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959-2019 营运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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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50/T 959 2019营 运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管 理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operating expressway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ICS 65.020.01B 16 DB5 0DB50 /T 959 2019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2019-12-30发 布 2020-04-01实 施 DB50/T 959 2019 I 目 次前 言 .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与 符 号 .14 交 通 组 织 管 理 .45 施 工

2、作 业 安 全 设 施 .56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7 7 信 息 管 理 .88 工 期 控 制 管 理 .1 09 实 施 与 评 价 .1 2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图 例 .1 3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临 时 标 志 图 例 . 3 4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其 他 安 全 设 施 图 例 . 3 9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着 装 规 范 图 例 .4 4 DB50/T 959 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 .1 -2 0 0 9 给 出

3、 的 规 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交 通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交 通 局 、 重 庆 市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 重 庆 市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重 庆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 重 庆 通 力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郝 祎 、 刘 幸 、 张 大 启 、 黎 洪 、 钟 芸 、 刘 小 辉 、 李 海 鹰 、 秦 鸿 、 唐 钰 昇 、 雷 星

4、 星 、侯 章 林 、 孙 瑞 、 曾 德 云 、 贾 升 凯 、 张 仁 立 、 夏 平 、 严 光 、 廖 钊 、 曾 晓 路 、 万 涛 、 王 大 勇 。 DB50/T 959 2019 1 营 运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重 庆 市 营 运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作 业 相 关 管 理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重 庆 市 营 运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和 涉 路 施 工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5、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5 7 6 8 .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1 部 分 : 总 则 GB 5 7 6 8 .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GB 5 7 6 8 .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GB 5 7 6 8 .4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4 部 分 : 作 业 区GB

6、/T 1 8 8 3 3 -2 0 1 2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反 光 膜GB/T 2 4 7 2 0 交 通 锥JTG H1 0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JTG H3 0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3 术 语 与 符 号下 列 术 语 和 符 号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术 语 3.1.1养 护 作 业 maintenance work保 证 高 速 公 路 正 常 使 用 而 进 行 的 保 养 、 维 修 、 预 防 和 修 复 灾 害 性 损 坏 , 以 及 为 提 高 使 用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而 进 行 的 检 测 、 加 固 、 改 善 和

7、 增 建 相 关 工 程 。3.1.2涉 路 施 工 structure and utilitie within right-of-way of highway高 速 公 路 管 理 范 围 内 修 建 建 筑 物 、 地 面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设 施 等 工 程 。3.1.3作 业 区 work zone由 于 道 路 施 工 、 养 护 等 作 业 影 响 交 通 运 行 , 而 进 行 交 通 管 控 的 路 段 。 GB 5 7 6 8 .4 -2 0 1 7 ,定 义 3 .1 3.1.4长 期 作 业 区 long-term work zone 在 一 个 地 点 设 置 作

8、 业 区 、 实 施 作 业 以 及 拆 除 作 业 区 的 时 间 总 和 大 于 2 4 h 的 作 业 区 。 GB 5 7 6 8 .4 -2 0 1 7 ,定 义 3 .2 3.1.5 DB50/T 959 2019 2 短 期 作 业 区 short-term work zone在 一 个 地 点 设 置 作 业 区 、 实 施 作 业 以 及 拆 除 作 业 区 的 时 间 总 和 大 于 4 h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2 4h 的 作 业 区 。 GB 5 7 6 8 .4 -2 0 1 7 ,定 义 3 .3 3.1.6临 时 作 业 区 temporary work zo

9、ne在 一 个 地 点 设 置 作 业 区 、 实 施 作 业 以 及 拆 除 作 业 区 的 时 间 总 和 大 于 3 0 min 且 小 于 或 等于 4 h 的 作 业 区 。 GB 5 7 6 8 .4 -2 0 1 7 ,定 义 3 .4 3.1.7移 动 作 业 区 mobile work zone连 续 移 动 或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3 0 min 的 间 歇 移 动 作 业 的 作 业 区 。 GB 5 7 6 8 .4 -2 0 1 7 ,定 义 3 .5 3.1.8作 业 控 制 区 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

