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60223-2018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 T 16652018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 - 06 - 25发布 2018 - 09 - 2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 T16652018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杨永斌、王睿娟、李海梅、徐玉峰、巨骞、马元龙。 DB63/ T16652018 1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
2、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鸡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 病、禽痘、禽霍乱、李氏杆菌病、鸡白痢、鹦鹉热、鸡球虫病、鸡蛔虫病、弓形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内容包括: a)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
3、物疫情的地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b) 实施计划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d) 临床抽检健康; e)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检疫程序 5.1 检疫申报 鸡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 的鸡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 查验资料 DB63/ T16652018 2 5.3.1
4、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 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5.3.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鸡只已进行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 期内。 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群体检查鸡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5.4.1.2 个体检查鸡只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5.4.2 检查内容 5.4.2.1 鸡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鸡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
5、,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 神经紊乱,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5.4.2.2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 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鸡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 城疫。 5.4.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 性支气管炎。 5.4.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 喉气管炎。 5.4.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 减退;消瘦、畏寒;步态
6、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 性法氏囊病。 5.4.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 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 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5.4.2.7 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 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 5.4.2.8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 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
7、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5.4.2.9 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缩颈闭眼,头藏于翅下,排出白色水样或绿色粘液,伴恶臭粪便;剖 检全身性充血和出血,十二指肠尤为明显,肝脏肿胀充血,呈深紫色或黄红色,有大量散在的针尖大或 小米粒大的黄色坏死点,怀疑感染禽霍乱。 5.4.2.10 2月龄以下雏鸡多发,败血型和脑膜炎为主要特征,怀疑感染李氏杆菌病,注意与马立克氏 病、新城疫等区别。 5.4.2.11 3月4月龄鸡最易感染而且病情最重,出现生长缓慢、羽毛松乱、行动迟缓、无精打采、 食欲不振、消瘦、下痢、贫血、黏膜和鸡冠苍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蛔虫病。 5.4.2.12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
8、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 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 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5.5 实验室检测 DB63/ T16652018 3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 6.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9、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4 病死鸡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GB16548-2006规定处理。 6.5 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 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 检疫记录 7.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7.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 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7.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DB63/ T16
10、652018 4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动物检疫申报单 表A.1 动物检疫申报单 (存根) 编号: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申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_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_ 用途_ 启运时间 月 日,产地 县 乡 村(场) 到达地 省(区、直辖市) 县 乡 村(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申报人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 _ _、 _ 于 月 日 到 _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_ _。 (动物检疫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DB63/ T16652018 5 表A.2 检疫申报受理单(交申报人) 编号: 申报人姓名:_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 月 日派 、 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_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