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1.020 J 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1884201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2011 - 05 - 19 发布 2011 - 06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884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设机械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积永、刘锦、张永光、刘大宝、肖学全、宋世军、陈红军、李伟杰、 李楠楠、吴昊、汪保良、董静。 DB3
2、7/T 18842011 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术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塔机起重力矩、起重量、工作幅度、起升高度和回转角度的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 GB 12602-2009
3、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T 13306 标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JB/T 3085 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额定起重量(Q r) 由塔机的起重性能表(或曲线)所给出的相应工作幅度处的起重量。 3.2 额定起重力矩(M r) 由塔机的起重性能表(或曲线)所给出的额定起重量与相应工作幅度的乘积。 3.3 工作循环 指从开始起吊一个重物到开始起吊下一个重物时止,包括塔机运行及正常停歇在内的一个完整的塔 机作业过程。 4 要求 DB37/T 18842011 2 4.1 一般规定 4.1.1 外
4、露的可操作元件(开关、旋钮等),应有清晰、持久的外部标识。标识应说明其功能。文字 标识应有中文。 4.1.2 使用电源供电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装置供电电源的开关。 4.1.3 任何部件安装于塔机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部件的强度。 4.1.4 所用的电子元器件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件、联接件应有防松动和防水 措施。金属件应根据使用环境,做相应防腐处理;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外壳无裂纹等 缺陷。 4.1.5 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20+60;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90%(20C); c) 海拔:不大于 2000
5、m; d) 工作方式:连续。 4.1.6 耐振动和冲击性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6 的规定。 4.1.7 耐电压波动能力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7 的规定。 4.1.8 绝缘电阻和工频耐受电压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8 的规定。 4.1.9 防护等级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9 的规定。 4.1.10 抗干扰性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10 的规定。 4.1.11 采集频率和显示刷新频率不低于 2Hz。 4.2 功能要求 4.2.1 应适应塔机的设计用途,不应降低塔机的起重能力。 4.2.2 应适应塔机配置和载荷位置引起的额定起
6、重量的不断变化。在塔机起吊作业过程中,应自动执 行规定动作,不需要手动再设定或调整。 4.2.3 应同时显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及额定能力参数。 4.2.4 具备控制功能时,装置一旦动作,应能连续执行规定动作,直到超限解除。 4.2.5 具备控制功能时,应符合 GB/T5031 中 5.5.5.7、5 .6.6.3、5.6.6.4 的规定。 4.2.6 应实时采集幅度位置信号,显示当前幅度参数。当塔机工作幅度达到额定工作幅度时,应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7 应实时采集起重量信号,显示当前起重量参数。当塔机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 应
7、能发出断续的声光预警;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的声光报警(具备控制功能 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只有在降低到额定起重量 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4.2.8 应实时显示当前力矩参数。当塔机起重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的 90以上时,应能发出断续的 声光预警;达到额定起重力矩的 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的声光报警(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同时切 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只有在降低到额定起重力矩 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4.2.9 具备高度报警及显示记录功能时,应实时采集高度位置信号,并显示当前高度参数。当塔机达 到最大/最小起升高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
8、能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10 具备回转报警及显示记录功能时,应实时采集回转角度信号,显示当前回转角度参数。当塔机 回转角度达到设定极限(该设定极限不得大于54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能时, 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11 对可改变臂长、起升倍率的塔机,应能调整额定能力参数并与实际配置相符。 4.2.12 应有开机自检功能。 DB37/T 18842011 3 4.2.13 应有故障自检功能。传感器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2.13 应能承受塔机规定的最大试验载荷。试验后,应能执行规定的功能,符合规定的误差要求。 4.
9、2.14 应能承受以额定载荷加载 1000 次的疲劳试验。试验后,应能执行规定的功能,符合规定的误 差要求。 4.2.15 如果供电电源中断,应保留其设置。 4.2.16 应至少存储最近 1.610 4 个工作循环及对应时间点的信息(至少包含:起重量、吊载状态最 大工作幅度、吊载状态最大力矩、工作循环起止时间及卸载时间等参数)。 4.2.17 导出 1.610 4 个工作循环及对应时间点的信息时间不超过 5min。 4.2.18 记录存储的信息应清晰、明确。 4.2.19 应有起重量传感器安全防护装置。 4.2.20 声音预警、报警信号声强距发声部位 1m 及司机位置处均不低于 75dB(A)
10、。灯光预警信号应使 用黄色,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4.3 工作精度 4.3.1 起重量、幅度显示误差应符合 GB 12602 中 4.3.5 的规定。 4.3.2 起重力矩显示误差应符合 GB/T 5031 中 5.6.12.2 的规定。 4.3.3 装机条件下的综合误差不应超过5%。 4.3.4 试验室条件下的动作误差不应超过3%。 4.4 外观质量 4.4.1 结构牢固,装配件无松动。 4.4.2 外壳无裂纹、砂眼、划痕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1 检查 5.1.1 目测检查 4.1.1、4.1.2、4. 1.4、4.2.20、4.4。 5.1.2 查验
11、技术文件,对安装于塔机承载系统中的零部件查验相应的材料质量证明、设计图样和承载 部件强度证明文件。 5.1.3 将样品组成一个完整系统。查验 4.2.12 开机自检功能;目测检查 4.2.3、4.2.4、4.2.6、4.2.7、 4.2.8、4.2.9、4.2.10、4. 2.11;断开传感器连线,查验 4.2.13 故障自检功能。 5.2 试验室试验 5.2.1 一般规定 5.2.1.1 开始试验直至 5.2.18 试验结束,不得调整装置设定点。 5.2.1.2 如果没有特殊说明,试验顺序从 5.2.2 至 5.2.18 依次进行。电池供电的装置可不做 5.2.11、 5.2.12、和 5.
