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monitoring Correction for measured noise level 2014-10-30发布 2015-01-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7062014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4年 第7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 保护环境,规范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
2、值修正等两项标 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HJ 7072014) 以上标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http:/)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HJ 7062014 ii HJ 7062014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背景噪声测量方法.1 5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或等于3 dB时的
3、修正.2 6 特殊情况的达标判定.2 7 倍频带声压级修正.3 8 数值修约规则.3 HJ 7062014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噪声 排放的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背景噪声测量方法,噪声测量值修正方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0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7062014 1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背景噪声测量方
4、法,噪声测量值修正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监测与评价环境噪声时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2 噪声测量值
5、measured noise level 对被测噪声源进行噪声监测,测量得到的等效声级或倍频带声压级。噪声测量值包含被测噪声源排 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 3.3 噪声测量值修正 correction for measured noise level 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 3.4 背景噪声对照点 the reference point for background noise 与测量被测噪声源时测量位置不同,不受被测噪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条件与测量被测声源处一 致的背景噪声测量点。 4 背景噪声测量方法 4.1 背景噪声的测量仪器、气象条件、测量环境
6、与测量时段应遵循GB 12348、GB 12523、GB 12525、 GB 22337等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2 测量噪声源时宜在背景噪声较低、较稳定时测量,尽可能避开其他噪声源干扰。测量背景噪声与 HJ 7062014 2 测量噪声源时声环境尽量保持一致。 4.3 若被测噪声源能够停止排放,则应在测量噪声源之前或之后,尽快停止噪声源并测量背景噪 声。背景噪声测点与噪声源测点位置相同。若被测噪声源有多个监测点位,应测量各个测点处背景 噪声。 4.4 若被测噪声源短时间内不能够停止排放,且噪声源停止前后的时间段内周围声环境已发生变化, 则应另行选择与测量噪声源时声环境一致的时间
7、测量背景噪声。测点位置同4.3。 4.5 若被测噪声源不能够停止排放,且存在背景噪声对照点,背景噪声可选择在背景噪声对照点测量。 应详细记录背景噪声对照点的周边声源情况、测点布设及其他影响因素(如绿化带、地形、声屏障等), 并与被测噪声源处相应信息进行比较。此方法仅用在背景噪声与噪声测量值相差 4.0 dB 以上时,相差 4.0 dB以内时不得采用。 5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或等于3 dB时的修正 5.1 计算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DL1=噪声测量值背景噪声值),修约到个数位。 5.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DL1)大于10dB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3 噪声测
8、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DL1)在310dB之间时,按表1进行修正(噪声排放值=噪声 测量值+修正值)。 表 1 3dBDL110dB时噪声测量值修正表 单位:dB 差值(DL1)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5.4 按5.2和5.3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 6 特殊情况的达标判定 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 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 6.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 dB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重新测量,使得噪声测量 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3 dB以上,再按第5节
9、进行修正。对于仍无法满足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 值(DL1)大于或等于3 dB要求的,应按6.2.1至6.2.3执行。 6.2.1 计算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DL2 =噪声测量值排放限值),修约到个数位。 6.2.2 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DL2)小于或等于4 dB时,按照表2给出定性结果, 并评价为达标。 表2 DL13dB时噪声测量值修正表 单位:dB 噪声测量值排放限值(DL2) 修正结果 评价 4 排放限值 达标 5 无法评价 6.2.3 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DL 2)大于或等于5dB时,无法对其达标情况进行评 价,应创造条件重新测
10、量。 HJ 7062014 3 7 倍频带声压级修正 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测量值的修正方法是,对背景噪声进行频谱分析,即测量背景噪声的各倍频带声 压级,再视情况按第5节或第6节分别对每个倍频带测量值进行修正或达标判定。 8 数值修约规则 根据GB/T 81702008的规定,数值进舍规则为: (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则舍去,保留其余各位数字不变。 (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3)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有非0数字时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4)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则进 一,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偶数,则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