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90 Q 78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420 2019 代替 DB11/ 420-2007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 自检规则 Self-inspection rules for the installation, modification, major repair and maintenance of lifts 2019 - 03 - 27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420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自检条件及检验 检测仪器 . 1 3
2、自检要求 . 1 4 流程要求 . 2 5 报告书编制要求 . 2 6 安全要求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自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 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 3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6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液压电 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 8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 10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11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电
3、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13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143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155 参考文献 . 164 DB11/T 420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11/ 420 2007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 。本标准与 DB11/420 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自检要求、流程要求和安全要求 (见 1、 3.1.2、 3.2.1、 3.2.2、 3.2.3、 3.2.4、 4.1、 4.2和 6.
4、1, 2007版 1、 5、 6和 8) ; 删除了“引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和 “术语和定义” (见 2007版引言、 2和 3) ; 修改了 范围中的“ 报告书编制要求”(见 1, 2007 版 1); 修改了 “自检条件及检验检测仪器”、“自检要求”、“流程要求”、“报告书编制要求” 和 “安全 要求”中的内容(见 2、 3、 4、 5和 6, 2007版 4、 5、 6、 7和 8) ; 增加了自检条件 的要求 (见 2.1.5和 2.1.7, 2007版 4.1) ; 修改了 附录 B 拆分为“附录 B”、“附录 C”,剩下的附录依次顺延 (见附录 B 和附录 C, 2007
5、版附录 B) ; 修改 了附录中的内容 (见附录 A至 附录 J, 2007 版附录 A至附录 I) 。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北京市朝阳区特种设备检测 所、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艳梅、王小轮、赵芳、韩志国、赵克凡、张绪鹏、陈立鹏、 张航 、 宋云鹏、 黄凯、张惟京、刘连璋。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6、为: DB11/ 420 2007。 DB11/T 420 2019 1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 梯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 工程的 自检条件及检验检测仪器、 自检要求、 流程要求、报告书编制要求、安全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 曳引与强制驱动 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 的 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的 自检。 2 自检条件及检验检测仪器 2.1 自检条件 2.1.1 机房或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 5 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安装或维护保养所 允许 的范围内 。 2.1.2 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 7
7、 的范围内。 2.1.3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2.1.4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应以电梯 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 2.1.5 检验现场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 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2.1.6 自动扶梯 与 自动人行道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2.1.7 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2.2 检验检测仪器 2.2.1 检验 检测仪器的测量精度及性能应满足附录 A 中 表 A.1 的要求。 2.2.2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 范畴的 检验 检测
8、仪器, 应 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 2.2.3 对检测有特殊规定的应使用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 3 自检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出具相应的自检报告书。 3.1.2 自检报告书分为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3.2 监督检验自检要求 3.2.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应 填写 电梯监督检验自 检报告书 , 格式 见 附录 B 中 图 B.1、图 B.2 和 表 B.1 至表 B.10, 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应 填写 电梯监督检 验自检报告书 ,格式见 附录 C 中
9、图 C.1、图 C.2, 表 C.1 至 表 C.10。 DB11/T 420 2019 2 3.2.2 自动扶梯 与 自动人行道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应 填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监督检验自 检报告书 , 格式 见 附录 D 中 图 D.1、图 D.2 和 表 D.1 至表 D.4。 3.2.3 液压电梯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应 填写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 格式 见 附录 E 中 图 E.1、图 E.2 和 表 E.1 至表 E.7。 3.2.4 杂物 电梯在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时,应 填写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 格式 见 附录 F 中 图 F.1、图 F.2
10、和 表 F.1 至表 F.4。 3.3 定期检验自检要求 3.3.1 在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每年 应 进行一次定期自检 ,并填写 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格式 见 附录 G 中图 G.1、图 G.2 和 表 G.1 至表 G.6。 3.3.2 在用自动扶梯 与 自动人行道 每年 应 进行一次定期自检 ,并填写 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格式 见 附录 H 中图 H.1、图 H.2 和 表 H.1 至 H.3。 3.3.3 在用液压电梯 每年 应 进行一次定期自检 ,并填写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格式 见 附录 I 中图 I.1、图 I.2 和
11、表 I.1 至 I.3。 3.3.4 在用杂物 电梯 每年 应 进行一次定期自检 ,并填写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书 , 格式 见 附录 J 中图 J.1、图 J.2 和 表 J.1 至 J.3。 4 流程要求 4.1 施工单位 或维护保养单位应 根据 第三章 规定的内 容和要求,结合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过程 和维护保养过程,制定自检程序和自检流程图在内的自检实施细则。 4.2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 4.3 施工单位 如 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进行自检,应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保证自检报告的准确 性 。 4.4 维护保养单位应在
12、 特种设备 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进行自检 。 5 报告书编制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自检 报告书的填写内容应真实、清楚、齐全。 5.1.2 施工单位 或者维保单位应对自检报告书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5.2 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5.2.1 施工单 位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自检记录。施工自检记录的内容,应 不 少于 第三章 规 定的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的内容。如有特殊情况,可依照设计、制造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增加自检项目 或内容。 5.2.2 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填写施工自检记录,并及时出具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 5.2.3 当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
13、重复性检测项目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过程中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 项目或者漏记情况。 5.2.4 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人员签字。 5.2.5 如监督检验自检有不合格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在监督检验自检结论页如实填写。 5.3 定期检验自检 报告书 DB11/T 420 2019 3 5.3.1 定期 检验 自检报告书由维护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维护保养人员、质检员及使用单位电梯安全 管理人员签字 。 5.3.2 如定期检验自检有不合格项目,维护保养单位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在定期检验自检结论页如实填 写。 6 安全要求 6.1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改
