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091-2017 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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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40A79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912017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maps /atlas 2017-10-18发布 2017-10-1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MZ/T0912017 I 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4.1 权威性.24.2 系统性.24.3 准确性.2 4.4 现势性.24.5 实用性.25 资料来源和利用.25.1 基础地理底图要素数据源.2

2、5.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35.3 市辖区地图和城市地图的基本资料.35.4 序图的基本资料.35.5 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基本资料.35.6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35.7 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和资料.35.8 现势资料.35.9 其他.4 6 数学基础.46.1 坐标系统.46.2 高程基准.46.3 投影方式.47 规格、内容结构及编排.57.1 规格.57.2 内容结构.57.3 编排.68 编绘一般要求和表示内容及方法.68.1 编绘一般要求.68.2 地图集表示内容方法.6 8.3 单张地图表示内容与方法.109 技术路线和生产流程.10

3、9.1 地图编制技术要求.10 MZ/T0912017 II 9.2 地图编制流程.1010 符号和色彩系统.1110.1 符号和注记.1110.2 用色.1111 装帧和印刷设计.1111.1 图面配置.1111.2 地图集装帧.1112 质量控制要求.12附录A(规范性附录) 省区图的比例尺及经纬网密度表.13附录B(规范性附录) 省级政区全图、扩大图图例.14附录C(规范性附录) 城市图图例.15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图面配置.16 MZ/T0912017 I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行政区划与

4、区域发展促进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志刚、司连法、刘利华、杜爽。 MZ/T0912017 1 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的编制原则、资料来源和利用、数学基础、规格和内容结构及编排、表示内容和方法、技术路线和生产流程、地图符号和色彩系统、装帧和印刷设计、质量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张地图、地图集、电子类地图等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的编制。其他类型地图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343.

5、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22008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 1:250000 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3200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3部分: 1:500000 1:10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99962005公开版地图质量评定标准GB/T145112008地图印刷规范1100万中国国界线标准画法样图 2001年由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发布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 2004年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发布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

6、样图 2007年由国家测绘局发布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测办字200317号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测法字20031号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92号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19号关于公布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机场的通知 国测图发20131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区划 administrativedivision 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MZ

7、/T0912017 2 3.2行政区划要素 administrativedivisionelement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政区名称等行政区划工作专属地图要素。3.3行政区划图(集)administrativedivisionmaps/atlas以反映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位置、政区名称为主的专题性地图(集)。3.4行政区划图(集)编制 compilationforadministrative divisionmaps/atlas依据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及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法规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利用基础地图数据库数据和更新资料,通过坐标转换、内容取舍与更新、制图综合与编辑等编绘技术,获取符合成

8、图比例尺要求 的行政区划图(集)的过程。4 基本原则4.1 权威性编制国家行政区划图(集)应按照职能分工,归口民政部门管理,以权威的法规文件、信息来源、图文资料、制图机构、审核部门和出版单位等,确保地图编制过程的严肃性和产品推出的权威性。4.2 系统性按照“三类”(单张地图、地图集、电子类地图)“四级”(国家、省、市、县)一体,进行系统规范的思路,把反映行政区划要素与介绍自然地理、人文历史、交通旅游等情况结合起来,做到主题鲜明突出、内容梯次衔接,层级关联明晰、整体成龙配套。 4.3 准确性积极采纳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城市规划建设成果、矿产资源勘探成果,特别是地质、水文、交通等最新变化的权威资料,

9、确保支撑制图的各种数据和文字资料详实、准确、可靠。标示能准确反映诸要素的位置、形态和变化情况。4.4 现势性应用国家最新的界线勘定成果、地名普查成果、行政区划设置调整资料和相关统计资料,构建行政区划更新系统和机制,尽量缩短地图编制的更新周期,反映政区变化的情况。4.5 实用性版本更新要相对及时,所涉内容、数据均为最新成果;使用上要便于携带、易于翻看;功能上有别于交通、旅游图,以表示行政区划要素为重点。 5 资料来源和利用5.1 基础地理底图要素数据源 MZ/T0912017 3 按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使用最新版的1100万、1:50万、125万、1: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

