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 T 39-2018 成都市医院安全管理规范及等级划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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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B5101/T39-2018成 都 市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及 等 级 划 分 2018-12-25发 布 2018-12-31实 施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5101/T39-2018 I 目 次前 言 .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等 级 划 分 规 定 .24 管 理 内 容 .24.1 目 标 职 责 .24.2 制 度 化 管 理 .44.3 教 育 培 训 .5 4.4 现 场 管 理 .64.4.1 建 ( 构 ) 筑 物 .64.4.2 感 染 管 理 .64

2、4.3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74.4.4 危 险 化 学 品 .94.4.5 治 安 保 卫 .104.4.6 作 业 安 全 .104.4.7 职 业 健 康 .114.4.8 警 示 标 志 .124.5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124.6 应 急 管 理 .144.7 事 故 管 理 .144.8 持 续 改 进 .15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成 都 市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评 分 表 .16参 考 文 献 .50 DB5101/T39-2018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3、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成 都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成 都 市 安 科 中 心 负 责 起 草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冉 毅 、 严 学 良 、 刘 黎 维 、 全 婷 、 任 雁 、 郭 馨 、 文 萌 川 、 许 明 月 、 胡 圣 兵 、 陈 倩 。 DB5101/T39-2018 1 成 都 市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及 等 级 划 分

4、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成 都 市 医 院 安 全 等 级 划 分 , 以 及 目 标 职 责 、 制 度 化 管 理 、 教 育 培 训 、 现 场 管 理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应 急 管 理 、 事 故 管 理 和 持 续 改 进 方 面 的 管 理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及 等 级 划 分 , 医 疗 行 为 的 安 全 管 理 不 在 本 标 准 中规 定 ,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5、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3 安 全 色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576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B 6441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GB/T 11651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选 用 规 范GB 1349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

6、/T 15499 事 故 伤 害 损 失 工 作 日 标 准GB 15982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GB 1821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GB 1846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T 2963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5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B 5014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B 50187 工 业 企 业 平 面 设 计 规 范GB 50346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7、建 筑 技 术 规 范GB 5034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B 50365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规 范GB 51039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AQ/T 9004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AQ/T 9007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指 南AQ/T 900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规 范GBZ 1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BZ 15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BZ 18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Z 2.1 工 作 场 所

8、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DB5101/T39-2018 2 GBZ 2.2 工 业 场 所 有 害 物 质 因 素 物 理 因 素GBZ/T 203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HJ 2029-2013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JGJ 16-2008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JGJ 102 玻 璃 幕 墙 工 程 技 术 规 范JGJ 312 医 疗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TSG 0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WS/T 312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规 范WS 394 公 共 场

9、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WS 434 医 院 电 力 系 统 运 行 管 理WS 435 医 院 医 用 气 体 系 统 运 行 管 理WS 436 医 院 二 次 供 水 运 行 管 理WS 488 医 院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3 等 级 划 分 规 定3.1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等 级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一 级 为 最 高 。 等 级 越 高 , 表 示 医 院 的 安 全 管 理 水 平越 高 。3.2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内 容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4 章 的 规 定 。3.3 医 院 安 全 管

10、理 评 分 表 见 附 录 A, 包 括 目 标 职 责 ( 75分 ) 、 制 度 化 管 理 ( 35 分 ) 、 教 育 培 训 ( 45分 ) 、 现 场 管 理 ( 625分 ) 、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110 分 ) 、 应 急 管 理 ( 60分 ) 、 事 故管 理 ( 20分 ) 和 持 续 改 进 ( 30 分 ) 八 个 分 项 评 价 , 满 分 为 1000 分 。 最 终 安 全 管 理 得 分 换 算 成 百 分制 , 换 算 公 式 见 公 式 ( 1) 。 1001000ax b ( 1)式 中 :x 安 全 管 理 得 分

11、 ( 百 分 制 ) ;a 安 全 管 理 评 价 得 分 ;b 不 参 与 评 价 内 容 分 数 之 和 。最 后 得 分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 取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数 。3.4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等 级 应 按 安 全 管 理 得 分 ( 百 分 制 ) 确 定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等 各 等 级 所 需 最 低 分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级 得 分 不 低 于 90 分 ; 二 级 得 分 不 低 于 80 分 ; 三 级 得 分 不 低 于 70 分 。4 管 理 内 容 4.1 目 标 职 责 DB5101/T39-2018 3

