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60.35 P97 备案号: 52542-2017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092 2017 再生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rrigation engineering with reclaimed water 2017 - 01 - 05 发布 2017 - 04 - 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092 2017 I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灌溉工程规划 . 2 4.1 一般规定 . 2 4.2
2、 基本资料 . 2 4.3 现状评价 . 3 4.4 再生水灌溉分区 . 3 4.5 再生水灌溉对象选择 . 3 4.6 再生水灌溉水量平衡分析 . 4 4.7 总体布置 . 4 5 灌溉工程设计 . 4 5.1 一般规定 . 4 5.2 取水和输配水工程设计 . 4 5.3 调蓄工程设计 . 5 5.4 田间灌溉工程设计 . 5 5.5 缓冲区设置 . 5 6 监测与评价 . 5 6.1 一般规定 . 5 6.2 再生水和排水水质监测 . 5 6.3 土壤、作物与地下水质量监测 . 6 6.4 评价方法 . 6 6.5 评价依据 . 6 7 灌溉管理 . 7 7.1 管理机构 . 7 7.2
3、 警示标志 . 7 7.3 再生水灌溉制度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单因子评价及及综合指数法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警示标志 . 10 DB15/T 1092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勇、吴文勇、廖人宽、李兴、张阳、张志敏、王荣莲、宋日权、郭富强、 赵全勇、孙红星、魏国芳。 DB15/T 1092 2017 1 再生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水灌溉工程技术的
4、规划、设计、监测评价、警示标志、工程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园林绿地、林业、牧业及农业等再生水灌溉工程规划、设计与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
5、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GB 22573 灌溉水中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 GB 22574 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一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 则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用水水质 GB/T 500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265 泵 站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
6、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485 微 灌工程技术规范 SL 103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SL/Z 32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 HJ/T 8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DB15/T 1092 2017 2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3.2 再生水灌区 reclaimed water irrigation district 以再生水为 主要或唯一水源的灌区。 3.3 再生水灌溉分区 partitioning of r
7、eclaimed water irrigation district 根据再生水水质和水量、作物、气象、水文地质等基本资料,以安全利用为目的,对再生水灌区进 行界定和适宜性区域划分。 3.4 缓冲区 buffer zone 为防止再生水灌溉对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公众健康的影响而设置的、具有缓冲效果的区域,缓 冲区可采用绿化带、清水灌溉作物带、无灌溉水源作物带、护栏等不同形式。 4 灌溉工程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再生水灌溉规划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 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 以及农业、林业、牧业、园林绿地等规划相协调,与道路、林网、供电等规划相结合。 4.1
