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2 DB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 2301/T 59 2019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办 理 规 范 2019 -08- 16发 布 2019- 09-16实 施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01/ 59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办 理 要 素 .15 办 理 流 程 .46 法 律 救 济 .6 DB2301/ 59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2、草 。本 标 准 由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哈 尔 滨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史 林 、 张 劲 男 、 孟 炬 、 刘 晓 丽 、 董 玥 、 姜 滨 、 衣 俊 国 、 张 洪 斌 、 刘 志 伟 、 朱 晨岩 、 胡 澍 、 宋 东 升 、 程 译 、 梁 惠 杰 、 姜 文 君 。 DB2301/ 592019 1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办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3、 发 办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办 理 要 素 、 办 理 流 程 、 法 律 救 济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哈 尔 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的 办 理 。 哈 尔 滨 市 新 区 可 参 照 执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4、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2018第 48号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排 污 许 可是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行 政 许 可 , 是 依 法 规 范 企 事 业 单 位 排 污 行 为 的 基 础 性 管 理 制 度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通过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并 依 证 实
5、施 排 污 监 管 。3.2 排 污 许 可 证排 污 单 位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后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经 审 查 发 放 的 允 许 排 污 单 位排 放 一 定 数 量 污 染 物 的 证 书 。3.3 承 诺 件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申 请 许 可 事 项 , 行 政 机 关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4 办 理 要 素4.1 事 项 名 称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4.2 受 理 范 围 4.2.1 申 请 人纳 入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许 可 分 类 管 理
6、名 录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DB2301/ 592019 2 4.2.2 申 请 内 容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首 次 申 请 、 变 更 、 延 续 ) 。4.3 办 理 途 径登 录 国 家 排 污 许 可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平 台 ( ) ,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4.4 办 理 依 据本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设 定 依 据 以 下 法 律 、 法 规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c) 中 华
7、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d)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4.5 实 施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以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4.6 办 件 类 型承 诺 件 。4.7 办 理 条 件申 请 排 污 许 可 证 时 , 申 请 人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a) 不 位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建 设 区 域 内 的 ;b) 不 属 于 国 务 院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产 业 政
8、 策 目 录 中 明 令 淘 汰 或者 立 即 淘 汰 的 落 后 生 产 工 艺 装 备 、 落 后 产 品 的 ;c) 不 属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予 许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 d) 依 法 取 得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意 见 , 或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处 理 、整 顿 规 范 并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e) 采 用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或 者 措 施 有 能 力 达 到 许 可 排 放 浓 度 要 求 ;f) 排 放 浓 度 符 合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9、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排 放 量 符 合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g) 自 行 监 测 方 案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h)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实 施 后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排 污 单 位 存 在 通 过 污 染 物 排 放等 量 或 者 减 量 替 代 削 减 获 得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情 况 的 , 出 让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制 指 标 的 排 污 单 位 已 完 成 排 污 许 可 证 变 更
10、 。注 : 实 行 重 点 管 理 的 排 污 单 位 在 提 交 排 污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前 , 申 请 人 应 当 将 承 诺 书 、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拟 申 请 的 许 可 事 项向 社 会 公 开 。 公 开 途 径 应 选 择 全 国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等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 公 开 时 间 不 少 于 5个 工 作 日 。4.8 审 批 数 量无 审 批 数 量 限 制 。4.9 申 请 材 料 DB2301/ 592019 3 4.9.1 首 次 申 请 排 污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11、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 主 要 生 产 设 施 、 主 要 产 品 及 产 能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 废 气 、 废 水 等 产 排 污 环 节 和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申 请 的 排 放 口 位 置 和 数 量 、 排 放 方式 、 排 放 去 向 , 按 照 排 放 口 和 生 产 设 施 或 者 车 间 申 请 的 排 放 污 染 物 种 类 、 排 放 浓 度 和 排 放 量 ,执 行 的 排 放 标 准 ;b) 自 行 监 测 方 案 ;c) 由 排 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12、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承 诺 书 ;d) 排 污 单 位 有 关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的 情 况 说 明 ;e)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文 号 , 或 者 按 照 有 关 国 家 规 定 经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处 理 、 整 顿规 范 并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f)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前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说 明 表 ; g)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还 应 当 提 供 纳 污 范 围 、 纳 污 排 污 单 位 名 单 、 管 网 布 置
13、、 最 终排 放 去 向 等 材 料 ;h)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实 施 后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排 污 单 位 存 在 通 过 污 染 物 排 放等 量 或 者 减 量 替 代 削 减 获 得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情 况 的 , 且 出 让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控 制 指 标 的 排 污 单 位 已 经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 应 当 提 供 出 让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排污 单 位 的 排 污 许 可 证 完 成 变 更 的 相 关 材 料 ;i
14、)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注 : 主 要 生 产 设 施 、 主 要 产 品 产 能 等 登 记 事 项 中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标 注 。4.9.2 申 请 变 更 排 污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变 更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b) 由 排 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承 诺 书 ; c) 排 污 许 可 证 正 本 复 印 件 ;d) 与 变 更 排 污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4.9.3 申
