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 T 40-201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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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10S90/99 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1/T 40 2019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2019 -12- 31发 布 2020- 02-28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301/T 402019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体 要 求 .25 基 本 内 容 .26 安 全 管 理 .26.1 人 员 .2 6.2 设 备 设 施 .36.3 行 车 .36.4 客 运 组 织 .36.5 保 护 区

2、.47 事 故 和 险 性 事 件 管 理 .47.1 分 类 原 则 .47.2 运 营 险 性 事 件 .47.3 事 故 和 事 件 报 告 .57.4 调 查 处 理 .58 风 险 预 防 和 隐 患 管 理 .59 应 急 管 理 .6 DB5301/T 402019 1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昆 明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昆 明 市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公 司 、 云 南 京 建 轨 道 交 通 投 资 建 设 有

3、 限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喜 玲 、 李 左 清 、 李 珺 、 余 勇 萍 、 谢 坤 伯 、 王 腾 、 田 怀 珍 、 刘 润 平 、 张 宇 、 王树 文 、 陈 耀 辉 、 张 晓 舟 。 DB5301/T 402019 2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 运 营 企 业 ” ) 安 全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 安 全 管 理 、 事 故和 险 性 事 件 管 理 、 风 险 预 防 和 隐 患 管 理 、 应 急 管 理 等 做

4、出 了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运 营 企 业 为 实 现 乘 客 安 全 和 行 车 安 全 而 进 行 的 有 关 决 策 、 计 划 、 组 织 和 控 制 等 方 面 的生 产 管 理 活 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5、 导 则GB/T 2963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B/T 30012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规 范GB/T 3001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试 运 营 基 本 条 件GB/T 3300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JT/T 1002.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列 车 值 班 员 技 能 和 素 质 要 求 第 1部 分 : 地 铁 、 轻 轨 和 单 轨JT/T 1003.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列 车 驾 驶 员 技 能 和 素 质 要 求 第 1部 分 : 地 铁 、 轻 轨 和

6、 单 轨JT/T 1004.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列 车 调 度 员 技 能 和 素 质 要 求 第 1部 分 : 地 铁 、 轻 轨 和 单 轨JT/T 105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规 范JT/T 1185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行 车 组 织 规 则JT/T 1218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设 备 维 修 与 更 新 技 术 规 范 ( 所 有 部 分 )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使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险 性 事 件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7、 过 程 中 因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到 位 造 成 风 险 失 控 而 发 生 的 ,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全 和 服 务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3.2 共 管 站由 不 同 运 营 企 业 共 同 管 理 的 换 乘 车 站 。4 总 体 要 求 4.1 运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应 坚 持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方 针 。 DB5301/T 402019 3 4.2 运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应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制 定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标 准 , 应 按

8、 照 GB/T 33000、 GB/T30012、 GB/T 30013, 建 立 运 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体 系 。4.3 运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应 贯 穿 于 运 营 服 务 的 全 方 位 和 全 过 程 。5 基 本 内 容5.1 安 全 管 理 机 构5.1.1 运 营 企 业 应 设 置 与 企 业 规 模 相 适 应 , 且 独 立 运 营 的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数 量 的 专 职 运营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宜 取 得 相 应 的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或 高 级 工

9、 程 师 职 称 ; 专 职 负 责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宜 取 得 注 册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5.1.2 运 营 企 业 应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 完 善 操 作 规 程 、 措 施 等 安全 生 产 制 度 体 系 ; 制 定 企 业 运 营 安 全 规 划 和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目 标 , 并 逐 级 落 实 到 基 层 单 位 和 个 人 。 安 全 管理 制 度 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法 律 法 规 适 宜 性 评 价 , 及 时 实 施 修 订 。 5.2 运 营

