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T 2575—2020 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管理与运行维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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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5.240.01L 70 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3/ 2575 2020智 慧 城 市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与 运 行 维 护 2020- 01 - 08 发 布 2020 - 02 - 07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 T 2575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与 定 义 .13.1 智 慧 城 市 .13.2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13.3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13.4 智 慧 城 市 运 维 .1 4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2、 .14.1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目 标 .14.2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模 式 .24.3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机 制 .34.4 智 慧 城 市 服 务 推 广 .35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 .35.1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 目 标 .35.2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 要 求 .35.3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 计 划 及 方 式 .4 DB23/ T 2575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协 会 提 出

3、。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网 络 安 全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黑 龙 江 华 电 网 络 信 息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哈 尔 滨 赛 迪 智 慧 城 市 规 划 咨 询 有 限公 司 、 黑 龙 江 省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黑 龙 江 省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协 会 、 哈 尔 滨 航 天 恒 星 数 据 系 统 科技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省 分 公 司 、 中 关 村 智 慧 城 市 信 息 化 产 业

4、联 盟 、 中 国 市 政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宇 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哈 尔 滨 龙 网 信 息 工 程 管 理 测 评 有 限 公 司 、 哈尔 滨 珏 辰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于 新 海 、 卢 续 磊 、 宋 伟 、 刘 勇 、 周 全 、 周 斌 、 赵 玉 明 、 刘 宇 飞 、 林 富 明 、 辛 继 巍 、 岳 海 滨 、 王 启 迪 、 孟 炬 、 高 宁 、 万 勇 、 卢 莹 、 孟 昭 辉 、 包 钢 、 杨 景 灿 、 王 倪 虹 、 徐 维 科 、 杨 玉 淑 、于

5、喜 涛 、 刘 志 勇 。 DB23/ T 25752020 1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与 运 行 维 护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与 运 行 维 护 的 一 般 要 求 和 规 则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的 运 营 管 理 与 运 行 维 护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6、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T 37043-2018 智 慧 城 市 术 语 3 术 语 与 定 义3.1 智 慧 城 市运 用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 有 效 整 合 各 类 城 市 管 理 系 统 , 实 现 城 市 各 系 统 间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 推动 城 市 管 理 和 服 务 智 慧 化 , 提 升 城 市 运 行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 提 高 城 市 居 民 幸 福 感 和 满 意 度 , 实 现 可持 续 发 展 的 一 种 创 新 型 城 市 。3.2

7、 智 慧 城 市 建 设智 慧 城 市 设 计 、 实 施 等 相 关 活 动 。 GB/T 37043-2018, 定 义 2.1.53.3 智 慧 城 市 运 营对 智 慧 城 市 相 关 的 软 件 系 统 、 硬 件 系 统 、 数 据 资 产 、 建 设 项 目 、 服 务 内 容 等 方 面 , 通 过 投 资 、 营 销 、租 赁 等 方 式 为 市 场 与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GB/T 37043-2018, 定 义 2.1.73.4 智 慧 城 市 运 维对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中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软 件 系 统 、 硬 件 系 统 、 数

8、据 资 源 、 运 行 环 境 等 方 面 进 行 维 护 、 维修 、 评 估 、 更 新 、 管 理 的 活 动 。 GB/T 37043-2018, 定 义 2.1.6 DB23/ T 25752020 2 4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管 理4.1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目 标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目 标 分 为 政 务 管 理 、 公 共 服 务 、 应 急 处 置 、 社 会 经 营 、 基 础 设 施 等 , 应 充 分 体 现 为 民服 务 的 方 针 和 思 路 , 提 供 广 泛 的 便 民 服 务 来 提 升 公 众 满 意 度 , 推 进 和 谐 社 会 建

