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06-2011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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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HJ 606 2011 1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 填埋 )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 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5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 HJ/T

2、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 201051 号)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试行) (环 监 1996463 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指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材料、产品、设备和装置,分为天然污 染源和人为污染源。 3.2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 field inspectio

3、n on pollution source 是指环保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 其下属单位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定程序 执行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3.3 排污者 polluter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HJ 606 2011 2 3.4 重点污染源 key pollution source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环境毒性大或存在较大环境安 全隐患、环境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4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 4.1 现场检查人员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应由两名以

4、上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实施。 执行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任务人员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 执法证件。 4.2 信息资料 4.2.1 信息资料的收集 实施现场检查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信息: ( 1)污染源调查。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环境监察机构可协同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共同开展 环境污染源动态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掌握辖区内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一般污 染源名录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 2)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资料可作为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 3) 环境保护档案材料积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统计中获得的污

5、染源信息,执行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监督管理中积累的污染源的档案材料,以及环境监察机构在日常环境监 察中对有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处理和减排核查中积累的材料,均为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 的重要信息来 源。 ( 4)其他信息来源。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群众举报、信 访、 12369 环 保 热线、领导批示、媒 体报道、其他部门转 办等信息来源,获取污染源信息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各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形成的污染源信息资料应及时移交所属环境监察机构。 4.2.2 信息资料加工整理 各级环保部门可按照污染源位置,所属流域,所属行业类别,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规模、去向等分 类,建立污染源信

6、息数据库。 4.3 现场检查活动计划 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对于重 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应保证规定的检查频率。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扰民严重的餐饮、 娱乐服务等污染源及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随机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特点和环境特点,保证必要的现场检查频次。 4.4 现场检查装备配备 根据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具体任务,可选择配备必要的装备,主要包括: ( 1) 记录本及检查文书; ( 2) 交通工具; ( 3) 通信器材; ( 4) 全球 卫星 定位系统; HJ 606 2011 3 ( 5) 录音、照相、摄像器

7、材; ( 6) 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 7) 现场采样设备; ( 8) 快速分析设备; ( 9) 便携式 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 10) 打印设备; ( 11) 其他必要的设备。 5 现场调查取证 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 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5.1 书证 书证包括文件、报告、计划、记录等书面文字材料或电子文档。书证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提供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 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

8、加盖公章。 (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 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 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 (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 4)提供电子文档的,应当注明保存电子文档的计算机所有者名称。 5.2 物证 物证指现场采集的污染物样品或其他物品,如受污染源影响的生物、水、大气、土壤样品等。 5.2.1 物证采集的一般性要求 物证的采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 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

9、供其中的一部分。 5.2.2 现场采样 现场采样取证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 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机构或其他具有环 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采样人员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对采样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与样品一 同作为检查证据。 污染源现场采样、保存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场采集样品应当交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 行政 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 环境监测资质 的机构实施检测。 对排污 者 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时 , 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其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 是否合法、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线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

10、门认定 有效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应遵循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5.2.3 采样记录与标志 现场采样取证应填写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应一式两份,第一份随样品送检,第二份留存环境监察机 构备查。排污者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无误后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采样后,除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或必要的前处理外,现场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 HJ 606 2011 4 样品标签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上, 样品封条应贴在样品盛装容器封口,封条的样式应便于检测单位确认 接收前样品容器是否曾被开封。采样人员和排污者代表应当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 5

11、.3 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 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 2) 证人就知道的违法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 ( 3) 证人的签字;证人不能签字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 ( 4) 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5.4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 料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2)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或相关问题说明等。 (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

12、录。 5.5 当事人陈述 提供当事人陈述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 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 2) 当事人就违法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 ( 3) 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不能签字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 ( 4) 注明陈述的日期; ( 5)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5.6 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鉴定结论 5.6.1 环境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经其他具有 环境监测资质 的机构按照相关的管理 规定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可作为污染源现场检查的证据。环境监测报告应当符合以下

13、要求: ( 1) 环境监测报告中应有监测机构全称,以及国家计量认证标志( CMA)和监测字号; ( 2) 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 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 3) 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有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 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5.6.2 委托鉴定报告 对环境监察机构自身不能认定或者作出结论的事项,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专门鉴定,作 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包括除环境监测报告以外的各种科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 1) 鉴定报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

