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43.020 R 04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1XXXX 代替 GA 801 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801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查验项目 . 1 5 查验要求 . 4 6 特殊情形的处理 . 6 7 检验监督要求 . 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
2、验合格主要要求 .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1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 违规 嫌疑 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片要求 . 21 参考文献 . 24 GA 801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 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章, 2014年版的第 1章); 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见 2014年版的第 4章);
3、修改了注册登记的查验项目(见 4.1, 2014年版的 5.1); 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 4.2, 2014年版的 5.2); 修改了其他业务的查验项目(见 4.3.1、 4.3.2, 2014年版的 5.3.1、 5.3.2) ; 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 4.3.6); 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 5.2, 2014年版的 6.2); 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 5.3, 2014年版的 6.2、 6.3); 修改了查验的一般工作要求(见 5.4, 2014年版的 6.5) ; 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
4、见 5.7, 2014年版的 6.8); 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 5.9、 5.10); 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见 5.11, 2014年版的 6.10); 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 5.12, 2014年版的 6.11); 修改 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 5.13, 2014年版的 6.12);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 2014年版的 6.12); 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的要求(见 5.14, 2014年版的 6.13); 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的查验要求(见 5.15, 2014年版的
5、 6.14) ; 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 5.16, 2014年版的 6.15); 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 GB1589、 GB7258等 机动 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 见 2014年版的 6.16); 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见 5.17);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 5.18, 2014年版的 6.17); 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 5.20, 2014年版的 6.20);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见 2
6、014年版的 6.21、 6.22、 6.23); 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 6.4); 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 2014年版的 8.2的 c); 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 7.3); 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 7.4, 2014年版的 8.6); 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见 7.5);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 A, 2014年版的附录 B); 修
7、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 B, 2014年版的附录 A); GA 801XXXX III 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 C, 2014年版的附录 C) ;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 D, 2014年版的附录 D)。 本标准由 全国 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SAC/TC576)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济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 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应朝阳、孙巍、赵光明、穆文浩、孙晓平、舒强、罗跃、刘宝
8、森、尚健、 陈子 丽、杨尚利、范志翔、吴云强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8012008、 GA8012013、 GA801 2014。 GA 801XXXX 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项目 、查验 要求 和 检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
9、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确定规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公安部令第 124号 ) 3 术语和定义 GB1589、 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查验 inspection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 人员。 4 查验项目 4.1 注册登记 4.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 制作或 核对机动
10、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 、 车身颜色 及 核定载 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或产品识别代码 ,下同)、发动机 (驱动电机) 号 码 包括发动机 (驱动电机) 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 (挂车除外) 、车辆品牌和型号 ; 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 4.1.2 根据车辆 产品 、 使用性质和 出厂日期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 无驾驶室的 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汽车乘员 反光背心 ; b) 对 乘用车、旅居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的所有座 椅
11、,以及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前排乘员座椅指 “最前 H点 ”位 于驾驶人 “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查验汽车座椅数量及安全带; GA 801XXXX 2 c) 对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的(即 中型 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 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其他 挂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 及所有 三轮 汽 车、危险 货物 运输车辆 , 查验外廓尺寸 、 轴数 、轴距 和轮胎规格 ,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 驶室 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 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 d) 对所有货车 (多用
12、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 、货车 底盘改装的 专项作业车 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 ,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 (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的挂车, 查验 车辆尾部标志 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货车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和挂车,查验侧面 及后下部防护 ; f) 对危险 货物 运输车辆、 客车 、旅居车 ,查验灭火器 ; g) 对 客车 、危险货物运输 货 车 、 半挂 牵引车 和 总质量 大 于或 等于 12000kg的 其他 货车 ,查验行驶 记录装置 ; h
13、) 对 车长大于或等于 6m的客车 ,查验 应急 出口和 应急 锤; 对车长大于 9m的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 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 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 货物 运输车辆、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 验外部标识、文字; 对货车 (多用途货车、货车类教练车除外) 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 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 的种类或 名称,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对客车(专 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
14、高比小于或等于 0.9的乘用车,查验是否 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 “教练车”等字样;对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的汽车 (低速汽车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 外) ,查验在车身后部喷涂 /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 km/h)的阿拉伯数字;对残疾人专用 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 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
15、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 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 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 对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校车和 危险货物运输 货 车 及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 6m的旅居车 ,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 速; n) 对车长大于 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 作业车、 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16、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和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 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 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 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 对 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发动机中 置的乘用车 及总 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 ,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p) 对客车(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客车除外),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 对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校车 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 0.9的 乘用车 ,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均大于或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 何镜面反光
17、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r) 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GA 801XXXX 3 s) 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 警告性文 字; t) 对两轮普通摩托车,查验摩托车乘员头盔。 4.1.3 对 按 照公安部令第 124 号 等规定在 申请注册登记 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 还应核对 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4.2.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 (包 括号牌放大号) 、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并按