10、rk为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所 设 置 的 交 通 管 控 区 域 , 分 为 警 告 区 、 上 游 过 渡 区 、 缓 冲 区 、 工 作 区 、下 游 过 渡 区 、 终 止 区 等 区 域 。注 : 改 写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5 。3.1.9警 告 区 advance warning area从 作 业 控 制 区 起 点 布 设 施 工 标 志 到 上 游 过 渡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区 域 , 用 以 警 告 驾 驶 人 员 已 进入 施 工 作 业 区 域 , 按 交 通 标 志 调 整 行 车 状 态 。注 : 改 写 JTG

11、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6 。3.1.10上 游 过 渡 区 upstream transition area保 证 车 辆 从 警 告 区 终 点 封 闭 车 道 平 稳 地 横 向 过 渡 到 缓 冲 区 起 点 侧 面 非 封 闭 车 道 之 间 的 区 域 。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7 3.1.11纵 向 缓 冲 区 longitudinal buffer area上 游 过 渡 区 终 点 到 工 作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安 全 缓 冲 区 域 。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8 3

12、.1.12工 作 区 activity area从 纵 向 缓 冲 区 终 点 到 下 游 过 渡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施 工 作 业 区 域 。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1 0 3.1.13下 游 过 渡 区 downstream transition area保 证 车 辆 从 工 作 区 终 点 非 封 闭 车 道 平 稳 地 横 向 过 渡 到 终 止 区 起 点 之 间 的 区 域 。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1 1 3.1.14终 止 区 termination area设 置 于 下 游 过 渡 区 后

13、调 整 车 辆 恢 复 到 正 常 行 车 状 态 的 区 域 。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1 2 DB50/T 959 2019 3 3.1.15逐 级 限 速 varisble speed limit设 置 两 块 及 以 上 限 速 标 志 , 限 速 值 按 一 定 梯 度 递 减 的 限 速 方 法 。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1 4 3.1.16最 终 限 速 值 ultimate speed limit逐 级 限 速 中 最 小 的 限 速 值 。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

14、1 5 3.1.17封 闭 车 道 作 业 closed lane work封 闭 一 个 或 多 个 行 车 道 的 施 工 作 业 。注 : 改 写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1 6 。3.1.18 封 闭 路 肩 作 业 closed shoulder work封 闭 硬 路 肩 或 土 路 肩 的 施 工 作 业 。注 : 改 写 JTG H3 0 -2 0 1 5 , 定 义 2 .1 .1 7 。3.1.19渠 化 设 施 channelizing device作 业 区 用 以 阻 挡 或 分 隔 交 通 流 、 标 明 车 辆 绕 行 路 线

15、、 保 护 作 业 现 场 设 施 和 人 员 的 交 通 锥 、交 通 桶 、 交 通 柱 、 塑 料 注 水 ( 砂 ) 隔 离 栏 、 活 动 护 栏 等 设 施 的 统 称 。 GB 5 7 6 8 .4 -2 0 1 7 , 定 义 3 .6 3.1.20占 道 occupying-lane占 用 部 分 车 道 或 硬 路 肩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不 改 变 交 通 流 方 向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3.1.21断 道 closed-lane 封 闭 单 向 或 双 向 全 部 车 道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中 断 单 向 或 双 向 交 通 流 , 改 变

16、交 通 流 向 的 交 通组 织 方 式 。3.1.22单 幅 双 通 single road two-way traffic封 闭 单 向 所 有 车 道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借 用 对 向 车 道 进 行 隔 离 , 不 中 断 交 通 流 , 实 现 双 向 通行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3.1.23间 断 放 行 interrupted passage封 闭 单 向 或 双 向 车 道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不 改 变 交 通 流 向 , 间 续 中 断 单 向 或 双 向 交 通 流 并 有序 放 行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3.1.24双 排 交 通 锥

