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7.140 Y 8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 LY/T 3200 2020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amboo-culm furniture 2020-03-30 发布 2020-10-01 实施 国家林业 和草原 局 发布 1 前 言 本标按照 GB 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26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 、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竹韵家居用品
2、有限公司 、 安吉沃佳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 快乐木业集团 、 杭州筠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庄宜家具有限公司、 厦门伟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皓辰旺科技有限 公司、 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 、浙江农林大学 、浙江百山祖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大庄竹业科技有 限公司、江西东方名竹竹业有限公司、 浙江庄诚竹业有限公司、 杭州铭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斌、李延军、 詹先旭、 周松珍 、 王剑勤 、 徐岩、 姚连书、 所广敏 、陈红、程 大莉、 王新洲 、刘红征、 王道江 、 张直焕、林宏松、 朱伟、 章卫钢、 周一帆 、 周宜聪 、梁星宇、 戴月萍、 余肖
3、红、王刚、 吴友青、 牛帅红 、吴一飞 。 2 圆竹家具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圆竹家具的 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 输和贮 存 。 本标准适用于以圆竹为主体框架制成的室内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划 GB/T 3324-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3.2-
4、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2005 家具表面耐干热 测定法 GB/T 4893.7-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 7 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 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 9 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10357.1-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1 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2 部分: 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3 部分: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4 部分:
5、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5 部分: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6 部分: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7 部分: 桌类稳定性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8202-2011 家具 工业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 201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圆竹 bamboo-culm, raw bamboo
6、 原竹 竹子采伐后,经截根和去除枝梢后保持形圆、中空、有节的竹杆。 3.2 圆竹家具 bamboo-culm furniture 3 原竹家具 以竹杆为主体组成构架或构件,辅以竹条、竹片、 竹板、 竹编以及其他配件而制成的家具。 3.3 炭化圆竹 caramelised bamboo-culm 经湿热处理后,颜色变深的圆竹。 3.4 熏花圆竹 roasted bamboo-culm with artificial grain 竹青面 经火烤烟熏后形成有花纹的圆竹。 3.5 缩节 shrinking knot 竹材生长期间,受病菌昆虫为害或不良环境的影响,破坏其正常生长规律,造成竹节间距缩短或局
7、 部膨大的现象。 4 分类 4.1 按产品功能分类: a)柜类圆竹家具; b)架类圆竹家具; c)床类圆竹家具; d)桌几类圆竹家具; e)椅凳类圆竹家具; f)沙发类圆竹家具; g)屏风类圆竹家具; h)其他圆竹家具。 4.2 按 圆竹表面颜色分类 : a)本色圆竹家具; b)漂白色圆竹家具; c)炭化色圆竹家具; d)熏花圆竹家具; e)调色圆竹家具。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应符合 GB/T 3324-2017 中表 1 规定的要求。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应符合 GB/T 3324-2017 中表 2 中规定的要求。 5.3 材料 要求 5.3.1 竹种 适合制作 圆竹家
8、具的竹种: 毛竹 Phyllostachys pubescens、淡竹 Phyllostachys glauca、紫竹 Phyllostachys nigra(Lodd.)、红竹 Phyllostachys iridescens、茶秆竹 Pseudosasa amabilis、慈竹 NeoSinocalamus affinis、 白 竹 Phyllostachys dulcis 等 。 4 5.3.2 含水率 产品 中 竹材 的 含水率为 6.0%15.0%。 5.3.3 材质 宜选成熟、无虫蛀、无腐朽霉变、无缩节的竹材为 圆竹 家具用材。 5.4 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外
9、观要求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项 目 分 类 基本 一般 1 竹 制 件 贯通裂缝 应无贯通裂缝 / 2 虫眼 外表应无虫眼 / 3 霉变 不允许 / 4 腐朽 不允许 / 5 裂纹 外表细小裂纹( 长度 10mm)不应超过 4 处 / 6 色差 外表应无明显色差 / 7 划 痕 、 压痕 、 污 染 外 表 应 无 明 显 划 痕 、 明 显 压 痕 、 污 染 a / 8 加 工 工 艺 人 造 板 部 件 的 非 交 接 面 应 进 行 封 边 或 涂 饰 处 理 / 9 板 件 或 板 件 在 接 触 人 体 或 贮 物 部 位 应 无 毛 刺 、刃 口或 尖 锐 的 棱 角
