4 25 90 65 5 40 5 6 40 15 / 7 40 25 10 2540 8 40 90 65 B.2. 1 .1.1 ASM5025 工况 车速 ( km/h) 25 90s 25s 5s 15s 时间 ( s) 40 0sASM5025 工况 ASM2540 工况 0s 5s 15s 25s 90s ASM2540 快速检查工况ASM 5025 快速检查工况 GB * - * 15 经预热后的车辆加速至 25.0km/h, 测功机

36、以车辆速度为 25.0km/h、 加速度为 1.475m/s2 时的输出功率的 50%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 , 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 ( t=0s)。 车辆以 25.0 km/h 1.5km/h 的速度持续运转 5s, 如果底盘测功机模拟的惯量值在计时开始后持续 3s 超出所规定误差范围 , 工况计时器将重新开始计时 ( t=0)。 如果再次出现该情况 , 检测将被停止 。 系统将根据分析仪最长响应时间进行预置 ,( 如果分析仪响应时间为 10s, 则预置时间为 10s, t=15) 然后系统开始取样 , 持续运行 10s( t=25s)即为 ASM5025 快速检查工况 。 ASM5025

37、快速检查工况结束后继续运行至 90s( t=90s) 即为 ASM5025工况 。 B.2. 1 .1.2 ASM25 40 工况 ASM5025 工况检测结束后车辆立即加速至 40.0km/h, 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 40.0km/h, 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 25%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 。 工况 计时器开始计时 ( t=0s)。 车辆以 40.0 km/h 1.5km/h 的速度持续运转 5s, 如果底盘测功机模拟的惯量值在计时开始后持续 3s 超出所规定误差范围 , 工况计时器将重新开始计时 ( t=0)。 如果再次出现该情况 , 检测将被停止 。 系统将根据分析仪最长响应时间进行预制 ,( 如果分析仪响应时间为 10s, 则预时间为 10s, t=15) 然后系统开始取样 , 持续运行 10s( t=25s) 即为 ASM2540 快速检查工况 。 ASM2540 快速检查工况结束后继续运行至 90s( t=90s)即为 ASM2540 工况 。 B.2.2 车辆和燃料 B . 2.2.1 试验车辆 B.2.2 .1.1 车辆的机械状况应良好 , 无影响安全或引起试验偏差的机械故障 。 B.2.2 .1.2 车辆进 、 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 B.2.2 .1.3 车辆的发动机 、 变速箱和冷却系统等应无液体渗漏 。 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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