17、double cone在 单 幅 双 通 路 段 平 行 设 置 两 列 锥 标 进 行 隔 离 的 一 种 交 通 锥 摆 放 方 式 。 3.2 符 号G 工 作 区 长 度 。H 纵 向 缓 冲 区 长 度 。 DB50/T 959 2019 4 Lj 封 闭 路 肩 上 游 过 渡 区 长 度 。Ls 封 闭 车 道 上 游 过 渡 区 长 度 。Lx 下 游 过 渡 区 长 度 。S 警 告 区 长 度 。Z 终 止 区 长 度 。4 交 通 组 织 管 理4.1 基 本 规 定4.1.1 施 工 作 业 单 位 结 合 施 工 方 案 , 按 照 “ 畅 通 主 导 、 安 全 至

18、 上 、 服 务 为 本 、 创 新 引 领 ”原 则 编 制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4.1.2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应 根 据 施 工 作 业 流 程 、 工 艺 以 及 对 高 速 公 路 挖 掘 、 占 用 、 利 用 等 情 况 划 分 阶 段 、 分 类 编 写 , 尽 量 缩 短 施 工 周 期 , 减 少 对 高 速 公 路 安 全 和 畅 通 的 影 响 。4.1.3 对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影 响 较 大 的 施 工 作 业 应 开 展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 提 供 交 通 组 织 比 选 方 案 。4.1.4 施 工 作 业 对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影

19、 响 较 大 需 要 车 辆 绕 行 的 , 应 制 定 交 通 分 流 方 案 ; 不 能 绕行 的 , 应 当 修 建 临 时 道 路 , 保 证 车 辆 通 行 。4.1.5 单 幅 双 通 或 绕 行 、 临 时 道 路 修 建 条 件 不 具 备 时 , 可 采 用 间 断 放 行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4.1.6 施 工 作 业 应 制 定 完 善 的 交 通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 就 近 布 置 救 援 力 量 和 预 留 应 急 通 道 , 及时 处 置 交 通 突 发 事 件 。4.1.7 法 定 节 假 日 期 间 、 恶 劣 气 候 条 件 下 不 宜 安

20、排 施 工 作 业 , 实 际 车 流 量 大 于 设 计 流 量 的路 段 施 工 作 业 宜 避 开 高 峰 时 段 。4.1.8 因 抢 险 、 救 援 等 应 急 任 务 需 保 障 高 速 公 路 畅 通 时 , 施 工 作 业 单 位 接 辖 区 高 速 公 路 管理 单 位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取 消 或 撤 除 作 业 。4.2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4.2.1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应 结 合 作 业 内 容 与 要 求 、 路 段 特 点 、 时 间 和 周 期 、 交 通 流 状 况 等 因素 合 理 布 设 。4.2.2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应

21、按 警 告 区 、 上 游 过 渡 区 、 纵 向 缓 冲 区 、 工 作 区 、 下 游 过 渡 区 、 终止 区 的 顺 序 依 次 布 置 。 具 体 见 附 录 A4.2.3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限 速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限 速 过 程 应 在 警 告 区 内 完 成 ;b) 限 速 应 采 用 逐 级 限 速 或 重 复 提 示 限 速 方 法 。 逐 级 限 速 宜 每 2 0 0 m 降 低 2 0 km/h。 相 邻限 速 标 志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2 0 0 m;c) 最 终 限 速 值 不 应 大 于 下 表 1 的 规 定 。 最 终 限

22、速 值 对 应 的 预 留 行 车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应 降 低 最 终 限 速 值 ; 表 1 公 路 施 工 作 业 区 限 速 值 设 计 速 度 ( km/h) 限 速 值 ( km/h) 预 留 行 车 宽 度 ( m)1 2 0 8 0 3 .7 51 0 0 6 0 3 .5 08 0 4 0 3 .5 0d) 封 闭 路 肩 作 业 , 表 1 中 的 最 终 限 速 值 可 提 高 1 0 km/h 或 2 0 km/h;e) 隧 道 作 业 , 表 1 中 的 最 终 限 速 值 可 降 低 1 0 km/h 或 2 0 km/h, 但 不 宜 小 于