12、4.1.1 目 标4.1.1.1 医 院 应 建 立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制 度 。4.1.1.2 医 院 应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总 体 目 标 , 包 括 整 体 性 工 作 目 标 和 阶 段 性 工 作 目 标 。4.1.1.3 按 照 总 体 目 标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对 目 标 进 行 逐 级 分 解 , 明 确 考 核 办 法 。4.1.1.4 根 据 年 度 安 全 目 标 进 行 实 施 和 考 核 。4.1.2 机 构 及 职 责4.1.2.1 机 构 设 置应 成 立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 从 业 人

13、 员 超 过 100人 ( 含 100 人 ) 的 医 院 应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并 按照 3 要 求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配 备 的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2人 ; 从 业 人 员 在 100人 以 下的 , 应 当 配 备 专 ( 兼 )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体系 。 4.1.2.2 职 责4.1.2.2.1 安 全 工 作 应 全 员 参 与 , 并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级 部

14、门 、 各 类 人 员 的 安 全 职责 , 并 对 职 责 的 适 宜 性 、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和 监 督 考 核 :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安 全 分 管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 其 他 分 管 负 责 人 对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4.1.2.2.2 建 立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鼓 励 从 业 人 员 积 极 建 言 献

15、策 , 营 造 自 下 而 上 、 自 上 而 下 全 员 重 视 安全 管 理 的 良 好 氛 围 , 不 断 改 进 和 提 升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4.1.3 安 全 管 理 投 入4.1.3.1 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费 用 , 并 建 立 使 用 台 账 。 4.1.3.2 保 障 安 全 资 金 投 入 , 预 算 与 支 出 项 目 至 少 包 括 : 改 造 、 维 护 安 全 和 健 康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的 支 出 ; 配 备 、 改 造 、 保 养 应 急 救 援 器

16、 材 设 备 和 应 急 演 练 的 支 出 ;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 管 控 和 整 改 的 支 出 ; 安 全 宣 传 、 教 育 、 培 训 的 支 出 ; 安 全 适 用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及 新 材 料 的 推 广 应 用 ; 安 全 设 施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的 支 出 ; 安 全 标 志 及 标 识 和 职 业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费 用 ;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和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费 用 ; 相 关 人 员 配 备 支 出 ; 其 他 与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

17、4.1.3.3 依 法 依 规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相 关 保 险 费 用 。 4.1.4 安 全 文 化 建 设4.1.4.1 应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确 立 安 全 管 理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理 念 及 行 为 准 则 , 并 教 育 、 引 导 全体 人 员 贯 彻 执 行 。 DB5101/T39-2018 4 4.1.4.2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活 动 , 应 符 合 AQ/T 9004的 规 定 。4.1.5 安 全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18、 工 作 , 开 展 安 全 管 理 电 子 台 账 管 理 、 重 大危 险 源 监 控 、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 应 急 管 理 、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 、 安 全 管 理 预 测 预警 等 信 息 系 统 的 建 设 。4.2 制 度 化 管 理4.2.1 法 规 标 准 识 别4.2.1.1 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主 管 部 门 , 确 定 获 取 的 渠 道 、 方 式 ,及 时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19、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清 单 和 数 据 库 。4.2.1.2 应 将 适 用 的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转 化 为 医 院 的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并 及 时 传 达 给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4.2.2 规 章 制 度4.2.2.1 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规 范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4.2.2.2 应 确 保 从 业 人 员 及 时 获 取 制 度 文 本 。4.2.2.3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20、内 容 : 目 标 管 理 ;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安 全 管 理 投 入 ; 安 全 管 理 信 息 化 ; 四 新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设 施 ) 管 理 ; 文 件 、 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 ;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管 理 ;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 设 施 设 备 及 运 行 控 制 管 理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 危 化 品

21、安 全 管 理 ; 应 急 管 理 ; 事 故 管 理 ; 绩 效 评 定 管 理 。 4.2.3 操 作 规 程4.2.3.1 结 合 国 家 行 业 规 范 岗 位 特 点 以 及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与 职 业 病 防 护 要 求 , 编 制 齐 全 适 用 岗 位 安 全操 作 规 程 。4.2.3.2 将 操 作 规 程 发 放 到 相 关 岗 位 员 工 , 员 工 掌 握 相 关 内 容 。 DB5101/T39-2018 5 4.2.4 文 档 管 理4.2.4.1 应 建 立 文 件 和 记 录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22、程 的 编 制 、 评 审 、 发 布 、使 用 、 修 订 、 作 废 以 及 文 件 和 记 录 管 理 的 职 责 、 程 序 和 要 求 。4.2.4.2 对 主 要 安 全 管 理 资 料 实 行 档 案 管 理 ,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类 别 : 目 标 考 核 ; 责 任 制 考 核 ; 安 全 会 议 记 录 ; 培 训 记 录 ;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检 查 和 整 改 记 录 ;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 设 施 设 备 及 运 行 控 制 安 全 管 理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 危 化