10、 / 10 板 件 或 部 件 的 外 表 应 光 滑 ,倒 棱 、圆 角 、圆 线 应 均匀 一 致 a / 11 封 边 、 包 边 应 无 脱 胶 、 鼓 泡 或 开 裂 现 象 / 12 贴 面 应 严 密 、平 整 ,应 无 明 显 透 胶 、拼 接 离 缝 、鼓泡 、 分 层 a / 13 榫 、 塞 角 、 零 部 件 等 结 合 处 不 应 断 裂 / 14 零 部 件 的 结 合 应 严 密 、 牢 固 / 15 各 种 配 件 、连 接 件 安 装 应 无 少 件 、漏 钉 、透 钉( 预留 孔 、 选 择 孔 除 外 ) / 16 各 种 配 件 安 装 应 严 密 、平
11、 整 、端 正 、牢 固 ,结 合 处无 开 裂 或 松 动 / 17 启 闭 部 件 安 装 后 应 使 用 灵 活 / 18 雕 刻 的 图 案 应 均 匀 、清 晰 、层 次 分 明 ,对 称 部 位 应 对 称 ,凹 凸 和 大 挖 、过 桥 、棱 角 、圆 弧 处 应 无 缺 角 , 铲 底 应 平 整 , 各 部 位 应 无 锤 印 或 毛 刺 ;缺 陷 处 应 不 超过 4 处 a /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项 目 分 类 基本 一般 19 加 工 工 艺 车 木 的 线 型 应 一 致 ,凹 凸 台 阶 应 匀 称 ,对 称 部 位 应 对 称 ,车 削 线 条 应
12、清 晰 ,加 工 表 面 应 无 崩 茬 、刀 痕 、 砂 痕 , 缺 陷 处 应 不 超 过 4 处 a / 5 20 家 具 锁 锁 定 、 开 启 应 灵 活 / 21 脚 轮 旋 转 或 滑 动 应 灵 活 / 表 1(续)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项 目 分 类 基本 一般 22 漆膜 同 色 部 件 的 色 泽 应 相 似 / 23 应 无 褪 色 、 掉 色 现 象 / 24 涂 层 应 无 皱 皮 、 发 黏 或 漏 漆 现 象 25 涂 层 应 平 整 光 滑 、清 晰 ,应 无 明 显 粒 子 、涨 边 现 象 ; 应 无 明 显 加 工 痕 迹 、划 痕 、雾 光
13、 、 白 棱 、白 点 、 鼓 泡 、 油 白 、 流 挂 、 缩 孔 、 刷 毛 、 积 粉 和 杂 渣 , 缺 陷 处 应 不 超 过 4 处 a / 注: 色差对薰花竹不作要求。 a 表 示 该 单 项 中 有 2 个 以 上 ( 含 2 个 ) 检 验 内 容 , 若 有 一 个 检 验 项 目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 应 按 一 个 不 合 格 计 数 , 若 某 缺 陷 明 显 到 足 以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时 则 作 为 基 本 项 目 判 断 。 5.5 表面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 表 2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序 号 检 验
14、 项 目 试 验 条 件 及 要 求 项 目 分 类 基本 一般 1 竹 制 件 、 木 制 件 、 人 造 板 件 漆膜 耐 湿 热 70, 20min。 应 不 低 于 3 级 / 2 耐 干 热 70, 20min。 应 不 低 于 3 级 / 3 耐 冷 热 温 差 3 周 期 。 应 无 鼓 泡 、 裂 缝 和 明 显 失 光 / 4 抗 冲 击 冲 击 高 度 50mm。 应 不 低 于 3 级。 / 5 耐 香 烟 灼 烧 应 无 脱 落 状 黑 斑 、 裂 纹 、 鼓 泡 现 象 / 5.6 力学性能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一般家具按 GB/T 10357.1-2013 附录
15、A 中 3 级水平(中载使用、比较 频繁、 比较易 于出现 误用的 家具, 如一般 卧房家 具、一 般办公 家具、 旅馆家 具等) 试 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按附录 A 中其他水平试验。 5.7 有害物质限 量 应符合 GB 18584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按 GB/T 3324-2017 中 6.1 的规定测试。 6 表 3 产品力学性能要求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要求 项 目 分 类 基本 一般 1 桌 类 强 度 和 耐 久 性 椅 凳 类 强 度 和 耐 久 性 单 层 床 强 度 和 耐 久 性 1) 零 部 件 应 无 断 裂 或
16、 豁 裂 ; 2) 无 严 重 影 响 使 用 功 能 的 磨 损 或 变 形 ; 3) 用 手 揿 压 某 些 应 为 牢 固 的 部 件 , 应 无 永 久 性 松 动 ; 4) 连 接 部 件 应 无 松 动 ; 5) 活 动 部 件 ( 门 、 抽 屉 等 ) 开 关 应 灵 活 ; 6) 家 具 五 金 件 应 无 明 显 变 形 、 损 坏 / 2 / 3 / 4 柜 类 强 度 和 耐 久 性 1) 零 部 件 应 无 断 裂 或 豁 裂 ; 2) 无 严 重 影 响 使 用 功 能 的 磨 损 或 变 形 ; 3) 用 手 揪 压 某 些 应 为 牢 固 的 部 件 , 应 无
17、 永 久 性 松 动 ; 4) 连 接 部 件 应 无 松 动 ; 5) 活 动 部 件 ( 门 、 抽 屉 等 ) 开 关 应 灵 活 ; 6) 家 具 五 金 件 应 无 明 显 变 形 、 损 坏 / 5 搁 板 挠 度 与 长 度 的 比 值 0.5% / 6 挂 衣 棍 挠 度 与 长 度 的 比 值 0.4% / 7 挂 衣 棍 支 撑 件 位 移 3mm / 8 柜 类 主 体 结 构 和 底 架 位 移 值 d15mm / 9 桌 类 稳 定 性 应 无 倾 翻 现 象 / 10 椅 凳 类 稳 定 性 应 无 倾 翻 现 象 / 11 柜 类 稳 定 性 应 无 倾 翻 现
18、象 /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 GB/T 3324-2017 中 6.2 的规定测试。 6.3 材料检验 6.3.1 竹质材料或木质材料的虫蛀、腐朽、霉变现象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竹质材料或木质材料内是否存在活虫或卵、虫蛀 粉末、腐朽、霉变。 6.3.2 含水率测定 按 GB/T 17657-2013 的规定进行 。 6.3.3 竹质材料的缩节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竹质材料是否有缩节材存在。 6.4 外观检验 6.4.1 褪色、掉色检验 7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 3 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 用力在每处来后揩擦 3 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
19、200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 位上的颜色。 6.4.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 300lx600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 40W 日光灯)下, 视距为 700mm1000mm 内,采用目测或用精度为 0.5mm 钢直尺进行测量。有争议时,由 3 人共同检验,以两人以上相同意见为检验结果。 6.5 理化性能试验 6.5.1 竹制件、木制件 和人造板 漆膜涂 层理化性能试验 漆 膜 耐 香 烟 灼 烧 按 GB/T 17657-2013 中的 4.45 规 定 测 试 , 其 余 项 目 按 GB/T 4893.24893.3-2005 和 4893.748