23、2 0 km/h。4.2.4 条 件 允 许 时 , 警 告 区 长 度 应 按 照 2 0 0 0 m 设 置 。 DB50/T 959 2019 5 4.2.5 工 作 区 在 弯 道 和 下 坡 路 段 的 , 上 游 过 渡 区 和 纵 向 缓 冲 区 长 度 宜 适 当 延 长 。4.3 其 他 规 定4.3.1 施 工 作 业 工 作 区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3 km, 桥 梁 、 隧 道 、 分 离 式 路 基 等 特 殊 路 段 的 工 作 区可 根 据 实 际 延 长 。4.3.2 同 一 方 向 占 道 作 业 时 , 相 邻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净 距 不 宜

24、 小 于 5 km。4.3.3 同 一 路 段 相 邻 单 幅 双 通 作 业 控 制 区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1 0 km。4.3.4 单 幅 双 通 作 业 时 间 超 过 2 0 天 的 , 宜 增 设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 缩 短 交 通 管 制 路 段 长 度 。4.3.5 单 幅 双 通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长 度 应 满 足 车 辆 安 全 通 行 要 求 , 开 口 长 度 可 适 当 增 长 , 但不 宜 大 于 4 0 m。4.3.6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应 考 虑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和 交 通 应 急 处 置 需 要 , 按 照

25、 永 ( 久 ) 临 ( 时 )结 合 方 式 妥 善 处 理 ; 临 时 性 开 口 应 在 施 工 结 束 后 及 时 恢 复 。4.3.7 单 幅 双 通 分 隔 不 同 向 交 通 流 时 , 根 据 需 要 使 用 水 马 或 交 通 锥 ( 柱 ) , 必 要 时 可 设 置 双 排 交 通 锥 。4.3.8 设 置 临 时 道 路 进 行 交 通 组 织 的 , 临 时 道 路 线 形 、 路 面 和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应 满 足 转 换 交通 通 行 要 求 , 单 向 路 面 宽 度 不 应 少 于 2 车 道 。4.3.9 人 工 实 施 中 央 分 隔 带 植 被

26、修 剪 、 垃 圾 清 理 等 养 护 作 业 , 按 占 道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封 闭 车道 布 置 作 业 控 制 区 。4.3.10 长 期 作 业 警 告 区 内 设 置 的 作 业 区 交 通 标 志 应 同 时 设 置 于 路 肩 外 侧 及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5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设 施5.1 一 般 规 定5.1.1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设 施 包 括 临 时 标 志 、 临 时 标 线 和 其 他 安 全 设 施 。 临 时 标 志 示例 见 附 录 B, 其 他 安 全 设 施 示 例 见 附 录 C。 5.1.2 各 类 施 工 作

27、 业 安 全 设 施 应 组 合 使 用 , 其 色 彩 、 图 案 、 尺 寸 、 材 质 等 应 符 合 GB 5 7 6 8 .4要 求 。5.1.3 临 时 标 志 包 括 施 工 标 志 、 告 示 标 志 、 禁 令 标 志 等 , 其 安 装 附 着 方 式 应 牢 固 、 方 便 快捷 , 其 中 警 告 区 标 志 不 应 占 用 建 筑 限 界 。5.1.4 临 时 标 线 包 括 渠 化 交 通 标 线 和 导 向 交 通 标 线 , 用 于 长 期 施 工 作 业 渠 化 或 引 导 交 通 。渠 化 交 通 标 线 应 为 橙 色 虚 、 实 线 ; 导 向 交 通

28、标 线 应 为 醒 目 的 橙 色 实 线 。5.1.5 长 期 作 业 或 长 下 坡 、 弯 道 区 域 占 用 车 行 道 施 工 作 业 时 , 应 视 情 况 增 设 渠 化 、 减 速 等安 全 防 护 设 施 。5.1.6 大 流 量 路 段 或 工 期 1 0 天 以 上 的 单 幅 双 通 、 间 断 放 行 施 工 作 业 , 应 在 上 游 过 渡 区 及 中央 分 隔 带 开 口 处 增 设 可 实 时 传 输 的 监 控 设 备 , 用 于 监 控 路 面 车 流 动 态 , 监 控 录 像 资 料 现 场 保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7 2 h。5.1.7 作 业