23、品 管 理 ;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 应 急 管 理 ; 事 故 管 理 ; 绩 效 评 定 。4.2.4.3 各 类 文 件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3 年 , 法 律 法 规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4.2.4.4 应 每 年 至 少 评 估 1 次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的 适 宜 性 、 有 效性 和 执 行 情 况 。4.2.4.5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 安 全 检 查 情 况 、 自 评 结 果 、 评 审 情 况 、 事 故 情 况 等 , 及 时 修 订 安 全 管 理规 章

24、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4.3 教 育 培 训4.3.1 教 育 培 训 管 理4.3.1.1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培 训 。 培 训 大 纲 、 内 容 、 时 间 应 满 足 有关 标 准 的 规 定 。4.3.1.2 应 明 确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 定 期 识 别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需 求 , 制 定 、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划 , 并 保 证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4.3.1.3 应 如 实 记 录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25、 和 培 训 情 况 , 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 并 对 培 训 效 果进 行 评 估 和 改 进 。4.3.2 人 员 教 育 培 训4.3.2.1 安 全 管 理 主 管 领 导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初 次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2学 时 , 每 年 再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2 学 时 。4.3.2.2 对 新 进 单 位 的 员 工 , 包 括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等 进 行 单 位 级 、 部 门 级 和 班 组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时间 不 应 少 于 24 学 时 。 DB5101/T39-2018 6

26、4.4 现 场 管 理4.4.1 建 ( 构 ) 筑 物4.4.1.1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新 、 改 、 扩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及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三 同 时 ” 工 作 。4.4.1.2 选 址 、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符 合 GB 50187、 GB 51039 的 规 定 ;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建 筑 设 计 符合 GB 51039 的 规 定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和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分 别 符 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 的 规 定 。4.4.1.3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27、 医 疗 建 筑 的 电 气 设 计 应 符 合 JGJ 312 的 规 定 。4.4.1.4 发 电 机 房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JGJ 16-2008 第 3.3节 的 规 定 。4.4.1.5 变 配 电 房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JGJ 16-2008 第 4 章 的 规 定 。4.4.1.6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构 )筑 物 的 防 雷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57 的 规 定 。4.4.1.7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的 设 计 、 施 工 和 验 收 应 符 合 GB 50346 的 规 定 。4.4.1.8 玻

28、 璃 幕 墙 设 计 、 制 作 、 安 装 施 工 、 工 程 验 收 、 维 护 和 保 养 应 符 合 JGJ 102 的 规 定 。 4.4.2 感 染 管 理4.4.2.1 感 染 监 测4.4.2.1.1 制 定 感 染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 包 括 年 度 计 划 总 结 和 中 长 期 规 划 。4.4.2.1.2 感 染 监 测 管 理 与 要 求 应 符 合 WS/T 312 的 规 定 。4.4.2.1.3 建 立 有 效 的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与 通 报 制 度 。4.4.2.1.4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在 100 张 以 上 ( 包 括 100张 )

29、的 医 院 有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独 立 的 感 染管 理 部 门 。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在 100 张 以 下 的 医 院 有 指 定 分 管 感 染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4.4.2.1.5 新 建 或 未 开 展 过 医 院 感 染 监 测 的 医 院 , 先 开 展 全 院 综 合 性 监 测 , 监 测 时 间 不 少 于 2 年 。已 经 开 展 2 年 以 上 全 院 综 合 性 监 测 的 医 院 开 展 目 标 性 监 测 , 目 标 性 监 测 持 续 时 间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4.4.2.2 清 洁 与 消 毒4.4.2.2

30、1 应 建 立 消 毒 卫 生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 明 确 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 4.4.2.2.2 各 类 环 境 空 气 、 物 体 表 面 、 医 务 人 员 手 、 医 疗 器 材 、 治 疗 用 水 、 防 护 用 品 、 消 毒 剂 、 消毒 器 械 等 消 毒 卫 生 应 符 合 GB 15982 的 要 求 。4.4.2.2.3 候 诊 室 取 得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证 。4.4.2.2.4 消 毒 剂 由 医 院 统 一 采 购 , 购 入 时 索 要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证 消 毒 产 品 卫 生安

31、全 评 价 报 告 等 证 明 文 件 , 建 立 进 货 验 收 和 出 入 库 登 记 账 册 。4.4.2.2.5 医 用 织 物 自 行 洗 涤 应 分 区 管 理 ,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 医 用 织 物 洗 涤 外 包 应 与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签订 协 议 , 加 强 质 量 验 收 和 反 馈 。4.4.2.3 医 疗 废 物 处 理4.4.2.3.1 按 感 染 性 、 病 理 性 、 损 伤 性 、 药 物 性 、 化 学 性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 不 应 将 医 疗 废物 混 入 其 他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4.4.2.3.

