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242-202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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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220.20 CCS P 16 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37/T 242 2021 代替 DB37/T 242 201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2021-03-11 发布 2021-04-11 实施 山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242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检测流程 . 2 5.1 检测合同的签订 . 2 5.2 检测准备 . 2 5.3 检测实施 . 2 5.4

2、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 3 6 人员和工作量要求 . 3 7 抽检指导原则 . 3 8 判定规则 . 4 8.1 一般原则 . 4 8.2 检测参数判定 . 4 8.3 子项判定 . 4 8.4 单项判定 . 4 8.5 综合判定 . 4 9 检测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器具 . 4 9.1 消防供配电设施 . 4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 9.3 消防水源 . 16 9.4 消火栓系统 . 17 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4 9.6 水喷雾灭火系统 . 35 9.7 细水雾灭火系统 . 36 9.8 泡沫灭火系统 . 40 9.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 46 9.

3、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51 9.11 气体灭火系统 . 54 9.12 干粉灭火系统 . 58 9.13 防烟排烟系统 . 60 9.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4 9.15 防火分隔设施 . 68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1 9.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73 9.18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 75 附录 A(规范性) 年度检测工作的检测范围 . 76 DB37/T 242 2021 II 附录 B(规范性)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 77 附录 C(规范性) 系统送风量及系统排烟量的测试方法 . 79 附录 D(资料性) 防

4、火卷帘门嵌入深度和内幅宽图示 . 81 参考文献 . 82 DB37/T 242 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7/T 242 201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与 DB37/T 242 2014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增加了检测流程管理的要求,对检测合同签订、准备、实施、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检测档 案管理做了具体要求; b) 增加了竣工检测、局部检测及检测参数等新术语的定义; c) 增加了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

5、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工作 的人员和工作量要求; d) 增加了防护冷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固定泡沫 炮灭火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系统的检测; e) 增加了抽样位置指导原则; f) 删除部分不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项目,如应急灯照度、应急转换时间及火灾报警控制器 电压允 许波动范围等; g) 删除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余压值检测项目; h) 调整了检验报告的判定规则,调整为检测参数、子项、单项及综合判定方式; i) 调整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结构,将消防广播、消防电话、消防电梯、防火门监控归入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j) 调整了消火栓、消防炮系统的划分

6、方式,将消防炮单独划分为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k) 调整了消防供配电、供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系统的结构 形式,将原来按功能划分调整为按系统划分; l) 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合并为防烟排烟系统; m) 明确了各消防设施的检测方法,弥补了原规程的 不足,使各系统检测更科学,更有指导意义, 重点体现了检测工作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省广安 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

7、司、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新明、陈兵、孙厚杰、席海涛、宋萌萌、刘茂林、王谦、信永忠、吕仁锋、 李从健、谢丽娟、周玉芬、侯金月、葛林宾。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 年首次 发布为 DB37/T 242 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7/T 242 2021 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器具、检验项目类别和判定原 则。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的综合检测评定。本文件不对产品本身性能进行检测。 本文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 (仓库 )、花炮厂房 (仓库 )的建筑消防设

8、施的检测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等设施的总称。 3.2 竣工检测 completion detection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并自检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对其开展的初次综合性检查、测试。 3.3 年度检测 annual detection 对已投入运行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定期开展的针对设施功能项进行的检测。 3.4 监督抽查 supervision and spot-c

9、heck 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检测机构 开展的检测。 3.5 局部检测 local detection 对部分区域的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查、测试。 3.6 A 类项(关键项) type A(key item) 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存在的致命缺陷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3.7 B 类项(主要项) type B( main item) 对消防系统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可靠性的项目。 3.8 C 类项(一般项) type C( general item) 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有一般影响的项目。 DB37/T 242 2021 2 3.9 检

10、测参数 detection parameters 描述子项合格程度的特征或量值,简称参数。一个子项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检测参数。 3.10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示例: 如火灾探测器、报警阀组、喷头等。 3.11 单项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示例: 如防火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12 综合判定 comprehensive asse