29、 区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及 其 他 设 施 时 , 应 从 警 告 区 开 始 , 向 终 止 区 推 进 ; 移 除顺 序 应 与 设 置 顺 序 相 反 。 5.1.8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作 业 完 成 前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作 业 控 制 区 范 围 和 安 全 设 施 布 设 位 置 。5.2 临 时 标 志5.2.1 施 工 作 业 工 期 1 0 天 以 上 的 , 应 在 缓 冲 区 设 立 施 工 公 告 牌 ( 附 录 B) , 用 于 公 告 施 工名 称 、 施 工 时 间 、 监 督 电 话 等 信 息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30、DB50/T 959 2019 6 5.2.2 告 示 标 志 , 用 于 解 释 、 指 引 道 路 设 施 、 路 外 设 施 , 或 者 告 示 有 关 道 路 交 通 法 律 法 规内 容 。 一 般 为 橙 色 底 、 黑 字 、 黑 图 形 、 黑 边 框 , 版 面 中 的 图 形 标 识 如 果 需 要 可 采 用 彩 色 图 案 。5.2.3 施 工 标 志 应 从 警 告 区 起 点 开 始 布 设 , 依 次 设 置 2 km、 1 km、 5 0 0 m、 2 0 0 m 施 工 距 离标 志 以 提 示 行 驶 车 辆 注 意 。5.2.4 禁 令 标 志 应 满 足

31、 下 列 要 求 :a) 限 高 、 限 宽 标 志 , 设 在 最 大 容 许 高 度 、 宽 度 受 到 限 制 的 地 方 。 设 置 此 标 志 的 路 段 , 在进 入 此 路 前 的 路 口 适 当 位 置 要 设 置 相 应 提 示 标 志 ;b) 限 重 标 志 , 设 在 需 要 限 制 车 辆 质 量 的 桥 梁 两 端 ;c) 禁 止 驶 入 标 志 , 用 于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驶 入 , 设 置 在 禁 止 驶 入 的 路 段 进 口 明 显 之 处 ;d) 限 速 标 志 , 布 设 在 警 告 区 的 不 同 断 面 处 , 纵 向 缓 冲 区 宜 根 据

32、实 际 情 况 增 设 ; 上 游 过 渡区 得 起 点 前 应 设 置 作 业 区 限 速 标 志 , 在 上 游 过 渡 期 之 前 完 成 限 速 过 渡 ; 缓 冲 区 重 复 设 置 作 业区 限 速 标 志 ; 终 止 区 末 端 应 设 置 限 速 标 志 , 限 速 值 为 该 路 段 的 原 限 速 值 。e) 解 除 限 速 标 志 , 宜 布 设 在 终 止 区 末 端 , 表 示 限 制 速 度 路 段 结 束 。 5.2.5 施 工 标 志 、 警 告 标 志 、 禁 令 标 志 等 材 料 宜 选 用 板 面 平 整 、 不 易 变 形 的 材 质 , 反 光 膜要

33、 求 不 低 于 GB/T 1 8 8 3 3 -2 0 1 2 中 类 标 准 。5.2.6 长 期 作 业 的 , 警 告 区 标 志 采 用 柱 式 支 撑 , 加 装 警 示 频 闪 灯 , 并 同 时 设 置 于 中 央 隔 离带 和 右 侧 路 肩 外 侧 。5.3 其 他 安 全 设 施5.3.1 其 他 安 全 设 施 包 括 车 道 渠 化 设 施 、 照 明 设 施 、 语 音 提 示 设 施 、 闪 光 设 施 、 移 动 式 标志 车 、 减 速 设 施 、 监 控 设 备 、 围 挡 等 。5.3.2 车 道 渠 化 设 施 包 括 交 通 锥 、 防 撞 桶 、 交