18、 4.1.2 d)、 4.1.2 e)、 4.1.2 i)、 4.1.2 j)的规定查验 机动车。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的 , 核对变更颜色后的机动车标准照 片, 确认车身颜色; 对 因 改变 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 还应 按 4.1.2 g)、 4.1.2 h)、 4.1.2 m) 4.1.2 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 对 申请 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不查验。 4.2.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身颜 色,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 (包括号牌放大号) 、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核对 安全
19、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并按 4.1.2 d)、 4.1.2 e)、 4.1.2 g)、 4.1.2 h)、 4.1.2 i)、 4.1.2 j)、 4.1.2 m) 4.1.2 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 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 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还应查验 外廓尺寸 、整备质量 。 4.2.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车辆外 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核对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 的 ,按 4.1 规定 的 项目 查验机动车。 4.2
20、.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 4.1 规定的 项目 查验机动车 ,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 外;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 4.2.6 对因重新打刻 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 色、车辆号牌 (包括号牌放大号) 、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并按 4.1.2 d)、 4.1.2 e)、 4.1.2 i)、 4.1.2 j)的 规定查验机动车。 4.2.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 、 车辆号牌 (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
21、 4.2.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 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 号和产品编 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4.3 其他业务 4.3.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 按 4.1 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 号”项目除外;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 置。 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
22、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 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 为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4.3.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 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 4.1.2 d)、 4.1.2 e)、 4.1.2 i)、 4.1.2 j)、 4.1.2 q) 规定 的项目 。 GA 801XXXX 4 4.3.3 监 督 解体报废 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 机动车 和校车 时,应查验被解体报 废机动车的
23、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 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车身)等 五大总成。 4.3.4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 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 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 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 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 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4.3.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
24、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 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 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4.3.6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确认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 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 除外),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4.3.7 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由转入 /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 管理所进行查验的 ,按照 4.3.1 规定 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5 查验要求 5.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
25、况下不能在专门查 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 5.2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 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按标准配备有查验工具箱。 5.3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标准配备随身查验工具,按照规定使用 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 用 执法记录仪 , 非民警查验员应 按照规定使用 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 视音频记录装置 。 5.4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GB725
26、8、 GB1589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参见附录 A),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 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 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 B)。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 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视频或照片应能确 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 注册登记机
27、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或确认车辆识别代号)。 注: 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 5.6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 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5.7 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 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迁出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登记业务,以及申领机动车登记 证 书和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 负责。 5.8 确定车辆类
28、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 GB1589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 GA 801XXXX 5 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 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5.9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应 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的车身颜色。 5.10 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 或 等于 0.9 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 1850mm 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
29、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 3 人的 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5.11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 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 、 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 或者机动车登记信息 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 等嫌疑;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 或 等于 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 车及总质量大于 或 等于 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查验其货箱或常压罐体 上是否按规定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 车架、
30、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 拓印膜与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体、间距 (或 拍摄 /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1: 1 还原照片 ), 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属于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收存重新打刻 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 管部门认可的技术 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 机动车 查验 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5.12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下同)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
31、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 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 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 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 格证 明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对更换发 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 号。非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发动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发现更 换了发动机的,按照规定予
32、以变更登记;发现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予以档案更正;对发动机标识缺失 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 的,确认、排除嫌疑并记录相关 信息后予以办理;对 2004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有疑问的应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 5.13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 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 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 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 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