10、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作为基础地理底图中海岸线、水系、地形地貌、交通线等基本地理要素的数据源。由国务院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提供或指定经过核实的最新版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居民点等行政区划要素的数据源。5.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台湾省地图作为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5.3 市辖区地图和城市地图的基本资料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分省地图册以及各省会城市地图作为市辖区图和城市图编制的基本资料,使用的基本资料主渠道应是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

11、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的资料。 5.4 序图的基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地图集(2005年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作为序图中的中国地理位置、中国地势、中国政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中国政区沿革图等图幅编制的基本资料。5.5 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基本资料地图(集)涉及国界线的图幅,国界线按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标准画法样图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绘制。5.6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利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各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完成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图或县级界线勘界档案资料,作为编制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5.7

12、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和资料 5.7.1 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作为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驻地的编制依据。5.7.2 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的基本资料利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各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完成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图、省级行政区划简册,以及依法调整的乡级行政区划的资料,作为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编制的基本资料。5.8 现势资料5.8.1 现势资料截至时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截至出版前3个月,乡级行政区划资料截至出版前6个月。依法实施的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界线勘定的资料以及最新的地名普查成果作为更新政区等级、界线、驻地和名称的补充资料,已批复的尚未完成勘界备

13、案的按照已批准的变更方案示意图标注;各种最新地理、经济、 人口、政区沿革的文字资料作为撰写说明文字的参考资料。5.8.2 行政区划现势资料的使用基准 MZ/T0912017 4 行政区划要素的各种现势资料不一致时,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5.8.3 现势资料的补充最新版中国分省系列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单位系列图可作为分省区现势性资料的更新和补充;最新出版的各类交通地图资料、水系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普通地图集世界分国地图世界地图集以及公开遥感影像资料等可作为相关领域现势资料的补充。5.9 其他所选择的资料应符合公开出版的要求,内容表示要避免涉及国家保密的内容,遵循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

14、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关于公布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机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6 数学基础 6.1 坐标系统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2 高程基准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6.3 投影方式6.3.1 投影方式类别投影方式采用四种方式:双标准纬线等角圆锥投影、双标准纬线等积圆锥投影、等差分纬线多圆锥投影、任意伪方位投影。6.3.2 地图集投影 6.3.2.1 序图投影选取序图投影除中国的地理位置图采用等差分纬线多圆锥投影,中国行政区划地图采用任意伪方位投影外,其余的中国地势、中国政区沿革、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建制市分布图(比例尺在12500万到11000万之间),

15、采用双标准纬线等积圆锥投影。标准纬线为N25N47,经纬网密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6.3.2.2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投影选取省级行政区划地图采用双标准纬线等角圆锥投影,比例尺及标准纬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见附录A。城市地图不表示经纬线。6.3.3 单张地图投影选取单张地图所采用的投影方式、比例尺及经纬网密度确定见表1。表1 单张地图的投影、比例尺、经纬网参数 开幅 比例尺 地图投影 经纬网密度2全张 1400万 双标准纬线等积圆锥投影 55 MZ/T0912017 5 1全张 1600万对 开 1900万四 开 11350万7 规格、内容结构及编排7.1 规格7.1.1 地图集规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

16、图集的规格,按表2规定。表2 国家行政区划地图集规格 品种 开本开幅 开本尺寸(单位:mm.) 纸张尺寸(单位:mm.)国家行政区划地图集 8开 420297 89012407.1.2 单张地图规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张地图的规格,按表3规定。表3 单张地图规格品种 开本开幅 成品尺寸(单位:mm.) 纸张尺寸(单位:mm.) 国家行政区划地图 2全张 11841649 890124010681496 78710921全张 8411189 89012407491068 7871092对开 594841 8901240519763 78710924开 420594 89012407.2 内容结构7

17、.2.1 地图集结构国家行政区划地图集由封面、扉页、编委会、编辑说明、目录、地图索引、图例、序图、省级行政区划地图、附录和政区名称索引、版权页、封底组成。其中,内容主体结构主要由如下三部分组成: a) 序图包括中国地理位置、地势、政区、政区沿革、民族自治地方、建制市分布图等。 MZ/T0912017 6 b)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作为图集主体,反映国家行政区划的现状,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元,每一单元包括政区略图和文字说明、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市辖区图及省会城市图。c) 附录选编“全国街道一览表”和“全国政区名称生僻用字及地方读音简表”,地名索引包括全部乡级以上的政区名称。7.2.2 单张地图结构单

