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706-201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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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 1706201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2019-12-29发布 2020-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DB11/ 17062019 主编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

2、所 北京市文物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0年04月01日 2019 北京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820号)和北京市文物保护标准化发展 规划(20142020年)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文物局 启动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工作。本规范秉持 “预防为主

3、、防消结合”的原则,在借鉴国内外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文 物建筑特点、地理气候环境与我国消防技术的发展现状开展实验和研究,深刻汲取国内外文物建筑火灾 经验教训,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 本规范共分9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现场勘察与消防安全保护等级;4. 消 防安全总体布局;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6. 自动灭火设施和移动灭火设施;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电气;9. 装饰装修等。 本规范中4.1.3条,5.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办公室为

4、日常管理机构,北 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010-55595013, 电子邮箱:)。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 北京市文物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材料检测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科航(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云浩、李宏文、周丹、侯春源、盖超、王靖波、田思雨、黄晓家、安卫华、 李竞岌、李盈利、张涛、马国儒、张博、刘秉涛、欧阳苏勇、马赫、吕川 本规范主要编审人员:曹奇、刘洪

5、海、刘正品、刘洪昌、刘玉波、王俊杰、李粮企、马洪宝、高天 阳、李镇岐、王磊、魏真荣、李家冀、屈天翊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李引擎、张克贵、赵克伟、赵锂、张文才、孙成群、王玉伟 1 目 次 1 总 则 . 5 2 术 语 . 6 3 现场勘察与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 7 4 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 8 4.1 总平面布局 . 8 4.2 防火隔离 . 8 4.3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 8 4.4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 8 4.5 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与消防点 . 9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0 5.1 一般规定 . 10 5.2 消防用水量 . 10 5.3 消防水源 . 10 5.4

6、供水设施 . 10 5.5 消火栓系统 . 11 6 自动灭火设施和移动灭火设施 . 12 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2 6.2 气体灭火系统 . 12 6.3 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 12 6.4 灭火器 . 13 6.5 消防水炮 . 13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 7.1 一般规定 . 14 7.2 系统设计 . 14 7.3 火灾探测器 . 15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5 7.5 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 16 8 电气 . 17 8.1 一般规定 . 17 8.2 电源及供配电 . 17 8.3 配电设备 . 17 8.4 配电线路 . 18 8.5 用电

7、设备 . 18 8.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9 9 装饰装修 . 20 9.1 一般规定 . 20 9.2 装饰装修材料 . 20 9.3 装修设计 . 20 2 附录A 现场勘察内容 . 21 附录B 资料收集内容 .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4 引用标准名录 . 25 条文说明 . 26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5 2 Terms . 6 3 Site investigation and grade of fire safety protection . 7 4 Overall layout of fire protection

8、 . 8 4.1 General layout . 8 4.2 Fire isolation . 8 4.3 Fire fighting road and fire equipment . 8 4.4 Plane arrangement and safe evacuation . 8 4.5 Fire control center、mini fire station and fire spot . 9 5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 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5.2 Fire pro

9、tection water demand . 10 5.3 Fire water . 10 5.4 Facilities of water supply . 10 5.5 Hydrant system . 11 6 Automatic and movabl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12 6.1 Sprinkler system . 12 6.2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12 6.3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12 6.4 Fire extin

10、guisher . 13 6.5 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 13 7 Fire alarm system . 1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4 7.2 System design . 14 7.3 Fire detector . 15 7.4 Alarm and monitering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 . 15 7.5 Networking with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 16 8 Electric .

11、17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 8.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 17 8.3 Distribution equipment . 17 8.4 Distribution line . 18 8.5 Electrical equipment . 18 8.6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ign . 19 9 Decorations . 20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0 9.2 Decoration materials . 2

12、0 4 9.3 Decoration design . 20 Appendix A Contents of site investigation . 21 Appendix B Contents of data collection . 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2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2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4 5 1 总 则 1.0.1 为预防文物建筑火灾,减小火灾损失,提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水平,合理开展文物建筑及 周边区域的防火设计,

13、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 1.0.3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坏文物建筑物本体、影响文 物价值。消防设施的增设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且具有可逆性,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 风貌。 1.0.4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法规和标 准的规定。 6 2 术 语 2.0.1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及优秀近 现代建筑。 2

14、.0.2 消防道路 fire passage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的,具备一定宽度,以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 托车或运输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以及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的各级道路。 2.0.3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是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 起火灾为目标的消防组织单元。 7 3 现场勘察与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3.0.1 文物建筑防火改造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及资料收集,并编写勘察报告。 3.0.2 现场勘察应包含消防救援条件、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现状、火灾危险源、重要 文化遗产元

