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444-2018 学生资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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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18 DB37 山东省地方标 准 DB 37/T 34442018 学生资助服务规范 2018-11-26发布 2018-12-26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444 2018 I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 2.1 机构设置 .1 2.2 人员配备 .1 2.3 场地与设施 .2 3 服务内容与要求 .2 3.1 宣传 .2 3.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 3.3 资助项目与要求 .2 3.4 咨询 .3 3.5 资助育人 .3 3.6 信息安全 .3 4 投诉处理 .3 5 监督评价 .4 5.1

2、 监督 .4 5.2 评价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7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10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11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 14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本专科励志奖学金 . 16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8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 20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贷款代

3、偿 .22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24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资助 .26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28 附 录 N (规范性附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30 附 录 O (规范性附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31 DB37/T 3444 2018 II 附 录 P (规范性附录)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32 附 录 Q (规范性附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33 附 录 R (规范性附录)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35 附 录 S (规范性附录)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37 附

4、录 T (规范性附录)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 38 DB37/T 3444 2018 I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济南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山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烟台大学、山东中医药大 学、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济南职业学院、滕州市教育局、安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青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临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沂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希军、陶进晋、李绍峰、于倩、李敏、杨沣江、张世

5、娟、罗艳艳、徐家莹、 孙晋旭、王长民、聂玮晔、刘宏飞、孙珂、杨露、石勇、唐玉琴、刘星、李征、纪玉超、孙菲、高越嵩、 张志华、夏杰、王建宝、阮霞、胡德凯、朱发欣、赵继涛。 DB37/T 3444 2018 1 学生资助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资助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服务内容与要求、投诉处理与监督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校面向学生提供的学生资助服务。 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2.1 机构设置 各级各类学校均实行校长 (园长) 负责制,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

6、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设置见表1 和表2。 2.2 人员配备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人员配备情况见表1和表2。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应符合以 下要求: a) 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b)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沟通、应变能力; c) 掌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熟悉学生资助管理服务流程; d) 熟练使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服务设备。 表 1 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部门级别 管理机构 人员配备要求 专兼职情况 省级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 人 专职 市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人 专职 县(市、区)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人 专职 表

7、 2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学校类型 管理机构 人员配备要求 专兼职情况 高等学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 a) 3万:5人; b) 2万3万:4人5人; c) 1万2万:3人4人; d) 1万人以内:2人。 专职 中等职业学校 指定专门机构 1人 专职 普通高中学校 指定专门机构 1人 专职 义务教育学校 指定专门机构 1人兼职 幼儿园 1 DB37/T 3444 2018 2 2.3 场地与设施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具备满足学生资助工作需求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3 服务内容与要求 3.1 宣传 3.1.1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走访、网站、微信公众号、海报等

8、方式,宣传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工 作成效、资助育人成果、典型人物事迹、热点舆情应对等。 3.1.2 学校应将学生资助政策随入学通知书寄发给新生,通过开学典礼、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资助宣 传。 3.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未满 16 周岁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学校组织实施认 定。各学段认定流程见附录 A。 3.2.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 态调整。 3.2.3 学校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3.2.4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9、电话、实地走 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3.3 资助项目与要求 3.3.1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按各资助项目要求,在相应时间节点前提供相应阶段的服务。各资助项目 资助(奖励)对象、条件、额度及流程见表 3。 表 3 资助项目及要求 序号 资助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高校学段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见附录 B 2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见附录 C 3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见附录 D 4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见附录 E 5 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 见附录 E 6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见附录 F 7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见附录 G 8 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见附录 G 9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见附录 H 10 退役

10、士兵教育资助 见附录 I 11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 学费减免) 见附录 J、K DB37/T 3444 2018 3 表 3 资助项目及要求 (续) 序号 资助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12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资助 见附录 L 13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见附录 M 高中及以下学段 14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见附录 N 15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见附录 O 16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见附录 P 1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见附录 Q 18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见附录 R 19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见附录 S 20 学前教育免

11、保教费 见附录 T 3.3.2 以下学生资助项目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过后申请: a) 助学金(除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b) 高校励志奖学金; c)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d)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e)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3.4 咨询 3.4.1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可通过现场、信函、网络平台、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提供学生资助咨询服 务。 3.4.2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对咨询问题,按政策规定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约 定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3.5 资助育人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开展与学生资助有关的诚信教育、金融信贷知识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 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12、培育资助文化,提升育人效果。 3.6 信息安全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妥善管理学生资助信息,不得泄露、交易和滥用学生个人信息。 4 投诉处理 4.1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现场、信函、网络平台、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受理投诉。投诉方式应 通过学生资助宣传材料、学校宣传栏及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4.2 投诉处理应执行首办责任制。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记录、核查投诉内容,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上级转来的投诉,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同时 在接到转来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级书面反馈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DB37/T 3444 2018 4 4.3 投诉人对投诉

13、处理结果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 复查。 5 监督评价 5.1 监督 5.1.1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接受有关部门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 5.1.2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设置意见箱、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5.2 评价 5.2.1 评价方式包括自我评价、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 5.2.2 评价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及运行、服务内容、投诉处理等。 5.2.3 自我评价应每年评价一次,绩效评价每三年评价一次。 5.2.4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学生资助服务。 DB37/T 3444 2018 5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家庭经济困难