11、ssment 依据设计文件和各单项检测结果作出的综合检测结论。 4 总则 4.1 消防检测依据的设计文件、竣工资料或设计变更文 件 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要求。 4.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系统组件、 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 无锈蚀,设备、管道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4.3 年度检测原则上适用本文件,年度检测工作的检测范围按照附录 A 相关要求,适用旧版标准与本 文件不一致的,应予以备注。 5 检测流程 5.1 检测合同的签订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或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12、检测合同应包含检测的类型、内 容、执行标准、依据等内容。 5.2 检测准备 5.2.1 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5.2.2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经计量 /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5.3 检测实施 5.3.1 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5.3.2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测机构有权中止检 测: a) 未提供竣工图纸、主管部门或图审机构的审查合格意见; b)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c)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缺失、损坏; d) 其他现场环境不适合检测的情况。 5.3.3

13、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应核对检测合同与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DB37/T 242 2021 3 5.3.4 检测人员应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5.3.5 竣工检测应对全系统进行检测。 5.3.6 局部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涉及工程范围内的自动消防设施必须检测; b) 消防供水、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共用设施,子项涉及的系统功能必须检测; c) 完整防火、防烟分区的非使用区域,其消防设施可不在检测范围内,有联动控制或相关联的 部分除外。 5.4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5.4.1 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原始记录应使用制式格式文本,包含足够的 信息以保证其能够追溯,做到数据准确,宜

14、采用信 息化手段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5.4.2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原始记录出具完整的检测报告,有明确的检测结论。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 告负责,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及全部检测人员应在报告内签字,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及 骑缝章。 5.4.3 检测档案 检测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应制定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检测资料档 案室。 b) 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等工作。 c) 检测档案应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包括申报资料、原始记录表 、控制器打印记录 和检测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6 年。 6 人员和工作量

15、要求 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前应确定由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 负责人,由具有四级 /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 实施检测。 检测机构安排现场检测人员的数量和工作量应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a) 合同建筑面积 5 000 m2以下(含)的不应少于 3 人;检测工作量不应少于 1.5 人 日; b) 合同建筑面积 5 000 m2以上 40 000 m2以下(含)的不应少于 3 人;检测工作量不少于 3 人 日; c) 合同建筑面积 40 000 m2以上 100 000 m2以下(含)的不应少于 4人;检测工作量不少于 8人

16、 日; d) 合同建筑面积 100 000 m2以上的不应少于 5 人;检测工作量不少于 10 人日。 7 抽检指导原则 检测人员应遵循本文件制定抽检比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电梯机房、配电室、风机房、避难层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设 施应全数检测; b) 现场每楼层、防火分区的消防设施均应抽检测试,且抽检的设施应具有代表性和涵盖性; DB37/T 242 2021 4 c) 住宅建筑户内消防设施的抽检比例为每层一处,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抽样位置应按比 例均匀 分布,防火分区内的分隔区域应增加设施的抽检数量。 8 判定规则 8.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

17、照检测参数判定、子项判定、单项判定、综合判定的顺序进行。 8.2 检测参数判定 8.2.1 参数内容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2.2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 5 %,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判定为合格。 8.3 子项判定 8.3.1 满足下列条件的,子项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 A 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为 0; b) B 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不超过该子项整体数量的 5 %; c) B C 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不超过该子项整体 数量的 10 %,年度检测、监督抽查不超过该子项 整体数量 20 %。 8.3.2 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

18、,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判定为合格。 8.3.3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 8.4 单项判定 单项判定应在子项判定的基础上进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5 综合判定 所有单项均判定为合格,消防设施检测综合判定为合格。其中任意单项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不合 格。 9 检测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器具 9.1 消防供配电设施 检测要求: a)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 识;( C 类) b) 消防