32、2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存 设 施 设 备 , 并 远 离 医 疗 区 、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以 及 生 活 垃 圾存 放 场 所 ,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安 全 措 施 ,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 对 外 来 人 员 进 行 登 记 。 4.4.2.3.3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路 线 , 使 用 专 用 的 运 送 工 具 收 集 各 科 室 的 医 疗 废 物 , 在 转 运 交 接 时 ,应 核 对 重 量 , 现 场 填 写 交 接 登 记 表 。4.4.2.3.4 医 疗 废 物 登 记 内 容

33、 不 少 于 来 源 、 种 类 、 重 量 、 交 接 时 间 、 交 接 人 员 等 。4.4.2.3.5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8h。 DB5101/T39-2018 7 4.4.2.3.6 应 与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签 订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协 议 。4.4.3 设 施 设 备 管 理4.4.3.1 基 本 要 求4.4.3.1.1 应 对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 建 立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台 账 。4.4.3.1.2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各 种 设 施 设 备 , 并 定 期 检 查 、

34、 维 护 , 做 好 记 录 。4.4.3.1.3 针 对 高 温 、 高 压 、 低 温 和 使 用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 有 毒 有 害 等 物 质 的 高 风 险 设 备 , 建 立 运 行 、巡 检 、 保 养 和 处 置 的 专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其 始 终 处 于 安 全 可 靠 的 运 行 状 态 。4.4.3.2 消 防 安 全4.4.3.2.1 使 用 、 开 业 前 依 法 应 向 消 防 部 门 申 报 的 , 或 改 建 、 扩 建 、 装 修 和 改 变 用 途 依 法 应 报 经 消防 部 门 审 批 的 , 应 事 先 向 当 地 消

35、防 部 门 申 报 , 办 理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 4.4.3.2.2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制 度 ;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 制 度 ; 安 全 疏 散 设施 管 理 制 度 ; 消 防 ( 控 制 室 ) 值 班 制 度 ;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 用 火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和 场 所 防 火 防 爆 制 度 ; 专 职 和 义 务 消 防 队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 灭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36、 案 演 练 制 度 ; 燃 气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检 查 和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防 雷 、 防 静 电 ) ; 消 防 安 全工 作 考 评 和 奖 惩 制 度 ; 其 他 必 要 的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4.4.3.2.3 应 组 建 义 务 消 防 队 , 义 务 消 防 队 员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本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的 30%。4.4.3.2.4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主 持 ,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 每 月 不 宜 少 于 一 次 。 消 防 安 全例 会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37、提 出 议 程 , 并 应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4.4.3.2.5 应 建 立 防 火 巡 查 和 防 火 检 查 制 度 , 确 定 巡 查 和 检 查 的 人 员 、 内 容 、 部 位 和 频 次 ( 每 日 夜间 防 火 巡 查 不 应 少 于 2 次 ; 防 火 检 查 定 期 开 展 , 各 岗 位 应 每 天 一 次 , 各 部 门 应 每 周 一 次 , 单 位 应 每月 一 次 ) 。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 时 应 填 写 巡 查 和 检 查 记 录 , 巡 查 和 检 查 人 员 及 其 主 管 人 员 应 在 记 录 上 签名 。 巡 查 、 检

38、查 中 应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违 章 行 为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无 法 整 改 的 应 立 即 报 告 , 并 记 录 存 档 。4.4.3.2.6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集 中 消 防 培 训 。 4.4.3.2.7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禁 止 占 用 、 堵 塞 疏 散 通 道 和 楼 梯 间 ; 在 使 用 和 营 业期 间 疏 散 出 口 、 安 全 出 口 的 门 不 应 锁 闭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完 好 、 有 效 , 发 生 损坏 时 应 及 时 维 修 、 更 换 ; 窗 口 、 阳 台 等 部 位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栅 栏 ; 各 楼 层 的 明 显 位置 应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图 , 指 示 图 上 应 标 明 疏 散 路 线 、 安 全 出 口 、 人 员 所 在 位 置 和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4.4.3.2.8 建 筑 四 周 不 得 搭 建 违 章 建 筑 , 不 得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 消 防 通 道 、 举 高 消 防 车 作 业 场 地 , 不得 设 置 影 响 消 防 扑 救 或 遮 挡 排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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