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00.20A 10 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21302020物流园区仓卖运营规范 2020 -09- 22发布 2020- 12-22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1302020 I 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运营原则 .25 运营模式 .26 基本要求 .27 运营流程 .3 8 消费者保护 .49 监督管理 .4 DB14/T 21302020 II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西省物流标准化
2、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穗华物流园有限公司、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亚平、畅秋菊、孙艳、刘艳、李秀文、王剑、石鑫、高文娟。 DB14/T 21302020 1 物流园区仓卖运营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园区仓卖的术语和定义、运营原则、运营模式、基本要求、运营流程、消费者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物流园区开展的仓卖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GB 5001
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及防火规范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SB/T 11215-2018 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术语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2006、SB/T 11215-201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物流园区 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 GB/T 18354-2006,定义 2.153.2 仓卖在物流园区指定场所内,以园区内仓储的货物为主,通过实现商品仓储、标识展示、交易洽谈、
4、资金结算、发货配送等功能,直接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3.3 仓卖馆在物流园区内开展仓卖活动的场所。 3.4 DB14/T 21302020 2 仓卖运营方在仓卖馆开展仓卖策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活动的组织。3.5 供货商物流园区内入仓,且与仓卖运营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的客户。3.6 仓库贮存、保管各类交易商品的建筑物或场所。SB/T 11215-2018,定义 3.17 3.7 销售台账记录销售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日期、购买方信息、配送情况及相应库存变化等信息的文件或文档。4 运营原则4.1 环节最少应发挥物流园区仓储商品和物流资源丰富的优势,简化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4.2 质量可靠
5、 应相应做好供货商商品质量核查工作,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4.3 成本降低应有效减少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成本。4.4 诚信经营仓卖运营方及供货商应做到诚信经营,接受各方监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5 运营模式5.1 仓卖运营方应为物流园区运营方内设机构或第三方运营机构,受物流园区运营方统一管理。5.2 供货商委托仓卖运营方在仓卖馆内进行仓卖活动。5.3 仓卖运营方在仓卖活动中实行统一的商品管理、销售、发货,协同供货商完成售后服务。 6 基本要求6.1 仓卖运营方 DB14/T 21302020 3 6.1.1 应具备包含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等经营范围的相关证照,从事特殊商品销售的,还应取得相应资质。
6、6.1.2 应具备满足与经营规模、仓卖商品类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6.1.3 应按照业务要求设置相应岗位,配备人员。人员应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和工作绩效考核。6.1.4 应制定仓卖运营的相关文件、制度,并保证其贯彻、实施。相关文件和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a) 仓卖交易区规划;b) 供货商委托销售合同管理制度;c) 销售台账;d) 商品质量及追溯管理制度;e) 商品出入库管理制度;f) 配送管理制度; g) 退换货管理制度;h) 商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i)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j) 人员管理制度。6.2 供货商6.2.1 应按照有关法律、
7、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及销售商品质量证明。6.2.2 存在失信行为且未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不应作为供货商。6.2.3 仓卖运营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及销售商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核。6.3 仓卖馆6.3.1 仓卖馆的选取应当遵循清晰、有序、快捷、减少相互干扰的原则,做到园区内日常物流与仓卖 客流分割,不影响园区其他业务的正常运营。6.3.2 仓卖馆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资金结算的要求。6.3.3 仓卖馆内应按商品类别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并配有相应商品类别标识。6.3.4 仓卖馆应符合 GB 50016、GB 50222 等消防、
8、建筑防火以及应急疏散相关标准要求。7 运营流程7.1 合同签订7.1.1 仓卖运营方应与供货商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明确仓卖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期限、补货退货方式、结算方式及应承担的义务等。7.1.2 仓卖运营方应对委托销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7.2 仓储管理7.2.1 仓卖运营方负责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仓卖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标识、出厂检验等证明文件的审核和登记。 DB14/T 21302020 4 7.2.2 仓卖商品可由仓卖运营方建立分类管理的临时仓库,临时仓库建设应符合 GA 1131 等消防安全要求,也可纳入物流园区相应商品仓库管理。7.2.3 仓卖运营方应做好销售商品出入库登记,并根据
9、需求及时进行补货。7.3 销售7.3.1 仓卖运营方应根据商品特性、类别等建立分类合理、标识标志清晰的商品展示、陈列区域,且陈列设施应稳固整洁,确保商品陈列安全。7.3.2 应根据仓卖商品类别、销售规模进行必要的交易洽谈。7.3.3 应设置多种资金结算方式。7.4 发货配送7.4.1 销售出的商品,由仓卖运营方进行调度发货。7.4.2 仓卖运营方应及时跟踪商品配送情况,做好相关信息记录。 7.5 售后服务7.5.1 建材、大家电及电子产品中涉及安装、调试等专业服务的,仓卖运营方及时将销售信息反馈给供货商,由供货商提供相应服务。7.5.2 仓卖运营方应在仓卖馆公示退换货流程。7.5.3 消费者提
10、出退换货申请时,仓卖运营方应按退换货制度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信息记录,定期向供货商反馈;不能退换货的商品应向消费者告知理由。7.5.4 仓卖的商品如属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要求召回的缺陷商品,由仓卖运营方根据销售台账内容配合供货商进行召回处理。8 消费者保护8.1 仓卖过程中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供货商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 或者非法向他人或组织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8.2 在发生消费纠纷或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物流园区及仓卖运营方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9 监督管理9.1 行业自律9.1.1 物流园区及仓卖运营方依照本标准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仓卖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9.1.2 物流园区运营方可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自律。9.2 运行监督 物流园区运营方应当建立和实行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9.3 投诉管理 DB14/T 21302020 5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受理的交易争议投诉,物流园区运营方及仓卖运营方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对于不良供货商或消费者,可以根据其不良记录信息对其准入进行限制。9.4 政府监管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