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741-2020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防护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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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 17412020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 防护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2020-07-02发布 2020-01-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防护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DB11/ 17412020 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

2、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 2020 北京 前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防设施,把人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结合起来,实现军民兼用” 的指示,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战时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听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时重要指示精神任务清单分工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 人民防空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 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 质 监发201820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

3、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 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轨道交通工程;5.城市地下联系隧 道;6.城市综合管廊;7.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8.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本标准第3.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 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 成门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37;电子邮箱:)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

4、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 话 : 68021694,邮箱:)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戴晓春 刘云飞 王哲 郭婷 杨京生 曹宗豪 张建海 薛慧立 吕志成 叶菁 赵新华 韩全胜 左军 段世昌 刘运亮 张喆 张良焊 朱江 蓝晓丹 江琴 齐瑞颖 陈瓯 黄思莹 张立超 吕馨 沈铮 林成虎 张鹏飞 贺强强 倪西民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跃飞 金路 姚赤飙 段进宇 唐琼 李端文 王阳明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5、 . 2 3 基本规定 . 3 3.1 一般规定.3 3.2 防护要求和防护标准.3 3.3 设施要求.3 4 轨道交通工程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防护标准 . 5 4.3 设施要求 . 5 5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 . 9 5.1 一般规定 . 9 5.2 防护标准 . 9 5.3 设施要求 . 9 6 城市综合管廊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防护标准 . 10 6.3 设施要求 . 10 7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 11 7.1 一般规定 . 11 7.2 防护标准 . 11 7.3 设施要求 . 12 8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 11 8.

6、1 一般规定 . 11 8.2 人防标准 . 14 8.3 设施要求 . 11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5 引用标准名录 . 16 条文说明 . 1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 3 3.2 Defence Requirements and Standard . 3 3.3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3 4 Rail Transit . 5 4.1 General . 5 4.2 Defence Standard . 5 4.3 Re

7、quirements of Facility . 5 5 Urban Underground Contact Tunnel . 9 5.1 General . 9 5.2 Defence Standard . 9 5.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9 6 Urban Utility Tunnel . 10 6.1 General . 10 6.2 Defence Standard . 10 6.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10 7 Urban Underground Complex and Urban Underground Passe

8、nger Transport Station Hub Complex . 11 7.1 General . 11 7.2 Defence Standard . 11 7.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12 8 Urban Dispatch and Command Center . 14 8.1 General . 14 8.2 Defence Standard . 14 8.3 Requirements of Facility . 14 Explanation of Working in This Code . 1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9、 . 16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7 1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防护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战时安全有效运行,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联系隧道、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 运交通枢纽、生产调度指挥中心6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设计。 1.0.3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满足分类分级、 突出重点、结构防护与其他防护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护要求,充分利用平时的设施、设备,

10、完善战时防护功 能。 1.0.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 2 术语 2.0.1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design on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建设项目中,除人民防空工程之外,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 计和平战转换措施,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提高战时运行保障能力的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地下联系隧道、综合管廊、地下综合体、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6类工程。 2.0.2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de

11、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rail transit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保障战时人 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运输功能的工程设计。 2.0.3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人民防空设计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underground contact tunnel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建设项目中,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保障战 时车辆、人员、物资的交通、转移和运输的工程设计。 2.0.4 城市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design on civil a

12、ir defe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中,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保障战时廊 内工程管线、设施设备和运维人员安全的工程设计。 2.0.5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人民防空设计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underground complex and urbancomprehensivepassenger transfer hub 城市地下综合体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中,除人民防空工程之外,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 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满足战

13、时及临战紧急条件下人员、物资、车辆等掩蔽需要、提高战时城市 运行保障能力的工程设计。 2.0.6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人民防空设计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dispatch and command center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中,以平时生产调度指挥、防灾应急救援指挥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 功能设计,满足战时生产调度指挥的工程设计。战时作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具备人防指挥信息系统、情报和通信网络、防空警报系统等功能,承担平时演练和战时指挥调度、防护救援 及其他任务的指挥信息保障任务。 2.0.7紧急人员掩蔽部eme

14、rgency person shelter 战时及临战紧急条件下保障流动人员、待疏散人员应急掩蔽的场所。 2.0.8紧急物资掩蔽部emergency materials shelter 战时及临战紧急条件下保障物资装备储存、转运的应急掩蔽场所。 2.0.9紧急连通道emergency connecting passage 平时为地下连通道,战时作为应急交通联系通道等功能。 2.0.10防护区protection district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区域。 3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规划和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应与城市

15、地下空间规划相结 合,纳入城市防护体系,并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体系完善、功能 配套。 3.1.2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满足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 3.1.3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遵循战时功能与平时功能相近的原则。 3.1.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需要与周边地下空间设施连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连通道起始、终止位置标明所连通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防护级别和方向标识等; 2 暂不能连通时,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预留连通口; 3 先期建设建的工程应预留连接通道。 3.1.5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与人民防空设计同步完