33、面积等参数 有疑问时, 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5.14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 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 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 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 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5.15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 a) 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 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b) 查看驾驶室(区)内的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或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是否安 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c) 实车查看车轮(因实车结构限制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
34、认是否安装 了盘式制动器; GA 801XXXX 6 d) 打开机动车电源,观察 “ABS”指示灯并判断 ABS 自检功能是否正常,实车查看半 挂车,确认机 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制动装置; e) 打开发动机舱盖并目视检查,确认客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5.16 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 格。 5.17 查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 情形并拍照留存。 5.18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如下: a)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
35、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查验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记录不合格的情形; 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 b) 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至少有一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发现实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装 置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的同时,在 “备注 ”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c)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 “车身颜色 ”“核定 载人数 ”(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为 “载客人数 /座位数 ”)及根据 GA802 核定的 “车辆类型 ”; d) 对申请注册登记或换发新能源汽车
36、专用号牌的插电 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 进行查验时,对具有外接充电接口的,在 “备注 ”栏中记录 “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 e)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 机动 车进行查验时, 4.1.2 s)规定的特别查验项目存在不合格情形的,在 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的同时,在 “备注 ”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f) 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 “车身颜色 ”; g) 对 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查验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 编号的查验结果在 “备注 ”栏中签注; h) 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
37、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 响运行安全的,以及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 /或反光 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 求和使用规定,并在“备注”栏中记录; i) 按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 “合格 ”、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按照规定查验的项 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 “不合格 ”、 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的机动 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
38、(或签章) 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在备注栏记录复检时间、不合格情形并签字(或签章)和签注日 期; j)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应使用校车查验记录表,备注栏中应记录提交校 车日期。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 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 “备注 ”栏中; k)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 ,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制作的校车查验 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5.19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 齐全,
39、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5.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 技术参数确认时,应制定实施专门的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6 特殊情形的处理 GA 801XXXX 7 6.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骗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 机动车 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骗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非法 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 所有人 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拼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 报废。 6.2 注册登记查
40、验时,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 机动车 不 符合 GB7258、 GB1589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或与 公告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 公告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明 的技术参数不符合 GB7258、 GB1589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 在告知提醒机动 车所有人依法维权的同时 做好取证工作 ,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 制作 违 规 嫌疑 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 C) , 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 机动 车)、
41、检验检疫部门(进口 机动 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6.3 6.1 和 6.2 所述情形中,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 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 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6.4 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 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 结果应 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 7 检验监督要求 7.1
4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数据、 比对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上传的 检验 照片( 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 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 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的安全技术检验行 为进行监督。 7.2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 专门的工作人员,使用 全国 统一 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 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 监督 : 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面积及从事审核的
43、工作人员的数量应与需审核的检 验业务量相适应 ; b) 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 员 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 7.3 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 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 他类型 机动车,实行 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后监督检查。 7.4 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应在检验照 片(或视频)上传后的 24 h 内将检验照片(或视频) 比对 完毕 ;采用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 核监管方式的,按比例抽查 。 比对 结果表明检验项目不符合 GB7258 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44、应要 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知送检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检验, 并 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 处罚。 7.5 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 有资质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 论是否为合格。 7.6 比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应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 的数量及 要求 是否符合附录 D 的规定。检验照片(或视频)的审核结果为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或报警提示的,应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GA 801XXX
45、X 8 7.7 比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发现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 要求 不符合附录 D 的规定的,应 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符 合规定的具体情形,并 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新上传 整改后的 检验照片(或视频); 目测能确 认 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 GB7258 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比对 结果为不合格,经 调查 核实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和 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 、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构予以处罚。 7.8 机动车安
46、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 预警报警提 示信息经核实并非异常情形的,应及时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 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和 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7.9 监督 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 骗 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按 6.1 和 6.3 的规定 执行。 7.10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月将参 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省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异常数据,每季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 局上报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 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