18、张地图以中国全图为主体,反映国家行政区划的现状,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设色。全图范围符合国测法字20031号规定,可视图面情况附政区说明文字及图表。7.3 编排地图(集)的编排应清晰易读、主题突出、层次分明,版式、色彩新颖。8 编绘一般要求和表示内容及方法 8.1 编绘一般要求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的编绘应符合GB/T12343.12008、GB/T12343.22008、GB/T12343.32009的规定,地图内容符合国测法字20031号,国测图字20092号的规定。若相关规定有更新替代版,则应符合最新各种规定。8.2 地图集表示内容方法8.2.1 图例省级行政区划全图、扩大图图例见附录B。城

19、市图图例见附录C。8.2.2 序图8.2.2.1 地理位置图 中国地理位置图,反映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位置,各大洲、洋、海的位置和范围,突显中国在世界的地理位置。主要表示洲名洲界、国名国界(未定国界)、地区名地区界、军事分界线;首都和首府、重要城市等。8.2.2.2 地势图中国地势图,反映中国的地势全貌,用数字地貌晕渲表示中国的地势;表示重要的水系、山脉和山峰名称、其他自然地理名称以及省会、重要城市等。8.2.2.3 行政区划地图中国行政区划地图,反映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全貌。主要表示国界、省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省会及重要城市;重要河、湖及海域等;另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8.2.2.4 政区沿革

20、 选择自1949建国以来若干个典型年代,反映不同时期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变动的情况,包括省级行政建制的设置和撤销、政区名称的命名更名、行政区划的调整、行政级别的升降及行政机关驻地的迁移等内容。不同时期之间省级行政区划的主要变动情况用附表或文字说明。 MZ/T0912017 7 8.2.2.5 民族自治地方反映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分布,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自治旗。图上主要反映自治区、自治州的分布,另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一览表。8.2.2.6 建制市分布反映全国城市化的发展水平,主要表示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空间分布。8.2.3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8.2.3.1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表示内容8.2.3

21、.1.1 概述按省级政区分为34个单元。每单元包括政区略图和文字说明、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市辖区图和 城市图。从要素内容选取、等级差异化表达等多方面入手,突出行政区划要素,兼顾其他要素(交通、水系、地貌等)。8.2.3.1.2 政区略图和文字说明政区略图,表示省级政区的概貌。其中,省、自治区表示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直辖市表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标注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政府驻地。地貌用等高线分层设色表示。文字说明,简述省级政区的自然、经济概况,重点介绍政区沿革。另附省级政区行政区划统计表。8.2.3.1.3 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省级政区全图表示省级政区全貌,每省级政区一幅。省、自治区按市(地)级行政

22、区域设色,直辖市按市辖区、县行政区域设色;行政区域界线表示到县级;标注市(地)、县、乡级政区名称全称和政府驻地;综合表示相关的交通及自然地理要素。乡镇密集地区用扩大图的形式表示,选取标注乡级政区 名称和政府驻地。8.2.3.1.4 市辖区图在省级政区全图和扩大图上无法完整反映各市辖区界线的地级市可编制市辖区图。重点表示地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要素,按市辖区设色。图幅范围内的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全部表示,街道、村庄部分表示。其他要素表示同省级行政区划地图。8.2.3.1.5 城市图表示省级行政中心城市的中心街区,一般按市辖区设色,标注图幅内全部市辖区、部分街道等名称和各级政府机关驻地。反映街区内部结

23、构,城市街巷分为四级。适当表示公园、绿地,著名的高等院校、医院、宾馆、体育场馆,有方位意义的突出建筑物、企业,以及主要风景名胜点、城墙、铁路、车站、码头、地铁线等内容。 8.2.3.2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表示方法8.2.3.2.1 界线界线应精确表示。界线表示到县级,即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在图上都要有明确的界线范围,并突出表示。国家行政区划图(集)应表示的界线有: MZ/T0912017 8 国界线、未定国界线;省级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定省级界线;特别行政区界线;地级界线(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级界线(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行政区域界线要绘制正确、清晰,注意表

24、示界线走向的特征点及正确处理境界与河流、湖泊、道路等要素的关系。两级以上的界线重合时只表示高等级的界线。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最新版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其他国家的国界线或地区分界线按最新版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样图绘制。不允许出现政治性错误。国界线绘制须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按最新版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绘制。省级陆地界线绘制须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核。 特别行政区界线按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