16、成。 3.1.6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结构设计,应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 人民防空地 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 02和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规范DB11/ 994执行,并应满足平时使用条件下的结构设计要求。 3.2 防护要求和防护标准 3.2.1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6级。 3.2.2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遵循体系防护建设原则,融合集成各防护要素和防护资源,联网增效; 2 工程防护级别应根据区域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设防类别、工程位

17、置、工程类型和战时功能等因素确 定; 3在遭受预定武器袭击产生的破坏效应及其次生灾害环境下,应保障工程内人员、物资和重要设备的安 全; 4工程的防护单元应自成防护体系; 5应采用坚固耐久、耐腐蚀、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 3.2.3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多层结构,下层结构抗力级别不宜低于上层结构抗力级别。 3.2.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在隔绝防护掩蔽期间的通风、电力、水等基本保障不应少于3h。 3.2.5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宜分为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两个阶段。临战转换时限 为15d,紧急转换时限为3d,在各个转换时限内完成的转换项目应达到战时使用要

18、求。 3.3设施要求 3.3.1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的战时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室外出入口; 2室外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宜设置成不同朝向; 3主要出入口通道的地面段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当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通道 地面段上方宜设置防倒塌棚架; 4主要出入口的沿途全段结构设计应满足人防荷载作用要求; 5室外出入口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除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外,口部的外观设计应与 4 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3.3.2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直通式出入口内的防护密闭门,应采取遮

19、挡、转折等防护措施; 2设置在通道两侧的人防门门扇开启后,不得影响通道的正常使用;沿通道侧墙设置的防护密闭门门扇 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设置在竖井内的人防门门扇开启后,不得遮挡竖井内的其它洞口或减小竖井的有效使用空间;设置于 竖井内的防护密闭门门扇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4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处应根据各自防护级别要求设置防护密闭门,当在防护单元隔墙两侧 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时,防护单元隔墙厚度应满足两道防护密闭门安装间距的要求; 5防护密闭门应向外侧开启,密闭门宜向外侧开启; 6人防门前的通道净宽和净高尺寸应满足人防门开启、安装和装修的要求; 7坡道起

20、坡点位置不应影响人防门的正常开启; 8人防门不宜与其它建筑使用功能的门扇重叠设置。 3.3.3战时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人防专用指示和导向标识,且应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3.3.4 人员出入口、竖井、窗井等开口部位,均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开敞式竖井、窗 井等应设置排水措施。 3.3.5 穿过防护密闭墙(板)的给水、生活热水、排水、通气、供油、消防、供暖、空调水管等,应采取防 护密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其穿过墙(板)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在穿过围护结构墙体的内侧、防护密闭隔墙(楼板)的两侧,应设置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 截止阀,防护阀门公称压力不小

21、于 1.00MPa,消防水管阀门公称压力不小于 1.60MPa,且不小于消防系统 工作压力; 3 生活热水、供暖、空调热水管穿过防护密闭隔墙(楼板)宜设置固定支架;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的阀门应采用带有防护功能的信号阀,或设置带 锁定阀位的锁具,并应带有明显的启闭标识; 5防护阀门应设在进入围护结构后的直线管段上,防护阀门的近端面距离围护结构、防护门、防火单元 隔墙及密闭墙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志;阀门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 3.3.6穿过防护密闭墙(板)的电气及智能化管路等,在其穿过墙(板)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3.7 穿过

22、防护密闭墙(板)的各类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热镀锌钢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管道配件及接口材质应与所选用的管材相匹配,管道连接方式应采用螺纹、法兰或焊接连接等方式,管道公 称压力不小于1.00MPa。 3.3.8人防进、排风竖井宜结合平时竖井设置。 3.3.9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战时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系统等,宜充分利用平时系统, 并实现快速切换;供战时使用的设备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 5 4 轨道交通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地下区间,以及附属于 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主体及区间隧道以外、独立设

23、置的安装重要设备的地下工程。 4.1.2 轨道交通工程战时在拟定核武器、常规武器、生化武器袭击和袭击后的城市次生灾害作用下,应具有 保障人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运输的功能,车站宜作为紧急人员掩蔽部,也可作为紧急物资掩蔽部。 4.1.3 轨道交通工程及其一体化商业开发和连通部分的战时防护应统一考虑、分别设防,其防护面积不应计 入与其连接的商业部分的配建人防面积。 4.1.4轨道交通工程宜与附近人防工程和人防主干道、支干道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北京人防工 程总体规划预留人防连通口。 4.2 防护标准 4.2.1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的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应低于6级,防化 级别应为丁级。 4.2.2 防护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车站与一个相邻区间宜为一个防护单元; 2非节点换乘车站应分线划分防护单元;节点换乘车站、同台换乘车站应合线设防,车站与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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