9、设 , 促 进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4.2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模 式4.2.1 运 营 模 式4.2.1.1 模 式 一 : 政 府 独 自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模 式政 府 负 责 基 础 设 施 /平 台 的 投 资 、 建 设 和 运 营 。 4.2.1.2 模 式 二 : 政 府 和 运 营 商 共 同 投 资 , 运 营 商 建 设 并 运 营 模 式政 府 和 运 营 商 共 同 出 资 、 共 同 拥 有 , 日 常 建 设 及 运 营 管 理 由 运 营 商 负 责 。4.2.1.3 模 式 三 : 政 府 投 资 , 委 托 第 三 方 建 设 、 运

10、 营 模 式政 府 进 行 投 资 , 并 通 过 招 标 等 方 式 委 托 一 家 或 多 家 第 三 方 建 设 和 运 营 。4.2.1.4 模 式 四 : 政 府 牵 头 , 建 设 -经 营 -转 移 ( BOT) 模 式引 入 企 业 资 金 投 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投 资 方 在 建 成 后 的 一 段 期 间 内 拥 有 经 营 权 , 到 期 后 再 由 政 府 收 回管 理 经 营 。4.2.1.5 模 式 五 : 第 三 方 独 立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模 式 第 三 方 独 立 负 责 智 慧 城 市 的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4.2.1.

11、6 模 式 六 : 联 合 建 设 运 营 模 式运 营 商 、 应 用 开 发 商 、 系 统 集 成 商 、 终 端 设 备 提 供 商 中 的 两 家 或 多 家 联 合 开 发 平 台 或 应 用 , 并 共 同推 广 。4.2.1.7 模 式 七 : 联 合 公 司 化 运 营 模 式运 营 商 、 应 用 开 发 商 、 系 统 集 成 商 等 共 同 成 立 管 理 公 司 及 系 列 子 公 司 进 行 智 慧 城 市 的 投 资 、 建 设 、运 营 。4.2.2 运 营 模 式 匹 配 运 营 模 式 宜 参 考 以 下 匹 配 方 式 :a) 有 线 传 输 等 基 础

12、设 施 建 设 可 选 用 模 式 三 、 模 式 四 。b) 数 据 库 建 设 可 选 用 模 式 一 。c) 云 计 算 数 据 中 心 可 选 用 模 式 二 、 模 式 三 。d) 物 联 网 感 知 及 平 台 建 设 可 选 用 模 式 二 、 模 式 四 。e) 智 慧 城 市 门 户 可 选 用 模 式 二 、 模 式 三 。 DB23/ T 25752020 3 f)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政 务 类 应 用 可 选 用 模 式 三 、 模 式 四 。g) 产 业 类 应 用 可 选 用 模 式 五 、 模 式 六 、 模 式 七 。h) 民 生 类 应 用 可 选 用

13、模 式 五 、 模 式 六 、 模 式 七 。4.3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机 制为 保 障 智 慧 城 市 运 营 管 理 持 续 开 展 , 通 过 地 方 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等相 关 信 息 ,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公 开 透 明 , 有 序 推 进 。 大 力 培 养 专 业 人 才 , 加 快 形 成 政 府 部 门 、 高 校 、 企 业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联 合 培 养 人 才 的 机 制 。 积 极 争 取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在 政 策 及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14、。4.4 智 慧 城 市 服 务 推 广4.4.1 场 所场 所 要 求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选 择 人 群 密 集 场 所 进 行 推 广 ;b) 选 择 与 生 活 场 景 贴 合 紧 密 的 场 所 进 行 推 广 。4.4.2 渠 道渠 道 要 求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通 过 电 视 、 广 播 、 网 络 、 信 息 化 终 端 等 方 式 提 供 服 务 推 广 ;b) 通 过 多 种 生 活 场 景 提 供 服 务 推 广 。4.4.3 群 体群 体 要 求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基 于 服 务 群 体 的 社 会 角 色 进 行

15、推 广 ;b) 选 择 重 点 关 注 的 群 体 及 公 共 服 务 普 及 率 高 的 群 体 进 行 推 广 。 5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5.1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 目 标利 用 各 种 技 术 手 段 , 检 测 、 监 控 智 慧 城 市 相 关 系 统 的 运 行 , 分 析 、 优 化 性 能 , 及 时 发 现 处 理 安 全 隐患 和 故 障 , 保 证 智 慧 城 市 各 系 统 的 持 续 、 稳 定 、 安 全 运 行 。5.2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 要 求5.2.1 基 础 设 施 维 护 要 求为 保 证 基 础 设 施 的 安 全