8、.2 用于农田灌溉的再生水水质应符合 GB 5084,同时应符合 GB 20922、 GB 22573 和 GB 22574 的 规定,用于林地、园林绿地灌溉的再生水水质应符合 GB/T 18920、 GB 22573 和 GB 22574 的规定。 4.1.3 再生水灌溉规划应依据 SL/Z 322 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4.1.4 进行再生水灌溉规划的同时应进行排水、防洪规划。 4.1.5 应依据再生水水厂供水能力对再生水灌溉进行总体规划、分 步实施。 4.1.6 新建或扩建 1000hm2以上的再生水灌溉工程应依据 HJ/T 88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1.7 再生水灌溉工程的灌溉
9、设计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农业、 林业、牧业应不低于 80%; b) 园林绿地应不低于 90%。 4.2 基本资料 4.2.1 收集社会经济资料、农业生产资料、气象资料和农产品质量资料应包括下列各项: a) 规划区的社会经济资料、农业生产资料、气象资料; b) 相关作物灌溉试验资料或植物耗水量资料; DB15/T 1092 2017 3 c) 按 GB 2715、 GB 18406.1、 GB 18406.2的规定指标应收集的作物质量资料。 4.2.2 收集水源资料应包括下列各项: a) 依据 GB 3838和 GB/T 14848收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位资料以及最新水质资料; b)
10、相关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现状处理能力、处理工艺等资料和不少于 1年的最新逐旬再 生水水量与水质资料,以及根据需要对主要污染物水质资料进行收集或补充监测的资料。 4.2.3 收集土壤、地形和水文地质资料应包括下列各项: a) 规划区土壤类型、肥力、盐碱程度、 pH值等资料以及 GB/T 15618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资料; b) 规划区地势、坡度、坡向和等高线图等地形资料; c) 规划区及周边地区的主要河流水系、包气带岩性与结构、地下水与地表水开发利用 评价等资料; d) 对于具有污水灌溉历史的规划区,还应包括污水灌溉年限、污水类型、污水灌溉制度以及相关 环境质量资料。 4.2.4 收集水利
11、工程资料应包括下列各项: a) 现状取水工程、蓄水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工程、排水工程和防洪工程的类型、规模、数量、 位置、工程运行状况等资料; b) 灌溉方式、灌溉制度、灌溉面积及规模等资料。 4.2.5 收集其他资料应包括下列各项: a) 与 3.1.1相关的规划资料; b) 其他与再生水灌溉工程规划相关的资料。 4.3 现状评价 4.3.1 应依据 5.4 规定的评价方法和 5.5 规定的评价依据对规划区的再生水、土壤、作物和地下水质 量现状进行 评价。 4.3.2 评价结果出现单因子指数不小于 1 的区域不宜进行再生水灌溉。 4.4 再生水灌溉分区 4.4.1 对于参评指标的单因子指数
12、均小于 1 的区域,宜根据表 1 的规定进行再生水灌溉分区。 表 1 再生水灌溉分区表 类型 控制指标 地下水埋深 D( m) 包气带渗透速率 K( m/d) 地面坡度 I( %) 适宜灌溉区 a D 8 K 0.5 I 2 控制灌溉区 b 3 D 8 0.5 K 0.8 2 I 6 不宜灌溉区 c D 3 K 0.8 I 6 注 :a、 b: 满足表中相应规定的同时,此外还符合:本规范 5.3 的规定,土壤、作物及地下水评价未超标的 区域。 c:只要一项指标满足本表的规定,或依据本规范 5.3 的规定,土壤、作物及地下水评价出现超标的区域。 4.4.2 控制灌溉区应严格控制灌溉水量与灌溉频次
13、,避免发生深层渗漏。 4.5 再生水灌溉对象选择 DB15/T 1092 2017 4 4.5.1 优先推荐灌溉的对象宜为林木、园林绿地等。 4.5.2 推荐灌溉的对象宜为饲料类作物、工业原料类作物等。 4.5.3 不推荐灌溉的对象应为蔬菜、草本水果等。 4.6 再生水灌溉水量平衡分析 4.6.1 再生水供水能力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逐旬计算、分析、确定再生水设计供水能力和设计供水过程; b) 再生水设计供水能力不宜大于再生水厂年平均供水能力的 80%。 4.6.2 干旱区再生水灌溉定额中应当包含防止盐分累积的淋洗水量。 4.6.3 应依据再生水供水能力、其他灌溉水源供水能力、灌溉制度
14、和灌溉水利用系数等进行供需水平 衡分析。 4.6.4 应依据供需水平衡分析结果,结合再生水灌溉分区,通过方案比较,确定再生水灌区规模。 4.7 总体布置 4.7.1 结合已有水利设施,对取水工程、蓄水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工程、排水工程和防洪工程等 进行总体布置,并应符合 GB 50288 的要求。 4.7.2 经过人口稠密区的输配水工程宜采用管道或暗涵输水方式;明渠输配水工程应设置缓冲区;经 过包气带渗透性较强的区域或水源保护区时应采取管道输水,当采用 渠道输水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4.7.3 应规划建设避免沿途污水、垃圾对再生水产生二次污染的截污、防污、导流等工程。 4.7.4 应因地制宜地
