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3.20 T 4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71.12014 机动车火灾事故鉴定 第 1 部分:勘验 2014 - 05 - 16 发布 2014 - 07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1771.12014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一般要求 . . 3 5 程序和方法 . . 3 DB51/T 1771.12014 II 前 言 机动车火灾事故鉴定为系列标准,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1部分:勘验; 第2部分:电气火灾物证鉴定; 。 本部分为
2、DB51机动车火灾事故鉴定的第1部分:勘验。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四川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阳世群、李山桥、祝兴华、兰彬、周廷萱、彭波、刘沛奎、柳靖、刘鹏、黄涵 煜、王立芬、高鹏。 DB51/T 1771.12014 1 机动车火灾事故鉴定 第 1 部分:勘验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机动车火灾事故现场的勘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3、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162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A/T 812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GA 83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DB51/T 1457-2012 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分类 DB51/T 1459-2013 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火灾事故 Vehicle fir e accident 机动车发生燃烧所造成的损害。 3.2 起火部位 Origin ar ea of fire 机动车火灾
4、起始燃烧的区域。 3.3 起火点 Point o f fire 比起火部位更小的起始燃烧区域。 3.4 飞火 Flying fire 从某一处火源飞溅出来的火星或明火。 3.5 引火源 Ignitio n source DB51/T 1771.12014 2 引起机动车火灾事故的热源。 3.6 机动车火灾事故现场勘验 Vehicle f ire scene processing 为查明火灾原因,对机动车火灾事故第一现场或移动后现场的物证、相关信息等进行观察、记录、 测量、调查及提取物证的活动。 3.7 机动车电气类火灾事故 Electrical v ehicle fire 机动车电气系统故障导
5、致的火灾事故。 3.8 烟熏痕迹 Smoking trace 物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热烟气附着在物体表面或侵入物体孔隙中形成的痕迹。 3.9 熔化痕迹 Melting trace 材料因高温作用发生熔化、流淌、滴落等物理过程所形成的痕迹。 3.10 喷溅痕迹 Flashin g trace 材料在高温作用下发生熔化时受力作用造成熔化液滴向四周飞溅的痕迹。 3.11 炭化痕迹 Charrin g trace 有机材料在缺氧或贫氧条件下热解形成的痕迹。 3.12 灰化痕迹 Ashing trace 炭化痕迹被进一步氧化形成的痕迹。 3.13 变形痕迹 Deforming trace 固态物体由于高温
6、或外力作用下发生形状变化形成的痕迹。 3.14 变色痕迹 Color-chang ed trace 材料在高温作用下发生的颜色改变所形成的痕迹。 3.15 燃烧痕迹 Burning trace 火场中的物体因燃烧发生的物理化学变化所形成的烟熏、炭化、灰化、熔化、变色、变形等痕迹。 DB51/T 1771.12014 3 3.16 剩磁 Retentivity 铁磁体被故障电流或雷电流磁化后所保留的磁性。 3.17 燃烧蔓延特征 Character istic of fire spread 火灾过程中,不同部位的物体上形成有方向性的、燃烧痕迹轻重程度不同的特征。 4 一般要求 4.1 鉴定项目应
7、符合 DB51/T 1457 相关规 定,鉴定机构应符合 DB51/T 1459 相关规定。 4.2 机动车火灾事故现场勘验应遵守 GA 839 和 GA/T 812 规定。 4.3 机动车火灾事故现场勘验应配备照相器材、放大镜、长度测量器具、拆解工具、物证提取及存放 工具等。必要时,还应有摄像机、剩磁仪、升降架、照明工具等。 4.4 委托人应客观真实地介绍机动车火灾事故的相关情况并保护机动车火灾事故勘验现场。 4.5 勘验人员应了解记录机动车火灾事故相关的信息。 4.6 在未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应保护勘验现场。 5 程序和方法 5.1 现场勘验记录 5.1.1 勘验全程应采用照相、