34、 通 柱 、 水 马 、 防 撞 墙 、 隔 离 墩 、 活 动 护 栏 等 。5.3.2.1 交 通 锥 使 用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交 通 锥 形 状 、 颜 色 和 尺 寸 应 符 合 GB5 7 6 8 .4 的 要 求 , 用 于 夜 间 和 雾 季 作 业 时 应 有 警 示灯 ;b) 交 通 锥 布 设 在 上 游 过 渡 区 、 缓 冲 区 、 工 作 区 和 下 游 过 渡 区 , 上 游 过 渡 区 和 工 作 区 布 设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4 m, 其 他 区 域 布 设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 0 m;c) 有 条 件 的 路 段 宜 使 用

35、双 排 交 通 锥 , 便 于 维 护 人 员 在 双 排 交 通 锥 封 闭 区 内 清 洁 、 更 换 、维 护 施 工 标 志 。5.3.2.2 交 通 桶 宜 采 用 弹 性 材 料 制 作 , 桶 顶 应 密 封 其 他 技 术 要 求 参 照 GB/T 2 4 7 2 0 。5.3.2.3 水 马 颜 色 应 为 橙 色 或 红 色 ,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6 0 cm, 宜 布 设 在 工 作 区 或 上 游 过 渡 区 与缓 冲 区 之 间 ; 使 用 前 应 注 水 ( 砂 ) , 注 水 ( 砂 ) 量 不 应 小 于 其 内 部 容 积 的 9 0 %。5.3.2.4

36、 防 撞 墙 和 隔 离 墩 颜 色 应 为 黄 、 黑 相 间 , 宜 布 设 在 工 作 区 或 上 游 过 渡 区 与 缓 冲 区 之间 , 并 宜 组 合 使 用 。5.3.3 交 通 柱 形 状 、 颜 色 和 尺 寸 应 符 合 GB5 7 6 8 .4 要 求 。5.3.4 围 挡 设 施 应 沿 施 工 区 域 规 范 成 线 连 续 布 设 , 高 度 不 低 于 2 .2 m, 外 表 贴 反 光 膜 , 采 用牢 固 材 质 , 保 持 坚 固 、 稳 定 、 整 洁 、 美 观 。5.3.5 限 高 限 宽 架 应 设 置 限 制 高 度 、 宽 度 禁 令 标 志 和

37、 反 光 标 示 等 设 施 。5.3.6 照 明 设 施 和 语 音 提 示 设 施 可 用 于 夜 间 或 雨 、 雾 季 施 工 作 业 , 其 使 用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 照 明 设 施 应 布 设 在 工 作 区 侧 面 , 照 明 方 向 应 背 对 非 封 闭 车 道 ;b) 夜 间 或 雨 、 雾 季 实 行 单 幅 双 通 , 应 在 交 通 转 换 处 增 设 照 明 设 施 ;c) 语 音 提 示 设 施 宜 根 据 需 要 布 设 在 远 离 居 民 生 活 区 的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5.3.7 闪 光 设 施 可 包 括 闪 光 箭 头

38、、 警 示 频 闪 灯 、 车 辆 闪 光 灯 等 :a) 闪 光 箭 头 应 为 蓝 黑 底 黄 色 箭 头 , 与 导 向 牌 ( 橙 底 黑 色 图 案 , 黑 色 边 框 ) 并 用 , 布 设 在 DB50/T 959 2019 7 上 游 过 渡 区 或 单 幅 双 通 交 通 转 换 处 ;b) 夜 间 或 雨 雾 季 施 工 , 在 上 游 过 渡 区 和 单 幅 双 通 交 通 转 换 处 等 需 加 强 警 示 的 区 域 应 设 置警 示 频 闪 灯 , 距 离 路 面 高 度 不 小 于 1 .2 m;c) 车 辆 闪 光 灯 应 为 3 6 0 0 旋 转 黄 闪 灯