10、 企 业5.2.1 运 营 企 业 开 展 运 营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条 件 , 及 时 投 入 满 足 法 律法 规 要 求 的 安 全 运 营 所 需 资 金 ,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5.2.2 运 营 企 业 应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和 相 关 知 识 的 宣 传 , 制 定 并 实 施年 度 和 中 长 期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5.2.3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11、制 度 。5.2.4 运 营 企 业 应 召 开 月 度 安 全 生 产 例 会 , 并 不 定 期 召 开 专 题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 分 析 运 营 安 全 生 产形 势 , 及 时 解 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服 务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5.2.5 运 营 企 业 要 建 立 健 全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台 账 和 档 案 , 档 案 内 容 齐 全 准 确 , 档 案 保 管 期 不 少 于 3 年 。5.2.6 运 营 企 业 应 经 常 性 开 展 乘 客 安 全 宣 传 活 动 , 提 高 乘 客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12、护 能 力 。5.2.7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GB/T 33000 的 规 定 开 展 安 全 运 营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6 安 全 管 理 6.1 人 员6.1.1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要 求 。6.1.2 列 车 驾 驶 员 、 调 度 员 、 行 车 值 班 员 应 符 合 JT/T 1003.1、 JT/T 1004.1、 JT/T 1002.1的 要 求 ;列 车 驾 驶 员 、 调 度 员 、 行 车 值 班 员 、 设 备 维 修 人 员 、 控 制 中 心 值 班 主 任 、 客 运 服 务 人 员 等 岗 位 人 员 ,

13、 均应 经 培 训 考 核 ,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6.1.3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和 考 核 , 初 次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32学 时 , 并 应 按 要 求 接 受 每 年 不 少 于 12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6.1.4 列 车 驾 驶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400学 时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训 和 不 少 于 4 个 月 的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 并应 在 经 营 丰 富 的 驾 驶 员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 接 受 不 少 于 5 000

14、 km 的 驾 驶 训 练 , 且 在 拟 上 岗 的 线 路 驾 驶 里 程不 少 于 1 000 km。6.1.5 调 度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400学 时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训 和 不 少 于 4 个 月 的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6.1.6 控 制 中 心 值 班 主 任 应 具 备 2 年 以 上 行 车 调 度 岗 位 工 作 经 历 , 并 掌 握 电 力 调 度 、 环 控 调 度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安 全 作 业 要 求 。6.1.7 维 修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100 学 时 的 理 论 培 训 和 不 少 于 3

15、 个 月 的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6.1.8 车 站 行 车 值 班 员 上 岗 前 应 接 受 不 少 于 150学 时 的 理 论 培 训 和 不 少 于 1 个 月 的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 DB5301/T 402019 4 6.1.9 运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应 参 加 不 少 于 16学 时 的 安 全 培 训 , 列 车 驾 驶 员 、 调 度 员 、 车 站 值 班员 等 岗 位 员 工 , 每 年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时 长 应 不 少 于 20 学 时 , 培 训 过 程 和 考 核 情 况 要 进 行 记 录 。6.1.10 特 种

16、 作 业 人 员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并 按 规 定 复 审 。6.1.11 离 岗 超 过 半 年 , 以 及 设 备 设 施 使 用 维 修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时 ,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均 应 接 受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 培 训 , 应 对 培 训 过 程 和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重 新 上 岗 。6.2 设 备 设 施6.2.1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JT/T 1218 的 要 求 , 制 定 落 实 相 应 的 维 护 维 修 制 度 和 作 业 安 全 规

17、程 ; 按 照 设备 安 全 管 理 维 护 检 修 制 度 , 加 强 设 备 、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 设 备 、 设 施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废 更 新 。6.2.2 电 梯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起 重 设 备 等 特 种 设 备 及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维 护 和 定 期 检 验 , 均 应当 按 照 相 关 的 国 家 标 准 和 规 定 执 行 。6.2.3 运 营 企 业 采 购 设 施 设 备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 并 取 得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 按 使 用 说 明 书 要 求正 确 使 用