8、摄像、录音、绘图或笔录等方式记录,记录顺序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 符。 5.1.2 记录应包括事故车辆及痕迹和物证的位置、形状、尺寸、颜色和勘验过程等,记录可以是文字 或声像资料。 5.1.3 文字记录应即时,书写清晰、表述规范,勘验人员、记录人应签名认可。必要时,应有见证人 签名确认。 5.1.4 勘验结束时,勘验人员应对记录核查,按照规定传送和归档。 5.2 环境勘验 5.2.1 现场勘验人员在进行勘验工作前,应检查和排除以下危险因素: a) 次生交通事故; b) 爆炸危险; c) 可燃、有毒气体; d) 放射性物质; e) 生化性危害; f) 其他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 5.2.2
9、勘验事故第一现场时,勘验人员应对事故现场环境中的车辆和附近的路面、物体、建筑物等燃 烧情况进行查看,确定机动车火灾事故是本车燃烧蔓延所致,还是外部物体燃烧蔓延所致。 5.2.3 勘验事故车移动后现场时,勘验人员应从已经了解的信息和事故车燃烧特征,确定机动车火灾 事故是本车燃烧蔓延所致,还是外部物体燃烧蔓延所致。 5.2.4 必要时,可通过查看天网、录像录音设备等获得火灾发生的相关信息资料。 DB51/T 1771.12014 4 5.3 初步勘验 5.3.1 机动车整体外观状况勘验应包括车辆牌照、荷载情况、物体散落状况特征、燃烧蔓延特征及摩 擦、变形、变色等痕迹特征。 5.3.2 依据机动车整
10、体外观状况勘验结果,判断机动车燃烧属整体燃烧还是局部燃烧(上部燃烧、下 部燃烧、前部燃烧、后部燃烧);判断机动车燃烧蔓延方向;确定起火部位或下一步重点勘验部位。 5.3.3 应对机动车发动机舱、电气系统(蓄电池、电源总线、保险盒、电器开关总成等)、燃油系统、 润滑油系统、排气系统、制动系统等易导致火灾部位的燃烧形态、变化特征勘验,判断与起火部位的关 系。 5.4 细项勘验 5.4.1 应对确定的起火部位或重点勘验部位进行细项勘验。包括对熔化、烟熏、炭化、变形、变色、 喷溅痕迹等燃烧蔓延特征和物理化学变化特征的勘验,确定火灾蔓延方向,确定起火点,标识、定位、 固定证据。 5.4.2 应勘验起火点
11、附近容易产生火源的车辆排气系统高温部位、制动器摩擦部位、旋转部件(发动 机附件驱动部位、传动轴、轮胎等)、电气线路短路(搭铁)点、车辆撞击部位、可疑的纵火部位等, 逐一排除不可能的引火源,确定可能的一种或几种引火源。 5.5 专项勘验 5.5.1 应逐一对起火点可能的引火源、起火物物证勘验,确定可能物证后,要标识、定位、固定证据。 引火源和起火物物证通常有: a) 电线短路(搭铁)痕迹、接触不良局部过热、过负荷、喷溅熔珠等痕迹; b) 机械设备故障磨损的高热零部件、高温变色痕迹; c) 油路系统或燃气系统泄露物起火或爆炸痕迹; d) 车身撞击变形痕迹; e) 零部件损坏痕迹; f) 可在特定条
12、件下自燃物质的自燃痕迹; g) 起火物残留物; h) 明火源残留物; i) 其他需要勘验的物证。 5.5.2 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引火源或起火物物证,按照 GB/T 20162-2006 规定的方法提取。 5.5.3 对可能为雷电引发的机动车火灾事故,应进行现场剩磁测定。 5.6 物证送检 5.6.1 需要送检的物证应移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物证鉴定。 5.6.2 应采取妥善措施确保物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5.7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5.7.1 无物证鉴定的,根据现场勘验结果进行技术分析;有物证鉴定的,应结合物证鉴定和现场勘验 结果进行技术分析。分析内容包括火灾事故的引火源、最先起火物(燃油、燃气、油
13、脂、装饰材料、橡 胶、其他可燃材料)、燃烧蔓延路线等。 5.7.2 形成现场勘验意见,应包含火灾事故类型的初步分析情况。火灾事故类型通常有: DB51/T 1771.12014 5 a) 电气系统电线短路(搭铁)、接触不良局部过热、过负荷故障等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的电气 类火灾事故; b) 发动机、排气系统高温热源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的火灾事故; c) 机械摩擦、碰撞火花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的火灾事故; d) 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引发的火灾事故; e) 物品的物理化学发热和蓄热引发的火灾事故; f) 放火火灾事故; g) 雷击引燃可燃物引发的火灾事故; h) 其他类火源引燃可燃物引发的火灾事故; i) 火灾事故原因不明。 5.8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8.1 按规定编写司法鉴定意见书。 _ DB51/T 177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