16、性 、 可 靠 性 、 可 用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保 证 智 慧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最 优 化 , 定 期 评 估基 础 设 施 性 能 , 制 定 故 障 维 护 预 案 和 应 急 预 案 , 及 时 消 除 可 能 的 故 障 隐 患 , 消 除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和威 胁 , 保 证 基 础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5.2.2 数 据 维 护 要 求为 保 证 数 据 存 储 、 数 据 访 问 、 数 据 通 信 、 数 据 交 换 等 安 全 , 制 定 备 份 、 容 灾 、 恢 复 等 策 略 , 制 定 数据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17、, 消 除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和 威 胁 。5.2.3 系 统 平 台 维 护 要 求 DB23/ T 25752020 4 为 保 证 操 作 系 统 、 应 用 系 统 、 数 据 库 系 统 、 中 间 件 及 其 它 支 撑 等 正 常 运 行 , 应 定 期 评 估 系 统 平 台 的性 能 , 制 定 系 统 故 障 处 理 应 急 预 案 , 及 时 消 除 故 障 隐 患 。5.3 智 慧 城 市 运 行 维 护 计 划 及 方 式5.3.1 维 护 计 划应 根 据 服 务 内 容 , 结 合 业 务 需 求 、 服 务 能 力 、 地 区 气 候 等 制

18、定 维 护 计 划 。5.3.2 沟 通 与 改 进在 维 护 服 务 中 , 应 随 时 与 智 慧 城 市 系 统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沟 通 , 了 解 需 求 变 更 , 听 取 意 见 , 不 断 完 善 和提 升 服 务 过 程 。5.3.3 问 题 管 理 5.3.3.1 问 题 识 别应 监 测 、 记 录 、 识 别 、 分 析 系 统 出 现 的 或 潜 在 的 问 题 , 查 找 引 起 问 题 的 原 因 , 建 立 问 题 处 置 流 程 ,降 低 系 统 运 行 的 风 险 。5.3.3.2 问 题 控 制应 根 据 问 题 的 性 质 分 类 , 确 定 问

19、题 的 影 响 和 程 度 , 按 照 优 先 级 定 义 排 队 , 制 定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5.3.3.3 问 题 跟 踪应 跟 踪 问 题 处 置 流 程 , 及 时 改 进 和 完 善 。5.3.3.4 协 调 管 理在 问 题 管 理 中 , 应 协 调 服 务 中 心 对 变 更 管 理 和 问 题 管 理 记 录 归 档 , 促 进 预 防 、 解 决 、 协 调 和 管 理 。 5.3.4 维 护 方 式维 护 方 式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需 求 确 定 : 依 据 维 护 计 划 , 确 定 系 统 维 护 服 务 的 类 型 、 内 容 , 明 确

20、 维 护 服 务 的 目 标 和 对 服 务 能力 的 要 求 , 建 立 维 护 服 务 管 理 流 程 。b) 维 护 支 持 : 依 据 维 护 计 划 , 采 取 不 同 层 次 的 维 护 服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c) 维 护 周 期 : 实 时 、 快 速 响 应 用 户 的 维 护 请 求 , 采 取 定 期 与 非 定 期 维 护 ;d) 维 护 形 式 : 远 程 维 护 、 现 场 维 护 等 。5.3.5 维 护 确 认维 护 工 作 完 成 后 , 应 经 智 慧 城 市 管 理 者 进 行 确 认 , 并 签 署 维 护 完 成 确 认 书 。 有 监 理 机 构 的 应 对维 护 工 作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5.3.6 维 护 跟 踪 一 次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跟 踪 、 监 测 维 护 效 果 , 及 时 改 进 、 弥 补 各 类 缺 陷 与 不 足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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