14、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 的科学技术手段; ( 2) 鉴定报告应包括对鉴定过程的简要表述; ( 3)鉴定 报告 应当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 并 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 的盖章; ( 4) 通过推理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推理分析过程。 HJ 606 2011 5 5.7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包括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查 看、探访以及对于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而当场制作的文 书,包括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是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以及就有关情况对当事人或证人进 行询问的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实施现场检查人

15、员对污染源进行检查时对现场检查内容进行的 记录。 6 污染源检查 6.1 主要内容 6.1.1 环境管理手续检查 检查排污者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手 续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排污者是否曾有被处罚记录以及处罚决定 的执行情况。 6.1.2 了解生产设施 了解排污者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 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括: ( 1) 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 2) 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 3) 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 ( 4) 了解生产变动情况。 6.1.3 污染治理设施检

16、查 了解排污者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要求;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 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章的行为。 6.1.4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检查 按照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要求,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6.1.5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为。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要求。 检 查排污者是

17、否按照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 GB 15562.2)以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试行) (环 监 1996463 号 )的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1.6 环境应急管理检查 开展现场环境事故隐患排查及其治理情况监察;检查排污者是否编制和及时修订突发性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按预案配置应急处置设施和落实应急处置物资;是否定期开 展应急预案演练。 6.2 水污染源现场检查 6.2.1 水污染防治设施 ( 1) 设施的运行状态。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是否

18、不正常使用、擅自拆 HJ 606 2011 6 除或者闲置。 排污 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 不正常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 : 将部分或全部 废水 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 废水 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 废水 直接排入环境; 将未经处理的 废水 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违反 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 者 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

19、施不能 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 2) 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检查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处理水量、能耗、 药耗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 3) 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核定处理水 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 排放去向。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计量装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其运行是否正常; 检查污水计量装置是 否按时 计量检定,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

20、 4) 废水的分质管理。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 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必须在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者是否在 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 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 5) 处理效果 。检查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达到了设计规定的水平,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达到了相 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6) 污泥处理、处置。检查废水处理中排出的污泥产生量和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污泥的堆放是否 规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6.2.2 污水排放口 ( 1) 检查污

21、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位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 水 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 ( 2) 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3) 检查是否按照相 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HJ/T 373 的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 4) 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6.2.3 排水量复核 ( 1)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2) 有给水计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3)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

22、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数进行 估算。 6.2.4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 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 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 样。 6.2.5 排水分流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HJ 606 2011 7 6.2.6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 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 6.2.7 废水的重复利用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6.3 大气污染源现场检查 6.3.1 燃烧废

23、气 ( 1) 检查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了解锅炉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检 查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 手续。 ( 2) 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干清除是否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 色泽和流量是否正常;检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 3) 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燃烧设备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用煤的含硫量是否 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建有脱硫装置以及脱硫装置的运行情况、运行效率。 ( 4) 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检查是否采取了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和设施。 6.3.2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1)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

24、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2)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 收利用情况。 ( 3)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6.3.3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1) 除尘系统。除尘器是否得到较好的维护,保持密封性;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 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 2) 脱硫系统。检查是否对旁路挡板实行铅封,增压风机电流等关键环节是否正常;检查脱硫设施 的历史运行记录,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能耗、材料消耗、副产品产生量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 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检查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 置,避

25、免 二次污染。 ( 3) 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净化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气体排 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 6.3.4 废气排放口 ( 1)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2)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3)检查废气排气通道上是否设置 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有污染物处理、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 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孔。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 HJ/T 397 的要求。 6.3.5 无组织排放源 ( 1)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

26、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 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2) 检查煤场、料场、货场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 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3)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6.4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6.4.1 固体废物来源 ( 1) 了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HJ 606 2011 8 ( 2)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 GB 5085 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 类及数量。 6.4.2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 1)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

27、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2)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如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等。 ( 3)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 ( 4)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检查 是 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设置了专用贮存场所 ,是否设置明显 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了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是否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 5)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

28、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6.4.3 固体废物转移 ( 1) 对于发生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是否由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 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 ( 2)转移危险废物的, 是否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 经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6.5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6.5.1 产噪设备 了

29、解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检查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 6.5.2 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 检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6.5.3 噪声排放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监测,确定噪声排放是否达标。 6.6 现场处理和处罚 6.6.1 现场处理 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在污染源检查中,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 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处理措 施。 6.6.2 现场处罚 对环境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可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8 号)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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