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20.30 B 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0982012 微山湖乌鳢 2012 - 03 - 21 发布 2012 - 05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098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微山县质量管理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柱、周一名、徐冉、张保彦、陈强。 DB37/T 20982012 1 微山湖乌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山湖乌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2、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产自微山湖区及其周围水域的微山湖乌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NY 5070 无公
3、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山湖乌鳢 微山湖区范围内自然生长或用自然生长的亲本繁殖的后代养成,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微山湖乌鳢 的活体。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37/T 20982012 2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活力 活力正常,反应敏捷 体表 体形圆而长,全身黑色,背部与头部较暗,腹部淡白色,两侧有许多不规则黑色斑块,有光泽,鳞片小但完整, 不易脱落,粘液无浑浊,肌肉组织有
4、弹性 气味 气味正常无异味 鳃 鳃丝清晰,色鲜红或暗红,无异味 4.2 规格等级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规格等级 项 目 个体重 g 畸形率 % 损伤率 % 特级 2000 一级 15002000 二级 1500 1 5 4.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无机砷/(mg/kg) 0.1 甲基汞/(mg/kg) 0.5 铅(Pb)/(mg/kg) 0.5 镉(Cd)/(mg/kg) 0.1 氯霉素/(g/kg) 不得检出 孔雀石绿/(g/kg) 不得检出 AOZ/(g/kg) 不得检出 AMOZ/(g/kg) 不得检出 注:“AOZ”表示呋喃唑酮代
5、谢物, “AMOZ”表示呋喃它酮代谢物。 5 试验方法 DB37/T 20982012 3 5.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感官检验。 5.2 规格等级 目测、称重、计数,取其算术平均值。 5.3 理化卫生指标 5.3.1 无机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3.2 甲基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5.3.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 5.3.4 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5.3.5 氯霉素 按NY 5070附录A的规定执行。 5.3.6 孔雀石绿 按GB/T 20361的规定
6、执行。 5.3.7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水域,同时捕获的未经分拣或已按规格分拣过的微山湖乌鳢为一个批次。 6.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 6.3 试样制备 按SC/T 3016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6.4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DB37/T 20982012 4 6.4.1 出厂检验 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规格等级和标签。 6.4.2 型式检验 6.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
7、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养殖场,首批微山湖乌鳢捕获时; b)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c) 微山湖乌鳢捕捞区域条件或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项目和标签。 6.5 判定规则 6.5.1 所有检验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5.2 理化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5.3 除理化卫生指标外的其他指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降级或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标明名称、产地及捕捞日期。 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7.2.2 包装中应保证其所需氧气充足,水质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利于乌鳢存活。 7.3 运输 7.3.1 清洁的环境中装运,运输工具应洁净、无毒、无异味。 7.3.2 运输工具在装货前应清洗、消毒,做到洁净、无毒、无异味。运输过程中,防温度剧变、挤压、 剧烈震动,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运,严防运输污染。 7.4 贮存 贮藏环境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