18、 , 宜 建 立 完 善 对 设 施 设 备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 6.2.4 运 营 企 业 应 持 续 监 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隧 道 、 高 架 桥 梁 、 轨 道 线 路 等 设 施 的 使 用 状 态 , 做 好 监 测 记录 。6.2.5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车 辆 段 、 停 车 场 等 车 辆 基 地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车 辆 基 地 内 行 车 和 检 修 区 域实 施 封 闭 管 理 ,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配 置 齐 全 。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覆 盖 运 营 控 制 中 心 、 车 辆

19、基 地 运 用 与 检 修 库 等重 点 区 域 、 重 点 部 位 。6.2.6 运 营 企 业 发 包 或 出 租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 应 与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或 个 人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或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有 效 监 管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或 个 人 的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6.2.7 车 站 内 设 置 的 广 告 设 施 和 商 业 网 点 不 应 影 响 城 市 轨 道 运 营 安 全 , 并 符 合 国 家

20、 的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6.3 行 车6.3.1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JT/T 1185的 要 求 , 制 定 本 企 业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并 严 格 执 行 。6.3.2 列 车 驾 驶 员 应 按 照 安 全 、 平 稳 的 要 求 驾 驶 列 车 , 人 工 驾 驶 时 应 严 格 按 规 定 速 度 行 驶 。 6.3.3 列 车 运 行 中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 列 车 驾 驶 员 应 及 时 处 置 , 或 按 照 调 度 命 令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6.3.4 运 营 企 业 应 制 定 非 正 常 情 况 行 车 组 织 方

21、案 。6.3.5 当 发 生 恶 劣 天 气 等 影 响 运 营 安 全 的 突 发 事 件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进 行 应 急 处 置 。6.3.6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运 营 线 施 工 作 业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执 行 。6.4 客 运 组 织6.4.1 运 营 车 站 应 制 定 本 站 客 运 组 织 方 案 、 应 急 预 案 或 共 管 站 协 同 处 置 方 案 , 遇 大 客 流 冲 击 等 突 发 情况 时 ,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定 程 序 , 采 取 限 流 、 封 站 等 措 施 。6.4.

22、2 运 营 车 站 应 安 排 人 员 巡 视 检 查 , 按 照 车 站 客 运 组 织 方 案 进 行 宣 传 疏 导 , 维 护 车 站 秩 序 , 引 导 乘客 有 序 乘 车 。6.4.3 遇 危 及 乘 客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运 营 车 站 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通 过 车 站 内 广 播 、 乘 客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网 信 息 系 统 等 渠 道 告 知 乘 客 , 并 组 织 疏 散 。6.4.4 在 站 台 、 站 厅 、 出 入 口 、 疏 散 通 道 、 区 间 、 列 车 车 厢 及 其 他 运 营 场 所 应 按 照 GB 289

23、4 的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6.4.5 运 营 车 站 、 列 车 车 厢 内 应 设 置 报 警 、 消 防 、 应 急 照 明 、 应 急 通 讯 、 应 急 广 播 、 乘 客 信 息 系 统 、视 频 监 控 等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 并 保 证 齐 全 有 效 。 DB5301/T 402019 5 6.5 保 护 区6.5.1 城 市 轨 道 运 营 企 业 应 配 备 巡 查 人 员 或 设 备 , 定 期 对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线 路 进 行 巡 查 , 及 时 发 现 影 响轨 道 运 营 安 全 的 外 界 施 工 作 业 。6.5.2 运 营 企

24、 业 应 对 在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保 护 区 内 作 业 的 施 工 项 目 实 施 动 态 管 控 。6.5.3 运 营 企 业 在 开 展 线 路 巡 查 和 保 护 区 安 全 监 控 工 作 时 , 应 做 好 工 作 记 录 , 发 现 可 能 影 响 安 全 的 事件 , 要 及 时 处 理 并 上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7 事 故 和 险 性 事 件 管 理7.1 分 类 原 则7.1.1 按 照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493 号 令 生 产 安全 事 故 报 告