25、政区域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绘制。地、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按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用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的有关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批复文件和最新勘界成果进行校核。由民政部门审核行政区划信息。相邻区只表示到省级界线。行政区域单元设色:省、自治区按地级行政区域设色;直辖市按市辖区、县行政区域设色。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设色,要求区分明显,色彩协调。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符号、颜色和表面注记的字体、字级、颜色及排列,根据图幅实际需求按图例规定选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不表示分区界线。8.2.3.2.2 居民地名称注记和符号

26、 在行政区划图(集)中居民地名称注记和符号有:首都;省级政府驻地;地级政府驻地;县级政府驻地;乡级政府驻地;村庄。其中行政区域名称和政府驻地按省、地、县、乡四级表示。以地级为单元,加注政区名称表面注记,在省区地图上不注记本省名称,但注出省域内的地级表面注记全称(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注出县、区的表面注记全称。相邻区只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表面注记全称。省级政府驻地和地级政府驻地只标注专名,县、乡级的政区名称全部标注通名。两级或两级以上政府同驻一地时,其名称按各自的行政等级同时注出,符号按高一级绘制。 未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县级机构,在图上不表示,或以乡级表示,不列入该省级行政区

27、划统计表。农、林、牧、渔、盐场及团场等,在图上按村级表示。村级居民地根据图面要素的密度和重要程度适当选取。相邻区县级以上的政区名称和驻地全部表示(市辖区可选取表示),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适当选取。 MZ/T0912017 9 要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驻地符号与境界、河流、道路的相互关系。各级政府驻地的符号、颜色和注记的字体、字级、颜色,根据图幅实际需求按图例规定选用。8.2.3.2.3 交通网交通网主要反映省区之间和省区内不同区域间的交通联系,除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性地物的道路外,属次要表示内容。省级行政区划地图中,表示以下交通要素:铁路;高等级公路和建筑中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机场;港口。

28、高等级公路要收集现势资料补充。国道全部表示,省道及贯通乡镇的县乡道视图面载负量选取表示。 主区内表示公开的机场位置和名称、主要港口符号,机场表示要符合国测图发20131号规定。相邻区的铁路、公路按先主后次、先高后低的原则选取,交通网表示的密度约为主区的50%。各类道路的符号、颜色,根据图幅实际需求按图例规定选用。8.2.3.2.4 水系主要表示:海岸线、河流、时令河、运河、渠道、湖泊(分淡水湖和咸水湖)、时令湖、水库、沼泽、盐田、泉(井)、珊瑚礁、干涸河、干涸湖等。海岸线、珊瑚礁按基本资料表示。河流表示应当主次分明,根据中国河流资料图分四级表示,根据地图比例尺的大小,一、二级河流的部分河段采用

29、双线表示,绝大部分河流以单线表示。同一河系中的干流应突出,干支清楚。河流的选取要反映不同地区的河网密度及水系结构特征,有助于显示水系平面结构特征的河流。河流名称注记分级表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地图集注记河流名称,河流名称注记分四级。湖泊区分为淡水湖和咸水湖,以不同的普染色区分。泉(井)主要在西部干旱地区表示,选取主 要的表示。邻区水系的选取密度约为主区的60%。海域部分只设普染色,不表示海洋的等深线。洋、海、海湾、海峡、岛、礁等应注出其名称注记。各类水系符号、线粗的变化、普染色的网点比例、不同等级水系注记的字体、字级、颜色、排列,根据图幅实际需求按图例规定选用。8.2.3.2.5 地貌山脉名称注记应分级合理,配置准确。山脉名称按雁行字列注出。我国部分著名山峰名称及高程数据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为准,其他选取主要的表示。各类沙漠地貌均用沙地符号表示。表示长城、隘口及名称。标注主要沙漠、盆地等自然地理名称注记。 表示火山符号。各类地貌符号、颜色、不同等级山脉名称注记的字体、字级、颜色及排列,根据图幅实际需求按图例规定选用。 MZ/T0912017 10 8.2.4 附录及政区名称索引8.2.4.1 附录附录应选编相应级别的“辖区街道一览表”和“政区名称生僻字及地方读音简表”。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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