39、 , 可 用 于 施 工 作 业 车 辆 或 移 动 式 标 志 车 。5.3.8 移 动 式 标 志 车 颜 色 应 为 黄 色 , 顶 部 安 装 黄 色 警 示 灯 , 后 部 应 安 装 标 志 灯 牌 , 可 用 于临 时 施 工 作 业 或 移 动 施 工 作 业 。5.3.9 路 栏 用 以 阻 挡 车 辆 及 行 人 前 进 或 指 示 改 造 。 设 置 于 道 路 作 业 、 落 石 、 塌 方 等 导 致 交 通阻 断 的 路 段 两 端 或 周 围 。 路 栏 的 颜 色 为 橙 色 和 黑 色 相 间 。6 施 工 现 场 管 理6.1 现 场 人 员 6.1.1 现

40、 场 人 员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分 为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 标 志 维 护 ( 交 通 引 导 )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等 三 类 。6.1.2 现 场 人 员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a) 接 受 工 前 安 全 教 育 和 作 业 规 程 培 训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保 险 ;b) 按 规 定 着 装 ( 见 附 录 D) ;c) 不 得 搭 乘 货 车 车 厢 进 出 施 工 现 场 ;d) 不 得 随 意 横 穿 高 速 公 路 或 在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外 活 动 ;e) 人 员 上 下 车 辆 或 装 卸 物 资 必 须 在 工 作 区

41、内 进 行 ;f) 不 得 在 施 工 作 业 控 制 区 内 休 息 、 娱 乐 、 嬉 闹 、 打 架 斗 殴 、 饮 酒 ;g) 不 得 有 违 反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其 他 行 为 。6.2 作 业 车 辆 及 设 备6.2.1 作 业 车 辆 标 识 和 颜 色 应 满 足 JTG H3 0 规 范 要 求 , 保 持 警 示 装 置 完 好 。 6.2.2 作 业 车 辆 不 得 在 工 作 区 外 掉 头 和 逆 向 行 驶 。6.2.3 作 业 车 辆 出 入 工 作 区 时 , 应 有 交 通 引 导 人 员 指 挥 , 主 动 避 让 正 常 行

42、驶 车 辆 。6.2.4 作 业 车 辆 应 当 规 范 装 载 , 防 止 装 载 物 脱 落 、 扬 撒 。6.2.5 特 种 作 业 设 备 应 由 符 合 岗 位 执 业 要 求 的 人 员 操 作 。6.2.6 摆 放 的 作 业 机 械 、 车 辆 和 堆 放 的 施 工 材 料 不 得 侵 占 作 业 控 制 区 外 的 空 间 , 也 不 得 危及 桥 梁 、 隧 道 等 结 构 物 的 安 全 。 警 告 区 、 过 渡 区 内 不 得 堆 放 材 料 、 设 备 或 停 放 车 辆 。6.3 安 全 及 交 通 维 护6.3.1 施 工 作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标

43、准 要 求 完 成 作 业 申 报 并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上 路 作 业 。6.3.2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设 施 布 设 完 成 后 , 施 工 作 业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设 施 摆 放 情 况 进 行照 相 或 摄 像 保 存 。6.3.3 作 业 设 备 夜 间 不 能 撤 出 施 工 现 场 时 , 应 当 布 设 警 示 频 闪 灯 等 设 施 。6.3.4 作 业 期 间 , 施 工 作 业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配 置 安 全 设 施 维 护 人 员 , 及 时 维 护 和 更 换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标 志 等 设 施 , 其 巡 查 频 率 不 低 于 1 次 /2 h, 做 好 相 应 检 查 维 护 记 录 。6.3.5 安 全 设 施 维 护 人 员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穿 着 反 光 服 、 佩 戴 安 全 帽 等 装 备 , 注 意 避 让 车 辆 。6.3.6 安 全 设 施 维 护 人 员 配 置 要 求 :a) 占 道 施 工 不 少 于 1 人 /2 km, 单 幅 双 通 不 少 于 1 人 /km, 且 上 游 过 渡 区 及 转 换 口 应 另 设置 专 人 负 责 ; DB50/T 95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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