14、学生认定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见图A.1。 图 A.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DB37/T 3444 2018 6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见图A.2。 图 A.2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DB37/T 3444 2018 7 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B.1 奖励对象和条件 B.1.1 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 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B.1.2 申请条件 B.1.2.1 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15、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B.1.2.2 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不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a)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b)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c)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B.2 奖励额度 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 博士研究生:3 万元/年; 硕士研究生:2 万元/年。 B.3 奖励流程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流程见图B.1。 DB37/T 3444 2018 8 图 B.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流

16、程 DB37/T 3444 2018 9 CC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C.1 资助对象和条件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C.2 资助额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 博士:15 000 元/年; 硕士:6 000 元/年。 C.3 资助流程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见图C.1。 图 C.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 DB37/T 3444 2018 10 DD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D.

17、1 奖励对象和条件 D.1.1 奖励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 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D.1.2 申请条件 D.1.2.1 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c)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d)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D.1.2.2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 他各级各类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 D.2 奖励额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由高校确定,可分档设定,但不应超过同

18、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的 60 %。 D.3 奖励流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流程见图D.1。 图 D.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流程 DB37/T 3444 2018 11 EE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E.1 奖励对象和条件 E.1.1 奖励对象 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 优秀的学生。 E.1.2 申请条件 E.1.2.1 奖励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

19、、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E.1.2.2 学习年限要求为: a)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b)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 c) 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 5 年; d) 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 6 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E.1.2.3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b)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 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c)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

20、0 %,但均位于前 30 %,且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 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 秀。具体要求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 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 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

21、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 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 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DB37/T 3444 2018 12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 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 青

22、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E.1.2.4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b)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 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5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c)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5 %,但均位于前 30 %,并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 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 秀。具体要求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

23、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 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 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 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

24、性体育比 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 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 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 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 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 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E.1.2.5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

25、统一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 额分解下达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E.2 奖励额度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8 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6 000元。 E.3 奖励流程 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流程见图E.1。 DB37/T 3444 2018 13 图 E.1 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流程 DB37/T 3444 2018 14 FF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F.1 资助对象和条件 F.1.1 资助对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 F.1.2 申请条件 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26、: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e)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F.2 资助额度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 000元,具体分为三档: 1 档:2 000 元/年; 2 档:3 000 元/年; 3 档:4 000 元/年。 F.3 资助流程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见图F.1。 DB37/T 3444 2018 15 图 F.1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流程 DB37/T 3444 2018 16 GG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本专科励志奖学金 G.1 资助对象

27、及条件 G.1.1 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 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G.1.2 申请条件 G.1.2.1 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28、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d)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e)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f)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G.1.2.2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 奖学金的资助对象除了符合第G.1.2.1条 的要求外,还应是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 非汉族的学生。 G.1.2.3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 范围内位于前30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位于前50 %。没有

29、不及 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G.1.2.4 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就读于中外合作办 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以及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予免除。 G.2 资助额度 励志奖学金的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5 000元,其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资助额度分为三个等次: 一等奖:6 000 元/年; 二等奖:5 000 元/年; 三等奖:4 000 元/年。 DB37/T 3444 2018 17 在山东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对 在民办高校等

30、具有自主定价资格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 000元/年。 G.3 资助流程 本专科励志奖学金资助流程见图G.1。 图 G.1 本专科励志奖学金资助流程 DB37/T 3444 2018 18 HH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H.1 贷款对象及条件 H.1.1 贷款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科研 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H.1.2 申请条件 H.

31、1.2.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和抵押,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H.1.2.2 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c)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 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 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d)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e)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

32、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f)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H.1.2.3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宜为借款人父亲或母亲; b) 如借款人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人其他近 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c) 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可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d)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e)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人父母时,其年龄应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 f) 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

33、款人不得作为其他借款人的共同 借款人。 H.2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 000元,且 不低于1 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 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 定。 DB37/T 3444 2018 19 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 000元,且不低于1 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低于12 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 H.3 贷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见图H.1。 图 H.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 DB37/T 3444 2018 20 II 附录I

34、(规范性附录)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I.1 资助对象及条件 I.1.1 资助对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I.1.2 申请条件 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退役一年以上;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自主就业。 I.2 资助额度 自2014年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额度为: 本科生:不高于 8 000 元/年; 研究生:不高于 12 000 元/年。 学费资助按实际缴纳学费据实补偿,超出额度部分不予补偿。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额度按国 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执行。 I.3 资助流程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流程见图I.1。 DB37/

35、T 3444 2018 21 图 I.1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流程 DB37/T 3444 2018 22 JJ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J.1 资助对象 J.1.1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资助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主要包括:全日制普通 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中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J.1.2 以下学生不享受资助: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不属于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 J.2 资助额度 自2014年起,高校学生

3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助额度为: 本专科生:不高于 8 000 元/年; 研究生:不高于 12 000 元/年。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之和或获 得的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之和两者较高者据实补偿或代偿,超出额度部分不 予补偿。 J.3 资助流程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助流程见图J.1。 DB37/T 3444 2018 23 图 J.1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助流程 DB37/T 3444 2018 24 KK 附录K (规范性附录)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K.1 资助对象 K.1.1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a)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中,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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