15、 请 延 续 排 污 许 可 证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a) 延 续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b) 由 排 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承 诺 书 ;c) 排 污 许 可 证 正 本 复 印 件 ;d) 与 延 续 排 污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4.10 办 理 时 限法 定 时 限 : 自 受 理 申 请 人 申 请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 20个 工 作 日 , 特 殊 情 况 可 延 长 10个 工 作 日 。 4.11 审 批 费 用行 政 审 批
16、不 收 费 。4.12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DB2301/ 592019 4 4.12.1 权 利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a) 享 有 知 情 权 , 实 施 机 关 应 当 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时 限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料 的 清 单 进 行 公 开 ;b) 有 权 了 解 实 施 机 关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规 定 ;c) 在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 享 有 咨 询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 投 诉 的 权 利 ;d) 在 实 施 机 关
17、未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前 , 申 请 人 有 权 撤 回 审 批 申 请 ;e) 对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4.12.2 义 务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a) 应 按 照 实 施 机 关 已 公 开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办 理 依 据 、 条 件 、 流 程 以 及 需 要 收 取 材 料 的 清 单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b) 应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c) 应 积 极 配 合 实 施 机 关 办 理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18、 评 审 的 相 关 工 作 , 包 括 按 要 求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4.13 咨 询4.13.1 咨 询 途 径可 选 择 以 下 途 径 进 行 咨 询 :a) 窗 口 咨 询 。 哈 尔 滨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行 政 审 批 窗 口 ;b) 电 话 咨 询 。 电 话 号 码 : 87153333-1301;c) 信 函 咨 询 。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以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局 ;d) 视 频 咨 询 。 网 址 : 哈 尔 滨 政 务 服 务 网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审
19、批 服 务 平 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 4.13.2 咨 询 回 复4.13.2.1 回 复 方 式现 场 、 电 话 、 信 函 、 视 频 或 电 子 邮 件 回 复 均 可 。4.13.2.2 回 复 机 构哈 尔 滨 市 排 污 权 交 易 中 心 或 市 、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4.13.2.3 回 复 时 限10个 工 作 日 。4.14 许 可 证 件许 可 证 件 为 排 污 许 可 证 ( 证 件 首 次 申 领 有 效 期 3年 , 申 请 延 续 有 效 期
20、 5年 ) 。 许 可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 应 当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0个 工 作 日 前 提 出 申 请 。5 办 理 流 程 DB2301/ 592019 5 5.1 申 请申 请 人 注 册 并 登 录 国 家 排 污 许 可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平 台 ( ) , 根 据 所 需 办 理的 具 体 事 项 按 4.9的 要 求 , 填 报 电 子 信 息 并 提 交 。5.2 受 理实 施 机 关 通 过 国 家 排 污 许 可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平 台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并 根 据
21、 下 列 情 形 进 行 分 类处 理 :a)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 日 受 理 ;b)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 直 接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c)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如 可 通 过 补 正 达 到 要 求 的 , 3 日 内 向 申 请 单 位 发 送 行 政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经 补 正 后 达 到 要 求 的 ,予 以 受 理 ; 补
22、正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 d)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告 知 申请 单 位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5.3 审 核5.3.1 实 施 机 关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给 出 复 核 意 见 。5.3.2 由 实 施 机 关 委 托 哈 尔 滨 市 排 污 权 交 易 中 心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核 。注 : 若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疑 问
23、时 , 应 开 展 现 场 核 查 。5.4 审 批审 核 通 过 后 , 经 主 管 局 长 签 批 , 打 印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或 出 具 不 予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文 书 。5.5 公 示办 理 过 程 中 , 申 请 人 可 在 国 家 排 污 许 可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平 台 ( ) 上 实 时 查 询 审 批 状 态 和 结 果 。5.6 送 达5.6.1 送 达 方 式5.6.1.1 窗 口 送 达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自 行 到 窗 口 领 取 。 领 取 时 , 领 取 人 应 出 示 单 位 介 绍 信 、 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
24、明 文 件 ,并 予 以 签 收 。5.6.1.2 邮 寄 送 达根 据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意 愿 , 采 取 邮 寄 送 达 方 式 进 行 送 达 。5.6.2 送 达 时 限 实 施 机 关 作 出 准 予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 按 照 5.6.1的 方 式 , 将 排 污 许 可 证 送 达 被许 可 人 ; 实 施 机 关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7日 内 将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送 达申 请 人 , 并 说 明 理 由 。5.7 事 中 事 后 监
25、管 DB2301/ 592019 6 5.7.1 被 许 可 人 须 接 受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部 门 的 日 常 监 管 , 对 于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行 处 理 。5.7.2 被 许 可 人 应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中 关 于 执 行 报 告 内 容 和 频 次 的 要 求 , 编 制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注 :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执 行 报 告 、 季 度 执 行 报 告 和 月 执 行 报 告 。6 法 律 救 济6.1 投 诉6.1.1 投 诉 方 式投 诉
26、时 可 通 过 窗 口 、 电 话 或 信 函 投 诉 。6.1.2 投 诉 渠 道 6.1.2.1 审 批 机 关哈 尔 滨 市 及 各 区 、 县 ( 市 ) 生 态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6.1.2.2 监 察 机 关哈 尔 滨 市 纪 委 监 委 驻 哈 尔 滨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纪 检 监 察 组 , 电 话 : 86772265; 地 址 : 中 国 哈 尔 滨 市 松 北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西 配 楼 。6.1.2.3 上 级 主 管 部 门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电 话 : 87979090,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汉 水 路 76号 ;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电 话 : 84664111,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世 纪 大 道 1号 。6.2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6.2.1 行 政 复 议对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决 定 不 服 的 , 申 请 人 可 向 黑 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或 哈 尔 滨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6.2.2 行 政 诉 讼对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 也 可 直 接 向 审 批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