14、造、重大修理和维护保养的自检。 6.2 现场检验时,自检人员应 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6.3 现场检验时,自检人员应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DB11/T 420 2019 4 A 现场检验时,自检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自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表 A.1 自检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5% 2 钳型电流表 5%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5% 4 绝缘电阻测量仪 5% 5 转速表 1% 6 游标卡尺 0.02mm 7 钢直尺 1 级 8 卷尺 1 级 9 塞尺 1 级 10 声级计 0.1dB(A) 11 照
15、度计 5% 12 测力计 1 13 磁力线锤 14 温湿度计 5% 15 放大镜 (倍 ) 16 常用电工工具 17 便携式检验灯 18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 1% 选用 19 加、减速度测量仪 满足 GB/T24474-2009 中 4.2 和 4.5 的规定 选用 20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21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选用 22 电梯综合性能测试仪 选用 23 照相机 选用 24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 试片 选用 25 压力表 压力 P 200kPa 时 1 压力 P200kPa 时 5 液压电梯 DB11/T 420 2019 5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
16、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建筑名称 电梯编号 安装地点 工程合同号 建设单位 销售合同号 制造单位 型号 施工单位 施工队组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告知书编号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代码(改造 /重大维修填) 施 工 单 位(盖章) 制 造 单 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图 B.1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封面 DB11/T 420 2019 6 填写说明 1、 “ 控制方式” 填写用的代号: 控制 方式 手柄开关控制、 自动门 手柄开关控制、 手动门 按钮控制 、自动门 按钮
17、控制 、手动门 信号 控制 集选 控制 并联 控制 梯群 控制 代号 SZ SS AZ AS XH JX BL QK 2、“拖动方式”填写用的代号: 拖动 方式 交流单速 交流双速 交流调压调速 交流调压调频调速 直流调速 代号 AC1 AC2 ACVV VVVF DC 3、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检验合格项填写“ ”、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 /”。自检结论栏 根据相应自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无此项”,每个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唯一的结论。 4、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5、所有项目的自检结果、自检结论及表格中的数据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填写
18、,不应有空项,对于不 适用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6、本报告书如果填写有误,应画双斜线进行杠改,在旁边写上 正确数据,更改后应签上自检人员姓名 及更改日期。错误之处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或其它方式进行更改。 7、自检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如没有整 改项目则填写“ /”。栏目相应人员处应有施工人员及质检员的签名及日期。 8、施工单位和整机制造单位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在本报告书上签字的质检员、施工人员 应持证上岗。 9、本报告书的封面页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如施工单位 不是制造单位,还应加盖整机制造单位
19、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确认,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10、 本报告书需提交检验机构备存。 注:改造或重大修理检验时,应对标有的项目和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项目进行改造或重大修 理监督检验。 图 B.2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填写说明 DB11/T 420 2019 7 表 B.1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设备品种 型号 使用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 设备编号 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 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 施工类别 安装; 改造; 重大维修 安装地点 制造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联系人 电话
20、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 定 速 度 m/s 层站门数 层 站 门 控 制 方 式 电动机型号 限速器型号 曳引绳根数 曳引绳直径 mm 曳引机型式 无齿 有齿 其他 曳引机型号 安全钳型式 瞬时式 渐进式 缓冲器型式 蓄能型 耗能型 拖动方式 VVVF ACVV AC1 AC2 DC 其他 自检主要仪器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转速表 游标卡尺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温湿度计 测力计 放大镜( 20 倍) 线锤 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灯 限速器测试设备 其它 备注 DB11/T 420 2019 8 表 B.1 (续 )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21、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 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 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 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 (如直径、数量),
22、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 及制造日期; (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包括: 门锁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 安全钳型式试验证书 缓冲器型式试验证书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 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 层门和玻璃 轿门(如果有)型式试验证书 限速器调试证书 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
23、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 容。 注 A 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 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2 安装 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 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 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 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
24、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 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 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 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 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DB11/T 420 2019 9 表 B.1 (续 )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1 技术 资
25、料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 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IC 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 图和接线图);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 者
26、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 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 位的许 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 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
27、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应保存完好,至少包括: 1.1、 1.2、 1.3 所述文件资料 1.2的 (3)项和 1.3 的 (5)项除外 ; 监督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定期检验报告(改造、重大修理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
28、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 章制度,包括: 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其它档案和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DB11/T 420 2019 10 表 B.1 (续 )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 结果 自检 结论 2 机房 及相 关设 备 2.1 通道与通 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通往机房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 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