15、规划再生水调蓄方式和规模。 4.7.5 宜采用地面灌、滴灌等灌溉方式;在人员稀疏区域或人员稀少时段进行灌溉的工程可采用喷灌 或微喷灌。 4.7.6 再生水宜与地下水、地表水等其他灌溉水源联合调度。 4.7.7 再生水灌区应建立安全的排水系统和洪水承泄区。 4.7.8 应规划建立再生水灌溉管理机构及灌溉监测网点。 5 灌溉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再生水灌溉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混接。 5.1.2 与再生水直接接触的管道、设备或设施应具有抗腐蚀性。 5.2 取水和输配水工程设 计 5.2.1 取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涉及多种水源的再生水取水工程,应设计防止再生水污染其他水
16、源的工程或设施; DB15/T 1092 2017 5 b) 泵站工程设计应符合 GB/T 50265的规定。 5.2.2 输配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再生水输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间距不应小于 0.5m;交叉埋设时, 再生水管道应在给水管道之下、排水管道之上,垂直净间距应大于 0.5m,应按 GB/T 50335的相 关规定进行管网系统设计; b) 应设计避免沿途污水直接进入再生水输配水系统的导流设施; c) 应按 GB/T 50288进行渠道输水系统设计; d) 应设置量水 设施。 5.3 调蓄工程设计 5.3.1 当灌溉需水过程与设计供水过程不平衡时,应
17、设计调蓄工程。 5.3.2 应根据灌溉设计保证率、再生水设计供水能力、其他灌溉水源供水情况、灌溉需水量以及其他 用水量,经逐时段(月或旬)调节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调蓄工程设计规模。 5.3.3 非灌溉期宜充分利用灌区河湖、渠系等进行调蓄。 5.3.4 采用“长藤结瓜式”的调蓄方式时,应分区进行调蓄计算。 5.4 田间灌溉工程设计 5.4.1 地面灌溉的田间工程设计应符合 GB 50288 的规定。 5.4.2 微灌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微灌系统设计应符合 GB/T 50363、 GB/T 50485等规定; b) 再 生水微灌首部系统宜配备 砂石过滤器和不低于 120目的筛网式或叠
18、片式过滤器,田间首部系 统宜安装不低于 120目的网式或叠片过滤器。 5.4.3 喷灌系统设计应符合 GB/T 50085 的规定。 5.4.4 输水管材和灌溉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 5.5 缓冲区设置 5.5.1 生活用水源井、泉水及其他人畜饮水水源缓冲区半径应不小于 150m,防止对清洁水源的污染。 5.5.2 夜间人员稀少 时灌溉的城市绿地可不设置缓冲区。 6 监测与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面积大于 500hm2(含 500hm2)的再生水灌区应建立监测与评价制度。 6.1.2 监测内容应包括再生 水、地下水和工程排水的水量和水质以及土壤质 量、农产品质量等。 6.2 再生水和
19、排水水质监测 6.2.1 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5/T 1092 2017 6 a) 应在干渠(管)、支渠(管)首端设置引水水质监测点; b) 应在排水沟末端设置排水水质监测点。 6.2.2 应依据 GB 5084、 GB 20922、 GB 22573 和 GB 22574 规定的指标与方法监测农田灌溉再生水水质, 依据 GB/T 18920、 GB 22573 和 GB 22574 规定的指标与方法监测园林绿地灌溉再生水水质;应依据 GB 18918 规定的指标与方法监测排水水质。 6.2.3 在灌溉用水高峰期监测再生水水质,每年不少 于两次。 6.3 土壤、作物与地下水质量监
20、测 6.3.1 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点应设置在土壤或作物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块。 b) 土壤、作物与地下水质量监测点应设置在同一地块,监测点的布置密度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 2 土壤、作物和地下水监测点布置标准 灌区面积 S( hm2) 监测点密度 S 5000 500 2000hm2布置 1 个监测点 500 S 5000 250 1000hm2布置 1 个监测点 6.3.2 土壤、作物与地下水监测应包含以下指标: a) 土壤质量应监测应按照 GB/T 15618规定的指标及 土壤 pH值、 钠吸附比 SAR和电导率 EC。监测深 度为 0cm 30cm; b) 农产 品质
21、量应按照 GB 2715、 GB 18406.1、 GB18406.2规定的指标,其他作物依据有关标准或生 态功能确定监测指标; c) 地下水质量应按照 GB/T 14848规定的指标 。 6.3.3 监测频次为每年监测不宜少于 1 次。 6.4 评价方法 6.4.1 宜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评价再生水、土壤、作物和地下水单项监测指标的污染程度及超标倍数。 6.4.2 宜采用综合指数法对再生水、土壤、作物和地下水监测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用于判断灌区 总体质量状况的变化趋势。 6.4.3 单因子评价法见附录 A.1。 6.4.4 综合指数法见附录 A.2。 6.5 评价依据 6.5.1 应依据 GB