15、素等相关情况,并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0.3 资料收集应包含图纸及说明书、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火灾历史数据、消防管理、利用情况等 相关资料,并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0.4 根据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情况,应进行火灾风险分析,明确需防护的对象和范围,提出防火改 造技术措施。 3.0.5 文物建筑防火改造设计前,应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确定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分级方法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一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2 二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3 三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4 四级: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16、中的木结构、砖木结构建筑。 8 4 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4.1 总平面布局 4.1.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总体布局应依据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设计。 4.1.2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新增的建(构)筑物与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1.3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场所。 4.2 防火隔离 4.2.1 文物保护单位与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之间宜利用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进行防火隔离,不具 备条件时,可采取防火墙、消防水幕等消防措施进行防火隔离。 4.2.2 文物建筑内部的重要文物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3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17、 4.3.1 文物建筑周边应结合地形地貌设置消防道路。 4.3.2 尽端式消防车道宜设置回车场地。 4.3.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文物建筑宜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3.4 消防装备应根据消防道路的净宽度按表4.3.4配备。 表4.3.4 消防装备与消防道路对应表 消防道路净宽度(m) 消防装备 4 一般消防车 34 小型消防车 23 消防摩托车 2 手抬机动消防泵/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4.4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4.4.1 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所、消防水泵房。 4.4.2 文物建筑内设置经营服务场所时,宜布置在消防车容易到达或具备完善灭火设施的区域。 4.4.3

18、当文物建筑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 合理控制人流量。 9 4.4.4 文物建筑的通道、出入口不宜采用硬质隔离措施,当确需布置时,应采用可移动式隔离护栏。 4.5 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与消防点 4.5.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4.5.2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建筑应设立微型消防站。当设置微型消防站确有困难 时,应设立消防点。 4.5.3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四级的文物建筑宜设立消防点。 4.5.4 微型消防站、消防点的选址应满足到达文物建筑内任一点不大于3min。 4.5.5 微型消

19、防站人员、装备配置宜满足表4.5.5的要求。 表4.5.5 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配置 消防车配 备数量 手抬机动消 防泵或背负 式高压喷雾 灭火装置 移动式 水带卷 盘或水 带槽 水带 水 枪 灭 火 器 人 员 配备 数量 消防员配套装备 其他移动灭火 装备(选配) 1 辆(小型 消防车、消 防摩托车、 洒水车) 2台/2套 2个 50300m 2 套 6 具 6人 手持移动式对讲 机、呼吸器、头盔、 面罩、防护服等 消火栓扳手、脉 冲水枪、水枪支 架、消火栓开启 勾等 4.5.6 消防点人员、装备配置宜满足表4.5.6的要求。 表4.5.6 消防点人员、装备配置 手抬机动消防 泵或背负式高

20、 压喷雾灭火装 置 移动式 水带卷 盘或水 带槽 水带 水枪 灭火器 人 员 配备 数量 消防员 配套装备 其他移动灭火装备 (选配) 1台/1套 2个 50300m 2套 6具 2人 手持移动式对讲 机、呼吸器、头盔、 面罩、防护服等 消火栓扳手、脉冲 水枪、水枪支架、 消火栓开启勾等 10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四级的 文物建筑可不设置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轻便水龙。 5.1.2 文物建筑新增消火栓应设置在室外。 5.2 消防用水量 5.2.1 公园式文物建筑应根据

21、各文物建筑单体在总图上的分布形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其 他文物建筑消防用水量按同一时间内发生1起火灾计。 5.2.2 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体积、火灾危险性、耐火极限等确定,且不应小于表5.2.2 的规定。 表5.2.2 消火栓设计流量 建筑体积(m3)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V 3000 15 3 3000 V 5000 20 4 5000 V 20000 25 5 V 20000 30 6 注:文物保护单位内成组布置的建筑,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的体积之和确定。 5.2.3 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

22、5.2.3 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火灾延续时间(h) 一级、二级 3.0 三级、四级 2.0 5.3 消防水源 5.3.1 与生活给水或生产给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消防水量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 5.3.2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取用。 5.3.3 供文物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宜设置消防车取水平台。 5.4 供水设施 11 5.4.1 消防水泵的供电等级不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且未设置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时,备用泵应采用 柴油机消防水泵。 5.4.2 文物建筑消防水泵宜选用成套机组,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水位监控功能; 2 水泵运行监控功能; 3