19、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 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A 类) c) 自备发电机的规格、额定功率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A 类) d) 自备发电机组的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并显示正常;( C 类) e) 储油设施的油位显示应正常。( A 类) 检测数量:抽检实际安装数量的 50 %,且不少于 5台,少于 5台的全数检测。 DB37/T 242 2021 5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相 关配电箱的设置。查看并切换备用电源,检验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1 一般规定 检测要求:

20、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A 类) b)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应与设计文件相符且不应超过 3 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B 类) c)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 过 1 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 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B 类) d)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

21、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 A 类) e) 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 过 32 点。( A 类) 检测数量: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全数检测。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回路应至少抽检 1处。 检测方法: a)对照设计文件; b)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设备的数量; c)核查消防联动控制器 连接设备的数量; d)直观检查; e)通过测试隔离器核查所连接数量。 9.2.2 火灾报警控制 器 9.2.2.1 基本要求 检测要求: a)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B 类) b) 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C 类) c) 控制器应安

22、装牢固,不应倾斜;( C 类) d)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 类) e)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C 类) f)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 B 类) g)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 B 类) h) 导线应绑扎成束。( C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9.2.2.2 控制器安装要求 9.2.2.2.1 壁挂式安装要求 检测要求: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 m 1.5 m;( C 类) b) 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 m;( C 类) c) 正面操作距

23、离不应小于 1.2 m。( C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DB37/T 242 2021 6 检测方法:尺量、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钢卷尺。 9.2.2.2.2 落地式安装要求 检测要求: a) 单列布置时,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5 m;( C 类) b) 双列布置时,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2 m;( C 类) c) 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 1 m;( C 类) d)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 m;( C 类) e)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 m;( C 类) f) 底边宜高出地(楼)面 0.1 m 0.2 m。(

24、 C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尺量。 检测器具:钢卷尺。 9.2.2.3 控制器接地要求 检测要求: a) 控制器应有接地保护;( A 类) b) 接地应有标志,且标志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B 类) c) 控制室内的控制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C 类) d)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 不应小于 4 mm2;( B 类) e)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积不小于 25 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 B 类) 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

25、电阻值不应大于 4 ;( A 类) g)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 A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 a) c)直观检查; d) e)尺量检查; f)g)仪表测量。 检测器具:游标卡尺、接地电阻测量仪。 9.2.2.4 控制器电源设置要求 检测要求: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 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A 类) b)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B 类) c)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A 类

26、)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9.2.2.5 控制器基本功能 检测要求: a) 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屏蔽、历史记录查询、火警优先等功能应正常;( A 类) DB37/T 242 2021 7 b)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A 类) c)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A 类) d) 控制器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A 类) e) 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

27、接的部件间产生故障时,应能在 100 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 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 A 类) f) 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A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 a)触发自检键,观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是否正常。当报警 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触发消音键,应能消除声报警信号。触发复位键,系统应能恢复正 常状态。启 动屏蔽或取消屏蔽,观察地址和设备状态; b)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报警 部位、类型是否与现场一致; c)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

28、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报警控制器显示情况; d)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打印机记录纸张信息是否完整; e)模拟部件故障,用秒表记录故障 报警时间; f)结合 b、 e项测试,观察控制器显示信息。 检测器具:秒表、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9.2.3 消防联动控制器 9.2.3.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 9.2.2.1条的相关规定。 9.2.3.2 控制器安装要求 控制器安装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 9.2.2.2条的相关规定。 9.2.3.3 控制器接地要求 控制器接地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 9.2.2.3条的相关规定。 9.2.3.4 控制器电源设置要求 控制器电源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文件

29、第 9.2.2.4条的相关规定。 9.2.3.5 控制器基本功能 控制器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文件第 9.2.2.5条的相关规定。另外,控制器还应能够显示发出报警信号 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A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结合设备运行功能,现场核实。 检测器具:秒表、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9.2.3.6 控制功能 检测要求: a) 消防联动控制器对消防给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电动防 火门、消防广播与火灾警报器、非消防用电切换、电梯等设备的控制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1) 自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功能正常;( A 类) 2) 手动控制系统的启、