29、上而不能被移动; 梯子高度超过 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 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 翻转;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要求: 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m; 不得向机房内开启; 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 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2.2 机房(机 器设备 间)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2.3 安全 空间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
3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 大值),净高度不小于 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 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 其净高度不小于 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4 地面 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mm。 2.5 照明与插 座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 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 PE型电源插座; (3)
31、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2.6 主开 关 (1)每台电梯应当 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轿厢照明和通风供电电路; 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供电电路;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路; 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 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 采用相同 的标志。 DB11/T 420 2019 11 表 B.1 (续 ) 项
32、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7 驱动 主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 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 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 (制动钳 )紧密、均匀地贴 合在制动轮 (制动盘 )上,电梯运 行时制动闸瓦 (制动钳 )与制动轮 (制动盘 )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 (制动钳 )以及制动轮 (制动盘 )工 作面上没有油
33、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对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 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 以在手轮上标出; 能 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动 态测 试装 置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 志,铭牌
34、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 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 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 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
35、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 ”状 态或者“关”状态; 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 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 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 轿门 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
36、信号的正确动 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 的正常启动。 DB11/T 420 2019 12 表 B.1 (续 )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动 态测 试装 置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 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 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
37、,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 援运行; 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1)加装的 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2.9 限速 器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 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
38、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 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 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 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 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 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 于使用年限超过 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2.10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起,中性导体( N,零线)与保护导体( 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
39、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 PE,地线)可靠连接。 2.11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 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 /V 测试电压 (直流 )/V 绝缘电阻 /M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2.12 轿厢 上行 超速 保护 装置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 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2)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 法。 2.13 轿厢 意外 移动 保护 装
40、置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 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DB11/T 420 2019 13 表 B.1 (续 ) 项 目 自 检 内 容 与 要 求 自检结果 自检 结论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 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 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
41、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 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3.2 曳引 驱动 电梯 顶部 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1+0.035v2(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m 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 垂直距离不小于 1.0+0.035v2( m); m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 (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 )不小于 0.3+0.035v2( m) ,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 距不小
42、于 0.1+0.035v2( m); m m 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m 0.6m 0.8m 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 A 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 0.035v2 可以用下值代替: 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m/s时,可以减少到 1/2,但是不小于 0.25m;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m/s时,可以减少到 1/3,但是不小于 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 0.1+0.035v2(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m 3.4 井道 安全 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m、
43、宽度不小于 0.35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 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5 井道 检修 门 (1)高度不小于 1.40m,宽度不小于 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 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6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如果间距大于 2.50m应当有计 算依据),安装于井道上、下 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 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 T型对重导 轨不大于 1.2mm,不设安全钳的 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 +2mm,对重导轨为 0 +3mm。 3.7 轿厢 与井 道壁 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m; m 对于局部高度小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