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17149. 1-1 997 前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z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s赵辨、蔡瑞康、:kIJ湾、薛春霄、黄败、袁兆庄。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
2、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晶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DI叫归国ticcrlteria and principl剧。,fmanagement 。fskin d也eas咽inducedby cosmeU臼一Generalguideline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糠的病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
3、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3-1997 化妆品瘟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4-1997 化枚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6一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 定义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腾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昧、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
4、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糠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s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contact dermatitis incluced by c田metlcs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3.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cl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3.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skin discolouration incl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
5、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3. 4 化妆品瘦疮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瘦疮样皮损。3.5 化妆品毛发损害hair damage induced by c田metlcs国.技术监督周1997-12-15批准1998-12-01 起施4O GB 1 7149. 1-1 997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0 3.6 化妆品甲损害nail damage induced by c田metics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4 诊断原则根据下列条件,
6、综合分析进行诊断.4.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4.2 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4.3 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4.4 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17149. 6),如需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o5 惨断标准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gGB 17149.2一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3-1997 化妆品瘦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
7、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6一1997化技晶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6 处理服困u6.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6.2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6.3 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421 GB 17149. 1一1997附录A标准的附录)化枚晶斑黯试验浓度及精精剂A1 皮肤斑贴试验是用来诊断化枚品接触性皮炎的有效手段之一.皮肤斑贴试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排除假阳性和假阴性反应后,斑贴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具体试验方法见GB 17149.2-1997附录A.A2 化妆品斑贴试
8、验肘,可按其不同性质选用下列稀森弗tl:蒸馆水、自凡士林、植物油、70%乙静及丙酬。A3 选择化妆品斑黯试验浓度原则上应低于其剌激浓度,对下列各类化妆品建议采用以下浓度及稀释剂进行斑试z表A1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稀剂种类浓度,% 稀释剂护肤类膏荆50成100自凡士林(油包在型化技品或燕馆水草包泊型化妆品护发类发乳50或100自凡士林油包水型化妆品就藕细水(水包油型化枚晶护发类发汹50或100植物油黄发剂5或10燕偏串染发剂2或5戴帽*摩丝50或100熏帽串香波2或5蒸帽事香皂2或5燕铺水申汹5或10丙嗣香水5或1070%乙酶唇膏50或100自凡士林其他z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选用原物或适当稀fJ.
9、4Z2 GB 17149. 1 -1 997 附景B(标准的附录表B1化妆品变应原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编号物品名称浓度,%稀精剂1 肉挂国事5 凡士林2 援基香茅窿5 凡土林3 异T香酷5 凡士林4 混合香料10 凡士林5 戊基肉桂酶5 凡士林6 香兰萦10 凡士林7 要于靡香5 凡士林8 橡苗授膏1 凡士林9 丁香酷l 凡士林10 香叶汹2 凡士林11 尼泊金甲醋3 凡士林12 尼泊金乙酣3 凡士林13 尼泊金丙醋3 凡士林14 尼泊金丁醋3 凡士林15 珍珠勒2. 5 凡士林16 经苯甲嗣1 凡士林17 澳硝丙酶0.5 凡士林18 异噎幢啡嗣1 凡士林19 对氨基苯甲酸5 凡士林20 十八
10、醇5 凡土林21 山胆醺3 凡土林22 二乙蹲胶3 凡士林23 柳酸苦酶2 凡士林24 苯甲酸1 凡士林25 丙二蹲10 凡土林26 羊毛脂50 凡土林27 单硬脂赠甘油酣20 凡士林28 硬脂醺10 凡士林29 丁基化程基甲苯5 凡土林30 苯甲圈5 凡士林31 十二障硫酸铀o. 1 凡士林32 氢醺1 凡士林33 烧基蹲禀氧乙烯酶硫酸销0.5 凡士林34 脑肪醺硫酸纳o. 1 凡士林35 升隶o. 1 水36 对苯二胶1 凡士林37 松香5 酒精38 氯化镰5 水39 甲匿5 水423 GB 17149.1-1997 附悬C(提示的附最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C1 本标准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化
11、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糟的病变,不适用于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也不适用于化妆品中某些化学物质,经皮肤吸收而引起的系统性不良反应.C2 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磕是协助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或光感性皮炎的重要依据之一,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或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试验阴性者应结合病史、临床表现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其他相关的特殊检查.C3 诊断化妆品皮肤病应紧密结合临床资料,对一时无法确诊者,可以采取暂停使用化妆品,进行动态观察,对具体病例作具体分析.c4 化妆品品种繁多,化妆品所致皮肤病临床表现各异,凡未列入本标准范围内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损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分析.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