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60.50B 90 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23/T 2606 2020农 用 动 力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规 范 2020- 01 - 23 发 布 2020 - 02 - 2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T 2606 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 2009 的 编 写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农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黑 龙 江 省 农 业
2、机 械 工 程 科 学 研 究 院 、 黑 龙 江 九 牧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黑 龙 江 省 农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站 、 哈 尔 滨 市 计 量 检 定 测 试 院 、 黑 龙 江 农 业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海 翔 、 黄 文 明 、 李 馨 、 李 世 柱 、 刘 军 茹 、 孟 繁 锃 、 穆 明 、 韩 休 海 、 潘 超 然 、李 莲 花 、 冀 国 辉 、 牟 雪 雷 、 宋 秋 梅 、 傅 东 兴 、 张 金 龙 、 韩 喜 龙 。 DB23/T 2606 2020 1 农 用 动 力 机 械 维 修 服
3、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用 动 力 机 械 维 修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规 范 流 程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农 用 动 力 机 械 的 维 修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18597 危 险 废 弃 物 贮
4、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T 19048.2 农 业 车 辆 挂 车 和 牵 引 车 辆 机 械 连 接GB/T 22129-2008 农 机 修 理 通 用 技 术 规 范GB/T 35350 拖 拉 机 与 被 牵 引 车 辆 之 间 机 械 连 接 装 置 要 求 和 试 验 方 法JT/T 816-2011 机 动 车 维 修 服 务 规 范NY/T 1138.1-2016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业 开 业 技 术 条 件 第 1 部 分 : 农 业 机 械 综 合 维 修 点NY/T 1138.2-2016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业 开 业 技 术 条 件 第 2 部 分
5、 : 农 业 机 械 专 业 维 修 点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准 故 障 部 件通 过 对 动 力 机 械 的 故 障 诊 断 , 最 可 能 引 起 该 故 障 的 零 部 件 。3.2 跛 行农 用 动 力 机 械 发 生 故 障 不 能 得 到 及 时 处 理 ,在 机 械 安 全 运 行 范 围 内 以 部 分 功 能 运 行 的 状 态 。4 基 本 要 求4.1 维 修 组 织4.1.1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营 业 资 质 。 4.1.2 具 备 相 应 的 的 设 备 、 设 施 、 人 员 、 质 量 管 理
6、、 安 全 生 产 及 环 境 保 护 等 条 件 。4.2 维 修 人 员维 修 人 员 应 符 合 GB/T 22129-2008 中 4.2 的 规 定 。 DB23/T 2606 2020 2 4.3 设 施 设 备应 配 备 所 从 事 维 修 项 目 必 备 的 设 备 与 设 施 , 设 备 设 施 条 件 应 满 足 NY/T1138.1-2016中 3和 4及 NY/T1138.2-2016中 3 和 4 的 规 定 。4.4 场 地 条 件4.4.1 应 具 有 从 事 维 修 要 求 的 拆 解 装 配 车 间 和 总 成 部 件 的 维 修 专 用 工 作 间 。4.4
7、.2 各 工 作 间 应 有 明 显 的 名 称 标 识 、 警 示 标 志 和 责 任 负 责 人 , 场 地 的 安 全 生 产 应 按 NY/T1138.1-2016中 7.1的 规 定 执 行 。4.4.3 维 修 废 弃 物 专 人 负 责 、 分 类 存 放 , 存 放 方 法 和 地 点 应 按 GB 18597 的 相 关 规 定 。4.4.4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备 , 定 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4.5 服 务 车 辆 4.5.1 应 具 有 专 门 的 维 修 服 务 车 辆 。4.5.2 服 务 车 辆 有 专 门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管
8、理 制 度 , 能 保 障 随 时 外 出 维 修 服 务 要 求 。5 规 范 流 程5.1 建 立 维 修 服 务 流 程应 建 立 规 范 的 维 修 服 务 流 程 , 见 图 1 维 修 服 务 流 程 图 。预 约 维 修 返 修 处 理 客 户 回 访 客 户 接 待 现 场 救 援 报 修 客 户 结 算维 修 派 工 修 后 交 付进 场 诊 断 维 修 签 订 维 修 合 同 维 修 作 业 及 过 程 检 验 维 修 验 收图 1 维 修 服 务 流 程 图5.2 客 户 接 待 流 程5.2.1 预 约 维 修 流 程5.2.1.1 应 建 立 预 约 维 修 服 务
