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01 C 8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44.72010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七部分 小场所 2010 - 12 - 31 发布 2011 - 01 - 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44.7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民、林铁刚、崔春起、贾云、朱升武、火花、伊万亮、韩玉平、薛钢、李 庆业、李占新、沈显铭。 DB63/ 944.72010 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七部分 小
2、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本标准界定的小场所,其他小场所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 944.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部分 社会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DB63/ 94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场所 指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 a) 客房少于 40 间且床位少于 50 个
3、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 建筑面积小于 100 且座位数少于 50 个的餐饮场所; c) 建筑面积小于 200 的商场; d) 建筑面积小于 200 且摊位少于 50 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 500 且摊位少于 100 个的 室外市场; e) 单层建筑面积小于 50 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 的公共娱乐场所; f) 床位少于 30 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g) 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 20 人的场所。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
4、火检查。包括下列 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DB63/ 944.72010 2 f) 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4.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 4.1.1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 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 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 住宿
5、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 局部应用系统; f)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 确保消防安全。 4.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 4.2.2 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 4.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b) 切断场所电源; c)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3.2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4.3.3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7、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 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4.4.3 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 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和消防知识学习园地。 4.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 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 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
8、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 电源”提示语等; DB63/ 944.72010 3 c) 警示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 禁燃放焰火等标志。 5 验收 5.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对小场所“四个能力”建设组织验收。 5.2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验收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 b) 检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提问员工 5 人至 15 人(少于 5 人的全部提问); c) 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 d) 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一懂三会”提示牌。 5.3 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员工“一懂三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 80的; b)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c) 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d) 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5.4 经验收达标的场所,由验收单位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5.5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场所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