25、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事 故 等 级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 较 大 事 故 和 一 般 事 故 四 个 级 别 。7.1.2 对 于 未 达 到 较 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级 标 准 ,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过 程 中 因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到位 造 成 风 险 失 控 而 发 生 的 ,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安 全 和 服 务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 分 为 A 类 、 B 类 、 C类 、 D类 运 营 险 性 事 件 。7.2 运 营

26、险 性 事 件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定 为 A 类 险 性 事 件 : 造 成 运 营 正 线 连 续 中 断 行 车 60 min, 且 120 min小 时 以 下 ; 列 车 脱 轨 ; 列 车 冲 突 ; 列 车 撞 击 ; 信 号 系 统 重 大 故 障 ; 通 信 网 络 瘫 痪 ; 乘 客 踩 踏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3人 以 上 轻 伤 、 1 人 以 上 重 伤 、 1 人 以 上 死 亡 事 件 ; 夹 人 夹 物 动 车 造 成 乘 客 伤 亡 。7.2.1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定 为 B 类 险 性 事 件 : 造 成

27、正 线 连 续 中 断 行 车 30 min, 且 60 min; 列 车 挤 岔 ; 电 梯 和 自 动 扶 梯 重 大 故 障 ; 桥 隧 结 构 严 重 变 形 、 坍 塌 、 路 基 塌 陷 ; 车 站 、 轨 行 区 淹 水 倒 灌 ;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7.2.2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定 为 C 类 险 性 事 件 : 造 成 列 车 15 min, 且 30 min延 误 的 ; 大 面 积 停 电 ; 7.2.3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定 为 D 类 险 性 事 件 。 造 成 列 车 5 min, 且 15 min延 误 的 ;

28、列 车 、 车 站 公 共 区 、 区 间 、 主 要 设 备 房 、 控 制 中 心 、 主 变 电 所 、 车 辆 基 地 等 发 生 火 情 。 DB5301/T 402019 6 7.3 事 故 和 事 件 报 告7.3.1 发 生 运 营 事 故 和 险 性 事 件 时 ,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法 律 法 规 及 昆 明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营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规 定 的 时 限 要 求 ,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7.3.2 运 营 事 故 和 险 性 事 件 的 报 告

29、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时 间 、 地 点 以 及 运 营 事 故 或 险 性 事 件 现 场 情 况 ; 事 故 和 险 性 事 件 的 简 要 经 过 ; 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已 经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中 断 运 营 时 间 ;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 其 它 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 。7.3.3 运 营 企 业 在 报 告 事 故 和 险 性 事 件 时 , 应 认 真 检 查 和 确 认 现 场 情 况 , 及 时 提 供 信 息 。 对 短 时 间 内难 以

30、 判 断 清 楚 的 现 场 情 况 , 可 先 简 报 而 后 继 续 了 解 确 认 , 随 时 续 报 。 如 发 现 内 容 有 误 , 应 立 即 更 正 报 告 内 容 。7.4 调 查 处 理7.4.1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未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 整 改 措 施 不 落 实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 调 查 ( 或 配 合 ) 处 理 事 故 和 险 性 事 件 。7.4.2 运 营 企 业 自 行 组 织 事 故 和 事 件 调

31、 查 时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明 确 责 任 , 并 在 原 因 查 明 5 个 工 作 日 内形 成 事 故 报 告 。7.4.3 事 故 和 事 件 责 任 单 位 应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8 风 险 预 防 和 隐 患 管 理8.1 运 营 企 业 每 年 应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全 面 辨 识 工 作 , 每 半 年 至 少 对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进 行一 次 全 面 验 证 核 查 工 作 , 持 续 发 现 未 知 安 全 风 险 , 并 及 时 更 新 安 全 风 险 数 据 库 。 按 分 级 管 控 原 则

