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7.080 B 41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144 2019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建设指南 2019 - 12 - 27 发布 2020 - 01 - 28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T 5144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 由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北科星药业有限公司 、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邢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邢台市 农业农村局、唐山市食 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邢台市畜牧站、石家庄市畜牧兽医技术开发中心、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 监 测中心、石
2、家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邯郸市 曲周县农业农村局、石家庄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 邯郸市 曲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唐山市滦南县农业 农村局、石家庄市鹿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曲周县行政审批局。 本标准 主要 起草人:王萍 、 刘怡菲 、 李莹洁 、牛志勇、 钱春彩 、 闫超 、 白延波 、 李海龙 、 孙虹云 、 李文香、 左佳 、 武侠均 、孟令庄、张峰、 高红梅 、 曹楠、 赵素娟、陈淑芳 、史杏芬、朱秀君、张书林、 贾琳、安晓珂、王振勇、王春涛 、张晓欣、梁文哲、杨宝胜、王会影、段新安、王素平。 DB13/T 5144 2019 1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
3、室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的选址、功能分区及设备设施、建设要求、人员要求、 制度、档案及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业部令 2014年第 1号、 2017年第 8号修订) 3 选址 检验化验室在厂区内独立设置,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避免灰尘、噪声、电磁干扰、
4、辐射、 高温、有害气体、振动等因素的干扰。 4 功能分区及设备设施 4.1 检验化验室包括样品制备室 、 天平室、理化分析室 (前处理室) 、仪器室 、 留样观察室 、档案资 料室, 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和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设立微生物检验室 和 高温室 。 4.2 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足够容量的电力、给排水、照明、温湿度控制、自然通风和排 风、防震、防爆等设施,达到检验工作和相关仪器设备要求。 4.3 生产不同类 别产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及设备设施基本条件见表 1。 表 1 化验室功能分区及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功能分区 基本仪器设备 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
5、料 固体 半固态 液态 固体 半固态 液态 样品制备室 取样工具、粉碎机 标准筛 - - - - 天平室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理化分析室 (前处理室) 常规检验仪器、 器皿柜、试剂柜 定氮装置、粗脂肪提取装置 - - - 粗 纤维测定装置 - - - - 高温室 恒温干燥箱、高温炉 - - DB13/T 2019 5144 2 表 1 化验室功能分区及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 续 ) 功能分区 基本仪器设备 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固体 半固态 液态 固体 半固态 液态 仪器室 1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 - 硬度测定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 仪 - - - - - 仪器室 2 高
6、效液相色谱仪(具有紫外检测器) - - - 仪器室 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有火焰 原子化器和 被测项目元素灯 ) - - - 微生物检验室 常规检验用品、百分之一天平、干燥箱、 高压灭菌锅、 pH计、拍打式均质器、恒温 培养箱、恒温水浴锅、冰箱、显微镜、超 净工作台或二级生物安全柜 - - - - 留样观察室 样品柜或样品架 档案资料室 电脑、打印机、档案柜 注: 表中“”表示:配备。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的,配备具有紫外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产品中添加微量元素的,配 备具有火焰原子化 器和被测项目元素灯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5 建设要求 5.1 样品制备室 用于样品
7、制备,面积不少于 6 m2。 固态和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 生产企业样品制备室内 配备通风柜 。 5.2 天平室 5.2.1 远离热源、震动源和高强电磁场等环境,避免阳光直射,最好选择阴面房间。天平室内无腐蚀 性气体,避免气流的影响。 5.2.2 天平台牢固可靠并防震,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 5.2.3 安装空调并避免直吹天平,配备温湿度计。 5.2.4 天平室面积不少于 6 m2。 5.3 理化分析室(前处理室) 5.3.1 采用耐强酸、强碱腐蚀的地面,有给排水系统, 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 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 5.3.2 同时开展高温 ( 或明火 ) 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
