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S 备案号: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 DB6 3 / T 7 3 7 2 0 0 8 宠物 诊疗机 构诊疗 活动技 术规范 2 0 0 8 - 1 0 - 0 7 发布 2 0 0 8 - 1 0 - 0 1 实施 青 海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63/T 7372008 I 目 次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II 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术语与定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诊疗机构基本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人员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认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诊疗活动监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DB63/T 7372008 I I 前 言 为加强对宠
6、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规范, 统 一宠物诊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人员资质、 活 动范围,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青海省西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图、李启成、涂雪珍、吴英、李建民、赵永邦。 DB63/T 7372008 1 宠物诊疗机构诊 疗活动 技术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宠物诊疗机构基本条件、设施设备、环境要求、人员资质、认证、诊疗活动监控 等。 本标准适用于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的技术监控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
7、本标准的条款。 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 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 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DB63/559病害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DB63/560病害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控技术规范 青海省个体动物诊疗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3.1 宠物 本标准所指宠物是与动物诊疗和动
8、物防疫有关的观赏动物、伴侣动物。主要是哺乳类和禽类动物。 包括犬、猫、禽类等。 3.2 生物制品 特指以生物学方法和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诊断、预防、治疗保健和相关实验的产品。 3.3 血清 血浆除去纤维蛋白后的(胶体性)液体。本标准主指动物疫病诊断、治疗用血清。 3.4 疫苗 用病原微生物、 寄 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 用 于 人 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3.5 动物疫病 主要是指生物性病原引起的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3.6 疫情 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3.7 疫情报告 按照政府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所作
9、的关于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3.8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 化 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 动 物产品或其他物品, 达 到 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DB63/T 7372008 2 3.9 销毁 将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或附属物进行焚烧、化制等无害处理,以彻底消灭他们所携带的病原体。 3.10 消毒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3.11 灭菌 杀灭物体上所有病原性和非病原性微生物的方法。 4 诊疗机构基本条件 4.1 选址 4.1.1 宠物诊疗场所应距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500m 以
10、上。 4.1.2 距饭店、食堂、食品生产和销售网点 500m以上。 4.1.3 距水源保护区和居民取水口 500m以上。 4.1.4 距交通干道和城市主要道路 50m以上。 4.1.5 距动物饲养场、畜禽交易场和动物屠宰场 2000m以上。 4.1.6 在城市宠物诊疗场所不得选在居民楼内(门面房除外)。 4.2 分级与布局 宠物诊疗机构分宠物医院、宠物诊所两级。 4.2.1 宠物医院应设诊疗室、化验室、药房、消毒室、住院部、办公室,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各环 节须有醒目标识。 4.2.2 宠物诊所应设诊断室、检验室、药房、治疗室、办公室,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各环节须有醒 目标识。 4.3 基础设
11、施设备 4.3.1 宠物医院 必须具有 120以上的室内有效使用面积。 场所内应分设诊断室、化验室、药房、消毒室、住院部、办公室等。 经营动物用具、动物饲料、动物美容服务的房间必须单独设置。 必须具备诊断台、 保 定器、 开口器、 开 腔器、 听诊器、 体 重秤、 体温计、 输 液架、 手术台、 无影 灯 、 手术器械、 器械柜、 药品柜(包括毒、 麻药品专柜) 、 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 (存放手术器械和辅料) 等 诊疗器械。 具备 X 光机、 B 超仪、 电冰箱、恒温箱、 显微镜、 采样器具、 离心机、血、 粪、 尿等检查检验仪器 设 备。 必须具备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
12、设备。 传染病动物隔离间(箱)、病死动物、污染物隔离运输器具、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必须健全宠物诊疗工作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药品进出登记及防疫消毒制度。 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护理、药剂、检验、放射等业务技术人员。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3.2 宠物诊所 必须具有 40以上的室内有效使用面积。 场所内应分设诊断室、化验室、药房、消毒室、观察治疗室等。 经营动物用具、动物饲料、动物美容服务的房间应当单独设置。 必须具备诊断台、 保 定器、 开口器、 开 腔器、 听诊器、 体 重秤、 体温计、 输 液架、 手术台、 无影 灯 、 手术器械、器械柜、药品柜(包括毒、麻药品专柜)等诊
13、疗器械。 具备电冰箱、恒温箱、显微镜、采样器具、离心机、血、粪、尿等检查检验仪器设备。 DB63/T 7372008 3 必须具备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设备。 传染病动物隔离间(箱)、病死动物、污染物隔离运输器具、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必须健全宠物诊疗工作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药品进出登记及防疫消毒制度。 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护理、药剂、检验、放射等业务技术人员。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人员条件 5.1 宠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都必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执业兽医资质条件,取得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的资格证。 5.2 宠物医院应当具有至少 3 名以上具备资质的执业