32、建 立 风 险 管 控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对 风 险 实 施 分 级 、 动 态 管 理 ,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按 规 定 向 主 管 部 门 报备 。8.2 运 营 线 路 更 新 改 造 工 程 、 重 大 技 术 升 级 及 新 产 品 、 新 技 术 、 新 设 备 运 用 前 , 应 组 织 专 题 安 全 评 估 。8.3 运 营 企 业 应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 每 月 至 少 组 织 公 司 级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一 次 , 每 周 至少 组 织 中 心 ( 车 间 ) 隐 患 排 查

33、工 作 一 次 , 班 组 ( 车 站 ) 每 天 均 应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8.4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应 制 定 隐 患 排 查 方 案 , 明 确 排 查 方 法 。 查 出 的 隐 患 应 分 析 原 因 并 及 时 整 改 ,对 安 全 隐 患 治 理 效 果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 排 查 出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应 上 报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备 案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况 应 如 实 记 录 并 建 立 统 计 分 析 制 度 , 并 应 根 据 分 析 结 果 制 定 并 实 施 整 改 方 案 。8.5 运 营

34、企 业 排 查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应 落 实 隐 患 治 理 责 任 人 、 整 改 措 施 、 整 改 期 限 ,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 对 不能 立 即 整 改 , 需 要 一 定 时 限 才 能 整 改 完 成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在 整 改 期 限 内 必 须 制 定 临 时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对 于 安 全 隐 患 的 治 理 超 过 了 自 身 整 改 能 力 的 , 应 立 项 委 托 第 三 方 整 改 。8.6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风 险 数 据 库 和 隐 患 管 理 数 据 库 , 宜 建 立 专 门 的 信 息 系 统 , 运 用

35、 数 据 分 析 技 术 , 跟踪 管 理 安 全 隐 患 , 建 立 完 善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 9 应 急 管 理 DB5301/T 402019 7 9.1 运 营 企 业 应 按 照 GB/T 29639、 JT/T 1051 的 规 定 和 运 营 线 路 可 能 发 生 的 灾 害 类 型 , 制 定 运 营 企 业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并与 政 府 部 门 预 案 相 衔 接 。9.2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36、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制 度 ,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开 展 有针 对 性 的 训 练 , 根 据 线 路 运 营 情 况 合 理 配 置 应 急 物 资 和 人 员 。9.3 运 营 企 业 应 每 年 制 定 应 急 演 练 计 划 ,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依 托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的 公 司 级 实 战 性综 合 应 急 演 练 ; 每 项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每 两 年 至 少 演 练 一 次 ; 每 个 班 组 每 年 应 将 有 关 的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至 少 全部 演 练

37、 一 次 。9.4 运 营 企 业 应 与 应 急 、 气 象 、 水 务 、 自 然 资 源 、 地 震 等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信 息 获 取 机 制 , 及 时 收 集 掌 握洪 涝 等 气 象 灾 害 、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9.5 运 营 企 业 应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联 动 机 制 ,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应 及 时 查 明 现 场 情 况 , 就 近 安 排 应急 人 员 和 应 急 资 源 到 达 现 场 快 速 处 置 ; 不 同 线 路 的 运 营 企 业 之 间 应 共 同 制 定 共 管 站 应 急 预 案 , 同 时 应 建立

38、企 业 间 应 急 处 置 联 动 协 调 机 制 。 9.6 运 营 企 业 在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后 , 应 及 时 传 递 应 急 信 息 到 全 网 各 线 路 , 向 乘 客 通 告 信 息 , 并 按 规 定 上报 。 发 生 严 重 影 响 运 营 安 全 的 突 发 事 件 导 致 难 以 保 障 运 营 安 全 时 , 运 营 企 业 可 停 止 部 分 区 段 或 全 线 的 运营 , 同 时 立 即 上 报 ,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9.7 运 营 企 业 应 配 合 政 府 部 门 做 好 应 急 信 息 发 布 、 交 通 管 制 、 医 疗 卫 生 救 助 、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抢 险 等 工作 。9.8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完 毕 , 运 营 企 业 在 确 认 具 备 运 营 安 全 条 件 后 , 方 可 恢 复 运 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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