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5316-2020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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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220.01 CCS C 8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316 2020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fire safety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2020 - 12 - 29 发布 2021 - 01 - 29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T 5316 2020 I 前 言 本 文件 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结构 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2、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河北建筑设计院有限责 任公司、石家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斌、曹丽英、李晓敏、王东、袁坤、巩玉斌、尹超、张永辉、贺俊杰、吴 希晖、贾慧军、胡悦民、裴植、 曾庆沛 、 杨洁 、 张忠浦 、郝丹、徐卫东。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13/T 5316 2020 1 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 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 运营单位专门管理,采用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 车充电站和集中设置

3、的分散充电设施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 内容通过文中 的 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 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 适用 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 适 用 于本文件 。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38283 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

4、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 气设计标准 3 术语 和定义 GB/T 19596、 GB/T 293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电区域 charging area 在充电站内集中设置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区域。 3.2 充电车位 charging site 充电区域内供电动汽车停靠的位置。 3.3 临时停车

5、区 temporary parking area DB13/T 5316 2020 2 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充电前或充电后临时停放的区域,该区域不设置充电设施。 3.4 分散充电设施场所 distributed charging facilities 结合用户 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 集中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场所。 4 总体原则 4.1 充电站宜独立建造。 4.2 充电站的分类应根据配电容量和充电设备的数量,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分类 类别 配电容量( kVA) 1000 161 1000 160 充电车位数量(个

6、) 15 6 15 3 5 注: 配电容量和充电车位数量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 5 建筑防火 5.1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5.1.1 充电站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充电站的位置、防 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1.2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5.1.3 充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不应设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b) 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受高温辐射的场所; c)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d)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

7、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1.4 充电站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条件要求。 5.1.5 充电站按照 GB 50016 中的丙类厂房规定,设置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 距。充电 站一般为场所时,防火间距按照充电站场地边缘计算。 5.1.6 充电站内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各类充电站内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 为米 名称 充电区域 配电室 停车区域 监控室等其他建筑 充电区域 - 10 5 5 配电室 10 - 5 5 停车区域 5 5 - 5 监控室等其他建筑 5 5 5 - 注: 配电室内变压器为干式时,配电室与充电区域的防

8、火间距可减少至 5m。 DB13/T 5316 2020 3 5.1.7 充电设施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 点”,与其它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参照 GB 50016 相关规定执行。 5.2 平面布置 5.2.1 充电站宜划分为充电区域、供电区域、停车区域、管理服务区域,各区域应分别进行防火设计。 5.2.2 充电区域当为室外场地,若设置顶棚时,顶棚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2.3 充电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大于 10 辆,组之间或组与未 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 2.0 h 且高度不小于 2 m 的防火隔墙,或设 置不小于 6 m 的防火

9、间距进行分隔。 5.2.4 集中设置的,且有运营单位管理的分散充电设施场所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符合 下 列规定: a) 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地上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 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以下; b) 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 规定; c)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 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 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 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d) 防火单元内的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防火

10、单元分隔,火灾发生 时,防火卷帘应能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下降并 停在距地面 1.8 m 的高度,并应在防火卷 帘两侧设置由值班人员或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控制防火卷帘开闭的装置; e)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表 3 集中设置的充电区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位 为平方米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半地下、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1500 1000 600 5.2.5 充电区内的充电车位应设置车档或防撞柱(栏),防止电动车电池由于撞击而发生火灾,防撞 柱(栏)的高度不应低于 0.5 m。 5.2.6 监控室宜为独立建筑,当与其

11、他建筑物合建时,监控室宜设置在地上一层。 5.2.7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监控室的地面宜使用防静电地板。 5.2.8 监控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通向无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不应通向电动汽车充电位、高压配 电室。 5.2.9 非抗爆结构设计的窗应朝无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的方向设置。采用空气调节时,窗户应有良好 的气密性。 5.2.10 临时停车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67 的要求。 5.2.11 充电站内需要存储电池时,电池应存储在单独建筑内,防火设计应按照甲类仓库的有关要求 确定。 5.2.12 充电站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乙炔间和甲、 乙类物品贮存室。 5.3 消防给

12、水 5.3.1 充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 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 量。 DB13/T 5316 2020 4 5.3.2 充电区、停车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供水系统,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974 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类充电站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20 L/s; b) 、类充电站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5 L/s。 5.3.3 充电站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 9 m, 距加油站或油 库

13、不宜小于 15m。 5.3.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 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 m 范围内的充电站,市政 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5.3.5 集中设置的,且有运营单位管理的分散充电设施场所为建筑物内部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用水量不应小于 10 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 部位,并应符合 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5.3.6 、类充电站室外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消防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5.3.7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 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 求。 5

14、.3.8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 过 6 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 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3.9 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3.0 h 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 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5.3.10 室内充电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车位上方至少设置一个 快速响应喷头,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5.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84 的要求,充电站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照严重危险

15、级 级设置。 5.4 防排烟设计 5.4.1 充电站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 GB 51251 和 GB 50016 的相关要求。 5.4.2 集中设置的,且有运营单位管理的分散充电设施场所,应按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 设置独立 的排烟和补风系统, 每个系统的排烟量和补风量不应小于 GB 50067 表 8.2.5 的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 量的 1.2 倍。 5.4.3 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 下。 5.5 其他灭火设施 5.5.1 配电室、监控室和其他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5.5.

16、2 充电站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充电区域灭火器的配 置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a) 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 b) 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 60 L 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 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为 15m。 5.5.3 充电站内应设置灭火毯,、类充电站灭火毯不少于 5 块;类充电站灭火毯不少于 2 块;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用灭火毯来覆盖起火点周边车辆。 5.5.4 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 沙不少于 2 m3,消防砂应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应 保持充足和干

17、燥,且可作为事故电池紧急掩埋坑使用。 DB13/T 5316 2020 5 5.6 电气 5.6.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1348 的相关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应符合 GB 51309 2018 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类充电站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b) 、类充电站消防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6.2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 关规定。 5.6.3 室外非消防线路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18、 B1 级的电线、电缆;室内非消防线路的选用应满足建 筑主体相关标准的要求。 5.6.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控制箱应安装在配电室或消防设备机房内。 5.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室内充电区域宜设置点型一氧化碳火 灾探测器,室外充电区域宜设置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5.6.6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电站内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断电装置;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 电站内应设置手动紧急断电装置。手动紧急断电装置应位于有人值班房间或出入口的明显部位,且不 得切断消防设备电源。 5.6.7 配电室 建筑物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并应符合 GB 50016 和

19、 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表 4 配电室建筑类别划分 充电站建设条件 建筑物厂房类别 当采用油浸变压器时 丙类 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时 丁类 当采用低压供电时 戊类 注: 室内变电站的防火设计可按丙类厂房的有关要求确定。 6 消防安全管理 6.1.1 充电站应有专门单位运营管理,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落 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6.1.2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制度和 标准,加大对私拉 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6.1.3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 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1.4 充电车位应有明显的标识,且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充电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车内”的警告。 6.1.5 临时停车区内电动汽车充电前后停放时间不宜超过 1.0 h。 6.1.6 充电站内电动汽车发生火灾、碰撞、泡水等事故时,应按照 GB 38283 进行事故处置。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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