23、低频或功能巡检功能; 4 自动控制功能; 5 双电源切换功能、电流电压监控功能; 6 接触器式机械应急启动装置; 7 向管理者推送上述监控信号,以及系统故障信号等功能。 5.4.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 火措施。 5.4.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稳压泵稳压。 5.4.5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5.4.6 当文物建筑周边道路狭窄、消防车无法到达时,应在院外消防车可到达处设置1处水泵接合器, 并应与院内消防给水系统相连通。 5.5 消火栓系统 5.5.1 文物建筑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4、 应能保证室外屋顶、室内任何部位均有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当文物建筑的二层及以上部位不 能满足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时,应保证1股充实水柱到达; 2 保护室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入户门、外窗等便于引入室内的入口处; 3 消火栓应采用地下式,且配套的消火栓箱与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4 保护室内的消火栓水带可串联使用; 5 消火栓的栓口应至少有一个与消火栓箱内水带栓口相一致; 6 消防车通行处的消火栓,应设置一个DN100的栓口。 5.5.2 保护室内的消火栓的设置位置距文物建筑外墙或台基不应小于2m,且不宜大于5m。 5.5.3 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根据文物建筑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5、确定。 5.5.4 当被保护建筑高度大于15m时,应配备水枪支架。 5.5.5 消防水枪宜采用多功能水枪。 12 6 自动灭火设施和移动灭火设施 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1 当文物建筑用于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6.1.2 以下文物建筑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有传统壁画、油饰彩画、塑像、藻井、天花、雕刻等易受水渍损失的文物建筑; 2 无人居住且未设置电气线路的文物建筑。 6.2 气体灭火系统 6.2.1 密闭、用作文物库房,且库藏文物适合使用常用气体灭火剂的文物建筑宜设置柜式无管网气体 灭火系统。对于有人值守的文物建筑,应

26、将启动方式设置为手动控制。 6.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A类火灾场所选取。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出口不应正对文物,确需 正对时,喷头出口与文物、文物建筑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3 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6.3.1 微型消防站或消防点宜配备背负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重点保护建筑或院落宜配备推车式高压 喷雾灭火装置。 6.3.2 以下文物建筑宜设置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1 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级文物建筑; 2 活动火灾荷载值超过200MJ/m2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建筑。 3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5m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三级

27、文物建筑。 6.3.3 背负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储水量不应小于12L; 2 喷射流量不应低于8L/min; 3 有效射程不应小于6m; 4 设备整备质量不宜超过16kg。 6.3.4 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带水箱,水箱储水量不应小于100L,并可通过外接水源实时补水; 2 喷射流量不应低于20L/min; 3 有效射程不应小于10m; 4 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MPa; 13 5 设备启动与喷枪出水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s; 6 宜具有细水雾和水雾两种喷水模式。 6.4 灭火器 6.4.1 文物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6.4.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

28、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 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灭火器。 6.4.3 对于以A类火灾为主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配置的灭火器应包含水型灭火器;对于有 传统壁画、油饰彩画、塑像、藻井、天花、雕刻等易受水渍损失的文物建筑,配置的灭火器宜包含洁净 气体灭火器。 6.4.4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建筑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中民用建 筑严重危险级处理,四级文物建筑应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处理。以 A 类火灾为主的文物建筑灭火器的 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 以A类火灾为主的文物建筑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消防安全

29、保护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3A 3A 2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50 50 50 75 6.5 消防水炮 6.5.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具备安装条件时,宜在室外重点地段和部位安装消 防水炮。 6.5.2 消防水炮的数量不宜少于2门,设置位置应使消防水炮的射流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 护物。 14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四 级的文物建筑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

30、B 4717 的规定。 7.1.2 当文物建筑内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器等终端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 采用有线方式连接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 7.1.3 文物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进行设计,对安装有多个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集中 火灾报警控制器。 7.2 系统设计 7.2.1 文物建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2 从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m

31、; 3 设置在室外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防水、防尘罩。 7.2.2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2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微型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等文物建筑重点部位宜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 机;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带消防电话插孔。 7.2.3 当文物建筑采用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设置火灾警报器,火灾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每个院落宜设置一只火灾声光警报器; 2 无人员活动的文物建筑,可仅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警报器。 7.2.4 当文物建筑采用集中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应设置在日 常有人员活动的场所。 7.2.5 对于规模较大的文物建筑或建筑群,当采用有线通信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火灾报警 控制器总线宜采用环形网络。 7.2.6 当文物建筑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火灾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 1 应采用自组网的无线局域火灾报警系统; 2 火灾报警信号应在10s内从现场监测组件传输至报警控制器; 3 当现场监测组件、无线通信模块、无线中继器、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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