22、 5084、 GB 20922、 GB 22573 和 GB 22574 规定的指标评价农田灌溉用再生水水质。应 依据 GB/T 18920、 GB 22573 和 GB 22574 规定的指标评价林地和园林绿地灌溉用再生水水质。 6.5.2 应依据 GB/T 15618 规定的指标评价土壤质量。土壤钠吸附比 SAR 不大于 10(mmol L-1)0.5, 电导率 EC 不大于 4 mS cm-1。 6.5.3 应依据 GB/T 14848 规定的指标评价地下水质量。 DB15/T 1092 2017 7 6.5.4 应依据 GB 2715、 GB 18406.1、 GB18406.2 规定
23、的指标评价农产品质量。 6.5.5 应依据 GB 18918 规定的指标评价灌溉 区域排水水质。 6.5.6 宜采用再生水灌溉工程建设前的本底值为依据评价现 行相关标准中未规定的监测指标。 7 灌溉管理 7.1 管理机构 7.1.1 再生水灌溉工程应明确管理人员或设置管理机构,并制定管理制度,并接受辖区内水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 7.1.2 管 理职责应包括日常运行、工程维护、水量计量、环境监测和安全管理等。 7.2 警示标志 7.2.1 再生水灌溉应设置警示标志。 7.2.2 警示标志应由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部门设置、制作与维护。 7.2.3 警示标志设置要求及尺寸比例见附录 B。可根据实际情
24、况等比例缩放。 7.2.4 标志应遵循经济、耐用原则,宜采用铝合金板或合 成树脂类板材等材料。 7.3 再生水灌溉制 度 7.3.1 宜通过增加灌水频率、播前灌溉和雨前灌溉等措施减少土壤盐分的累积。 7.3.2 优先推荐和推荐灌溉的对象收获当天不宜采用再生水进行灌溉。 7.3.3 园林绿地再生水灌溉宜在夜间或人员稀少时进行。 7.3.4 宜依据灌溉工程供水能力、调蓄能力、作物需水过程等情况制定轮灌制度。 DB15/T 1092 2017 8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单因子评价及及综合指数法 A.1 单因子评价法 A.1.1 单因子指数( pi)应按公式( A.1-1)计算,并对监测
25、结果进行评价: ( A.1-1) 式中 pi 第 i种监测指标的单因子指数; Ci 第 i种监测指标的实测含量; Coi 第 i种监测指标的评价标准值。 当 pi 1时,表示未污染; pi l时表示发生污染。 A.1.2 pH值的标准指数( SpH.j)应按公式( A.1-2)和( A.1-3)计算,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当 pHj 7.0时, pH的标准指数 SpH.j应采按公式( A.1-2)计算: ( A.1-2) 当 pHj 7.0时, pH的标准指数 SpH.j应按公式( A.1-3)计算: ( A.1-3) 式中: SpH.j pH的标准指数; pHj pH实测统计代表值; pH
26、sd 评价标准中 pH的下限值; pHsu 评价标准中 pH的上限值。 当 pH的标准指数 SpH.j 1时,表明该因子符合限值要求。 A.2 综合指数法 综合指数( P)应按公式 (A.2-1)和 (A.2-2)计算。 ( A.2-1) ( A.2-2) 式中: P 综合指数; 各监测指标单因子指数的平均值; pmax 各监测指标单因子指数的最大值; DB15/T 1092 2017 9 pi 第 i项监测指标的单因子指数; n 参与评价的监测指标数。 DB15/T 1092 2017 10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警示标志 B.1 标志的内容 B.1.1 再生水灌区警示标志应包
27、括“再生水灌区”、“禁止饮用”、“禁止游泳”和“禁止嬉水” 等。 B.1.2 “再生水灌区”标志的示意图见图 1。标志上方应注明“再生水灌区”的中文字样, 下方应注明 “ Reclaimed Water Irrigation District”英文字样,中间用白色实线分隔。 图 1 图 B.1“再生水灌区”图形标志示意图 B.1.3 “禁止饮用”、“禁止游泳”、“禁止嬉水”等警示标志示意图分别见图 B.2图 B.4。标志的左 边为图形标,右边上方为标志的中文字样,右边 下方为标志的英文字样,中英文字样中间用白色实线分 隔。 图 2 图 B.2 “禁止饮用”图形标志正面示意图 图 3 图 B.3
28、 “禁止游泳”图形标志正面示意图 DB15/T 1092 2017 11 图 4 图 B.4 “禁止嬉水”图形标志正面示意图 B.2 标志的构造 B.2.1 警世标志中文字及线条的背景颜色应采用棕色,文字和线条应采用白色。图 B.2、图 B.3和图 B.4 的图形标颜色应采用棕色,图形标的背景颜色应采用白色;图形标禁止线条颜色应采用红色,尺 寸结构 应符合 GB/T 2893.1的规定。 B.2.2 警示标志的尺寸比例见附录 B.5和 B.6。可根据实际情况等比例缩放。 B.2.3 标志应遵循经济、耐用原则,宜采用铝合金板或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材料。 B.3 标志设置的位置 B.3.1 “再生水灌区”标志应设置在灌区的显要位置。 B.3.2 “禁止饮用”、“禁止游泳”、“禁止嬉水”等警示标志应设置在主要渠道、调蓄工程、管道出 水口等工程位置处。 B.4 标志的尺寸 B.4.1 “再生水灌区”警示标志的尺寸应参照图 B.5的规定。 图 B.1 图 B.5 “再生水灌区”警示标志尺寸示意图(单位: mm) B.4.2 “禁止饮用”、“禁止游泳”、“禁止嬉水”警示标志的尺寸一致,应参照图 B.6的规定。 DB15/T 1092 2017 12 图 B.2 图 B.6 “禁止饮用”警示标志尺寸示意图(单位: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