8、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 定的安全距离 。 5.3.3 器皿柜为封闭式,可控水,保持存放器皿的干净整洁。 5.3.4 试剂柜采用耐强酸、强碱与抗腐蚀的材质。 5.3.5 必要时配备避光、温湿度监控等设施。 DB13/T 5144 2019 3 5.3.6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购买、储存、处理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执行,并按双人双锁管理。试剂按固体、液体分开存放、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 存放、有机物与无机物分开存放的原则保存。 5.4 高温室 应 通风良好。高温炉等高功率设备电源应为三相动力电源,接空气开关,电源线满足负荷要求。 5.5 仪器室
9、 5.5.1 安装足够数量和载荷的电源插座,具有专门的接地线, 必要时配备 稳压器等设备,确保输出电 源的电压稳定。 5.5.2 仪器 台应水平、稳固 , 具有足够的放置空间及仪器维修空间。避免在具有腐蚀性气体、大量灰 尘或产生强磁场的地方安装精密仪器。 5.5.3 宠物配合饲料 生产企业 仪器室应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 生产企 业 仪器室应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 收分光光度计在不同仪器室 分室 存放 。 5.5.4 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的仪器上方均设局部排气罩,及时排出有毒 有害气体。 高效
10、 液相色谱 室 应有温度监控设施 。 5.5.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使用的燃气气瓶应有效固定、隔离和防爆。 5.6 微生物检验室 5.6.1 环境与设施、实验设备、检验用品应符合 GB 4789.1 中 2.2、 2.3、 2.4 的相关要求。 5.6.2 地面、墙面、天花板及桌椅表面应光滑平整无缝隙、易清洁,地面与墙面、墙面与墙面、墙面 与顶面连接处应是弧角。 5.6.3 通过通风换气装置或使用空调 ,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洁净度。 5.6.4 实验区域保证充足的照明。 5.6.5 根据洁净级别合理划分工作区域 ,避 免交叉污染。应有符合要求的前处理间、缓冲间、无菌间、 培养间和洗消间;各种
11、仪器设备科学合理分区放置;常规微生物检验和致病菌检验应分开 ,霉菌分的离 与鉴定、沙门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的分离和与鉴定必须在二级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5.6.6 无菌间应有传递窗,缓冲间、无菌间和传递窗必须有消毒灭菌设施;洁净区应按要求安装紫外 杀菌灯,无菌间使用前后均应消毒并定期检测消毒效果。 5.6.7 实验废弃物应灭菌后再进行废弃处置。 5.6.8 常规检验用品按照 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附录 A 配置。 5.7 留样观察室 5.7.1 留样观察室面积与 生产规模相适应。 5.7.2 留样观察室的环境条件要与原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要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
12、存要求的样品 柜或样品架,留样样品应分类别、分品种、分形态有序摆放。 DB13/T 2019 5144 4 5.7.3 宠物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必要时设置阴凉留样观察室。 5.8 档案资料室 用于检测数据处理、记录,保存检测文件、原始记录等资料。档案资料室与检验区域有效隔离。 6 人员要求 6.1 质量 部门 负责人 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 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6.2 检验化验员 6.2.1 配备 2 名以上专 职检验化验员。从事微生物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微生物专业教育和培训经 历 。
13、 6.2.2 具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系统掌握相关检验标准、方法,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 检验,能正确处理数据、记录和结果评价。 6.2.3 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功能、特点,能正确操作、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并进行简单维修。 6.2.4 对检验室设施、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并记录。 6.2.5 掌握各种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紧急情况下能正确使用,定期检查安全装置和消防 器材的有效性。 7 制度、档案及记录 7.1 制度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2014年第 1号、 2017 年第 8号修订)要求建立检验管理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 度。 7.2 档案 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 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档案,对仪器设备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 (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主要技术参数等)、使用说明书、 购置合同、使用记录、操作规程等内容。 7.3 保存产品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留样观察记录等。 保 存期不少于 2 年。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