12、2.14 试验。 5.2.2 断电检查 将样品组成一个完整系统,用信号发生器模拟加载,在加载过程中断开样品供电电源;恢复供电后, DB37/T 18842011 4 查验 4.2.16。 5.2.3 自动工作性能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1.6 试验。 5.2.4 执行规定功能能力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1.7 试验。 5.2.5 按 GB 12602 中 5.1.9、5.1.11 检查 4.2.6、4.2.7、4.2.8、4.2.9、4.2.10。 5.2.6 动作误差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2 试验。 5.2.7 显示误差试验 按 GB 12602 中
13、 5.2.3 试验。 5.2.8 振动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4 试验。 5.2.9 冲击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5 试验。 5.2.10 环境温度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6 试验。 5.2.11 电压波动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7 试验。 5.2.12 抗干扰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8 试验。 5.2.13 绝缘电阻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9 试验。 5.2.14 工频耐受电压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10 试验。 5.2.15 湿热试验 DB37/T 18842011 5 按 GB
14、 12602 中 5.2.11 试验。 5.2.16 防护等级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12 试验。 5.2.17 过载能力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2.13 试验。 5.2.18 疲劳试验 按 GB 12602 中 5 .2.14 试验。 5.3 装机试验 5.3.1 试验前的准备 5.3.1.1 试验用塔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检查和试运行。试验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试验用 砝码精度不低于 1%,并应满足试验范围需要。 5.3.1.2 根据塔机设计参数对装置进行标定。 5.3.2 额定能力试验 5.3.2.1 按配用塔机有关标准中额定载荷试验方法和程序,吊载相应的
15、额定载荷进行试验,塔机应能 正常工作。 5.3.2.2 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分别检验以下内容: a) 幅度、高度、回转限位; b) 变幅速度自动转换; c) 起升多挡限重。 5.3.3 综合误差试验 按GB/T5031中附录D试验。 同时检测显示误差、预报警信号。 每次测试中,如果超过了塔机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 量的110%,无论装置报警(或动作)与 否,应立即停止该次试验。 5.4 存储数据试验 5.4.1 将试验数据下载,记录下载时间。 5.4.2 对数据进行分析,能将装机试验的数据读出。检验工作循环存储等信息。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型式试验。 DB37/T 18
16、842011 6 6.2 出厂检验 由制造厂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 1。 6.3 型式试验 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功能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测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d) 产品停止生产 1 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3.1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1。 试验样机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 2 台。 6.3.2 试验室每项试验不应少于 2 台样机。 6.3.3 装机试验至少取 1 台样机。在进行综合误差试
17、验时,测试点按 GB/T5031 中附录 D 选择。 试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合格项,应加倍抽取样机,改进后全部样机均应通过该项试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出厂 检验 型式 试验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备注 1 元件标识 4.1.1 5.1.1 2 供电电源开关 4.1.2 5.1.1 3 强度 4.1.3 5.1.2 4 材料和构造 4.1.4 5.1.1 5 环境温度和湿度 4.1.5 5.2.10; 5.2.15 6 振动和冲击 4.1.6 5.2.8;5.2.9 7 电压波动能力 4.1.7 5.2.11 8 绝缘电阻 4.1.8 5.2.13 9 工频耐受电压 4.1.8 5.2.1
18、4 10 防护等级 4.1.9 5.2.16 11 抗干扰 4.1.10 5.2.12 12 额定能力 4.2.1 5.3.2 13 自动工作性能 4.2.2 5.2.3 14 预、报警功能 4.2.64.2.10 5.1.3 15 执行规定功能的能力 4.2.4 5.2.4 16 显示参数 4.2.3 5.2.5 DB37/T 18842011 7 表1 (续)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出厂 检验 型式 试验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备注 17 装置功能 4.2.64.2.10 5.2.5 18 变幅速度控制 4.2.5 5.3.2.2 有控制功能 时检验 19 起升速度控制 4.2.5 5.3.2
19、.2 20 参数调整功能 4.2.11 5.1.3 21 开机自检功能 4.2.12 5.1.3 22 故障自检功能 4.2.13 5.1.3 23 过载能力 4.2.14 5.2.17 24 疲劳试验 4.2.15 5.2.18 25 断电检查 4.2.16 5.2.2 26 工作循环存储功能 4.2.17 5.4.2 27 下载功能 4.2.18 5.4.1 28 数据分析 4.2.19 5.4.2 29 重量传感器安全防护装置 4.2.20 5.1.1 30 显示误差 4.3.1;4.3.2 5.2.7 31 综合误差 4.3.3 5.3.3 32 动作误差 4.3.4 5.2.6 33
20、 信号功能 4.2.21 5.3.3 34 外观 4.4 5.1.1 7 标志、包装、说明书、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在产品明显位置处应安装铭牌,其要求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铭牌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a) 名称型号; b) 制造单位; c) 产品编号; d) 出厂日期; e) 其他。 7.2 包装和运输 产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 JB/T 3085 的规定。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防雨水和日晒的环境中。 DB37/T 18842011 8 7.4 随机文件 产品的随机文件应包括: a) 出厂检验报告单;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d) 产品合格证; e) 其他。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