30、停功能正常。( A 类) DB37/T 242 2021 8 b)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A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结合设备运行功能,现场核实。 9.2.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检测要求: a) 图形显示装置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消防设备相连,并应采用中文标注和 中文界面显示;( A 类) b) 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 A 类) c)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能对控制器进行复位、系统设定以及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等控 制操作;( A 类) d

3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 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A 类)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 的动作反馈信息;( A 类)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 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A 类) 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A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结合探测器或联动设备功能测试。 检测器具: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32、9.2.5 布线 9.2.5.1 导线选型 检测要求: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的选型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A 类)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B 类) c)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C 类) 检测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抽检 1处。 检测方法: a) b)对照设计文件。 c)直观检查。 9.2.5.2 导线敷设 检测要求: a) 消防控制、通讯、警报和传输线路明敷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 属封闭槽盒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B 类) b)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

33、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C 类) c) 绝缘导线采用穿管保护时,穿管应到位;( C 类) d) 明敷各类管路和槽盒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C 类 )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 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B 类) 检测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抽检 1处。 检测方法: a) e)直观检查; f)仪表测量。 DB37/T 242 2021 9 9.2.6 火灾显示盘 9.2.6.1 基本要求 检测要求: a) 火灾显示盘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 m 1.5 m;( C 类) b) 安

34、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 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 %抽检,且不少于 5台,少于 5台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尺量、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钢卷尺。 9.2.6.2 火灾显示盘功能 检测要求: a) 火灾显示盘应能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A 类) b) 声报警信号应 能手动消除,再次有火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A 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 %抽检,且不少于 5台,少于 5台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火灾显示盘状态。 9.2.7 火灾探测器 9.2.7.1 基本要求 检测要求:

35、 a) 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类型)、安装位置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A 类) b) 火灾探测器接口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室显示相对应; c) 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B 类) d)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C 类) e) 探测器的报警地址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室显示相对应;( B 类) f) 连接导线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B 类) g) 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C 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 %抽检,且不少于 10只,少于 10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

36、 a)对照设计文件; b) c)直观检查; d)采用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检查探测 器的报警功能,检验报警地址编码是否正确。 检测器具: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9.2.7.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9.2.7.2.1 安装要求 检测要求: a) 探测器周围 0.5 m 内不应有遮挡物;( C 类) b)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 C 类) c)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 B 类) d)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 B 类) e) 在宽度小于 3 m 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

37、中安装。点型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 应超过 l0 m。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 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安装间距的一半;( B 类) DB37/T 242 2021 10 f)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 B 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 %抽检,且不少于 10只,少于 10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尺量、数字坡度仪测量。 检测器具:钢卷尺、数字坡度仪。 9.2.7.2.2 报警功能 检测要求: a)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A 类) b) 当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达到报警

38、条件时,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A 类) c) 当被监视区域家用探测器达到报警条件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 A 计权声 压级应在 45 dB 75 dB 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的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 45 dB。( C 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 %抽检,且不少于 10只,少于 10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采用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和警报功能。 检测器具: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声级计。 9.2.7.3 线型火灾探测器 9.2.7.3.1 安装要求 检测要求: a)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9、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 C 类) 2)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 20 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 m 1.0 m。当探 测区域的高度大于 20 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 20 m;( C 类) 3) 相邻两组探测 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 m,探测器至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 m,且不 应小于 0.5 m;( C 类) 4) 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 m; ( C 类)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 C 类) b)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

40、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上设置时,宜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C 类) c)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0.1 m。相邻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 大于 5 m。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0 m 1.5 m;( C 类) d) 线型感温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置的间距不宜大于 2 m;( C 类) e)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 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 曲半径宜大于 0.2 m;( C 类) f)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不应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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