14、兽医, 3 名以上护理、药剂、检验、放射等业务 技术人员。 5.3 宠物诊所应当具有至少 1 名以上具备资质的执业兽医, 1 名以上护理、药剂、检验等业务技术人 员。 6 认证 6.1 凡符合 4 .1、 4 .2、 4 .3 和 5.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认证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6.2 宠物诊疗机构条件认证由管辖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6.3 申请人具备上述条件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宠物诊疗机构 名称、 开办地点、 负责人姓名、 人员资格及数量、 业务范围、 诊疗设施设备、 房屋情况、资金来源和 数 量等情况, 并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地理方位图、 室内
15、平面图、 法人代表身份证、 执业兽医、 执 业兽医助理的毕业证、 职 务资格证、 健康证明等个人材料、 业 务用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以及与宠物 诊 疗有关的管理制度。 6.4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组织 3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验收,合格者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5 宠物诊疗机构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7 诊疗活动监控 7.1 名称与机构级别监控 7.1.1 按 4 .1、 4 .2、 4 .3 规定的条件严格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许可的宠物医院、宠物诊所名称。 7.1.2 诊疗场所的醒目处设置公示栏公示动物防疫
16、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 动物防疫制度、有关管理服务制度、执业人员资格证等。 7.1.3 诊疗人员工作时应当佩戴有本人照片和姓名的胸卡。 7.1.4 无执业资格证人员无处方权和单独治疗权。 7.1.5 宠物诊所不得实施胸腹腔手术。 7.1.6 狂犬病等国家强制免疫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承担单位,非指定宠物诊疗机构不得进行 狂犬病疫苗的(含狂犬病疫苗的联苗等)注射。 7.1.7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7.2 生物制品管理监控 7.2.1 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疫苗等生物制品,应按国家规定由管辖地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统一供应,诊疗机构不得私自通过其
17、他途径购进。 7.2.2 疫苗的购进和使用要严格登记,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或其他不合格的生物制品。 7.2.3 严禁私自制售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 7.3 药品管理监控 7.3.1 宠物诊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并严格管理。 DB63/T 7372008 4 7.3.2 药品必须从有合法生产或经营资质单位购入,要建立完整的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对药品 进行清点。 7.3.3 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存条件保存,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和违禁药物。 7.3.4 毒、麻药品应设保险专柜,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独立的出入库帐目。 7.3.5 药房的药品只供本诊疗机构按处方临床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挪作他用。
18、 7.4 防疫管理监控 7.4.1 宠物诊疗机构必须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按照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动物免疫计划,积极主动地做好动物免疫、消毒和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工作。 7.4.2 宠物诊疗机构必须建立疫病登记制度,每季度末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汇总上报临床诊疗情 况。 7.4.3 宠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疑似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以及本地区新发疫病时,必须立 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7.4.4 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及执业兽医助理不得私自向社会透露、公布诊疗活动中发现的疫情。 7.4.5 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及执业兽医助理必须
19、协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普查、 监测、扑灭和防疫宣传工作。 7.5 消毒管理监控 7.5.1 经过使用的器械、物品要及时严格消毒灭菌。 7.5.2 每日进行二次室内外环境消毒。 7.5.3 消毒灭菌设备、消毒用品应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消毒效果。 7.5.4 注射、输液用具,必须使用一次性无菌合格产品,严禁重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7.6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监控 7.6.1 医用废弃物 (包括经用一次性注射器、 输 液器等) 、 患病动物的分泌物及排泄物、 化验用病料 、 病理组织器官、病死动物尸体等污染物,必须送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不得随意丢弃。 7.
20、6.2 污水必须经过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7.6.3 过期失效药品(包括生物制品)应送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进行 销毁处理。 7.7 诊疗档案管理监控 7.7.1 宠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化验单、手术协议书等原始凭证。 7.7.2 必须建立完整的宠物临床病历、化验诊断报告、处方、药品进出登记等症临床诊疗资料。 7.7.3 诊疗记录、病历、药品进出登记和处方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3 年以上,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检查。 7.7.4 禁止隐匿、伪造、转让、销毁与之活动有关的证明、文书和资料。 7.7.5 禁止出具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证明、文书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