9、制 度 , 利 用 电 话 、 微 信 、 网 络 等 服 务 平 台 接 受 维 修 委 托 方 的 预 约 维 修 服务 。5.2.1.2 业 务 接 待 人 员 应 仔 细 询 问 、 记 录 待 修 车 辆 状 况 、 委 托 方 的 维 修 意 愿 , 明 确 必 带 资 料 及 车 辆 进厂 时 间 , 暂 定 交 车 时 间 。5.2.1.3 根 据 预 约 维 修 的 客 户 , 提 前 做 好 维 修 人 员 、 场 地 、 设 备 、 配 件 等 的 安 排 预 案 。 5.2.2 外 出 救 援 流 程5.2.2.1 客 户 需 要 维 修 人 员 到 现 场 抢 修 时
10、 , 应 记 录 客 户 的 信 息 、 故 障 车 辆 的 故 障 情 况 、 车 辆 自 重 、 载荷 状 态 ,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牵 引 车 辆 。5.2.2.2 根 据 故 障 现 象 , 分 析 可 能 的 故 障 原 因 , 安 排 适 合 的 维 修 人 员 , 携 带 必 备 的 工 具 和 配 件 前 往 现场 。5.2.2.3 进 行 现 场 救 援 时 , 能 现 场 解 决 的 故 障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客 户 商 定 , 现 场 解 决 ; 不 能 在 现 场 解决 的 故 障 , 告 知 客 户 具 体 情 况 , 使 车 辆 跛 行 开 到
11、维 修 企 业 或 牵 引 、 拖 运 到 维 修 企 业 维 修 。 牵 引 车 辆 应 符 DB23/T 2606 2020 3 合 GB/T 19048.2及 GB/T 35350 的 相 关 规 定 。5.2.3 进 厂 维 修 服 务 流 程5.2.3.1 接 待 人 员 做 好 客 户 信 息 登 记 , 咨 询 、 记 录 机 械 的 故 障 现 象 及 发 生 故 障 前 后 的 维 修 情 况 。5.2.3.2 记 录 农 用 动 力 机 械 的 型 号 、 生 产 厂 家 、 出 厂 日 期 和 编 号 、 功 率 以 及 车 辆 牌 号 等 信 息 。5.2.3.3 根
12、据 机 械 故 障 的 具 体 情 况 , 安 排 合 适 的 维 修 技 术 人 员 对 机 械 进 行 初 步 诊 断 。5.2.3.4 根 据 诊 断 结 果 和 综 合 分 析 告 知 客 户 需 要 进 行 的 检 查 项 目 及 价 格 , 与 客 户 达 成 维 修 协 议 。5.3 维 修 派 工接 待 人 员 根 据 动 力 机 械 的 故 障 现 象 、 可 能 进 行 的 维 修 项 目 安 排 维 修 人 员 。5.4 故 障 诊 断5.4.1 维 修 技 术 人 员 应 了 解 该 农 用 动 力 机 械 故 障 产 生 的 时 间 及 故 障 发 生 前 后 的 现
13、 象 。5.4.2 应 用 相 应 的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故 障 诊 断 。 5.5 签 订 维 修 合 同5.5.1 接 待 人 员 应 根 据 维 修 技 术 人 员 的 诊 断 结 果 和 可 能 的 维 修 项 目 , 与 客 户 商 议 签 订 维 修 合 同 。5.5.2 维 修 合 同 内 容 应 包 含 双 方 的 名 称 、 动 力 机 械 的 名 称 、 产 地 、 功 率 、 型 号 等 基 本 信 息 、 维 修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 配 件 产 地 、 竣 工 交 接 时 间 、 结 算 方 式 等 。5.6 维 修 作 业 及 过 程 检 验5.6.1
14、 农 用 机 械 的 维 修 操 作 和 检 验 按 GB/T 22129-2008 中 5 的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5.6.2 依 据 故 障 诊 断 结 果 , 综 合 分 析 形 成 合 理 的 维 修 方 案 。5.6.3 准 故 障 部 件 拆 解 前 应 进 行 专 业 的 性 能 试 验 , 以 确 认 拆 解 检 验 的 必 要 性 , 试 验 结 果 用 以 深 入 分 析故 障 原 因 。5.6.4 需 更 换 的 零 件 , 告 知 客 户 零 件 失 效 部 位 及 零 件 失 效 的 试 验 数 据 。5.6.5 用 以 更 换 的 配 件 , 其 技 术 要
15、求 应 满 足 GB/T 22129-2008 中 5.16.5 的 要 求 。5.7 维 修 验 收 5.7.1 应 由 维 修 质 检 人 员 进 行 维 修 验 收 , 对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由 维 修 人 员 解 决 。5.7.2 维 修 验 收 按 GB/T 22129-2008 的 6.2执 行 。5.8 修 后 交 付5.8.1 修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客 户 验 收 , 交 付 程 序 按 JT/T 816-2011 的 5.7 进 行 。5.8.2 交 付 合 格 后 客 户 在 维 修 交 接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5.9 客 户 结
16、算客 户 在 交 付 确 认 后 , 应 及 时 结 算 。5.10 客 户 回 访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定 期 回 访 。5.11 返 修 与 投 诉 的 处 理5.11.1 客 户 的 返 修 与 投 诉 应 按 JT/T 816-2011 中 5.8 执 行 。5.11.2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 因 维 修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返 修 , 应 无 偿 返 修 ; 其 它 原 因 导 致 的 返 修 , 双 方 应 协 商 维 修 。5.11.3 对 于 双 方 无 法 认 定 返 修 责 任 的 情 况 , 客 户 可 以 向 地 方 仲 裁 机 构 申 诉 解 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