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3814 2020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automotive refinishing 2020 - 07 - 02 发布 2021- 02 - 01 实施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32/ 3814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2、4 6 实施与监督 . 6 DB32/ 3814 202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大气污防 治条例 ,加强江苏省 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 汽车维修行业 生 产工艺和污染治理 水平的提 升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江苏省 生态环境 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批准。 DB32/ 3814 2020 1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喷漆、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
3、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 经营者 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 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39.1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
4、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 项 维修业户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 38 固定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 物 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5、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32/ 3814 2020 2 3.
6、1 汽车维修 经营者 automotive refinishing plant 从事 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 本标准中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符合 GB/T 16739.1 和 GB/T 16739.2中 的相关要求 。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 有机 化合物,或者 根据 有关 规定 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 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
7、C) 采用 规定的监 测 方法,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 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GB 37822-2019,定义 3.3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 排气筒的无规 则排放 ,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 逸散 , 以及通过 缝隙、通风口、 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 (孔)的排放等。 GB 37822-2019,定义 3.4 3.5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GB 37822-2019,定义 3.5 3.6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
8、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GB 37822-2019,定义 3.6 3.7 DB32/ 3814 2020 3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3.8 VOCs 污染治理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处理 VOCs的吸附、燃烧、光催化、等离子 体 以及其他(组合)处理技术的污染治理设备。 3.9 现有 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已通过审批的 污染源 。 3.10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 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审批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污染源 。 4 大气 污染物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执行表 1 的规定。 表 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项目 I 时段 II 时段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1 0.5 车间排气筒出口或生 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2 苯系物 a 20 10 3 非甲烷总烃 30 20 4 颗粒物 20 10 a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
10、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 1,2,3-三甲苯、 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 苯)、乙苯和苯乙烯 。 4.1.2 排气筒进口、出口应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汽车维修经营者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 表 2规定 的限值。 DB32/ 3814 2020 4 表 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项目 浓度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0.1 监控点处 1 小时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 苯系物 a 1 3 颗粒物 1 4 非甲烷总烃 2 5 8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
11、浓度值 a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 1,2,3-三甲苯、 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 苯)、乙苯和苯乙烯 。 4.3 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4.3.1 涂装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的涂料 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 GB/T 38597中汽车修补用涂料要 求。 4.3.2 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清洗剂等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 密闭空间 ,在 物料 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VOCs 物料 的转移和输送 过程应保持密闭。 4.3.3 调漆工序应在专门的调漆室
12、内操作,打磨 、 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 工序应 采用密闭设备或 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 。 密闭空间的 封闭区 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 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 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 禁止露天 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喷漆 、干燥 作业 。 VOCs 无组 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 4.3.4 存放过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 。 废溶剂、废吸附剂、沾有涂料或 溶剂的棉纱 /抹布等 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 定期
13、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相关合同、 票据至少保存 3 年 。 4.3.5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3.6 汽车 维修经营者 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 每月 记录使用 VOCs 物料 的购置、储存、使用 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 3 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a) 每种 VOCs 物料 中 VOCs 的 含量 , VOCs 物料 每 月的使 用量 、回收和处置量,
14、回收和处置方式, 涂料中 VOCs 含量以有资质 检测单位 出具的 VOCs 含量检测报告 为准 ; b) 废气收集系统和 污染治理 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 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 / 再生 周期 与 更换量 、操作温度 等 ;热力燃烧装置应记录燃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 等 ;催化氧化装置应记 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 等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 操作参数; c) 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DB32/ 3814 2020 5 5.1 一般要求 5.1.1 涂料中 VOCs 含 量测 定按照 GB/T 38597 的
15、规定执行。 5.1.2 汽车维修 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5.1.3 新建 汽车维修 经营者和现有 汽车维修 经营者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 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等 规定执行。 5.1.4 汽车维修 经营者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 采样要求 5.2.1 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的 监测 采样 应当按照 GB/T 16157、 H
16、J/T 397、 HJ/T 373、 HJ/T 732 以及 HJ38、 HJ1012、 HJ1013 的规定 执行。 5.2.2 对厂区内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 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3 厂区内 大气污染物 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 1 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 等时间间隔采集 3 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非甲烷总烃 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 采用 HJ 604、
17、HJ 1012 规定的方法 执行 ,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 执行。 5.3 采样与分析方法 5.3.1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3 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 3 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 2 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1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3 非甲烷 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4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5.3.2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
19、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 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DB32/ 3814 2020 6 6 实施与监督 6.1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 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 I 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第 I 时段排放限值实施 12 个月 后,现有污染源执行第 II 时段的 排 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 II 时段的排放限 值。排放限值、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未划分时段的,自 2021 年 2 月 1 日 起执行。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对于 无组织排放 ,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浓度值或一 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 6.5 在 任何情况下 , 汽车 维修经营者均 应遵守 本 标准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 控制 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污染防治 设施 正常 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 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