20、93.9-2013 的规定测试。 6.6 力学性能试验 圆竹家具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按 GB/T 10357.110357.7-2013 的规定测定。 6.7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 GB 18584 的规定测试。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时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 7.2.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 a)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5.1); b) 形状和位置公差( 5.2); c) 材料要求( 5.3); d) 外观要求( 5.4)。 7.2.3 出厂检验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
21、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1 2012 中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建议水平,接收质量( AQL)为 8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 5 进行。 表 5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套) 批量范围 样本量 接收数 ( Ac) 拒收数 ( Re) 26 50 8 1 2 51 90 13 2 3 91 150 20 3 4 151 280 32 5 6 281 500 50 7 8 501 1200 80 10 11 1201 3200 125 14 15 3201 200 21 22 注: 26 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7.2
22、.4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7.2.4.1 单件产品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则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 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4.2 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判定该套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4.3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 5 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受数( Ac),则判定该批 产品为合格品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 Re),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合同约定不要求的项目除外)。 7.3.2 型式检验时机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
23、周期一般为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 发生较大变动时; b) 产品停产半年或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 用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3 型式检验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件样品, 1 件送检, 1 件封存。 7.3.4 型式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3.5 型式 检验结果判定 7.3.5.1 单件产品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4 项,判定
24、该产品为合格 产品, 否则为不合格品。 9 7.3.5.2 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应按 7.3.5.1 评定,当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判定该套产品为 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6 型式检验 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的,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是,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 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目进行检验,按 7.3.5 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8 标识、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和使用说明 标识和使用说明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b) 产品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 、等级; c) 产品中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e) 产品的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f)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g) 产品的保养方法; h) 生产厂保证、售后服务要求。 8.2 包装 包装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以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与贮存条件下避免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上应 有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环境等,并有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 和贮存 过程中,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